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制度發展變化論文
時間:2022-08-07 06: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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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文章通過對新中國以來夫妻財產制度的變遷介紹,認為我國《婚姻法》關于夫妻財產制與時代的歷史演變是同拍的,其價值取向的脈絡經歷了從家庭利益為本位向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兼顧的轉變。
一、我國《婚姻法》夫妻財產制度的歷史沿革
十月革命后,前蘇聯蘇維埃頒布了一系列的法律,到1926年11月19日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通過了《蘇俄婚姻、家庭和監護法典》。這是一部具有社會主義烙印的婚姻家庭法,開創了婚姻家庭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的先河。受其影響,作為社會主義國家的新中國在建國后195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也是獨立于民法典之外。該法第10條規定:“夫妻雙方對于家庭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和處理權。”這一法定財產制是典型的一般共同財產制,其共同財產的范圍極為廣泛。關于約定財產制,該法雖無明文規定,但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起草經過和起草理由的報告》中“不妨礙夫妻間真正根據男女權利平等和地位平等原則來做出任何種類家庭財產的所有權、處理權與管理權相互自由的約定”的規定,該法承認各種在維護男女平等基礎之上的夫妻約定財產制。
1980年的《婚姻法》與1950年的《婚姻法》相比,相同點是仍然維持了共同財產制的原則,從法條數量上來看也仍只有1條。但從法條的內容上來看,則進步不少。
1980年代后的中國,正是改革開放不斷發展的年代,人們的觀念逐漸開放,夫妻財產的數量和種類都有了顯著的豐富,各種法律關系更加復雜,在一場全民性的大討論后,對1980年的《婚姻法》做了一次大的修改。從條文數量上來說,從1條增加為3條,從規范的內容上,一是將夫妻財產約定制做明確的規定,效力優先于法定效力,充分保障了當事人私權自治的原則,反映了以人為本的立法價值取向,符合世界各國夫妻財產制法律制度的發展趨勢。二是規定了夫妻個人財產制度,夫妻一方可依自己的意愿獨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等行為,有利于提高夫妻雙方各自創造財富的積極性。同時也排除了第三人與夫妻一方的交易顧慮,增強了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三是充實了夫妻財產制的內容,新的《婚姻法》不光在法條中,而且在相關的司法解釋中將夫妻財產的有關范圍、爭議的處理都做了較為明晰的規定,既有助于婚姻當事人自由處理財產,也有助于司法人員的司法行為和善意第三人的交易行為。
二、我國夫妻財產制度價值取向的變遷
第一,家庭本位利益的法律印證一1950一1980年婚姻法。新中國制定的第一部婚姻法,其主旨是要突出對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宣揚,至于夫妻財產的規定就相對次要,在該法第10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對于家庭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和處理權”,而關于家庭財產(這里用的是家庭財產而非夫妻財產)的立法解釋是:“家庭財產包括三項內容:(1)男女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2)夫妻婚后共同生活所得的財產;(3)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即實行夫妻財產的一般共同財產制,將家庭作為婚姻法規范的財產的主體,這就表明,在我國建國初期,這既是當時人民窮苦、私有財產極少的歷史寫實,也是“中國人的理想是家庭成員模模糊糊地共同擁有家產”的傳統財產觀念的寫真,可以說,無論從哪個角度來說,當時的夫妻財產制奉行的是家庭本位的價值取向。1980年的婚姻法,對家庭本位的價值取向有了一定程度的突破,體現在法律規定中,就是提出了“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的的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這就說明,我國的夫妻財產制為婚后所得財產制,夫妻婚前的財產仍歸個人所有,同時,夫妻約定財產制的規定,體現了夫妻在財產上的意思自治,這表示,在關注家庭的同時,我國婚姻法也流露出一些維護個人利益的傾向,但事實上,這卻根本不能說明我國已經趨向以個人利益為本位的價值取向。因為在這一時期,由于商品經濟的繼續不太發達以及傳統婚姻家庭觀念的長期延續,尤其是家庭仍承載著生產、分配、維護社會穩定等的諸項職能,重家庭輕個人的思想仍是時代的主流意識,這些突出地表現在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第三條規定,軍人復員、轉業費用,在結婚十年以上的,轉為夫妻共同財產;第六條規定,一方婚前財產,婚后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分別經過8年(房屋和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和4年(貴重的生活資料),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說到底,這些對婚姻法13條的解釋與修正,是以重視夫妻和家庭的財產、而不是以個人本位為價值取向的。公務員之家:
第二,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兼顧的法律論證—2001年修正案。法的創制就是通過確定人們的法律權利和義務來分配和協調各種關系。1980年婚姻法以及1993年的司法解釋,將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幾乎一切財產均規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個人所得被吸納進共同財產之中,甚至將個人婚前私有財產也混人共同財產,這就極大的侵犯了個人的私權自治的原則,引起了個體利益與家庭倫理之間的矛盾沖突,而沖突的結果體現在法律上,就是對1980年婚姻法的修正案于2001年頒布實施。在該法的第17條、第18條明確規定了屬于法定共同財產、法定個人特有財產的財產范圍。這兩條制度的頒布實施,表明在市場經濟的持續發展中,人們已經逐步從傳統觀念束縛中解脫出來,個性開始張揚,權利意識開始覺醒,對自由的追求已成為人們生活的主題。婚姻法律制度順應社會的發展,自然由原來的極端重視家庭與夫妻雙方利益的價值取向向關注個人利益發展。更能表明關注個體利益的另一立法是第19條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本條的規定,對許多認為有必要約定財產制的夫妻來說,增強了對約定財產制的信心,因為它的效力優先于法定財產制;增強了對約定財產制的可操作,因為法律對約定的形式、效力等做了細化,在尊重夫妻雙方對財產的自愿處理的基礎上,突出了對個人財產權利的保護,個體作為自身財產主體的地位得到進一步的加強。約定財產制的確定預示著男女平等、意志自由、個人自治的價值取向也是我國婚姻法所追求的。但是我國婚姻法也不缺少對社會利益的關注,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對內就是要維護家庭內部弱勢成員在財產分配上的利益,對外就是要維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前者從我國立法上的法定財產制上最能體現,因為這種財產制,不強調夫妻雙方對共有財產的取得貢獻多少,在財產分配時奉行平均分配原則,自然也就維護了弱者的利益。關于后者,市場經濟的發達,使得人與人的交易越來越為頻繁,越來越多的社會成員投身到市場交易之中,作為新時期的婚姻法,既注重保護夫妻雙方的財產權,也注意保護交易的安全,維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19條的第三款就明確規定,夫妻約定財產模式對外不能對抗不知該約定存在的善意第三人,并在41條也專門做了離婚時有關償還債務的規定,用來維護交易的安全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正常秩序,充分體觀了對社會利器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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