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問題詮釋
時間:2022-05-12 09:34:00
導語: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問題詮釋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摘要: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土壤污染問題日益嚴重,成為影響世界各國土壤資源可持續利用的環境危機。我國土壤污染的形勢也在不斷惡化,影響了經濟的建設和社會的發展。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一部專門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基于土壤污染的急劇惡化,制定一部專門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刻不容緩
關鍵詞:土壤污染立法防治法律制度
隨著我國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快速發展,土壤污染問題已成為影響我國可持續發展的環境問題之一,為了緩解嚴峻的土壤污染形勢,我們必須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其中最重要的環節就是在法律方面有所突破,而我國至今沒有專門的土壤污染防治的單行法律,導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無法可循。這就需要我們建立長期穩定的法律制度,使得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步入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
1.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必要性
任何一項立法活動都離不開對其立法的必要性分析,這是一項基礎性的工作,這是因為法律在調整社會時是會計算成本的,而并非其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成本是都是最低的,因此在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立法中,其經濟成本是否最低便是其必要性所在。
1.1我國土壤污染問題的現狀迫切需要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
我國土壤污染的形勢相當嚴峻,土壤污染范圍不斷擴大,據不完全調查,目前全國受污染的耕地約有1.5億畝。污水灌溉污染耕地3250萬畝,固體廢棄物堆存占地和毀田200萬畝,合計約占耕地總面積的1/10以上,其中多數集中在經濟較發達的地區。不僅部分耕地受到污染,一些城市和礦山的土壤污染問題也越來越嚴重。此外土壤污染類型也呈現多樣性,既有重金屬、農藥、抗生素和持久性有毒有機物等污染,又有放射性、病原菌等污染類型。土壤污染負荷也在逐步加大,重金屬和難降解有機污染物在土壤中能長期累積,致使局部地區土壤污染負荷不斷加大。由于土壤污染具有累積性、滯后性、不可逆性的特點,治理難度大、成本高、周期長,其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將是長期性的土壤污染問題已經成為影響群眾身體健康、損害群眾利益的重要因素。土壤污染的現狀使得我們不得不采取立法的方式,用法律制度來約束破壞土壤污染的行為予以預防、控制及解決各種污染土壤的問題。
1.2我國現行的法律無法滿足土壤污染防治的實際需要,而修改有關法律難以達到預期的目的
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中已有--一些關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規定,主要包括《環境保護法》、《土地管理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及地方一些法規中都有對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涉及,但是這些法律法規的內容只涉及到農業、自然保護區及人文遺跡等方面的一些規定,其范圍滿足不了現實的需要。在所涉及土壤污染防治問題的規定中,內容比較分散、不系統并缺乏針對性,而且土壤污染有其自身的特點,需要采取相對獨立的防治措施。如果對這些規定進行修改,要需要很長的時間,而且會出現治標不治本,從成本的角度來看,并不合算,制定一部專門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是最經濟的。因此,應當及時制定專門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專門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措施。
2.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可行性
2.1我國在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并非空白,并積累了一些經驗
在上面所述已知我國在一些法律法規中已涉及了關于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規定,雖然這些規定分散不系統并缺乏針對性,但是這些規定在現實的實行中所呈現出來的問題就成為了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經驗。在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中我們可以對以往的法律法規中與實際相符的規定保留下來并進行完善。
2.2我國具有多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經驗
我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已在積極開展,在土壤污染防治技術工作上積累了很多的實踐經驗,在實踐中,我國也相繼出臺了一些政策、辦法及措施來解決土壤污染問題,有的地方還在農業環境保護方面的法規中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做了規范。在新中國成立后的國家兩次土壤普查以及近年啟動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都成為了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實踐基礎和科學依據。
2.3外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借鑒
由于土壤污染問題的嚴峻形勢,很多國家及國際組織都對土壤污染防治方面進行立法,目前美國、英國、日本、韓國以及國際自然保護聯盟等國家及國際組織都已制定和頒布了土壤污染防治防治方面的專門法律法規。各個國家以及國際組織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視并作出立法和修改的經驗都可以成為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良好借鑒。
2.4國家對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重視是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的艮好支撐條件
