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法律文化特性比較探析論文

時間:2022-02-14 09: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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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法律文化特性比較探析論文

摘要:由于海峽兩岸文化的同根性以及法治思想的同一性,決定了兩岸法律文化在傳承和建構中面臨著共同的任務和目標。但由于我國臺灣地區不同的歷史際遇及社會發展等諸多方面的原因,又呈現出明顯的異質化表現。時至今日,兩岸法律文化的融合已經成為一個勢不可擋的趨勢,因此兩岸應當多進行法律文化方面的接觸交流,相互分享,擷取所長,共同進步,走向更加美好的未來。

關鍵詞:法律文化法治異質性

一、兩岸法律文化的同根性

(一)法律文化的內涵

自從1969年勞倫斯·弗里德曼正式使用“法律文化”這個概念以來,法律文化便開始在社會流傳開來。一般認為,法律文化是指一個民族或國家在長期的共同生活過程中所認同的、相對穩定的、與法和法律現象有關的制度、意識和傳統學說的總體。所以法律文化是建立在一定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基礎上,包括國家政權所創制的法律規范、法律制度,以及人們關于法律現象的態度、價值、信念、心理、感情、習慣及理論學說的復合有機體。

(二)兩岸傳統文化的同源性

文化是一個民族的靈魂和血脈,中華民族在上下五千年的繁衍生息中,創造了獨具特色、瑰麗燦爛的中華文化,它的歷史源遠流長,擁有博大精深和海納百川的深刻內涵。這種優良的傳統道德文化品質不僅造就了中華五千年的燦爛文明史,而且對海峽兩岸文化的發展產生了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臺灣文化是中華文化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從歷史上看,臺灣是一個移民社會,主要是由福建、廣東移民開發的,隨著移民不斷移居臺灣,中華文化也在臺灣得以傳播。對臺灣文化的追根溯源,使我們清晰地看到臺灣文化的源頭在閩粵,在河洛,在遼闊的華夏大地。我們不僅看到兩岸人民在語言文字、飲食起居、民間工藝等風格上十分一致,還發現兩岸擁有著共同的風俗習慣、民間信仰,諸如敬天思想、祖先祭祀、宗教崇拜、婚喪禮俗、節日習俗。由此可見,臺灣文化是建立在中原文化傳播基礎之上的一種地域文化,它的形成和發展豐富了中華文化的內涵,兩岸文化同屬中華文化,具有共同的文化根基。

(三)兩岸法治思想的同一性

1.儒家法治思想對兩岸法律文化的影響

儒家法治思想源遠流長,博大精深,中國傳統的法治思想皆以儒家法治思想為主流。儒家法治思想是中華傳統法系之萌芽,可遠溯夏、商、周時期,而在百家爭鳴的春秋戰國時期,雖有諸多思想流派,但尤以儒家思想最具有影響力。直至漢武帝時期罷黜百家,獨尊儒學,將各種思想統一起來,為國家的繁榮昌盛奠定了基礎。

儒家法治思想的內涵主要包括:以禮治國、注重教化、恤刑慎殺、德刑并用、以及情理法兼顧等等。從我國臺灣現行民、刑法規可以看出,儒家法律文化之精髓已蘊涵其中:臺灣“民法”第1084條第一項明確規定“子女應孝敬父母”;第1085條規定:“父母得于必要范圍內懲戒其子女”;第1084條第二項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第1114條之規定,父母、兄弟、姐妹或夫妻等近親之間,均有互負扶養之義務,“刑法”第294及295條亦特別明定:子女對于直系血親尊親屬遺棄者,最重可判處七年六個月的有期徒刑等等規定,皆可以看出儒家思想對于臺灣法律文化影響之深遠。

2.沈家本法治思想對兩岸法律發展的影響

沈家本作為近代中國著名法學家、法制改革家和法律思想家,是清末法律改革的重要人物,他所進行的變法修律,徹底廢除了兩千多年來中國舊法固守的“諸法合體、民刑不分”的傳統模式,代之以資產階級“諸法分流、民刑分立”的法律體系,這對于中國法律近代化的發展起到了承前啟后的作用。沈家本的法律思想主要包括“會通古今,融合中外”的法律移植和改革思想,提倡經驗與法理并重,引進民主主義思想等等,這些對整個中國的法律進程產生著重大的影響。

沈家本的法律思想,對臺灣的法律發展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一是從立法方面來看,首先,沈家本主持的清末修律借鑒和采納了大陸法系的法律規則與原則,制定了許多獨立的單行法規和法典,建立起以“六法”為核心的法律的體系,為民國政府“六法全書”法律體系奠定了基礎。二是在司法制度建設方面,他建立起的一套裁判體制和規則,為國民政府法院體制發展完善奠定了基礎。三是在法治人權理念方面,引進資產階級民主思想,為民國法制體系的構建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總之,沈家本的法律思想開辟了中國法制近代化的新時代,客觀上對我國兩岸的法律思想體系的形成與發展起到了促進的作用。

二、臺灣法律文化的異質性

(一)外來法律文化對臺灣的沖擊

臺灣法律文化的形成和發展有它獨具特色的一面。和大陸相比較,臺灣的法律文化在歷史上受到較多外來文化的沖擊,由于數百年來不同政權的更迭,導致臺灣受到多元化法律文化的影響,其中除了中華傳統法律文化以外,還有原住民各部落所具固有的法律文化,以及由于殖民臺灣所帶來的不同的法律文化。在20世紀70年代以后,隨著西方民主政治價值體系在臺灣逐漸成為主流,加上臺灣繼承了民國以來的法統,“西法東漸”的先進文明成果基本都在臺灣得到了保存和延續,這些都為法律文化在臺灣的萌芽和發展奠定了思想基礎和社會基礎。

