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勞動合同的法律體系探究
時間:2022-10-08 05:3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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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黃朝勇工作單位:遵義師范學院政經系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的農民進入城市稱為“農民工”,他們為城市的建設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但是,長期以來“農民工”沒有一個明確的法律主體地位。一方面,農民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時有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成為頑疾;另一方面由于廣大農民工沒有城市戶口,無法納入城市社會保障體系之中,因此給一些企業有了可乘之機,同時農民大多數文化程度較低,導致缺乏勞動合同的概念,不知道用法律去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社會上存在著大量的由于工資所引發的勞動爭議以及群體性事件,這對于社會秩序的問題以及法制化建設都存在著極為不利的影響。從現有的條件出發,探索和建立適合農民工工資支付的保障機制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有效出路。
一、農民工勞動合同糾紛問題的分析
近年來,國家、政府、社會各方對于農民工工資問題給予了極大的關注,無論是從法律政策的層面上,還是從社會輿論的層面上都給予了農民工很大的幫助,但是,令人感到困惑的是農民工工資問題并沒有得到有效地解決,年終欠薪事件屢屢發生。因此,我們必須深入到這一現象的底層之中,去找尋其發生的根源,從而有效地解決農民工的工資問題。
(一)體制方面
正如之前所言,農民工并沒有成為單獨的、明確的勞動法上的主體。客觀來講,現階段的廣大農民工仍然具有明顯的計劃經濟烙印,仍然被現行的二元戶籍制度所羈絆。農民工按照勞動法應該享有其作為勞動者所應有的權利與義務[1]。但是,從勞動法的層面上來看,由于戶籍制度的限制,農民工與城市工人的社會地位存在著巨大的差異,尤其是在行業的準入以及社會保障方面,農民工受到政策上的歧視,因此其權利非常容易受到侵害。在計劃經濟體制與二元戶籍制度的制約之下,用人單位利用這種政策上的漏洞,以及農民工法律意識的淡薄,從而規避其責任,這是農民工工資問題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法律層面
盡管,我國已經建立了農民工權益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其中是針對最為嚴重的農民工工資的拖欠問題,不斷加大懲治力度和制度建設水平,并且一直在不斷地積極完善之中。但是,法律法規的完善始終與經濟發展速度存在著一定的差距,這種勞動保障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和滯后性所導致的制度缺失,也是成為影響農民工合法權益保護的重要因素之一。1、盡管我國的《勞動合同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的責任,但是我們不能忽略的實事是農民工自身法律素質的低下以及其所處的弱勢地位,讓其根本就無力與用人單位討價還價。同時,用人單位所提供的合同文本,大多是格式條款,有些就是我們通常所言的霸王條款,農民工沒有足夠的法律知識,因此很容易落入合同陷阱之中,等到想要維權時,才發現其已經處于不利的地位。一旦發生侵權損害,用人單位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承擔到什么樣的程度,法律都沒有對此問題進行細化,法律不僅僅要做到形式上的公正,更應該從實質上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但是,從目前的法律制度來看,仍舊存在著很大的缺失。因而,給用人單位留下了可乘之機,給農民工造成了不利的影響。2、從《勞動合同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對于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所應該承擔的法律后果來看,勞動行政部門在處理此類問題時,并沒有從法制的角度出發,沒有盡到其應盡的責任。因此,用人單位對于違法行為往往沒有太大的顧忌,最多只是罰款等,對于行政處罰并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例如,從規定中,我們不難發現法律并沒有給予行政部門強制用人單位執行賠償金的權力,這也是導致行政主管部門往往從“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出發,本著“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工作理念,在處理糾紛的過程中,只要用人單位“認錯”態度較好,能夠主動支付拖欠的工資,就不在要求其進行賠償。