國家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越來越重視,正積極采取措旌,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自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起,就不斷有代表提出保護農村環境的議案,強烈呼吁加強對農村土壤污染的防治,特別是加強對耕地污染的防治因此,全國人大環資委從1994年起開始關注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問題。鑒于我國土壤污染的嚴峻形勢,根據全國人大代表多次建議,全國人大環資委在研究本屆人大環境與資源立法規劃時提出了抓緊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建議。
2.5學術界對土壤污染防治的關注
學術界對土壤污染防治給予了很大關注,逐步摸索出一整套防治土壤污染的行之有效的辦法。國內學者一方面通過對外國具有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經驗的國家進行研究找出一些有利于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先進經驗,另一方面對我國的土壤污染現狀及我國的國情進行分析,進而對我國土壤污染防治法進行設想,這為制定法律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3.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立法模式
3.1《土壤污染防治法》應以基本法律為表現形式定位于土壤污染防治領域
法律作為法的一種表現形式,其地位和法律效力僅低于憲法,高于其他法,其所調整社會關系具有全面性、重要性。基于土壤污染工作在我國社會經濟發展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土壤污染給人類社會所帶來的危害,這就是使得土壤污染防治法必定要以”法律”的形式定位。再者,在土壤污染防治領域中,土壤污染防治法要始終作為土壤污染防治領域中的”龍頭法”調整土壤污染防治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這有利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有法可依,有利于約束那些破壞土壤污染的行為。
3.2制定一部”以活為主,防治結合”的《土壤污染防治法》
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包括預防和對已經污染的土壤進行整治兩個部分。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到底是采用單一的土壤整治立法模式還是采用既包括預防,又包括整治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模式是其在立法中的重要問題。筆者認為應當采用”以整治為主,防治結合”的立法模式。這是因為土壤污染防治中,預防和整治是密不可分的,如果只是過于強調整治而忽略了對沒有污染或面臨污染的土壤污染的預防,將會造成一種惡性循環,土壤污染環境將永遠無法消停。而我國土壤污染問題之所以這么嚴重,其重要的一個原因就在于對土壤污染的預防問題因此,在現階段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應兼顧土壤污染的預防與整治。
3-3土壤污染整治應注重效益
土壤污染的整治工作的晟終目的在于中心發揮土壤和土地的經濟功能和生態功能,使得土壤和土地能夠重新被利用。在土壤污染整治中存在著環境主導型與效益主導型兩種模式。環境主導型模式主要是以”環境”為主,更加的注重把環境恢復到污染前的狀態:效益主導型模式則將污染整治與環境再利用結合起來,更多的考慮社會整體性。筆者認為環境主導型模式耗資巨大,缺乏靈活性,與我國的土壤污染的現狀并不適用。我國應采用效益主導型模式,將士壤污染的整治和土地的開發結合起來,根據土地的未來用途來確定土壤整治的目標,建立不同類型的土壤污染修復標準,有效地降低土壤整治費用。
4.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指導思想
4.1以人為本的指導思想
土壤污染不僅破壞了環境,更重要的威脅著人類的生命和健康,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里,國家在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中過多的重視了經濟的硬性增長而忽視了環境的保護。通過新中國的兩次土壤普查及近年來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可以看出國家越來越重視土壤污染防治問題,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也正在進行中。我們國家現在的戰略目標之一就是以人為本,促進環境與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因此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要以”以人為本”為指導思想,使其始終貫穿其中。
4.2可持續發展的指導思想
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目的在于保障土壤安全、保護人體健康和保障土壤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最終達到人與土壤相和諧。可持續發展的出發點和根本目的就是要保障土壤資源的永續、合理和健康的使用。因此,我們面對土壤污染的現狀,我們應當在可持續發展思想的指導下,對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進行創新和完善,使得人們在面對土壤污染問題時做到有法可依,認識到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真正意義所在。
5.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與外圍法的銜接
面對嚴峻的土壤污染形勢,我國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并非空白,在我相關的法律法規已涉及到土壤污染防治的規定,所以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過程中要注意與相關法律法規的銜接。
首先,《環境保護法》、《土地管理法》、《農業法》等基本法中,已經規定些抽象性、原則性的規定,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應當遵守這些基本法律,在這些基本法律的前提下對其具體化、系統化,不能與之相違背。
其次,《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及《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中也涉及到土壤污染防治的有關規定,其效力與即將進行的土壤污染防治的專項立法是一樣的,因此,我們在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過程中,要做到與這些同位法相協調,注意與這些同位法的銜接與交叉,避免與之相沖突,盡量地將這些成熟的法律即受到新制定的法律中來。
最后,對于土壤污染問題,有很多地方政府積極采取了措施予以防治,各地方政府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規定了一些土壤污染防治的法規、規章等,雖然這些法規、規章的效力要低于土壤污染防治法,但是其在實踐中所積累的經驗是不可忽視的。這就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提供了大量的有益經驗。
- 上一篇:小議苦豆籽粕的急性毒性試驗
- 下一篇:小議RFID在養豬中的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