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準扶貧法律機制作用論析
時間:2022-12-06 1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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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族地區作為“十三五”計劃中脫貧攻堅的主要工作點,它既是重點也是難點。要想實現民族地區的整體脫貧,精準扶貧是最為有效的方法。精準扶貧要求扶貧工作要具有針對性,以此達到效益的最大化。為了實現民族地區精準扶貧的針對性和效益性,就必須把精準扶貧納入有法可依的軌道,利用法律保障精準扶貧高效、有序地進行。本文主要從法律機制出發,探討其在民族地區精準扶貧中的作用。
關鍵詞:民族地區:精準扶貧:法律機制
“精準扶貧”這個概念最先是由在2013年提出,后來又多次豐富了這一概念的內涵。而民族地區的整體脫貧,是精準扶貧中的重難點,民族地區的精準扶貧主要涵蓋以下幾個方面:易地搬遷,這是在扶貧工作中的一個重大舉措;健康扶貧,這是扶貧治理工作中的基礎保障;惠普金融,這是扶貧治理中的全面支撐;而信息生態則是有效手段。為了使這些工作都能夠順利進行,就需要以法律作為強有力的保障,精準扶貧的法制化迫在眉睫,將其納入法制化軌道,是扶貧思想與法制理論結合的必然結果。民族地區的精準扶貧工作必須在法制化、規范化的前提下,才能實現共同富裕的目標。
一、民族地區精準扶貧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實現民族地區的精準脫貧,是中國共產黨執政興國的重大歷史使命,為了實施精準扶貧工作,就務必要將扶貧攻堅和實現共同富裕相結合,只有這樣人民群體才能共同享有國家發展成果,進一步實現共同富裕的偉大使命。精準扶貧思想作為我國扶貧工作的重要方針,它的核心理念是:精細化扶貧、分批扶貧、教育扶貧。這些都是由中共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關于民族地區精準扶貧的精心部署,但是扶貧工作的實際情況,與之相比還是具有很多的問題。第一,精準扶貧的精準度沒有把握正確。個別地方依然是堅持陳舊的方式,沒有落實到單獨的扶貧對象;多數地方還存在一個很嚴重的問題:對于貧困戶和貧困村的考核選定、管理幫扶,標準比較模糊,一些基層的政府官員,思想仍受困于“熟人圈”概念,濫用職權,采取不合規范的手段,確定貧困對象,讓一些真正需要幫扶的貧困戶反而被排除在外,沒有做到應有的精準;并且各地關于扶貧的標準沒有統一的規定,扶貧實施的程序不嚴格,這樣就直接導致一些扶貧金分配不合理,需要得到扶貧金的貧困戶反而被漏出,引起不滿情緒。第二,精準扶貧機制不夠完善。按照新的扶貧機制,是要求建立在“政府主導、農戶參與”的基礎上,但一些地區的組織機構復雜,各個部門的權利責任混淆;在設計制度的過程中,政策法規和部門規章存在矛盾、主體不明確,導致監管能力不到位。第三,對于扶貧資金的管理不合理。由于扶貧資金的管理沒有一個完備的體系,就出現了資金使用分散、資金使用效益差等現象;每年都會出現扶貧資金并沒有真正劃分到貧困戶頭上,一些地方為了騙取扶貧資金,謊報項目,有的地方甚至直接出現挪用、貪污扶貧資金的現象,這些都是因為對資金的管理系統不完善而造成的。第四,少數精準扶貧的效果不持久。為實現民族地區的精準脫貧,要求幫扶領導認清該地區的實際情況,帶動具有勞動力的貧困戶進行經濟建設事業,從而得到具有持久性的扶貧效果。但是實際情況卻是扶貧治理能力薄弱,扶貧工作難以按照規劃進行,并且一些地區因為其特殊的地理位置,致富門道相對匱乏,難免就會出現實際成效與預期結果相差甚遠的情況。另一方面,摸索到致富門道的地區,因為供求關系的比例失衡,導致大量的產品滯銷,造成虧本,脫貧的目標難以實現。這些問題都會導致精準扶貧的效果受到影響,所以需要幫扶領導的積極引導和正確治理。
二、民族地區精準扶貧的法律機制作用
