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為法律保障制度完善措施

時間:2022-04-07 09: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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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法律保障制度完善措施

摘要:目前,在我國出現大量見義勇為者,在街上進行乞討。此外,小悅悅事件更是呼喚道德回歸,保護見義勇為者的權益。但是現在我國對于見義勇為的研究都只在法理學上,沒有一部統一規范的見義勇為法對現在出現的問題進行統一的規范,出現諸多的問題,急需一部見義勇為法,解決現在迫切的問題。

關鍵詞:見義勇為法;出現問題;制度完善措施

一、引言

目前,在我國的社會實踐之中,經常出現見義勇為者被誣陷的事件,需要相關的一部法律進行規范。而在美國、新加坡等國家已有相關的法律進行規范。本文就是針對現在見義勇為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研究,提出相關的解決建議,并且從行政法的角度進行分析,來完善我國見義勇為的制度,從而更好地保護見義勇為者的權益,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推動社會整體的向前進步。

二、我國見義勇為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見義勇為遭誣陷相撞普遍發生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向前發展,我國舊有的道德體系逐漸不適合現在社會的發展,而新的道德體系還沒有完全形成。在這種情況下,社會民眾逐漸被極端的個人主義和適用主義所主導,成為自己做人的哲學。尤其是南京的“彭宇案”,更成為當今典型案例,并且這類案件還在屢屢發生,例如,“許云案”等案件。這類事件本應是“助人為樂”的好事,但最終卻演變成“好人沒好報”的結局。這就是社會的公共道德缺失,而且又缺少法律護航情況下,引起的人性悲哀。此時,應當完善相應的法律制度,保障見義勇為者的權利和利益,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

(二)見義勇為的后續保障不足

據數據顯示,現在每年有大約12000起的案件是在見義勇為群眾的協助下完成的,同時在搶險工作的時候,搶救遇難群眾8000多人。但是這些見義勇為者卻缺少應有的保障,并且有人因此失去了原有的工作甚至生命。而作為受益者的政府與社會,卻沒有對見義勇為者給予該有的補償和回報。這樣會使見義勇為者心中充滿辛酸和無奈。這些反映出,現在社會對于見義勇為者的后續保障嚴重不足,同時這種叫見義勇為者“流血又流淚”的事件,也對見義不為的行為起到推動作用,促使道德進一步滑坡,形成一種惡性循環。因此,必須建立完善的見義勇為制度保障,不斷地宣傳見義勇為者英雄事跡,宣傳社會上的正能量,使見義勇為者得到社會應有的尊重,提升他們的社會地位,使見義勇為者因為見義勇為的行為得到社會有效的保障,維護他們的權益。

(三)見義不為現象時有發生

我國處于社會的轉型以及經濟轉軌時期,傳統的觀念也在發生前所未有的變化,并且極端的個人主義極度的泛濫。人的價值取向出現偏差,人的道德素質下降,出現整體的道德滑坡,大部分人面對險情的時候,都是選擇沉默或者選擇不救。在現在的社會之中,“小悅悅”事件就是最直接的體現,這種出現問題不救的社會冷漠是當今社會上最常見的現象。也就是常說的見義不為的情況。這種情況我們不能用法律去約束人們,因為法律無法要求人們去做好事。要改變見義不為甚至見死不救的現狀,則應該通過保護見義勇為者的權益進行維護。現在絕大部分人的見義不為的主要原因就是見義勇為的法律規范不完善、社會保障不足、缺乏相應的行政補償以及行政獎勵機制。因此,必須完善相應的制度,從正面給予見義勇為者鼓勵,對社會進行正確的道德引導為社會營造一個良好的發展環境,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

三、我國見義勇為制度現狀的原因

(一)見義不為發生的原因

首先,我國缺少一部完整的見義勇為的行政獎勵立法,沒有形成完善以及統一的立法制度體系。對于見義勇為者我們要本著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相互結合的原則。但是,我國現在關于對見義勇為者的整體的獎勵政策只是分散在不同的法律規范中,各個地方缺乏一個統一的標準,隨意性比較大。同時由于相關的法律法規本來也是由地區不同的部門制定,立法主體多樣化,導致相關的法律效力發揮程度不同,執法過程也做不到徹底執行,出現大量的問題。這就造成使見義勇為者受到不公平的待遇,無法進行直接有效的執行。其次,見義勇為行為的獎勵制度差異大,數額較少。目前,我國針對見義勇為的行為各地都有相關的獎勵以及撫恤的制度,但是獎勵制度都是由政府直接設立,并沒有進行相關的調查,綜合各方面的建議,考慮地方的實際便進行綜合制定相關的制度。并且也缺乏相應的機制保證見義勇為者及時獲得相應的補助和救助。更重要的是,各省關于見義勇為者行政獎勵的數額較少,不足以滿足見義勇為者生活以及醫療的費用。根據調查顯示,我國現階段由于各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不一,獎勵標準也是不一樣的。但是各省見義勇為的賠償平均都是在20萬元以下。因此,有的地方的見義勇為資金,甚至都不夠見義勇為者的醫藥費用開支,有的對本地和外地人員進行區別的對待。此外,現在見義勇為的撫恤金明顯低于國家事故傷亡的標準,并且由于相關的保障制度的缺失,使見義勇為者的后期合法保障陷入困境。因此,只有真正的切實保障見義勇為者的合法利益,才可以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實現社會總體的不斷向前進步。最后,見義勇為的獎勵監督和救濟機制不健全。目前在我國見義勇為的行為發生之后,大多因為缺乏相應的行政獎勵救濟機制,出現“英雄流血又流淚的現狀”,導致產生大量的負面新聞,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同時因為缺乏監督機制,對見義勇為獎勵資金的應用缺乏監督機制,不利于保證見義勇為者相關的權益。此外,見義勇為者在接受獎勵資金上處于被動的地位,隨著獎勵資金的領取,國家缺乏相應的后續救濟機制,導致見義勇為者的生活陷入困境,使見義勇為者的權益受到傷害。因此,必須建立有效的保障機制和救濟制度,形成一個持續的,有效的各方面都完善的制度體系,保障見義勇為者的權益,促進和諧社會的形成。

