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學實踐性教學研究
時間:2022-06-29 09: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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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學高等教育目標、經濟法學科的特點及經濟社會法治發展的需要決定了在經濟法學教學中設置實踐性教學環節的必要性。然而,當前的經濟法實踐性教學模式存在著與社會經濟現實脫節、流于形式、不能滿足學生需求等弊端。因此,高等院校應從實踐性教學體系的制度化構建,學生本位地位的保障,實踐性教學手段的創新性拓展等方面對經濟法學的實踐性教學體系進行創新和完善。
[關鍵詞]法學高等教育;經濟法學;實踐性教學;教學改革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確定了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法學人才的培養也成為其中的重要內容。經濟法學作為一門實踐性和創新性很強的學科,傳統的教學模式所培養的學生已經不能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由此,為適應國家經濟發展和法治建設的需要,革新經濟法學教學模式,在經濟法學教學中引入實踐性教學環節就顯得尤為重要。
一、經濟法學科設置實踐性教學環節的必要性
實踐性教學以注重教學實效、以培養大學生實踐能力為目的。“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在于經驗”[1],霍姆斯的名言為實踐性教學提供了理論依據。該教學理論不同于傳統經驗主義教學理論,不僅要教給學生必要的法學原理和法律知識,還要使學生掌握在現實生活中運用理論知識的各種技巧、方法和能力,學會分析和查證事實。在經濟法學科教學中,引入實踐性教學環節是經濟法學科特點、法學學生培養目標、經濟社會對法治人才需求的必然要求。(一)經濟法學科特點的必然要求。經濟法相對于其他部門法而言具有特殊性,經濟法的教學更需要注重實踐性教學。首先,經濟法是我國七大法律部門之一,涉及面廣,綜合性強。其教學內容既有基礎理論,又包含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食品安全保障、廣告監管等市場規制領域,還有財政稅收、國家預算、貨幣政策、產業計劃等宏觀調控領域,教學內容相當豐富。其次,經濟法是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的產物,是法學與經濟學、公共管理學知識的相互融合。經濟法律關系的范圍涵蓋廣告、財政、稅收、金融、物價、市場準入、產業政策等范疇,具有較強的實踐性。最后,經濟法的教學內容變動性較強。因此,在經濟法學教學中引入實踐性教學環節,是經濟法學科特點的必然要求,對解決經濟法學科教學所面臨的難題、創新經濟法學科教學理論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二)法學人才高等教育培養目標之必然要求。法學教育的目的是為社會實踐服務,培養既有法律知識又具備實踐能力的高素質法律職業人才。美國卡耐基教學改進基金會2007年提出“法學院理應將學生所學的理論知識、法律實踐知識和職業身份進行綜合”,引起全美法學院的重視并對法學教學進行了重新部署[2]。我國經濟法的教學應以培養既具備經濟法學知識又能應對經濟現實問題的專業人才為目標,將法學理論知識與法學實踐經驗相結合。由于經濟法內容豐富、范圍廣、課時少,形成了現行的以理論知識教學為主的經濟法學教學模式,這一模式不利于實現法學高等教育的目標,也不利于綜合型經濟法學人才的培養。因此,實踐性教學環節的引入勢在必行。(三)經濟法治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隨著我國市場經濟迅速發展,國家法治進程不斷推進,社會對經濟法律專業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使經濟法學的畢業生滿足經濟法治社會的需要,有效解決現實工作中遇到的經濟糾紛,更好地服務社會,是經濟法學教育應重點考慮的問題。當前經濟法學畢業生就業情況不容樂觀,法學院校“就業難”的問題引起社會熱議。最近各年度《中國大學生就業報告》顯示,法學已連續多年入榜“就業紅牌專業”,同時司法實務部門及企事業單位對經濟法畢業生亦頗有微詞。主要原因在于法學畢業生數量龐大,缺少高精尖的復合型法律人才和應用型的專業經濟法律人才。經濟法學專業的高校畢業生要想在競爭激烈的經濟社會中占據優勢,就必須在經濟法學教育中獲得相應的理論知識及實踐能力。高校在經濟法學教學中引入實踐性教學環節刻不容緩。
