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教育紛爭的根本保障綜述
時間:2022-04-17 04: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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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18日,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和教育法研究中心(籌)共同舉辦了“學位制度建設——西北政法大學‘申博’案法律分析”研討會。我應邀參加了此次研討會,由此案引發了諸多思考。下面談的幾個問題就是這些思考中的部分內容。
一、關于本案的意義
從1999年的劉燕文訴北京大學及其學位評定委員會案,到2009年的西北政法大學“申博”復議案,跨度10年,兩個案件都給人們帶來了對我國學位制度的反思契機,兩個案件都被評價為“里程碑”式的案件,而前一案件的結局已經在某種程度上提示了后一案件的發展走向,起碼可以說,在中國目前階段尚未制定解決該類紛爭的具體法規范的情況下,僅以程序法治的原則來進行判案,盡管可以說有其必要性,也能體現其未來發展的必然趨勢,但是,其可行性則是不能不令人質疑的。
1999年,海淀區人民法院受理了劉燕文的起訴,并依法作出一審判決,曾一度成為令學界和實務界為之歡欣鼓舞的標志性事件之一。然而,該案的第二審予以發回重審,海淀法院只能以過了時效為由駁回劉燕文的訴訟請求。一度受理并作出判決的案件,竟然不能中斷其時效!不容否認的一點是,該案的結局恰好證明了,僅以程序法治原則判案而沒有具體法規范支撐,要獲得實質性救濟是很艱難的。
2009年,西北政法大學“申博”復議案,作為中國高等學校對教育行政部門提起行政復議的“第一案”,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本案的重大意義就在于它為人們思考我國的學位制度,思考對于高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沖突從內部調解到選擇行政復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思考專家和學術的獨特品位及其在現代教育評價中的定位等問題,提供了重要的契機和途徑。
然而,該復議案的發展走勢基本上可以從前述劉燕文案的結局得到一定的參考。且不說關于本案提起行政復議是否依法、受理是否依法、主體是否適格、程序是否合法等問題在實務界和理論界皆有不同觀點,單就提起復議后乃至將來訴至法院后,行政復議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和法院作出行政訴訟判決將面臨無相應法規范依據的難題這一層面來考慮,該案的發展走勢也許會很令人尷尬。我的觀點是——該復議案件的提起本身是否有足夠的立法依據尚是值得探討的問題;對該案件的審理因無相應法規范可依,因而決定了其結果將必然地無法依法作出支持申請人申請的復議決定,如果將來提起行政訴訟,同樣也無法依法作出支持訴訟請求的判決。
盡管如此,本案的重大意義并不會因為其結果或者發展走勢如何而受到影響。
本案給人們提供了思考的契機,理論界的深入剖析一定要全面展開,切忌淺嘗輒止,僅停留在實務描述的層面,甚至僅“提升”為政治評議高度,而不去進行深層次的學術理論探討和架構。只是說這樣的案件很重要,一定要以此為契機進一步推進學位制度改革,促進學位制度中的程序改革,助推整個教育法制的發展,等等,就像劉燕文案之后我國學位法立法工作一直在進行卻至今沒有完成一樣,相應的立法不能及時跟進,豈不枉費了該案的作用和意義?!
二、對我國學位制度的總體認知
我國1980年制定并于1981年起施行的《學位條例》,所確立的是國家學位制度,在學位制度安排上注重行政管理方面的功能,這樣一種制度安排,與當時我國剛剛恢復高等教育和初創學位教育的現實相一致,在其后一個時期中確實發揮了規范、引導和促進我國學位制度乃至教育事業發展的重要作用。
《學位條例》對學位授予單位的規定非常粗放,只是規定“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授予。”學位授予單位及其可以授予學位的學科名單,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提出,經國務院批準公布。
三、“新增單位立項建設規劃”的合理性問題
(一)新增單位應當著眼于特定學科而不是整個學校
招收碩士生、博士生的資格,應當只是基于某一個學科的實力而授予,而不是以某大學的綜合實力為標準。具體說來,即使某大學諸多方面的指標皆不上檔次,但如果該校的某個專業學術水平很高,則該專業應當具有招生資格;即使某大學某專業的諸方面指標都不上檔次,但某專業的某位教師學術造詣很深,則該教師就應當有資格帶碩士生、博士生。這是學位制度本來應當最為關注和作為其正當性支撐的要素。
