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獨立董事法律的完善

時間:2022-10-02 05:06:48

導語:當前獨立董事法律的完善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當前獨立董事法律的完善

本文作者:沈靖怡工作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我國引入獨立董事制度以來,該制度在我國獲得了長遠的發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使預想的優化公司內部構成、預防內部人控制、加強董事會的監督作用從而平等的保護大中小股東的利益等作用得以體現。但是,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實施不久,與我國其他配套設施的協調存在著一些問題,而且沒有一個完善的外部環境來保障獨立董事的運行。加上不合理的股權結構、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法律法規不健全、公司治理的信用機制缺失及監事會職權的沖突影響了獨立董事制度的充分發揮而不能達到預想的效果。如何彌補不足、消除障礙是確保獨立董事制度能夠有效運行、達到優化公司治理效果的緊要任務,在此,筆者依然是針對內部和外部兩個大的方面入手提出以下幾項建議對策:

一、完善法律體系

1.制定《獨立董事條例》等法規,完善獨立董事法律制度本身。《指導意見》目前成為我國獨立董事法律制度的主要規范,但其有些規定明顯不能適應新形勢發展的要求,因此,需要與時俱進,出臺專門性的法規。新《公司法》第123條規定:“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授權中國證監會于2006年5月起草了《獨立董事條例(草案)》并報送國務院審核,具體規定了獨立董事的資格、任免、職權、義務、工作制度、監督管理等內容。因此,建議國務院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對《獨立董事條例(草案)》進行進一步的修改完善,以完善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法律基礎。2.制定與獨立董事制度相配套的實施細則為了獨立董事制度的充分高效實施,提高其操作性,應當出臺與其相配套的實施細則和操作辦法,共同運作達到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最好效果。

二、在公司章程中加以規定

上市公司應當根據獨立董事制度和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在公司章程中對獨立董事進行了詳細的規定,載明獨立董事的職權范圍以及行使方式即獨立董事的工作制度來對其行為進行相應的約束,使其在有效地行使職權的同時避免做出損害公司利益的事情。同時,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規定獎懲辦法,在保證工作效率的前提下給予獎勵,違反制度的時候給予相應懲罰。

三、建立保障獨立董事制度的運行機制

一項法律的實施如果有一個好的外部環境會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我們不但要制在制度的完善上做出努力,而且要有一個能保障獨立董事制度的良好運行的外部環境。兩者是相輔相成,缺一不可的。因此,為了加強獨立董事制度的建設,要全面分析、綜合治理。(1)獨立董事與監事會之間的協調我們可以從制定相應的法律來明確劃分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的職能范圍,避免二者職能沖突,使其分工明確、互相促進,充分發揮其各自的監督職能。具體說來,應該對獨立董事的監督權范圍進行明確規定。獨立董事主要監督公司制定的決策的合法性、科學性與可操作性。監督對象包括控股股東、執行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管人員;監督的重點在于對公司財務預決算方案,及重大關聯交易事項的審查;監督的目標應該是董事會決策的科學性與公正性,主要是決策前的監督。監事會則應當依法圍繞公司經營的合法性、妥當性進行全面監督,其監督職責具體包括對公司經營決策的執行情況、對董事履職情況的監督,對公司經理人及財務部門的日常檢查。監督對象包括一般董事、獨立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管人員;行使監督權的重點在于監督公司的財務記載的真實性、合法性;行使監督權的目標在于對董事、經理及高管人員錯誤行為的糾正和處理,主要是事后的糾錯監督上。(2)優化股權結構目前,完善我國公司治理最重要的是要優化股權結構。如前所述,我國股權結構極其不合理,為了控制和制約控股股東的權力,避免其濫用職權,保護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股權結構急需進行優化。我們可以通過降低大股東的持股比例,分散他們手中的股權,這樣股權不會過于集中,縮小大股東的控制范圍。也可以通過增加獨立董事來防止大股東濫用權力來控制獨立董事提名選舉等問題。(3)加強公司治理信用機制建設一個公司如果沒有良好的信用機制,獨立董事就不可能為了全體股東的利益認真地履行義務。同時,獨立董事的人才資源就會出現短缺,對獨立董事的選拔和評判就會缺乏市場機制。要解決目前公司治理存在的問題,在外部環境建設上需要建立與現代化、市場經濟環境相適應的公司治理文化和信用機制,以及成熟的獨立董事市場。