這種工作態度,直接影響了執法的公正性與嚴肅性,同時也讓用人單位更加得無所忌憚。又如,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予以行政處罰,但是在實際的操作中,在剛才我們所提到的那種心態的指導下,勞動行政保障部門很少會為了那些受到侵害的勞動者去追討經濟補償以及賠償金,對于違法企業最多就是罰款了事,根本就沒有起到足夠的震懾作用,因而勞動違法情況屢屢發生,屢禁不絕[2]。3、從現行的《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來看,法律在設置單位延期支付工資的條件、程序等方面過于寬容,明顯偏向于用人單位,而沒有考慮到農民工的合法權利。例如在規定中“用人單位如果發生生產經營等方面的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時,只要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即可暫時延長支付農民工工資”。但是,現實情況是農民工大多數沒有自己的工會,也不知道存在這樣的法律規定,即便存在工會的,由于缺乏獨立性,根本無法代表工人與用人單位進行博弈,同時,法律對于拖延的最后期限也沒有明確的界定,給企業留下了可乘之機。
(三)監督方面
我國的社會誠信制度以及信用體系并沒有完全的建立。由于缺乏社會信用體制的監督,所以對于企業拖欠工資,似乎是司空見慣的,并沒有想到將這些缺乏誠信的單位列入誠信“黑名單”之中,這也就助長了企業對于拖欠工資的心安理得。社會對于企業的這種行為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當農民工被迫上演一幕幕“跳樓”鬧劇時,才進行一番疾風暴雨式的批判,最后也往往不了了之,并沒有從整體上去理解這個問題,從制度上去解決這個問題,這也是農民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重要原因之一[3]。
(四)管理方面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于用人單位的監管缺乏主動性,而農民工往往缺乏勞動維權意識以及維權知識。因此,一旦出現被侵權的情況,不知道該向誰去告,怎么去告,或是由于擔心公正以及成本等問題,要么忍氣吞聲,要么走上極端。同時,行政管理部門監管不力,一些地方存在著勞動保障監察資源緊缺的情況,這也是制約其起到行政監管作用的重要原因之一。不少縣級政府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缺乏獨立性,其工作經費的來源很大程度上依靠的是地方企業的財政稅收支出,這讓其開展監管工作陷入了很大的被動與制約。由于行政監督的缺失,導致了不少企業存在著大量非法用工情況,以及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情況,卻長期得不到有效解決。
二、農民工勞動合同糾紛解決的法律機制建構途徑
農民工工資支付問題直接關系到社會的和諧問題,因此是當前法律工作的當務之急。切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問題,必須完善法律制度,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依靠政府、企業、以及社會各方力量的相互協調與配合。只有建立起完善的工資支付制度,才是最終解決這一問題的出路。
(一)強化監督機制的建構1、完善工資支付監督檢查制度。勞動保障監督部門應該加強日常的巡查工作,擴大巡查的范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并且加強對農民工進行法律方面的宣傳與教育,尤其是針對勞動密集型企業,例如建筑行業等,應該加強監管的力度。督促企業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要求企業提供勞動合同的副本,以備核查其是否存在違法的情況。督促用人單位依法經營,規范勞動用工情況。對于存在違法情況的企業,必須加強處罰的力度。同時,建立起通報舉報機制,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并且做好舉報投訴的接待工作以及保密工作,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對于舉報情況應該積極予以查實,并且對于違法違規企業建立起長效的監管機制。在日常巡查的基礎上,勞動保障部門還可以聯合其他有關部門繼續開展專項檢查,從而有效地減少欠薪事件的發生。2、實施“工資保證金”制度。這是一項主要適用于建筑施工領域內的專項制度,一般在新項目開工前,要求企業按照工程合同的價款,在指定銀行內預存工資方面的保證金,由勞動保障部門對這部門資金進行監管,企業如果發生拖欠工資的情況,行政部門有權動用保證金,用以支付農民工的工資。如果項目完工后,并未發生拖欠情況,這部分資金將歸還給企業。這一制度在保證農民工合法權益方面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作用,因此應該擴大其覆蓋面。國家應該對工資支付保證金的提取和使用進行統一的規范,在提取比例的設置上應該做到合理,對于專門賬戶的使用、管理以及資金的支取情況,應該公正、公開與透明。