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安全權的正當行使綜述
時間:2022-03-31 02: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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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它關系到每個食品消費者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的穩定。食品安全權正是從這個意義出發提出來的,包括生命健康權和財產安全權。而在”消費者主權時代”,消費者同樣需要正當行使食品安全權。
關鍵詞:安全權食品安全權消費者權利
侵害消費者安全權事件與日俱增,據統計,我國每年食物中毒報告例數約為2-4萬人,專家估計這個數字尚不到實際發生數的I/10,也就是說我國每年食物中毒例數至少在20-40萬人。這些觸目驚心的事件和數字警示我們:消費者的食品安全不容忽視,維護食品安全迫在眉睫!創造一個安全的消費環境任重而道遠。
一、食品安全權的提出
安全權是最早的消費者權利,也是最基本的消費者權利。早在1962年3月15日,美國總統肯尼迪向國會提出的消費者權利法案中,首次提出消費者享有消費安全的權利。1985年,聯合國大會一致通過《聯合國保護消費者準則》,保護消費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被列為首要條款。我國在1993年頒布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一次在法律中明確規定了消費者享有安全權。2008年2月28日通過的《食品安全法》第1條規定: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筆者將《肖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消費者的安全權與《食品安全法》中食品安全相聯系,提出一個設想:在《食品安全法》等各項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中規定一個基礎權力一食品安全權。食品安全權與消費者權利之間有著密切的關系,”食品安全權來源于消費者權利,但又超越消費者權利”。
二、食品安全權的性質和內容
食品安全權來源于消費者的安全權,是食品安全法律規范所規定的、人們在食品消費中所享有的權利,體現的是消費者的生存利益。
(一)食品安全權的性質
1.從權力的形態上看,食品安全權也被稱為道德權利。”道德權利是一種頗具個人化特征的權利種類,它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個人對事物的道德認識,沒有一個法定的標準可以用來遵循,就不能用它來作為分析標準,如同我們不能用一種道德性權利來作為裁決標準,我們更不能把一種道德訴求提交法庭,法庭也不可能根據一種道德訴求來裁決案件。所以食品安全權應作為一項法律權利,即”規定或隱含在法律規范中,實現于法律關系中的,主體以相對自由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獲得利益的一種手段”。
2.從權利客體的角度看,食品安全權關注的是消費行為,而不是消費者。即這種權利的取得是基于消費者的特定行為,而不是消費者這一特殊主體的身份。”消費行為是在社會化大生產背景下產生和實施的與社會整體經濟運行相關聯的行為,是一種經濟法行為,因此,基于這種行為而生的食品安全權就自然取得了經濟法權利的屬性。
(二)食品安全權的內容
食品安全權來源于消費者的安全權,它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1.生命健康權。生命健康權是指公民對自己的生命安全、身體組織器官完整以及身體的生理機能和心理狀態的健康所享有的權利,它有兩層含義:
(1)生命安全權。生命安全權是指消費者的生命不受危害的權利,生命是人之所以成為人并進而成為法律主體的根本,人的生命”沒有什么法律的替代品或代替物”。
(2)健康安全權。健康安全權是指消費者的健康狀況不受侵害的權利。健康是人體維持生命正常活動的基礎。
2.財產安全權。財產安全權是指消費者的財產不受損失的權利。這里的財產安全權既包括消費者在消費食品的過程中所涉及的安全,也包括因食用了有毒有害食品造成的財產損失。
三、食品安全權的正當行使
在“消費者主權”的時代,消費者在強調自己權利的同時,也應珍視他人的權利,在要求經營者誠信經營的同時,自己也應做到誠實、寬容,正當行使權利。
(一)了解消費者享有的法定權利,建立正當權利意識
首先,任何權利都是在一定范圍內行使的權利,因此需要正確解讀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了解消費者享有哪些法定權力,這是正當行使權利的前提。
其次,消費者要建立正當的權利意識。這需要立法機關在制定、修改法律法規的過程中,以及有關機關和工作人員在執法、司法和法制宣傳的工作中要強調消費者要建立正當權利意識。
(二)正當行使食品安全權
亞里士多德提出“法治”的第一層含義是”己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因此消費者遵守法律,正當行使權利是法治國家基本的表現形式之一。其實絕大多數消費者都會意識到濫用權利是不道德的或不合法的,但仍然有一些人會濫用權利。消費者請求賠償的數額過高,漫天要價、索賠無度甚至惡意敲詐,這恐怕就是利益使然,即通過濫用權利,可以使自己所認為的”受損利益”得到賠償或者可能得到自己”受損利益"之外的更大的利益。因此要將消費者自身的利益選擇機制充分轉化為完備的法律機制,對于司法機關來說,”應考慮如何降低維權成本、減化程序,并探索一套能使消費者通過正當途徑解決糾紛的更方便、更省力的維權體制。
1.消費者要樹立權利意識和責任意識。消費者在食品消費過程中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當自己的食品安全權受到侵害時,要本著誠實、公平的態度與經營者協商、和解消費糾紛,切不可濫用權力,無理取鬧、無事生非,最終得不到任何好處。
2.完善消費者食品安全權爭議解決機制。首先建立小額消費糾紛的審判制度,建立起適合維護消費者權利的公力救濟機制。其次,我國消費者協會在消費者維權方面的地位日益重要,但因為沒有訴權,其消費維權的作用大大減弱,導致消費者維權成本增加,維權機會減少。因此,我國應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民事訴訟法》中賦予消費者協會和有關行政執法機關代表消費者利益和國家利益提起訴訟的職權,以更好地追究經營者的法律責任,維護社會整體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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