二、經濟法學實踐性教學模式存在的問題
目前全國各大高校基本都設有法學專業,開設了經濟法課程。一些高校為了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及法治建設的需要,引入了實踐性的教學方式,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并沒有達到理想的效果,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一)經濟法學理論與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法律運用相脫節。我國法學教學沿用大陸法系的教學模式,注重分析法律概念、基本原則及相應的法律原理[3],忽視實踐能力的訓練。經濟法的教學多停留在理論講授的層面,學生對理論的運用及法律實務的具體操作缺乏專項指導,如學生學習了金融法學,卻不了解基金、信托、證券等金融產品的操作與運行。同時,市場經濟多變、經濟法律法規變化相對頻繁,時常會出現財稅金融、競爭政策等經濟法學理論、知識體系與社會經濟熱點不同步、不一致甚至相違背的現象。因此,在經濟法的教學中如果只是使用傳統的教學模式,就會造成經濟法學理論與市場經濟下經濟法律運用相脫節的狀況發生。(二)實踐性教學流于形式經濟法的教學內容多、更新快。雖然法學實踐性教學方式種類繁多、形式多樣,但對傳統理論教學的過分推崇,使得教學時間安排、教學管理不合理,多樣的實踐性教學方式在經濟法教學中不能廣泛開展,造成實踐性教學流于形式。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經濟法實踐性教學環節沒有實施制度化推進。在經濟法學教學中,實踐性教學內容及實踐性教學計劃的設置主要是靠教師推進,沒有形成一種普適性的制度流程,影響了實踐性教學環節的科學性及合理性。其二,很多實踐性教學方式如模擬法庭審判、問診式教學,沒有像民法、刑法、程序法學科那樣有效開展。其三,在案例教學法方面,選取的案例觀點陳舊、知識老化、時效性不強,不能反映市場經濟及經濟法治發展的最新動態。(三)現有實踐性教學模式不能滿足學生需求經濟法學教育的目的是培養既有法律知識又具備實踐能力的高素質法律人才。當前,經濟法學領域中的實踐性教學模式并沒有很好地滿足學生的需求。究其原因,一是實踐性教學中教師仍沿用傳統教學模式,在教學中處于絕對的主導地位,沒有以學生為中心,不能充分調動學生的積極性;二是經濟法學教學內容與市場經濟活動相脫節,很多市場經濟中遇到的經濟法問題在課堂上沒有得到很好回應。法學教育實踐表明,激發學生學習興趣的有效方式是創設問題情境,使學生融入其中,充分發揮其主動性。而獲得經濟法律應用能力、解決現實案件的有效方式是“當事人模式”。因此,既要在經濟法學教學中引入實踐性教學環節,又要對現有的經濟法實踐性教學方式進行創新,以學生為主導。
三、經濟法學科實踐性教學體系創新性構建的指導思想
實踐性教學環節是基于市場經濟對綜合型經濟法學人才培養的客觀需求,以構建和創新經濟法學科實踐教學體系為目的,以實踐性教學理念為指導,以培養適合于市場經濟發展的高水平經濟法人才、完善經濟法學教學方法和教學內容為重點,以全方位提高學生認識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實踐能力為目標。實踐性教學和理論教學共同構成了法學教學體系[4]。因此,應當正確看待實踐性教學方式。(一)確保實踐性教學體系的科學性及合理性。首先,教學管理部門應當結合經濟法學科特點,通過組織專家論證,對經濟法的實踐性教學作出科學合理的頂層設計。在遵循經濟法學科特性的基礎上,對實踐性教學環節的設置,教學計劃、教學大綱的制定,教師教學能力的監督考核等建立起完備的制度。依托體系化、科學性、合理化的制度來指導、規范經濟法實踐性教學。其次,教師應當根據實踐性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緊密結合經濟法治最新發展動態,對實踐性教學作出合理安排。與其他法學部門相比較,經濟法學科特點突出。一是綜合性強,不僅需要民法、行政法、刑法等法學部門的知識為基礎,還應當相應地結合經濟學、社會學、政治學等相關學科的知識。二是經濟法學基礎理論流派眾多、存在分歧;三是經濟法中的“法律”除了包含通常意義的法律法規之外,還應當包括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因此,在制定經濟法的實踐性教學計劃和具體實施時,應保證實踐性教學體系的科學性及合理性。(二)確保與市場經濟活動的契合性和適應性。構建實踐性教學體系的目的之一是確保經濟法學教學內容與時展相同步。經濟法學以國家經濟調節關系為研究對象,涉及食品安全、消費者權益維護、壟斷規制、財稅預算、金融監管等大量的實踐性極強的法律制度領域。