第一,堅持運用法治思維推動民族地區精準扶貧工作的進行。采用法治思維推進扶貧工作的進行,可以增強各級干部的法制觀念,行政責任是一種特定的國家現象,它由法律規定而產生,同時依靠法律的保障而進行,離開法律的約束,行政責任就無從說起。精準扶貧法律體系是保障扶貧工作有法可依的前提,因此,科學立法是保障行政行為有效落實的關鍵。法治思維要求嚴格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保證法律底線不被觸碰,法律規范不被違反,所有的扶貧工作都必須嚴格地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對于民族地區的精準扶貧,要求相關扶貧領導要恪守社會主義法治原則,突出法律思維,按照法律規范的手段進行民族地區精準扶貧。大力推進依法行政的進程,依照法律做好發展、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第二,確保合理的考察機制的建立。為了使每一個貧困戶都得到相應的幫助,需要對民族地區的精準扶貧成效進行考核,該考核需要一個完整的體系作為支撐。首先,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的規定和具體要求,建立完善的驗收標準,按流程進行嚴格的驗收,要求各地區務必達到該標準;其次,在扶貧的過程中進行不定期的抽查考核,一方面,這樣可以及時發現在扶貧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做到及時發現及時糾正;另一方面,對于好的扶貧經驗進行總結,為其他扶貧工作提供成功案例。同時,針對不同性質的扶貧工作要制定不同的標準進行評估,該評估要廣泛的吸取民間力量的參與,得到公正且客觀的數據。第三,保證完善的反腐機制的建立。為鞏固民族地區精準扶貧的工作成效,要以反腐機制為抓手,建立預防和懲治腐敗的機制。根據調查顯示,不少扶貧資金被違規挪用,政府官員違規使用精準扶貧資金,極大地削弱了政府的公信力,也玷污了執政黨的形象,因此建立反腐機制迫在眉睫。這既是推動精準扶貧工作進行的需要,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需要。為建立完善的反腐機制,要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這樣可以更加快速便捷地了解扶貧對象的需求,同時對貧困對象進行信息跟蹤,提高判斷貧困人口的精確度,實現監督管理的規范化,利用法律的手段遏制貪腐行為,同時對于已經觸犯的相關人員更要嚴加懲治,情節嚴重的可以采用“行政裁決、行政訴訟、行政處罰和行政賠償”;同時,還要加強對扶貧資金的管理,堅持專款專用,防止被私人挪用,確保扶貧資金的落實到具體對象或者具體項目上,堅持公開透明的扶貧工作,透明意識的增強,能有效預防貪腐行為。第三,規范主體行為。由于民族地區的精準扶貧是一項重大的工作,它具有政治性、戰略性和基礎性,因此需要通過法律的手段,強制規范扶貧主體的行為和地位。一是對其責任作出明確的規定。指出民族地區精準扶貧工作的社會責任,構建全社會人民共同努力的工作機制,在扶貧工作上,形成強有力的整體合力。二是依靠法律來提高有關精準扶貧工作部門的社會地位,精準扶貧工作部門肩負著重要的使命,他們為了落實國家的扶貧開發戰略和方針,做出了極大的努力。例如,組織和動員社會人民積極參加扶貧工作,為國家扶貧戰略貢獻一份力量,推動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的精準脫貧。精準扶貧的現狀,要求相關部門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同時擁有相應的決策權利和行政權利,以確保對扶貧資源進行有效的管理,使得民族地區精準扶貧的效益最大化。三是根據法律規范工作行為,扶貧領導小組是民族地區精準扶貧的責任主體,因此為了強化他們的責任、規范他們的行為,就要有法可依,保證他們的工作緊緊圍繞精準扶貧任務展開。第四,維護貧困群眾的合法權益。貧困群眾的權益在受到損害時,可采法律程序,為自己申訴,因此首先就要培養貧困群眾的學法積極性,讓他們學會利用法律的手段解決糾紛、維護自己的權益,樹立法律的威嚴,同時增強對法律的信任,為民族地區精準扶貧工作奠定良好的民眾基礎,這樣營造出的良好法治環境有利于精準扶貧工作的健康發展。
三、結語
民族地區的精準扶貧工作,需要良好的社會環境作為基礎。因此,將精準扶貧工作納入法律的軌道是一個必然的結果,以法律的手段,強有力的保障扶貧工作的精確度,是實現民族地區精準脫貧的有效途徑。同時,廣大扶貧干部要積極投身于精準扶貧工作,履行自己的職責,實現共同富裕的目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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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蘇 霞 董國斌 單位:甘肅民族師范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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