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漢法律語言翻譯策略分析
時間:2022-06-12 03: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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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律是由語言表述的社會行為標準,而社會行為標準來自于文化認同。有鑒于此,文化差異會對法律法規帶來重要影響。基于這一認知,本文將首先對法律語言翻譯的重要性進行分析。之后,將探究文化差異對中英法律觀念及法律語言的影響。最后,將針對文化差異帶來的影響,提出中英法律語言的翻譯策略。
在全球化背景下,各國法律相互影響,司法機制逐漸趨同。準確翻譯各國法律條文,有助于我國的司法建設。同時,隨著國際貿易額的不斷擴大,貿易摩擦有所加劇。利用相關法規保護我國企業,是未來經貿領域的重點工作。有鑒于此,我國應加強漢英法律語言的翻譯工作。
一、法律語言翻譯的重要性
法律語言是法律的載體。休謨認為,法始于語言,法律制度本身就是一種語言形式。基于這一認知,翻譯法律語言的重要價值可被概括為是三個方面。其一,是準確界定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法律體系的基本單位,準確界定各概念的內核與邊界,可使法律工作得到有效落實。由此可見,法律語言應被視為法律的解釋標準,準確翻譯是對接不同法律認知的必要條件。其二,可完善法律法規。我國現行法律是在借鑒國外法規的基礎上逐漸完善的。如清朝末期,我國在英國、德國法律的基礎上制定了現代法規。民國時期則重點參照日本法,新中國則將蘇聯法律作為參照系,加入WTO后我國再次依據國際法準則進行修法。其三,可消除文化歧義。法律提供了前置標準,各類分歧將在法律框架內得到消除。隨著中國的快速崛起,我國與西方世界的不同之處受到其他國家的廣泛關注,以法律翻譯為載體,我國的文化認同將被世界所了解,文化偏見將逐漸消除。
二、文化差異對漢英法律語言的影響
(一)文化差異對刑罰觀念的影響。懲罰是社會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同的社會文化會產生差異化的懲罰觀。英國是海洋國家,各社會團體之間的依賴性不強,而團體內部的依賴性較重。在長期生活中,英國將懲罰視為團體對個體的懲罰。在皈依基督教后,英國的司法體系更加強調引導罪犯悔改,從而使其重新回歸社會。在這樣的文化訴求中,英國法規中的罪行設定不斷減輕,人身折磨等刑法被視為不道德行為。我國是典型的內陸農業國家,加強社會凝聚力會對生產生活提供保障。在此背景下,“德主刑輔”的法治觀念得以確立,“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的懲罰觀,將接受法律懲罰的對象,定義為道德嚴重敗壞的秩序破壞者。基于這一認知,刑法被視為維護自然秩序的正義手段。對罪犯施以嚴法,常常會得到“X青天”的美名,反之則會招來包庇嫌疑。(二)文化差異對詞義解釋的影響。詞匯是對具體事物的抽象提煉。由此可見,具體事物與觀察視角是決定詞匯含義的主要因素。英國與中國相距萬里,各自的生活環境存在巨大不同。因此,中英兩國的詞匯基礎存在較大差異,相當比例的法律詞匯無法找到對應詞。同時在不同文化環境中,對于同一事物的解讀也存在巨大差異,法律名詞的含義極易出現曲解。例如,在英國文化中,婚姻被視為契約,雙方具有相對平等的人格關系。因此生活中,夫妻須履行契約中的標的。同時受到宗教信仰的影響,英國、美國等英語國家,會將婚約神圣化。在這一文化背景下,婚姻時常被翻譯為con-tractofmarriage,即婚姻契約。而我國傳統文化對于婚姻的理解,更加強調女性的委身。這一理念來自以家庭為單位的社會形態。因此,在宋代后雙方離異被認為破壞倫理秩序的社會問題。同時契約在我國文化中的約束價值并不明顯,因此婚姻不會使用契約之類的詞匯。(三)文化差異對司法制度的影響。司法制度是社會管理體系的組成部分,不同的社會管理體系必然會產生獨特的司法制度。同時社會制度會與區域文化相互影響,因此文化差異會造就不同的司法制度。以美國為例,自五月花號抵達后,歐洲各地居民紛至沓來,擁有立法權的自治州,共同構成了美洲大陸最早的社會治理形態。南北戰爭結束后,美國聯邦政府的權利得到鞏固,但地方議會仍然擁有立法權。這樣的社會治理結構,造就了權力制衡的文化認同。立足于公眾期待,美國的司法體系更加獨立,各司法部門互不隸屬。我國歷史悠久,對外交通極為不便。在這樣的歷史、地理條件下,國家內部的統一與穩定極為重要。經過長期積淀,大一統思想逐漸成為我國文化的重要特征,自上至下的社會治理體系得以確立。在此背景下,我國逐漸形成了自中央到地方的司法管理體系,各部門之間更為強調相互配合,法律權限也與美國存在差異。(四)文化差異對法規句式的影響。中英句式的差異,在包含法律語言內的諸多領域均有所體現,文化差異是導致這一問題的主要原因。英國文化受到希臘—羅馬文化、日耳曼文化、基督教文化的共同影響。思維習慣更加強調邏輯堆砌,法律語言通常會以主語為核心,融入其來源、推導過程、結果等內容。句式風格簡單、直接。我國文化長期獨立發展,儒、釋、道共同構成了傳統文化根基。其中儒學的最高追求是“格物致知”,但始終未能突破秦末漢初的文化斷層,以至思想內核無法完善,理論根基極為模糊。而道家的“道法自然”與佛教的“頓悟”,將感悟定義為探尋最高哲學的途徑。基于這一文化根基,我國傳統文化習慣于將定義簡化為關鍵詞,解讀者可依據自身感悟擴展關鍵詞的內涵,從而形成以關鍵詞為內核,邊界可變的對應概念。在法律語言中,關鍵詞的界定較為嚴謹,但也會利用莊嚴的句式排列突出關鍵詞。