由于經濟法學涉及的領域廣、范圍大,經濟社會的發展速度快、變化多,導致經濟法變動性較強。所以經濟法的實踐性教學內容應當與時俱進,不但要關注經濟關系的變化和市場經濟的新問題,還要關注經濟法律的變化和國家經濟政策的變動,確保經濟法實踐性教學與市場經濟活動緊密結合,適應經濟社會的發展。因此,經濟法學科實踐性教學體系的構建既要體現現實性,反映經濟社會的現實情況,又要具有前瞻性,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變化,為未來的發展保留改革空間,否則經濟法的教學很可能與社會經濟現實相脫節,不利于教學目的的實現。(三)確保學生在實踐性教學中的本位性。學生以學習為業,是教學活動的主體。教學應當以學生為主體,以教師為主導,充分發揮學生的主動性。在經濟法的教學中,教學管理機構實踐性教學計劃的設置,教師的課程安排都應當以學生為主導,以提高學生經濟法律知識水平,增強學生法律實踐能力為目的。經濟法實踐性教學體系的構建應當改變教師本位,學生只是被動的附和者的現狀。教師應當轉換角色定位,扮演好教學中引路人的角色,積極與學生互動,做到教學相長。因此,經濟法實踐性教學體系的構建應當確保學生的本位性,充分調動學生自主性,鼓勵學生獨立思考,重視對學生經濟法學習方法的指導,提高學生應對經濟現實問題的靈活性。
四、經濟法學科實踐性教學方式改革的具體措施
(一)強化案例教學法在課堂教學中的應用。案例教學法是以培養學生的案件分析能力為重心的教學方法,目的在于通過對案例的分析掌握運用法律推理的思路、方法和能力。該教學方法源于英美法系判決先例的傳統。在英美等判例法國家以法官所做的判決先例為主要法源,通過對案例的整理和歸納得出法律理論。英美的這種教學方法能夠充分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轉變學生角色———變教學客體為教學主體[5]。我國經濟法學教學應將案例教學法廣泛應用于課堂教學中。由教師提出問題,與學生一起對案例進行討論,進而總結法律原理。需要注意的是,經濟法學教學所引用的案例不應僅限于司法判例,還應包括行政機關的經濟調節行為。同時,對案例進行分析時,應考慮經濟法律規范的變化情況及社會熱點中的新問題。講解經典案例時,如果相關經濟法律規定有所變化或所選經濟熱點問題不能從現有經濟法理論中找到依據時,教師應引導學生運用經濟法、經濟學及相關學科理論知識,對案例的變化或解決方案進行分析,提升學生分析案情、解決問題的實踐能力。因此,在經濟法的教學中應當強化案例教學法,緊密結合經濟法的特殊性,注重選擇既蘊含重要經濟法律原理,又涉及法律法規準確適用的典型經濟法案例,寓理論知識于案例討論之中。避免因理論知識講解過多,導致缺乏實踐性教學及與經濟現實不符等現象的發生。(二)創建問診式教學方式。當前各個法學院系設置的法律診所式課程就是問診式的教學方式之一。它起源于美國,借鑒了美國醫學院為學生提供臨床實習機會的經驗,主要目的是使學生能從實踐中學會診斷和治療[6]。由于這種教學模式實用性強,在世界范圍內得到廣泛應用。日本自2004年起建立了完備的診所式法律教學體系,主要分為法律診所、外派實習、模擬訓練(類似于模擬法庭)等3種類型,在全國法律類院校使用,取得良好效果。2002年,經中國法學會同意,由福特基金會支持的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等11所高校開設診所法律課堂的法律院校成立了“中國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診所法律教育專業委員會”。目前我國大多數法學院系都在嘗試這種教學模式。經濟法的教學中,典型案件會診活動非常必要。課堂上的知識往往具有一般性,相對抽象,而現實中的經濟法律現象極其復雜,出現了具體案件同時涉及多個法律制度或規則的情形,需要學生具有較高的歸納和分析能力。例如,近來反壟斷執法機構對壟斷案件的處罰活動非常頻繁,涉及領域相當廣泛。針對此種現象,學生就可以對反壟斷中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集體研究會診,尋找解決方案,說明可選擇的最優方案及其理由。除此之外,還可以邀請相關的實務部門人員參與討論,以便學生了解法學理論在實踐中的具體應用。問診式教學方式也可以是在教師的帶領下組織一個經濟法律診所,直面現實生活中發生的涉及經濟法律的問題,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幫助。學生在提供幫助的過程中,可以對當事人、政府部門、司法機構之間的關系有更加清晰的認識。學生可以對法律幫助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進行總結,教師可以針對具體案件進行必要的輔導,以培養學生在具體案件中的法律思維能力。