四、提高獨立董事的整體素質

獨立董事的水平直接影響著公司決策的科學性和執行性,要想做出更好的公司決策增強公司在瞬間萬變的社會經濟環境中的應變能力,就要注重獨立董事的整體水平。因此,筆者認為,要從以下幾點做出努力:其一,完善選舉獨立董事的程序獨立董事選舉程序是獨立制度的有效性實現的保障,只有通過科學的選舉程序,選出的董事才有能力擔當職責,從而實現引入獨立董事制度的美好初衷。選舉獨立董事程序的第一步是提名,先提名選出獨立董事的候選人,然后第二步是選舉獨立董事。雖然是緊密連接的兩步走,但是兩步要權責分明、有序進行。其二,增強獨立董事的獨立性獨立性是獨立董事的主要特征,從而使獨立董事具有了一般董事所不具有的優點。為了更好的實現其優勢,應該建立科學的獨立董事產生機制。獨立董事的法律地位和意思表示都需要獨立,不受其他利益關系的干涉。選舉獨立董事時,要嚴格審查其任職資格,看其是否具備獨立性特征。其三,注重提高獨立董事的專業素質獨立董事是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的專家學者,這樣才能有能力審核公司決策是否具有有效性和可行性。首先,在選舉獨立董事時,要根據公司的需求選擇所需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即要注意知識結構的合理搭配。其次,公司應定期對獨立董事進行培訓。獨立董事選舉后入職前,要對其進行專業的培訓,使其了解公司,更好的適應新的環境;入職后,應不斷對其定期培訓,因為市場經濟是不斷變化的,公司也應與時俱進,獨立董事要不斷了解公司的現狀,提高自己提出科學決策的能力。其四,保障獨立董事行權履職獨立董事制度的有效貫徹要是在獨立董事的自身的努同時還需要有一個保障機制來保障其行權履責。主要分為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建立并完善各專門委員會。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提名委員會等各專門委員會的建設有利于獨立董事在行使職權時有個很好的載體,保障其順利進行。但是,筆者認為,這些專門委員會最好不要強行規定進行設立,可以列入《獨立董事條例》進行選擇性使用。其次,增加獨立董事的數量。其五,完善獨立董事獎懲制度為了使獨立董事既能嚴格約束自己,又能提高其自覺性、充滿動力做好本職工作,就要建立健全獨立董事約束激勵機制。比如:薪酬制度、責任制度、名譽制度。其六,完善獨立董事監督機制我國獨立董事監管體系尚不健全,筆者在此提出以下幾項建議:首先,監管組織要多元化。監管不應只是指政府的監督管理,應該要主體多樣化,比如公司內部的監管、社會公共組織的監管等等。這樣全方位的監管更能順利實現獨立董事制度的有效運行。其次,監管組織要明確各自的職權范圍。為了避免監督組織職權的沖突,要對其監督范圍進行明確的劃分,使各個監管組織各司其職、共同合作、全面而有序進行監督管理。對于獨立董事制度,我們迫切的希望其能夠在我國更好的發揮作用并得到長遠發展。我相信,通過我們不斷地完善和堅持不懈的貫徹實施,從實踐中總結經驗后再運用到實踐中去完善,獨立董事制度會越來越適合我國的公司治理,能更好的完善我國公司治理結構。這樣以來上市公司的戰略決策水平會越來越高,有能力跟上社會經濟的發展,優化公司治理結構,不斷增強公司在瞬息萬變的社會經濟環境中的應變能力,使其在競爭中始終處于優勢地位。有助于企業持續健康的發展,從而對整個社會的進步和發展都具有深遠的影響和重大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