三、基于文化差異的翻譯策略
(一)刑法詞匯的翻譯策略。受到文化因素影響,漢英法律語言中的刑法詞匯存在較大差異。例如,在美國法律中,highestpenalty是指最高處罰。依據中國文化的理解,可被翻譯為極刑。由于highestpenalty一詞,也在體育比賽中得到廣泛使用,因此足球比賽中的點球判罰,在中文解說中被翻譯為“處以極刑”。但在我國的文化語境中,避諱出現與“死亡”相關的文字,因此“極刑”成了“死刑”的代名詞。而美國的多數州以及部分英語國家,已經取消了死刑判決,其“極刑”的判決結果通常為終身監禁。在翻譯工作中,翻譯人員應立足于英文詞匯的對應概念,將準確含義與文化差異作為翻譯依據。因此,highestpenalty可翻譯為“最高刑法”,而漢語中的“極刑”可翻譯為deathpenalty(死刑)。同時以宏觀文化視角分析,我國近年來的司法建設,逐漸脫離傳統刑法觀念。“犯罪嫌疑人”(Criminalsuspect)、“抗辯權”(RightofDefense)等舶來詞,已成為我國法律的常用詞匯。(二)專有名詞的翻譯策略。中英兩國文化差異巨大,部分法律詞匯無法尋找到對應物。例如,在英美法系中,preliminaryinquiry是極為重要的司法環節。通常情況下,法官會對嫌疑人開展司法審查,以了解嫌疑人身份、案件脈絡、辦案流程等基本信息。其主要功能是維護司法公正。在我國的翻譯中,preliminaryinquiry常常被翻譯為“預審”或“聽證會”,但二者的執行主體均非法官,與prelimi-naryinquiry也并非同一概念。在翻譯該詞匯時,翻譯人員應依據準確原則,利用描述式詞匯進行翻譯。例如“法庭初步調查”。同時,在翻譯諸如contractofmarriage(婚約)等詞匯時,翻譯人員可依據其詞性,翻譯為“結婚”或“婚姻關系”。(三)司法部門的翻譯策略。文化差異帶來不同的司法體系,中國司法部門的功能與英美等國的同類部門存在明顯差異。若單純依照部門對應的詞匯進行翻譯,則會淹沒二者的功能、權利差異,并導致讀者產生誤解。例如,陪審團(jury)制度來自于英美等國,并逐漸在現代司法體系中得到普及。我國的司法體制與英美等國存在差異,在引入陪審團制度的過程中,將中國特色融入其中,從而形成“中國人民陪審團”制度。二者隨同源,但權利與功能均存在明顯差異。以美國為例,其陪審團會依據法官主導的庭審流程與證據,行使判決權。而我國的“人民陪審團”不僅具有判決權,也可對法官的審理流程進行監督或提出異議。有鑒于此,在翻譯過程中,翻譯人員可重點突出“人民陪審團”的人民監督作用,并將其翻譯為People’sassessors。(四)法律句式的翻譯策略。漢語句式的最大特征是突出關鍵詞與主題,而英語句式需要利用主語表述句式邏輯。例如,《刑事訴訟法》規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這一句式的主語是指任何人,關鍵詞位于賓語,為了突出關鍵詞,在漢語句式中可省略主語。但缺乏主語的英語句式不符合語法邏輯,因此翻譯人員應為該劇增加主語,即AnypersonwhooffersmoneyorprosperitytoaStatefunctionaryextortionbutgainsnoillegitimatebenefitsshallnotberegardedasofferingbribes。結語針對文化差異對漢英法律語言的影響,翻譯人員應依據法律詞匯的準確概念尋找對應詞,從而使該概念得到準確描述。同時,在翻譯缺乏對應物的法律詞匯時,翻譯人員可使用描述性詞匯。再有,針對因司法制度不同而產生概念錯位,翻譯人員應借助重點詞匯突出二者的差異。最后,在翻譯法律句式的工作中,翻譯人員應重點關注關鍵詞與主語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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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亞楠 單位:遵義醫科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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