兒童電視廣告法律規制研究論文
時間:2022-01-19 11: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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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不良兒童電視廣告,是指那些在電視媒體上播放的,主要是面向兒童宣傳或者是宣傳與兒童有關及有兒童參加演出的商品及服務等的一類廣告,這些廣告的內容或者形式可能對兒童的成長產生消極影響。頻繁出現的不良兒童電視廣告會使兒童產生莫名的困惑,甚至潛移默化地受到錯誤誘導。
(一)不利于兒童形成良好的道德觀、價值觀
傳統的道德價值觀教育是培養孩子具有尊老愛幼、團結互讓、文明禮貌、勤儉節約等美好品質。可在一些電視廣告長期播出后,反而會使孩子忽略了幼兒園、學校老師的教導。有這么一個事例,某人應邀去朋友家做客,拿著一堆水果和禮盒,剛坐在沙發上,還沒來得及和朋友說話,臥室里走出主人9歲的兒子。“送爸媽不如送給我!”羅先生的朋友生氣地讓兒子回屋做功課。“我們是未來,我們是希望,我們是全家的寶中寶,就得給我!”這下大人們都傻了,不知怎么回答,后來才知道原來小孩說的是一種兒童營養品的廣告詞。廣告宣揚的理念是:孩子是家中的“小皇帝”,理所當然應以孩子為中心。這樣的觀點與我們的道德價值觀教育背道而馳。
(二)不利于兒童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
兒童正處于生理發育期,他們本應有良好的飲食起居習慣。不貪食、不挑食,按時起居,這樣才能促進其健康成長。然而,電視中的兒童食品廣告多為高脂、高糖或高鹽食品,而這些食品又通常以“營養食品”、“健康食品”等用語來包裝。電視食品廣告和電視節目中大量涉及食品的節目內容,通過影響兒童少年對不同食品和不同飲食方式的態度,左右兒童對食物的選擇,進而影響到兒童少年飲食行為的形成。譬如廣告中的大量膨化食品,從營養學的角度分析,是典型的“四高食品”,即“高糖分、高脂肪、高熱量、高味精含量”,兒童長期食用,會引起肥胖和營養不良等癥狀。而且,膨化食品入口后,遇到液體會膨脹,容易使人產生飽肚感,從而影響兒童的正常飲食。調查結果也表明,平均每天看電視在5小時以上的女孩和每天看電視少于1小時的女孩相比,平均每天多攝入175千卡的能量;看電視時間長的兒童一邊吃飯一邊看電視的比例比較高;70%的6~8歲兒童認為快餐食品要比家庭烹制食品更有營養。
(三)不利于兒童形成文明的生活交際方式
兒童尚處于身心健康發展的初期階段,而種種成人化的電視廣告常常會誘導兒童的早熟行為,它們非常容易導致兒童的語言早熟、形象早熟、行為早熟,過早地成人化。如某小學學生回到家里,央求父母給班主任說說,給他調整在教室的位置,父母在一邊合計如何才能和老師解釋,孩子在一邊不耐煩地說,“送禮唄。‘送禮就送×××’”。這種廣告給兒童帶來的惡劣示范影響,使父母頓時面面相覷。
由此可見,兒童電視廣告對兒童成長的消極影響不可回避,那么,如何讓兒童遠離那些不良的電視廣告呢?家庭、社會、商家、政府都應該擔當起保障兒童道德健康發展的共同責任。商家要嚴格依法進行兒童電視廣告活動,立法者則應建立完善有關兒童電視廣告管理的法律法規。
我國現行法規文件中有關兒童廣告條款評析
在我國目前主要的法律法規中,涉及兒童電視廣告的規定主要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八條規定,“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兒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樂設施,不得有害于兒童的安全與健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廣告活動道德規范》第十三條規定,“廣告經營者在廣告創意中使用婦女和兒童形象應當正確恰當,……,有利于維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培養兒童良好的思想品德。”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廣告審查標準》中有更為明確的要求,包括:第十一條: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的形象和利益,不得對其產生不良后果和影響。第三十八條:兒童廣告須有益于兒童的心理健康,有利于培養兒童優秀的思想品質和高尚道德。第四十條:針對兒童宣傳的廣告,應當進行淺顯的、能夠為兒童正確理解的描述。第四十一條:廣告中出現的兒童或家長,應當為具有良好行為或態度的典范。第四十二條:不得下列兒童廣告:有損害兒童身心健康或道德品質的;利用兒童給家長施加購買壓力的;影響兒童對長輩和他人的尊重或友善的;影響父母、長輩對兒童的言行進行正確教育的;以是否擁有某種商品使兒童產生優越感和自卑感的;兒童模特對所宣傳商品的演示超過一般兒童的行為能力的;表現不應由兒童單獨從事的某種活動的;可能引發兒童任何不良事故和行為的;利用超出兒童判斷力的描述,使兒童誤解,或者變相欺騙兒童等。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廣播電視廣告播放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廣播電視廣告應當有利于青少年兒童的身心健康,不得含有可能引發青少年兒童不文明舉止、不良行為或不利于父母、長輩對青少年兒童進行正確教育的內容。
