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法律文化及憲政建設
時間:2022-08-30 10: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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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法律文化上,以父權家長制為中心的宗法社會結構,以皇帝獨尊為特征的專制皇權主義和以儒家為正宗的意識形態體系,構成了我國傳統法律文化結構的固有格局。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就其具體的法律制度而言不乏閃光之處,但是我們應該看到這種法律文化從整體上來講是與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現代法治精神有本質區別的。
一、我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特征
(一)法律實施的最佳途徑是“人治”
孔子認為治國中“人”的作用遠遠重于法律,消除法律,建立“禮治”國家所依靠的是“善人為邦”,而不是嚴密的法律或制度。孔子又說“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聲不正,雖令不從”。統治者的表率作用重于其的法令,所以治國的首要任務是加強統治者的自律,其次才是建設完備的制度。
(二)利用法律的目的在于消除法律
儒家思想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影響巨大,其中,孔子學說影響最為巨大。孔子說“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孔子追求的理想境界是“無訟”,“殘忍去殺”,即人字與人之間的沖突與摩擦通過各自的忍讓解決,以禮教和德政感化百姓,消除暴力的統治方式。
二、我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現狀分析與改造途徑
(一)我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現狀
在我國幾千年封建社會的歷史,社會政治結構輔佐以儒教為主兼容道教、佛教的文化體系,便孕育了“皇權至上”、“你君貴民賤”、“重權輕法”、“重情輕理”、“重義輕利”等一系列人治思想,宗法文化傳統使得中華民族成了一個缺乏民主法治文化的民族。中國實行改革開放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得以確立,一些人樹立了較為系統的法律觀念。但由于受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影響,一部分人仍然存在法即是刑的觀念、尊卑有別的等級觀念、理法觀念、情大于法和權大于法的觀念,這些觀念至今仍然不同程度的影響人們的行為方式的選擇。
(二)我國傳統法律文化邁向現代的改造途徑
改變重刑輕民的法律、法規的教育。中國法律傳統給我們留下的豐厚的遺產之一,就是重刑輕民思想的普遍存在。同樣,這一思想在當今社會也留下了深深的烙印。
三、我國現代憲政的路徑構建
憲政是法治國家的根本標志。憲政的靈魂乃憲法至上,法治的靈魂也乃憲法至上;憲政的精義乃限制權力,法治的精義也乃限制權力;憲政是一種治國的思想、原則和體制,法治也是一種治國的思想、原則和體制。
(一)在現代憲政構建中正確對待中國傳統法律文化
我國傳統法律文化雖然曾有過輝煌的歷史,深深地影響過東亞周遍國家,形成獨具風格、自成一體的中華法系,但由于傳統法律文化畢竟植根于中國古代農業社會的自然經濟和小農生產,突出表現為小生產方式的彌散性和土地政治的等級性,而小生產方式的彌散性和土地政治的等級性在政治上表現為君主專制,而今天,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資本逐漸取代土地而日益成為一個社會物質生產和精神生產領域占支配地位的生產要素時,建立在小生產方式的彌散性和土地政治的等級性之上的專制統治就日益失去其社會基礎。
(二)憲政的宗旨在于人權保障
憲政的終極目的就在于捍衛公民權利。憲政原則是以人為本,一切的憲法體制架構和制度設計,都服務于這一宗旨,離開這一原則,就無謂憲政。在舊中國,反動政權統治時期,中國人沒有人權。建國以后,公民權利有了一定的憲法和法律保障,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憲法歷經四次修改,前后經歷20多年的時間,憲法公民基本權利的內容卻沒有修改。
四、結語
關于憲政模式與中國傳統文化的探討中,必須認識到,不同的文化傳統,其憲政的發展道路也必然不同。在我國法治現代化進程中,如何客觀、公正地對待傳統法律文化尤為重要。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表現為輕視接法律、皇權至上、重義輕利等明顯不符合現代法治精神的內容,這就需要重塑與現代法治相符的現代法律文化,有必要對權力制約的同時保護公民個人權利。在法治現代化過程中,同時要重視對傳統法律文化的吸收,利用傳統法律文化的固有載體來表達現代法治的內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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