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發展觀的法律發展芻議

時間:2022-11-19 05:2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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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發展觀的法律發展芻議

本文作者:郭榛樹工作單位:南京師范大學

科學發展觀是一切發展的指導思想,當然也是法律發展的指導思想。科學發展觀的提出,客觀上要求法律發展必須堅持以人為本的價值要求,必須保持法律的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一、法律發展必須“以以人為本”為核心

在西方,古希臘的城邦文明就已經孕育了“以人為本”的思想,英國學者阿倫•布洛克曾經指出:“古希臘思想最吸引人的地方之一是,它是以人為中心,而不是以上帝為中心的。”!"在文藝復興時期,人文主義的大旗被高高擎起。不過,由于歷史條件的限制,當時的人文主義還停留在觀念層面,對法律的影響并不大。直到十七世紀以后,隨著一系列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人文主義倡導的一些內容,如自由、平等、人權等才被寫進了法律,如英國的《權利法案》、法國的《人權宣言》、美國的《獨立宣言》和1787年憲法等等。但是,這主要是形式上的,而不是實質上的。事實上,廣大人民的自由、平等和人權并沒有得到多少實質上的保障。在歷史上,甚至還出現了德國法西斯利用《魏瑪憲法》對內殘酷鎮壓,對外瘋狂侵略的罪惡行徑。此后,在深刻反省兩次世界大戰的慘痛教訓的基礎上,許多國家都將人權、人的尊嚴等內容寫進了自己的憲法,并且通過一系列部門法的制定與修改為其提供了許多具體的保障措施。特別是二戰以后,處在不同發展階段的國家對人權問題還達成了妥協性共識,在1948年和1966年的聯合國大會全體會議上先后通過了《聯合國人權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為人權保護提供了系統的國際性保障機制。在中國,“以人為本”的文化精神,最早可以追溯到先秦時期管仲為保護“耕戰”而提出的“以人為本”的思想;在春秋戰國時期,孟子又提出的“民貴君輕”的“民本”思想。這些思想對中國的傳統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雖然產生過一定的積極影響,但總的來說,其積極影響是十分有限的,因為在封建專制統治下,法律只是反映統治階級意志,維護有利于統治階級的社會秩序的一種工具。因此,中國傳統法律基本上是以義務本位的,而不是以權利為本位的。統治者很少或根本不考慮廣大人民的自由和權利,只有在發現以原有的方式已經無法進行統治的情況下,才會制訂一些保護百姓利益諸如“休生養息”之類的政策或法律法規。而自馬克思主義傳入中國之后,馬克思主義關于人的解放和人的自由全面發展思想在我國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在新中國建立后,特別是改革開放后,中國共產黨以馬克思主義的群眾觀與人的自由全面發展思想為指導,逐步提出了以“人為本”的思想。在黨的十二大上,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需要被確定為社會主義生產和建設的根本目的。此后,在黨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上,又逐步提出了現代化的進程取決于勞動者素質、國民素質的戰略思想。不過,在這一階段,人的需要的滿足,人的素質的提高,還僅僅被視為發展經濟的一種手段。而在2001年“七一”講話中,同志提出“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第一次明確了人的發展不是手段,而是目的。同志在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又提出“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這標志著以人為中心的發展觀在中國的正式確立。中國共產黨不僅逐步確立了人在發展中的應有地位,而且將“以人為本”滲透到立法、司法等各個環節。在我國的現行憲法中,既明確規定了公民的各種自由和權利,又明確規定了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的各種途徑。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新變化,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經濟、政治和文化權益,2004年修憲時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進了憲法。由于憲法的宏觀性、抽象性和非訴訟性,所以又輔之以從經濟法到文化法,從基本法到地方法規等各個領域、各個層次的法律法規,將憲法規定的各種權利進一步具體化,使之成為看得見、摸得著的自由和權利。當然,我們也應當看到,由于種種歷史原因,有些權利還缺乏具體的法律保障。因此,要落實科學發展觀,體現“以人為本”的價值要求,就必須:第一,將“以人為本”入憲。我國已經先后加入了一系列的國際人權公約,人權保障條款也已經被寫進了我國憲法。作為我國人權保護的理論基礎———“以人為本”,不僅是凝聚我國社會各階層的共識,而且實際上已經成為我國憲政制度建構的指導思想,因此,現在不僅有必要而且有條件將“以人為本”直接寫入憲法文本。第二,“以人為本”不能僅僅停留在觀念上或口號上,應當成為實實在在的權利。對于一時無法實現的權利,可以暫時不寫進憲法。但是,對于人民的各種需要(應然權利),一俟條件成熟,就應當將其變成憲法上的權利。比如,我國憲法修正案第23條的規定,即“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實際上就是在經濟發展基礎之上,對全體公民的應當享有的社會保障權的一種憲法確認,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價值性和現實性的統一。第三,建立司法審查機制,對有違“以人為本”精神,與憲法不一致的法律法規,要抓緊清理、修改和補充。比如,按照憲法的規定,我國公民應當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權、就業勞動權和社會保障權等,但由于各種主客觀條件的制約,我國出臺的一些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對不同階層或不同人群的某些權利卻是不平等的,這就必須建立司法審查機制,對與憲法不一致的法律法規及時進行清理和修改,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權利和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第四,積極推進司法、執法和法律服務的人性化。對司法和執法對象在人格上要給予充分的尊重,即使是在依法審查或處理違法犯罪者時,也不能加以侮辱、刁難。在司法執法中特別是提供法律服務時,除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應保持必要的嚴肅和威嚴外,應當對相對人保持耐心、體諒和熱情的態度,使民眾感受到自己的人格尊嚴和法律的人性光輝。