經過多年的法制建設,我國廣告法律體系已經初步形成,但和西方的法律相比較,我國相關兒童電視廣告的法律法規的不足顯而易見。首先,立法層次比較低,多為部門規章政策文件,影響力較小;其次,內容相對簡單,過于籠統,缺乏可操作性,定量的限制較少。即使是《廣告法》,其中對廣告活動的規范、廣告標準的規范仍嫌缺乏,這樣一來,往往由于立法技術的粗疏而導致事實上廣告違法行為頻頻出現,卻難以被及時有效懲處。再者,對虛假不良廣告法律責任的承擔等方面的規定尚需細化和完善,原有法律責任規定的處罰力度不足,致使執法機關難以嚴格監督管理。這也是我國不良兒童廣告頻繁出現于媒體的主要根源之一。
國外規制兒童電視廣告經驗及啟示
在西方國家,廣告管理非常嚴厲,在完善相關法律規則的基礎上,逐步形成了政府管理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管理體系。
首先,西方發達國家除了有非常健全的廣告法律制度外,還針對兒童廣告具體作出約束規定。
如美國最權威、最綜合的廣告管理機構——聯邦貿易委員會制定了兒童電視廣告規則。這些規則包括:要在兒童節目與廣告之間設置“分離器”;禁止兒童節目主持人直接向兒童促銷產品;限制兒童節目中的廣告時間。美國“全國廣播工作者協會”制定《電視條例》,減少了兒童廣告的數量,限定周末兒童電視節目廣告不得超過9.5分鐘,一周中的另外幾天不得超過12分鐘。
英國對廣告的管理主要是制定法律,比較重要的有《廣告法》、《兒童與青年法》、《獨立廣播電臺法規》等。獨立廣播局專門制定了《廣告標準與實踐》,該法規專門制定了單項廣告管理規定《廣告與兒童》。英國廣告法規對兒童節目前后禁止播放的產品廣告種類、廣告中兒童形象的表現,不得出現兒童的場面等作了具體的規定。
其次,是通過行業自律,注意對兒童身心的保護。
國際廣告協會為保護消費者利益,制定了相應的《國際廣告從業準則》,該準則是一種國際電視廣告業的約定。準則的基本原則即明確:所有電視廣告制作之內容除真實外,應具有高尚風格,應特別注意其是否具有高尚道德水準,不觸犯觀眾的尊嚴。它還具體規定了兒童節目廣告準則:在兒童節目中或在兒童所喜愛的節目中不應作足以傷害兒童身心及道德的廣告。也不容許利用兒童輕信之天性或忠誠心,作不正當之廣告。
在廣告業非常發達的美國,全國性的廣告業自律機構是全國廣告審查理事會,下設全國廣告部和全國廣告審查委員會。前者負責監督廣告、受理申訴,后者則是在前者調解無效的情況下,負責仲裁經過全國廣告部調查和調解的上訴案件。若廣告主對裁決不服,則把案件交與政府機關處理。此外,還有地方的營業質量促進局監察廣告,以及眾多的行業協會,如美國廣播事業協會制定《美國電視廣告規范》,協會成員必須嚴格遵守該規范。
綜上所述,西方國家在兒童廣告管理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很多做法可供借鑒。結合我國國情,建議不妨在以下方面作出努力:
首先,電視臺與商家在制作播放兒童電視廣告過程中,廣告協會應加強業內規范。中國廣告協會曾經在2003年通過《廣告宣傳精神文明自律規則》中明確“廣告應有利于兒童身心健康”,要求廣告協會會員自覺遵守,但由于自律規則的強制約束力較弱,再兼中國目前誠信制度的不完善,完全依賴行業自律并非明智、有效之策。
其次,國家應該時刻加強行政監管。國家的各級管理機構、執法機關,應高度重視兒童電視廣告的消極作用,應主動出擊,加大管理力度。
再次,更為重要的是,吸取外國有益的做法,制訂專門的兒童電視廣告管理法律法規,保證最大限度地讓兒童接觸到大量正面的、健康的廣告。
市場經濟原本應該是法治經濟,“法律是最后的救濟”。建議在新制訂或修訂的法律法規中,應著重如下規定:對播放兒童電視廣告的時間加以明確的限定;在兒童電視廣告與電視節目之間使用隔離技術作提示;對兒童電視廣告的表現內容和手法作出限制;明確廣告審查標準,成立專門委員會等機構來定期審查、接受申訴等。尤其重要的是,對于違規進行兒童電視廣告制作或播放的,應規定具體的法律制裁措施。
有了內容完善、高質量的兒童廣告法律法規,相關的行政管理部門也就有了執法依據,可謂“有法可依”。規范兒童廣告,有力保護兒童的身心成長,這也是我們履行《兒童權利公約》規定的“兒童最大利益原則”要求的具體表現。
參考文獻:
1.張龍德.廣告法規案例教程[M].上海:上海大學出版社,2001
2.呂蓉.廣告法規管理[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3
3.王軍.廣告管理與法規[M].北京: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2003內容摘要:廣告管理不僅要防止虛假廣告攪亂市場,更要使兒童遠離廣告的侵害。尤其是后者,國外有許多成功的經驗值得我們借鑒。本文剖析了不良兒童電視廣告對兒童的危害,對我國目前兒童廣告法律法規作出評析,指出其不足,同時介紹了外國的相關經驗,最后提出我國在此問題上應該予以立法上的完善。
關鍵詞:兒童電視廣告法律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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