(二)新增單位立項建設規劃在期間設置上的不合理性
在沒有法規范支撐的情況下,搞一個規劃,將迄今為止每隔2年進行一次的學位點評審制度改為以8年為期的新增單位立項建設規劃申報制度,且不說其合法性問題,僅就這種期間設置上的不合理性來說,就是值得我們深刻反思的。我國高等教育需要不斷發展,每一所高等院校都在不斷發展之中,從媒體報道可以看出,許多學校為申博而不遺余力,這種趨勢有助于推進學校增加相關領域的投入,最終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
(三)新增單位立項建設規劃在指標分配上的不合理性
關于指標分配的問題,這絕不是僅將其歸于“計劃經濟的色彩”便能夠作出正確判斷的問題。問題沒有那樣簡單。市場經濟同樣需要分配指標,而且指標配置也是市場經濟條件下解決稀缺資源帕累托最優配置的一個重要輔助手段。問題的關鍵在于,相關指標配置應當在充分全面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定明確的標準,建構確認和決定等一系列完整的程序,并且,整個過程應當是透明的,作出決策的理由應當是公開的,相關理由起碼在業內人士看來應當是明白的、充分的,因而是可以理解、具有可支持性的。
教育資源的調配,應當體現公平、公正與合理的理念。本案所涉及的這種指標配置,很難讓人得出體現了這種理念的結論。陜西省分到2個名額,而參加“申博”的有8所院校,陜西省學位委員會認為這8所院校都已具備申報資格,這也說明各院校的情況大致相當,沒有懸殊的差異,其不同只是每所院校皆有各自專長的專業學科而已。既然如此,陜西省就應當有8個名額,卻只得到2個名額。這種名額配置之不合理性可見一斑。并且,本來是不同類型的院校,其專業領域不一樣,研究內容不一樣,學科性質不一樣,根本就沒有可比性,正所謂“異類不比”。將不同院校的一些數據放到一起,一味強調某院校比另外的院校更有資格或者沒有資格,這種做法本身是值得商榷的。
四、評審標準、程序與誠實信義的問題
“限額”促使8所并無實質可比性的院校進入了利益角逐之中。作為“申博”的各院校,本應當如實地填報自己的數據,靠自己的實力努力打拼,通過正當程序,進行公平競爭。這應當是其參加“申博”角逐的基本前提。在堅持了這一前提的情況下,“申博”失敗,除了首先從自身找原因之外,通過各種途徑尋求救濟,包括申訴、行政復議乃至提起行政訴訟,都是值得肯定的。
本案所反映的有關評審標準不明確和程序不健全等問題,都是值得我們深刻反思的。同時,在“申博”過程中有些院校數據造假問題,也應當引起我們足夠的關注和重視。
程序維護公正?不見得。我們必須強調的是,只有正當程序或曰公正程序得以正確運用的情況下才能夠維護公正。那些不公正、不正當的程序,或者那些本來公正、正當的程序一旦被用歪了,不僅不能維護公正,而且還會冠冕堂皇地排擠公正,維護不公正!在這里,對程序公正問題不想深入展開,只談在數據造假情況下如何體現誠實信義原則。
我所講的“誠實信義”原則,是日本的用法,它大致相當于我國通用的“誠實信用”原則。之所以不采用“誠實信用”這個術語,是想特別突出“義”字。講義氣,容不得造假。這是最簡單的命題。
五、關于評審運作規程的兩個問題
本案中專家組設計是有問題的。這是此次研討會與會代表的一種共識。關于專家組應如何構成、專家組的構成應如何兼顧專家的專業素養及學科均衡,以及專家評審應如何定位等問題,人們已進行了諸多探討,我在這里就不贅述了,只想就有爭議的評審運作過程中的兩個問題補充闡述我的觀點。
六、關于救濟途徑和方式
關于本案所涉及的主體資格、行為屬性(階段性、過程性、成熟性乃至其對相關權利、利益和地位影響的重大性)等問題,以及程序正義和專家評審結果的效力、定位等諸多問題,都值得我們進行深層次的思考和探索。這里無法全面展,只想強調一點,即就目前的制度架構而言,從本案的實效性解決的角度來看,首先進行申訴,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不采取積極補救措施或者所采取的措施難以令人滿意的情況下,再啟動復議程序,乃至最后提起行政訴訟,這可能是比較穩妥的途徑選擇。
“申博”失敗后,西北政法大學于4月20日向陜西省政府遞交了《行政復議申請書》。我對其選擇這種救濟途徑的勇氣表示敬佩,對本案的重要意義也有充分的認知。但是,現在進入了8月份,不僅已過了2個月的復議期限,而且也超過了可以延長的1個月期限,迄今尚未看到關于本案后續進展情況的報道。
結語
在目前缺乏具體法規范支撐的背景下探討西北政法大學“申博”復議案的法律解決途徑,這本身就是個難題。以本案為契機,我們認識到完善我國學位制度乃至整個教育制度尤其是教育評價和糾紛解決制度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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