二、法律發展必須是全面發展

現展理論告訴我們,發展不是一種單純的經濟現象,而是經濟、政治、文化等要素全面發展的過程;經濟發展雖然是政治、文化等發展的基礎,但政治、文化等的發展都有其相對獨立性,經濟增長并不能自動帶來政治、文化等的發展;經濟增長也不是社會發展的唯一動力,只有經濟、政治和文化等要素相互配合,才能推動社會的全面發展。然而,傳統的發展理論常常把發展等同于經濟增長。在20世紀50-70年代,許多發展中國家都實施了“經濟增長第一”的戰略,結果是經濟雖然有了一定程度的增長,但社會并沒有得到相應的發展。相反,不少發展中國家的社會問題還相當突出,如貧富分化的出現,社會道德的失范等等。鑒于這種教訓,中國共產黨自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在把經濟建設作為首要任務的同時,也日益關注社會的全面發展。在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三十周年的大會上,同志代表黨中央首次對現代化的內容作了擴充解釋,他說:“我們所說的四個現代化,是實現現代化的四個主要方面。并不是說現代化只以這四個方面為限。”!"黨的十二大和十三大先后提出了“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雙重目標和“富強、民主、文明”三位一體的現代化目標。2001年7月1日,同志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七十周年大會上,明確提出了“推動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社會的全面進步”這一新的全面發展戰略。"#為了保障社會的全面發展與進步,我國在加緊經濟立法的同時,也加快了政治、文化和社會立法的步伐。在改革開放后的立法中,我國的經濟立法發展很快,這與以黨和國家中心工作轉向經濟建設是一致的,但其他方面的立法明顯偏少。據統計,1979年至1989年間經濟和行政方面的立法占79%以上,民主政治方面的立法只占4.3%,文化、社會等方面的立法僅占16.7%;從1990年至1996年經濟和行政方面的立法占69.5%,民主政治的立法只占8.1%,文化、社會等方面的立法占22.4%。"$近些年來,經濟以外的立法比例有所上升。據統計,在第九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法律及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中,經濟立法占36.5%,政治立法占21.6.%,社會立法占20.3%。"%但是,這仍然不能很好地適應全面發展的需要。特別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社會問題大量出現;與快速發展的經濟相比,政治、文化發展如果不能跟上,必然會制約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因此,在目前和今后的立法中,一是要加快社會立法,特別是社會保障方面的立法,如社會保險法、社會救濟法、勞動保護法等等,以保障社會的公平,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維護社會的安定團結,為改革和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二是要不斷完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立法,保障公民平等地、充分的享受文化發展的成果,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三是要重視公民政治權利的立法,擴大公民的參與權;在時機成熟的條件下,制定和出臺政務公開法、新聞法、監督法等法律,將憲法賦予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權進一步具體化和程序化,充分實現公民的政治權利,以促進政治文明的發展。