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群體法律保護的涵義及現狀論文
時間:2022-12-14 10: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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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進一步快速發展和社會結構的急劇轉型,社會弱勢群體及其問題日益凸現并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關注弱勢群體,關注其處境的改善與權利的維護,對于建設小康社會,具有重大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一、關于弱勢群體的涵義
目前,我國學術界對于“弱勢群體”還沒有一個統一的認識。但傾向性的觀點有三個方面:一是經濟利益上的貧困性。弱勢群體往往缺乏基本的物質生活資料,收入水平低、生活水平低、生活處境困難。二是生活質量的低層次性。弱勢群體精神生活貧乏,缺少高尚的精神娛樂,無疑處于社會的最低層次。三是社會承受力的脆弱性。弱勢群體是社會各個群體中經濟承受力和心理承受力較弱的群體,成為社會結構的薄弱帶,一旦社會各種矛盾激化,經濟壓力和心理負荷積蓄到相當程度,影響到他們的生存,社會風險將首先從這一最脆弱的群體身上爆發。因此,在不同的社會時期,要針對新出現的弱勢群體,給予及時保護。
弱勢群體的出現主要有生理和社會兩方面的原因。基于此,人們習慣上把弱勢群體分為生理性弱勢群體和社會性弱勢群體。
生理性弱勢群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未滿周歲的自然人,其從生理到心理都還處于生長發育期,自我保護的意識、力量均有限,相對于成年人而言,屬于明顯的弱者。二是歲以上的老年人群體。這一群體恰值生理上的衰退期,逐漸從社會中失去競爭優勢,從而處于社會生活中的弱勢地位。我國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國家,到上個世紀末,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接近億,占全國人口總數的%。其中,歲以上的高齡老人有萬人,占老年人口的%。三是婦女由于其生理特點和肩負的哺育人類后代的責任,與男性相比處于弱勢地位,尤其是在就業方面表現尤為突出。故應將其歸入弱勢群體,照顧其特殊性。四是殘疾人群體。我國目前有萬殘疾人,其中大部分沒有獨立的經濟來源,主要是靠國家救濟或家人撫養。公務員之家
社會性弱勢群體主要包括:一是下崗失業者群體。年末,我國有下崗職工約為萬人,登記失業人口為萬人,下崗失業人口總數為萬人;年,這一數字則達到萬人。考慮到下崗與失業并軌,這一人數將會不斷攀高。二是農民工群體。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進城務工的農民工已成為我國多條戰線上的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但他們大多就業不穩定,其住房、醫療、子女教育、法律救濟都面臨著許多問題。三是城鄉低收入人員群體。
二、關于弱勢群體的保護現狀
我國《憲法》第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國家和社會保障殘疾軍人的生活……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第條規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權。第條規定了婦女的權利。第條規定了婦女、老人、兒童的權利。以上個條文,分別涉及了對傷殘者、疾病者、老人、婦女、兒童的保護,體現了憲法對弱勢群體的保護。本著“執政為民”和“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我們黨和政府十分關注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工作,出臺了一系列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我國《刑法》第條至第條共有個條文分別對涉及的未成年人犯罪、精神病人犯罪以及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作出了特別規定,并規定了相應的應當(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并且規定不滿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適用死刑。我國的民法通則第條、第條、第條分別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民事行為規定法定制度,并進一步規定監護制度(體現在《民法通則》第條、第條、第條的有關規定中),以更好地保障這些群體的民事權利。在對弱勢群體婚姻、家庭、繼承等方面的保護方面,中國的單行立法,體現了憲法的宗旨,確定了對弱勢群體提供法制保障的基本制度和規則。我國《婚姻法》第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予以限制或干涉。”第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第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后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第條規定:“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我國繼承法第條對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權的行使予以特殊保護。第條規定男女平等。第條對胎兒的繼承權予以保護。因而在婚姻家庭和繼承方面主要涉及婦女、兒童的保護基本上是比較完善的。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對殘疾人的康復、教育、勞動、就業、文化生活、福利等方面予以特殊的保護;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未成年人給予家庭、學校、社會、司法等方面的保護;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對婦女的財產權、人身權、平等權等方面予以特殊的保護。我們相信,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健全和“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的進一步落實,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必將進一步加強。
三、進一步構造和完善對弱勢群體的法律保護
我國法律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基本上還是低層次的,由于弱勢群體事實上的不平等和不公正待遇,加上法律保護上的缺陷,難免造成弱勢群體的心理失衡而采取極端的救濟方式,這對社會和諧秩序的破壞是很大的。因而構筑良好的弱勢群體法律保護機制是非常必要的。因此,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去努力:一是使勞動者享受平等的國民待遇,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護基本人權。使勞動者享受平等的國民待遇是我國完成進步社會的必經之路和必然結果,也是實現對弱勢群體特殊保護的前提,沒有所有公民的國民待遇就沒有對弱勢群體的法律保護。比如外地人到深圳要辦理邊境證,其實就是一種非國民待遇。只要類似的情況存在,必然存在不平等待遇。因此,保護弱勢群體,首先應消滅特權,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各個領域內實行國民待遇。二是構建多層次立體化的法律保護體系。不但憲法應明確規定對弱勢群體保護的根本性原則而且基本法應規定弱勢群體的范圍、適用于所有弱勢群體的一般制度。由于不同的弱勢主體成因不同,需要保護的范圍和領域以及保護方式亦不相同,因此應制定單行條例加以保護。三是建立相應的訴訟制度使實體保護和程序保護并重。沒有實體規定,導致法律漏洞,使程序保護缺乏實體法律依據。但若僅有實體規定而沒有程序保障,弱勢群體的實體權益保護將無異于畫餅充饑,所有立法活動的價值將無法實現。因此,一方面,司法行政機關應依法切實履行其對弱勢群體的保護職責,另一方面,在司法程序中必須確保程序公正,并以最后所達到的保護效果為評價依據。也就是說,不僅要作出公正的判決,更要使該判決得到執行。如果好的制度不能切實執行或者公正的判決由于執行難而不了了之,將會造成嚴重的后果,不僅弱勢群體的權益落空,更會損害司法的權威性,降低民眾對政府的信任度。四是尋求多層次的保護途徑和方法。在這個方面,各國往往是通過立法來保障弱勢群體的“集體行動權”。在我國,弱勢群體的組織不多,主要有消費者協會、婦女聯合會、老年人協會、工會、殘疾人聯合會等,應充分發揮他們的積極作用,依法保護弱勢群體。五是加強監督機制。“法律白條”極易失信于民。因此,如同強化和樹立法的權威與法制權威一樣,必須扭轉現行法律、法規在保障弱勢群體合法權益方面的“法律白條”現象。否則,有再多再好的現行法律和新的法制,都形同虛設。因此,除了改善立法外,更應加強對執法的監管,保障法律得到落實執行。六是促使并幫助弱勢群體樹立自我保護意識。弱勢群體既要了解自身的權益,更要在權益被侵害時,理直氣壯地為爭取權利而斗爭,并且在法律上實行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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