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購法律體系探索
時間:2022-10-02 04:5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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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熊玥明思奇工作單位:四川大學法學院華北電力大學法學院
一、制度背景
上市公司收購是各國證券市場發展過程中的必然現象。隨著第三次“并購熱潮”,現行法律法規已不能全面規范上市公司收購的行為,為了確保證券交易中的“公開、公平、公正”,1968年應運而生了英國的《倫敦城收購與合并守則》和美國的《威廉姆斯法》。1993年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及隨后出臺的新《證券法》,應中國證券市場規范上市公司收購行為之需要,更加符合規范市場的要求。公司收購是收購人與公司股東之間的股票交易行為,收購人和公司股東是股票交易的雙方當事人。收購人應當是公司股票持有人或已持有或依協議將持有公司發行在外股票5%以上的投資者。向上市公司股東購買所持股票或發出股票收購要約,并向其支付收購價款的投資者。嚴格的說,股票買賣是投資者的正常交易行為,公司收購制度并非排斥投資者進入證券市場,而僅在于規制投資者大規模的股票買賣行為,以穩定股市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二、上市公司收購應具備的條件
上市公司收購在本質上即為證券買賣,具有證券交易的性質。公司收購通常涉及三方利益關系人,即收購方、出售者及目標公司。要成功的完成上市公司的收購必須具備客體條件、市場條件和目的條件等??腕w條件即為上市公司收購針對的客體是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股票,即公司發行在外且被投資者持有的公司股票,即由上市公司發行的我國特有的A股股票、B股股票和H股股票、流通股與非流通股。市場條件即上市公司收購須借助依法設立、經批準進行證券買賣或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完成。目的條件,收購上市公司是否須以控制上市公司為目的,投資者若以控制上市公司為目的買進股票,其行為則屬于公司收購;反之,則屬于股票買賣而非上市公司收購。
三、上市公司收購基本制度
(1)信息披露制度。為了更好地保護投資公眾在充分掌握信息的基礎上及時自主的作出投資判斷,防止大股東以逐步收購的方式,形成事實上的信息壟斷和對股權的操縱。我國證券法頒布了大量持股披露制度,即股東在持股達到一定比例時,有報告并披露持股意圖的義務。(2)慢走規則?!奥咭巹t”即投資者在其所持股票超過上市公司總發行量的5%時及在此之后其所持股份比例每增減5%,均應在法定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慢走規則的重點,是控制大股東買賣上市公司股票的節奏,或使大股東買賣股票依法發生停頓。有助于防止大股東濫用特殊優勢與地位操縱證券市場,保護其他社會公眾投資者的利益。(3)收購制度。證券法中的收購制度包括繼續收購與協議收購制度制度。《證券法》第81條規定,繼續收購,是指已持有上市公司30%以上股票的投資者繼續收購上市公司上市股票或非上市股票的行為。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協議收購,是指收購人與公司股票持有人依照收購協議或者股份轉讓協議,取得其所持國家股或法人股的收購行為。協議收購須受《證券法》和《公司法》的雙重管轄,僅適用于非上市股票。要約收購是通過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收購股票的行為,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要約收購是指持有公司股票5%以上的收購人,通過證券交易所交易,向其他持有人購買所持流通股股票的收購行為。狹義上,要約收購僅指持有公司30%以上股票的收購人,通過證券交易所交易,采取“收購要約”形式,向其他股東收購所持股票的行為。協議收購的標的是公司發行在外的非流通股票,即國家股、法人股、內部職工股三類。協議收購以雙方當事人之間達成書面的收購協議作為成立標志。《證券法》第90條規定,采取協議收購方式的,協議雙方可以臨時委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管協議轉讓的股票,并將資金存放于指定的銀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作為負責辦理股票過戶登記的專門機構,對各上市公司的股東及股權變動情況十分清楚,由該機構接受股票的臨時保管,將有助于消除風險。銀行作為經營貨幣業務的專門機構,由較好的信譽與財力,代為存放資金,也利于實現交易安全。但辦理股票臨時保管和資金存放,并非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銀行的法定職責,必須根據收購協議雙方協商,才擔負上述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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