三、法律發展必須是和諧協調發展(一)立法體系的協調發展立法體系是按一國全部現行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級構成的多層次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等級體系,它是與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國家機關的等級機構相一致,如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依“高位階法優先”的規則結合成一個統一體。立法體系的基本要求就是內部必須是統一的,而不是矛盾的。這正如恩格斯所強調的,法律“必須是不因內在矛盾而自己推翻自己的內部和諧一致的表現”。"!這種和諧統一性主要表現在:(1)調整社會關系的法律思想、法律原則和法律概念是統一的;(2)普遍性很大的法律規范(如憲法和基本法規范)在普遍性較小的法律規范(如行政規章、地方性法規)中得到具體化,法律規范之間存在著縱向的等級、從屬關系;(3)法律規范之間還存在橫向的協調、協作關系;(4)法律規范之間互相聯系和相互制約,遵守、適用或者違反一些法律法規,會引起另一些法律法規發生作用。"#然而,由于我國現有立法分層的復雜性,以及社會轉型所帶來的新舊法律之間的矛盾,使得我國的“法律與法律之間、地方性法規與法律之間、地方性法規與部委規章以及部委規章之間、法律解釋之間、政府文件與法律之間”存在著嚴重沖突。"$為此,一方面必須嚴格遵守《立法法》,明確各立法主體及其權限范圍,使立法者在各自的權限內行使立法權;另一方面要對法律法規進行及時的整理、編纂和修改,以克服不同層級的法律法規之間的矛盾和沖突,協調好同一層次的不同部門的法律法規在管轄、權利、義務、法律責任之間的關系,保證立法體系的和諧、協調與統一。(二)不同地區法律的協調發展在我國,城鄉之間,不同區域之間的發展差距不僅表現在經濟、文化上,而且也表現在法律上。從城鄉的法律發展來看,其差距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在立法上,由于農民代表在人大代表中的比例很小,加之他們的法律知識十分有限,因而很少能真正參與法律的討論、制訂、修改,結果很多法律在內容和形式上都遠離“鄉土社會”,不能很好地適合農民的需要;二是在司法和執法上,基層司法人員或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相對不高,一些法律更容易被曲解而不利于保護農民合法權益;三是與城市市民相比,農民的法律知識欠缺,法治觀念淡薄,因不知法不懂法而喪失權利或違法犯罪的現象較為普遍;四是農村法律服務工作滯后,一方面農民大多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識,因而更需要有人給他們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務,可另一方面法律服務的價格很高,所以農民很少有財力去享受良好的法律服務。"%從中西部的法律發展來看,最主要的問題是立法權的不平衡。改革開放后,隨著《關于授權廣東省、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所屬經濟特區的各項單行經濟法規的決議》等一些授權法的通過,省、直轄市、個別較大的市,以及一些經濟特區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在常委會備案,這就使東部地區的立法權限大大高于中西部地區。而且這些地區得益于政策的優惠,對外率先開放,經濟率先騰飛,反映世界趨勢和當代文明的法治觀念逐漸深入人心,司法執法的文明程度也不斷提高。而廣大內陸地區的經濟發展緩慢,思想觀念包括法治觀念相對滯后,法制很不完善,司法執法的整體狀況也遠不如東部地區。解決城鄉之間、不同區域之間法律發展的差距,根本出路在于發展經濟,但是對法律的發展本身也要進行適當的調控。一是應當賦予農村和落后地區平等的甚至更多的立法自主權。在我國,民族地區的經濟文化一般都比較落后,但是我們從民族的角度考慮,可以給民族自治地區較多的自主權,那么我們完全可以從經濟的角度出發,賦予農村地區和落后地區平等的甚至是更多的立法自主權;二是在司法機關的財政尚未與地方財政脫鉤之前,可以考慮給予農村地區和落后地區的司法機關一定的專項財政補貼,同時加大法律監督的力度,以保護司法的公正性;三是對于農村地區和落后地區,要加大對普法的支持力度,加大法律援助的力度,讓更多的普通群眾懂法知法,讓需要法律服務的困難群眾能夠享受到優質的法律服務,為農村地區和落后地區的法律發展奠定堅實的法律知識基礎和群眾基礎。