(二)經濟發展對臺灣法律文化的影響

經濟上的繁榮帶動了教育的發展,教育的發展又提高了民眾的政治參與能力,這同時也就帶動了臺灣政治社會化的進程。臺灣經濟迅猛發展,很快由一個農業社會轉變為工業社會,到20世紀80年代時被稱為亞洲“四小龍”之一。臺灣的經濟自由化之路開展后不久,法治改革與政治民主的進程也隨之開展。經濟發展與民主法治有著密切聯系,經濟發展培育出能夠促進生產力發展的階級,通過其有意識的政治參與,改變現行的政治機構或體制,促進民主政治的發展,臺灣的經濟自由化帶動了立法完善、司法改革、人權保障以及民主政治的建構。這些都為臺灣法律文化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經濟基礎。

(三)法律職業傳統對臺灣法律文化的完善

臺灣重視、崇尚法律職業,從“總統”到“議員”幾乎都是法律專業出身。近年來,臺灣的法學教育改革、法律人養成制度改革的呼聲不斷。臺灣的“考試院”、“司法院”、“教育部”、“法務部”等具有政策決定權的代表,與律師、法官、教育家通力合作探討,借鑒美、日等西方國家先進成果,使改革取得了較大的進展。另外,由于臺灣參與國際經濟貿易活動比較早,臺灣在法律實踐方面有更精細和深入的理解,這也為臺灣法律文化朝著普遍化及專業化方向發展提供了必要的條件。

(四)法律制度對臺灣法律文化的保障

臺灣的法律制度體現了現代法治的精神。首先,臺灣建立了以代議政治為特征,以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為原則,以選舉制、議會制、政黨制為基礎的資產階級民主政治體制;確立法律至上、權力服從于法律的原則,基本實現了從人治向法治的轉變;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號,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權;把司法從行政中分離出來,建立公開審判制度、陪審制度和律師制度,保證司法獨立。其次,臺灣地區的法制建設仿照大陸法系,分門別類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第一,制定了民法典及配套的法規和商事部門法,建立了民商法體系,民商法理論研究成績斐然;第二,完善法律的結構體例,制定了一系列含有自身單獨調整對象的法律、法令,邁向了法制現代化的重要一步。因此,由于臺灣法律制度的健全與完善,對于臺灣法律文化的現代化建設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三、兩岸法律文化的融合

(一)兩岸法律文化融合的途徑和方式

當前兩岸在經貿、文化等方面已經形成較為穩定的、經常性的溝通平臺,而法律文化方面的交流合作卻剛剛開始,這方面的交流對于促進兩岸關系在各個領域的持續加強,推動海峽兩岸的和平至關重要。

兩岸法律文化融合的途徑和方式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開展:首先,由法學界的交流作為平臺,加快法學交流的步伐,深入探討并積極付諸行動的重要問題。其次,應當加強司法協作,特別是涉及民生與經貿等司法實務問題上的交流合作,進行更深入的交流和協作,從而為兩岸的民眾往來和經貿發展提供更加有效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務。最后,應當多開展一些具有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的法律文化互動交流活動,這樣必將有力地推動兩岸的法律交流和司法協作,開創兩岸法律交流合作的新境界,擘畫兩岸法律交流合作的新前景,從而有力推動兩岸關系朝著均衡、普惠、共贏的方向發展。

(二)兩岸法律文化融合的意義與目標

海峽兩岸法律文化的交流是兩岸關系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加強兩岸法律文化的交流與合作,這對于增進相互了解,加深彼此友誼,促進兩岸和諧,推動和平發展,維護海峽兩岸人民的共同利益,推動兩岸關系朝著均衡、普惠、共贏的方向發展具有極其深遠的意義。隨著兩岸人員往來和經貿交流的發展,涉及兩岸的各種糾紛會日益增多。內地法院如何更好地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更好地維護海峽兩岸人民的共同利益,達到合作雙贏的目的,是擺在各級法院和法官面前的重大課題。五十余年來,兩岸法律文化各有所長,互有所需,雙方差異性和互補性既是交流的基礎,也是促進交流的動力。大陸豐富的傳統與地方資源,為臺灣所需;而臺灣融匯近代西方思潮,所蘊涵的公平、效率、民主等可貴經驗,也正是最大的特色。這些具體成果,經由雙方接觸交流,相互分享,擷取所長,將可豐富中華法律文化的內涵與精神,逐步達成文化整合的目的。

總之,中華法律文化是一個開放、多元、相容、和而不同的文化多樣性的體系,不同的地域、歷史傳統和文化價值觀形成不同的法律文化思想,要在相互理解和對話中,為中華文化的未來提供一種共同的“法律文化環境”的相互融合,在相互交流與發展中建構有中國特色的法律文化之路。因此,在全球化的浪潮下,兩岸法律文化的發展,不僅要不斷地從中華民族博大精深的法治文化積淀中汲取養分,還在于加強交流與合作,把中華法律文化置身于世界文化這個大范圍中去,開發并培養出具有時代性及最具中國風貌的法律文化新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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