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法律適用條件
時間:2022-08-07 06: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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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督促程序并不適用于一切民事案件,債權人提出的民事案件必須具備法定條件,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請適用督促程序,向債務人發(fā)出支付令。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89條的規(guī)定,適用督促程序的條件包括:
一、必須是以金錢、有價證券為標的物的給付之訴
這意味著:其一,只有給付之訴才有適用督促程序的可能性。確認之訴或形成之訴均不得依督促程序請求保護。其二,也不是所有的給付之訴都可以適用督促程序,只有以金錢和有價證券為標的物的給付之訴才可以適用督促程序。因為這類給付,較之其他請求有迅速清償?shù)谋匾宜鼈兙靡欢〝?shù)量來表示,便于計算,造成損失時也易于彌補,符合督促程序簡便、迅速地解決債務糾紛的立法要求。債權人提出的請求,僅須主張給付一定數(shù)量的金錢或有價證券即可,至于該請求所基于的法律關系如何,則在所不問。關于債權人請求給付的標的物之范圍,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qū)的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除了金錢和有價證券外,還包括“其他代替物”。所謂代替物是指只須約定標的物的種類、質量和數(shù)量等,可以任以同種同質同量的物相代替,而對當事人沒有影響的有體動產,例如金錢、大米、電器產品等,其范圍很廣。我國1991年的《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督促程序只適用于請求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的案件,不適用于請求給付其他代替物。從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之保障角度來看,似有完善的必要。其三,債權人申請發(fā)出支付令時,不得提出預備的請求。所謂預備的請求,是指債權人提出某項請求時,考慮到該項請求可能不被法院支持,就提出另一請求作為預備,要求法院在認定其第一位的請求無理由時轉而審理其預備的請求。例如,債權人基于買賣合同請求債務人給付一定數(shù)量的價金,并提出,如果合同無效,則請求返還貨物。之所以不允許提出預備的請求,因為督促程序的適用以債權債務關系明確且無爭議為前提,倘若存在爭執(zhí)的可能,則不能適用。至于代償?shù)恼埱蠡蜻x擇的請求,則可以提出。所謂代償?shù)恼埱螅鐐鶛嗳苏埱蠼o付一定數(shù)量的有價證券,如果不能給付有價證券,則支付若干金錢;所謂選擇的請求,例如債權人請求給付若干金錢或有價證券。
二、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
關于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含義,最高人民法院將之解釋為“債權人沒有對待給付義務”,其內容主要包括:
其一,債權人對于債務人的給付請求,是不附條件的,而且已經(jīng)到期。反之,如果此給付請求權附有條件或者尚未到清償期,則不得申請支付令。
其二,債權人對行債務人如果負有先履行的給付義務或者負有同時履行的給付義務,債務人則享有先履行抗辯權或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此情況下,債權人不得申請發(fā)出支付令。即使債權人已經(jīng)提出自己的給付,而債務人尚未受領,債權人仍未解除其對待給付的義務。
三、支付令能夠送達給債務人
支付令以債務人不提出異議且無履行行為而產生與判決一樣的效力。這對債務人權益的影響很大。因而立法上限制了送達的方式,要求支付令能夠實際送達給債務人,以保證債務人的異議權和聽審權,并賦予支付令以合法性。這里的“能夠送達”,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和國際慣例,包含兩層意思:其一,債務人必須在本國境內而能夠進行域內送達,不需要經(jīng)過復雜而漫長的域外送達。這是由督促程序的簡捷性、經(jīng)濟性決定的。其二,支付令不能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債務人雖在我國境內但下落不明而需要進行公告送達時,不能適用督促程序。至于其他的送達方式,立法并不排除,包括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等。
關于留置送達,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20條中規(guī)定,“向債務人本人送達支付令,債務人拒絕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達。”這里需要注意以下幾點:其一,對于支付令,也可以采取留置送達的方式。因為,留置送達時僅表明債務人不簽收支付令,并不等于其合法地提出了異議。債務人對支付令有不同意見,應以書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異議。其二,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必須是債務人本人拒絕接收支付令時才可以適用留置送達。這一點不同于《民事訴訟法》第79條所規(guī)定的留置送達,因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9條的規(guī)定,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時,人民法院都可以進行留置送達。其三,由于留置送達并非債務人直接簽收,可能導致債務人不能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的后果,因而必須慎用。公務員之家:
支付令發(fā)出后,經(jīng)過一定時間如果仍未送達給債務人,支付令是否失去效力?國外一般規(guī)定為30天。我國《民事訴訟法》對此沒有作出規(guī)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督促程序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6條已經(jīng)有了明確規(guī)定,即“人民法院發(fā)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內無法送達債務人的,應裁定終結督促程序”。這一規(guī)定是很有必要的,因為,督促程序的要旨在于簡捷和快速,若支付令長期不能送達而依然有效,程序必定漫長而拖延,而達不到簡單快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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