三、法律發展必須是可持續發展

可持續發展是人類反思人與自然的關系,針對人口、環境和資源之間的矛盾和危機而提出的一個新概念。法律的發展反映的雖然主要是人與社會的關系,但是,其中也有類似的人才、資源和環境問題。這些問題如果處理不好,必然會影響法律的可持續發展。

(一)法律的可持續發展需要培養大量的優秀法律人才在法制現代化進程中,法律人才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因素。西方的法學理論和法律制度可以適當引進,但法律人才基本上無法引進,因為法律不僅涉及到主權問題,而且其本土性很強,所以必須主要靠自己來培養。改革開放初,由于“”對法制的嚴重沖擊和破壞,法律人才可以說是奇缺無比。但經過二十多年的培養,我國目前法律人才的數量已經十分可觀,但其素質還不盡如人意。據2002年統計,全國法官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共5.47萬人,占法官人數的249%;21.49萬檢察官中,僅6.19萬人有本科學歷,占檢察官人數的288%;12.26萬律師中,有本科學歷的5.73萬人,占律師人數的467%。’"&而且司法執法的不公與腐敗等現象大量存在,整個社會對司法執法人員的評價不高。正像鄧小平所說的那樣:“學過法律、懂得法律,而且執法公正、品德合格的專業干部很少”。("&法學教育和研究人才的法律知識水平雖然比較高,但是許多人只是一味地鉆在象牙塔中,不能深入到豐富的法律實踐中去,理論嚴重脫離實際。為了較好解決法律發展中的人才問題,就必須改革現行的人才培養模式。一是要注意理論聯系實際,將法律知識的傳授與實踐技能的培養結合起來,要堅持請進來(讓更多從事實務的法律人走上法學講臺),走出去(讓學生參與更多的法律實踐)的辦學思路,避免從書本到書本的簡單灌輸,以培養更多的應用型法律人才;二是適當調整法學教育和司法考試的內容。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案件也變得越來越復雜,一個案件可能會牽涉到方方面面的知識,因此,法學教育就必須打通法學與其他學科的界限;與此相適應,司法考試的內容也必須做適當的調整,增加綜合知識的測試,以培養和選拔文理兼備、學貫中西的復合型法律人才。三是加強國際化人才的培養。隨著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和我國加入WTO,開放型的法律人力顯得十分缺乏,這就需要加強對國外法律理論與制度的研究,積極開展中外合作辦學,擴大中外司法的合作與交流,努力培養更多的高層次的國際型法律人才。四是依法約束人才與依德約束人才相結合,對司法、執法和從事律師職業的人要加強法律監督和思想道德教育,使之樹立正確的世界觀、價值觀和人生觀,形成公正、公平、正直、善良等優秀品質。