(三)開展模擬法庭教學。模擬法庭教學始于14世紀英國的4大著名律師學院(林肯學院、格雷學院、內殿學院和中殿學院)[7],是最早傳入我國的法學實踐性教學模式之一。它的主要功能在于彌補課堂教學過程中無法完成的技能訓練,是一種有計劃、有目的、有組織地進行模擬法律職業崗位群所必需的實踐技能訓練。對于不同部門法的教學,開展模擬法庭教學的方式也應不同。在經濟法學教學中使用模擬法庭的教學方式,應當符合經濟法的特性。例如,如擴大“法庭”的范圍,對于涉及反壟斷、食品安全等市場監管內容的,更多的是行政機關的調查和處罰,應當將這類案件考慮在內。此外,經濟案件涉及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等領域,在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中,包含行政訴訟、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等案件形式。因此,模擬法庭的教學既要注重程序適當、角色定位準確,又要保障學生法律知識和實踐能力的雙向提高。在經濟法學教學中,通過模擬法庭審判活動,使學生從不同角度對案件進行深度剖析并對關鍵問題進行辯論,在親身參與中體驗經濟法律知識在實踐中的運用,培養自己的實踐能力。(四)開展社會調研的教學方式。了解社會的最好方式就是融入社會。學習經濟法的有效途徑之一就是深入社會經濟生活思考法律問題。美國耶魯大學的社區法律服務和日本法學院校外派實習的教學方式,都屬于廣義的社會調研。對于學生來說,深入社會經濟生活中,對社會中的經濟法問題進行調研分析,是切實、直觀、有效獲取相關實踐能力,做到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有效手段。在經濟法的學習中,通過開展由教師組織、以學生為主導的社會調研教學,能夠促進學生對經濟法律現象和經濟法學理論的深入理解,幫助學生掌握基本的社會調研能力,對學生更好地從事法律職業有重要的幫助。社會調研應由教師帶領學生共同完成,教師選好既有理論支撐又有現實需求的社會熱點、難點問題,組織學生甄選調研領域中的關鍵性問題,制成調查問卷。組織學生分小組對所設計問題的不同側面進行調研,合作完成調研報告。最后,在教師的指導下就關鍵性問題的調研結果開展討論,引導學生就調研問題得出結論。社會調研的方式不僅可以幫助學生更好地理解經濟法律知識,還能使學生認識到現有經濟法律制度的不足,對于學生綜合能力的提高和國家法治建設具有巨大的促進作用。(五)開拓教學手段和方法。實踐性教學的目的是培養有法律實踐能力的法律從業人員,通常包括3種途徑:一是法律專業知識的傳授,二是法律技能的培訓,三是法律思維的培養。經濟法學科的教師應將實踐性的教學方式蘊含在法律知識的傳授中,通過教學經驗的總結,選擇最佳的方式實現教學目的。現實社會中發生的經濟法律問題是沒有窮盡的,要求經濟法學的教學手段及方法應當與時俱進、不斷創新。由此,教師應當根據實踐性教學需要,對經濟法學教學內容進行整合和更新。教學手段上,突破“粉筆+黑板”的傳統教學方法,充分利用多媒體技術和現代影音設備,通過觀摩經濟法實際案件審理等,增加教學的趣味性和生動性。在教學方法上,引導學生在假期積極到經濟管理機關、律師事務所、法院等部門實習,增強實踐能力,加深對教學內容的理解,學習并掌握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基本技巧。由此可見,高等院校法學院系在對經濟法學教學模式進行改革時,應當確保其科學性、合理性及現實應用性。通過制度化建設,對經濟法實踐性教學方式和手段不斷創新,在實踐性教學環節中對市場經濟法治的熱點問題及時作出回應,進而提升學生的綜合能力,更好地實現高等院校法學人才培養目標。
參考文獻:
[1]陳治.我國法學實踐性教學模式的反思與創新[J].法學教育研究,2012(1):84-99+361.
[2]馮玉軍.論國外法學教育改革的經驗與借鑒[J].中國大學教育,2013(6):92-96.
[3]孫凌云.關于經濟法學教學改革的思考[J].公民與法(法學版),2013(8):14-16.
[4]張麗娜.法學實踐性教學的定性、定位與定量[J].吉林省教育學院學報,2011(6):95-97.
[5]楊勇,王以雷.芻議清末民初山西大學堂法科英美法教學[J].九江學院學報,2008(4):109-111.
[6]張秀芹.論我國法學本科實踐性教學環節存在的不足與完善[J].法制與社會,2013(22):220-221+237.
[7]呂鐵貞.模擬法庭實驗教學的困境與對策[J].北京教育學院學報,2014(5):53-57.
作者:王玉輝 單位:鄭州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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