同時,施工企業也應該積極履行其法定義務,足額繳納一定比例或是限額的保證金。“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的實施,應該從企業實際情況出發,對于那些長期以來,始終能夠積極履行勞動合同的企業,或是無違反勞務用工管理規定的企業,可以考慮適當減少或是減免其保證金的支付[4]。盡管,這一制度在不少地區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是各地方對于這一制度的規定,大多停留在規范性文件的層面上,而沒有賦予其實體法的資格,因此法律效力較低,缺乏強制執行力。因此,這一制度的推廣必須要有實體法的支持,因而必須加強其立法進程。3、建立工資支付誠信制度。建立工資支付誠信制度有利于改善企業的誠信意識,有利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可以將企業納入到地方信用體系之中,根據其在工資支付等勞動問題上的表現,給予其不同的等級評定。遵紀守法,認真履行合同義務的企業,可以將其評為信任企業,并且在稅收上給予一定的獎勵;對于屢教不改的企業,將其列入黑名單,并且進行長效監管,向社會公布情況,讓勞動者能夠辨別。
(二)強化立法層面的工作解決農民工工資支付問題,必須完善立法,規范工資支付行為,加強違法懲罰力度。從完善勞動保證法律法規入手。清理其中陳舊的,不合時宜的規定,切實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拋棄落后的身份等級觀念,平等對待農民工。同時,從保障民生的高速,積極落實憲法中關于保障勞動權與生命權的規定,從立法的層面上保證職工的勞動報酬權,提高企業的違法成本。對于那些長期存在惡意欠薪的企業,應該在《刑法》中增加惡意欠薪罪。對于惡意欠薪的認識應當明確,不能夠姑息養奸,從而有效地打擊這種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維護社會的穩定。
(三)強化相關法規的執行力度首先,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應該增強自己的法律意識,加強勞動行政執法力度。要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對于用人單位違規支付工資的問題應該引起足夠的重視。同時,應該進行不定期抽查,對于存在不良記錄的企業應該予以重點檢查。其次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應該做到權責相稱。也就是說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執法行為,不僅僅是一種行政權利,同時也是其作為行政主體所必須要承擔的義務,如果行政主管部門沒有盡到應盡的義務,那就是一種行政不作為,因而需要承擔行政責任[5]。這不僅能夠有效地發揮行政主管部門的執法力度,同時能夠有效地督促其認真執法。對于那些違規情況嚴重的企業,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其公布上網,對于不接受處理的企業,情況嚴重時可以吊銷其營業執照,甚至限制或是剝奪其再次開業的權利。
(四)強化第三方協調架構的建設職工工資水平直接關系到職工的切身利益,企業應該尊重職工的意愿,建立工資集體協商機制,與職工代表就企業內部的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以及工資水平等問題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勞動協議。從全國總工會公布的資料來看,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能夠有效地保障工人的合法權益,縮小市場經濟中一些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差異,工資的增長水平應該與企業的發展相適應,讓職工能夠公平地享有企業發展的成果,從而更加積極地為企業提供服務。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能夠有效地維護勞動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良性發展。同時,各地應該積極發揮協調作用,鼓勵企業開展集體工資協商制度,尤其是在中小企業或是勞動密集型企業,積極開展區域性、行業性的工資協商,從而切實保障農民工的工資待遇。
三、結論
綜上所述,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仍舊十分嚴重。這一問題需要我們以迫切的心態去加以解決,這一問題直接關系到國民經濟的發展。其中造成這一問題的最主要根源是制度問題。要想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需要政府、企業以及社會的共同協調與關注,同時農民工自身應該加強法律意識,通過合法有效的途徑維護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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