(二)法律的可持續發展需要合理利用各種資源法律發展需要多種資源的支撐,其中最主要的有理論資源、實踐資源。當代中國法律發展的理論資源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二是西方法律文化;三是馬克思主義法律文化。這三種理論資源對當代中國法律發展的作用是不同的。從總體上看,中國傳統法律文化雖然是建立在小農經濟和專制政治基礎之上的,但它是土生土長的、包含豐富倫理內涵、追求和諧秩序的一種法律文化;西方法律文化雖然是在特定時空條件下形成的、服務于資產階級的,但卻包含著豐富的法律調整技術、追求法治秩序的一種法律文化;馬克思主義法律文化則是在批判資產階級法制基礎上形成的,以實現人民利益為中心,追求人的自由全面發展的一種法律文化。因此,對待它們的正確態度應當是,堅持馬克思法律文化的正確方向和科學方法,批判繼承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有選擇地借鑒西方法律文化,并且在實踐中不斷創新法律理論資源,從而為法律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思想保證、精神動力、智力支持。當代中國法律發展的實踐資源主要也有三個方面:一是習慣法、民間法資源。有一些習慣法、民間法可能會與國家法相抵觸,但習慣法、民間法也有自身的優點,如土生土長,易為廣大民眾所接受等等,所以國家法應當有選擇地吸收一些習慣法、民間法。實際上,法律制定方式通常有兩種,一是國家制定,二是國家認可。而所謂國家認可,就是對風俗習慣等民間法的確認。二是外國的法律實踐經驗。說到法治,西方國家無疑是先行者,它們在法制現代化的實踐中積累了十分豐富的經驗和成果。特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改革目標確立以后特別是加入WTO以后,國外關于市場經濟的立法和司法實踐對我們有著十分重要的借鑒作用。三是實踐中的創造。社會是不斷發展變化的,不同的時代有不同的問題,有些問題不僅我們過去沒有碰到過,西方國家可能也沒有經歷過,這就需要我們從實際出發,與時俱進,勇于探索,以尋求可行的法律對策,創造新的法律資源。

(三)法律的可持續發展需要良好的環境法律發展的環境有外部環境與內部環境之分。所謂外部環境,即與法律發展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的政治、經濟、文化等要素間形成的系統結構;所謂內部環境,即由法律發展的內部要素如法律觀念、法律制度、法律行為模式或立法、執法、守法、法律監督等組成的有機協調的系統結構。就外部環境而言,法律發展與經濟、政治、文化等要素的發展密切相關。首先,法律發展離不開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們常說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其中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指市場經濟是法制現代化的動力,因為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法治形成的主體條件和物質條件才能源源不斷地被創造出來。其次,法律發展離不開政治體制改革。法律的發展靠法制改革,但由于我國現行的法制是在高度集權的條件下建立起來的,被打上了深深的政治烙印,所以我國的目前的法制改革能否順利進行,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政治體制的改革。再次,法律的發展也離不開文化的發展。法治的精神從根本上說是一種理性精神,知識雖然不能跟理性劃等號,但就一般情況而言,人的理性與文化知識水平呈正相關的關系。在一個國民文化素質普遍不高的國度里,是無法實現法制現代化的。因此,大力發展文化教育事業,不僅是經濟發展的要求,也是法律發展的要求。總之,在社會這個大系統中,只有經濟、政治和文化的共同發展,才能為法律的可持續發展提供良好的生態環境。就內部環境而言,法律觀念、法律制度和法律行為模式是互為條件、相輔相成的。法律觀念是法律制度和法律行為模式的指引、智力支持和精神動力;法律制度對法律觀念有反作用,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下,會形成不同的法律觀念,特別是不同的法律意識形態;法律制度對人的行為模式影響更大,因為法律直接制約著人們的行為選擇。而法律行為模式則是法律觀念和法律制度的外化和具體體現,法律行為模式的不斷發展反過來也會推進法律觀念的更新和法律制度的變革。而從立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監督的關系來看,立法是前提、是依據,司法(執法)是立法的具體落實,是實現法律理想的必經之路;守法是基礎,沒有絕大多數公民的自覺守法,很多法律都將成為一紙空文;法律監督是保障,沒有強有力的法律監督,立法、司法和守法,都會偏離法律應當追求的價值目標。上述要素和環節相互聯系,相互作用,構成了法律發展所必需的“生態鏈”。如果其中任何一個要素遭到破壞,或任何環節被人為切斷,都會破壞法律的“生態平衡”,影響法律的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