(二)見義勇為反遭誣陷的原因

首先,對見義勇為的誣陷者缺乏相應的法律規范。在我們所眾知的“彭宇案”“許云案”中,反遭誣陷,使見義勇為者的權益遭到危害。這就是在相關見義勇為的保護條例中缺乏對誣陷者法律責任的規范,從而使見義勇為者面臨諸多的麻煩。第一,見義勇為者的免責的條款缺失,使好人做了好事之后卻要面臨訴訟的境地,并且還可能出現像“彭宇案”反遭誣陷的情況。第二,由于我國社會對誣陷者法律責任規定不明確,使這些誣陷者受不到法律責任的追究,極大助長了不法分子的氣焰,甚至在中國社會出現了一批“碰瓷兒”的人,不利于社會的穩定。因此,必須完善見義勇為的的相關條例,完善對見義勇為者權益的保護,追究對誣陷者的法律責任。其次,見義勇為的社會保障缺失。目前,在現實社會之上見死不救和見義不為成為現在社會的熱點話題。并且絕大分人認為見義勇為的行為不是可以用金錢衡量的,但是我們也必須對見義勇為者給予相應的生活和醫療保障,使諸多見義勇為者在進行善行,出現傷病以及殘疾之后,因為相應的救濟資金不足,面對所謂高額的醫療費,只能放棄治療,對自己的家庭和以后生活都蒙上灰色的陰影。因此,必須建立相應的救濟制度,提高相應的獎勵資金,制定出相應的法律,保障見義勇為者權益,構建社會的公平與正義。

四、見義勇為制度的改革措施

(一)建立健全保障制度

第一,制定完善的見義勇為保障法。見義勇為是指,公民為了保障國家、社會以及他人的利益,不顧自身的安全與不法勢力或者險惡的自然環境作斗爭的高度危險行為。因此,見義勇為不是每個人都可以做到的,我們必須對見義勇為者作出相應的保護政策。首先,國務院必須頒布統一的行政法規,協調好各方面的利益,處理各個法規之間的關系,明確指出對見義勇為認定的相關條款以及保護措施,使司法機關處理相關的案件時做到有法可依。在整體做到統一規范,防止各個地方處理相關的案件出現不同的結論。其次,要明確見義勇為的概念。我們要明確行政法和民法上見義勇為的不同,明確政府部門的相關責任,對各個省市統一規定,對見義勇為在行為上達到一致。最后,要在立法之中明確指出見義勇為的法律責任,保護見義勇為者的權益。尤其是要對見義勇為者提供免責權,防止誣陷者對見義勇為者造成權益的侵害。從而維護見義勇為者的利益。第二,提高對見義勇為者的獎勵金額。目前,我國對見義勇為者的行政獎勵缺乏統一的規范,造成行政獎勵出現大范圍混亂的情況,并且我國的行政獎勵的金額普遍較低。對見義勇為者的獎勵分為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我們必須建立統一而規范,使見義勇為者不僅精神上獲得滿足,物質上也不出現后顧之憂。充分利用政府的行政獎勵手段激勵社會,促進和諧社會氛圍的提升,實現更好的發展。

(二)完善行政補償制度

首先,以行政補償彌補行政獎勵的不足。目前,我國政府對見義勇為者主要以行政獎勵為主,但是有時行政獎勵不能解決見義勇為者的一切問題。此時,要用行政補償救濟見義勇為者,保障他們的權益。行政補償制度體現政府的一種救濟,是維護行為主體的權利。見義勇為者本質上是為政府和社會履行義務,政府也獲得相應的利益,此時政府需運用行政補償制度對見義勇為者進行相應的補償。其次,規范見義勇為的行政補償制度。第一,明確行政補償的原則。見義勇為者必須是在行善的過程之中,受到身體和精神上的傷害。此時政府機關要進行相應的行政補償,并且要根據行政補償與其他補償相結合的原則,保護見義勇為受害者的權利。第二,明確行政補償的范圍。進行補償的目的就是維護見義勇為者的權益,彌補見義勇為者受到的損害。目前,對見義勇為者的分類主要分為:完全代替國家機關履行義務;協助國家機關執行任務;緊急情況下,對公民個體進行救助。前兩種的受益者完全是國家,因此承擔行政補償主體完全在國家。但是后者,受益者在于被救者的公民個人,因此此時應該是公民以及國家共同承擔責任,但是主體依舊是國家,只有進行明確分類,指出不同的見義勇為的區域,才可以更好的促進行政補償的實現。第三,明確行政補償的方式。要根據見義勇為者受到的傷害不同,進行有所差別的補償,主體利用支付補償金以及其他形式補償相結合的原則。保障見義勇為者的權益,實現社會的公平。

五、結語

針對現在我國社會許多見義勇為者得不到應有保障的情況下,引起社會的廣泛思考。必須建立相應的法律法規,規范這種現象,尤其要追究誣陷者的法律責任。此外,我們還要從社會道德,政府獎勵以及行政補償等多種方面對見義勇為者的權益進行維護,讓見義勇為者不再“流血又流淚”。只有這樣,才可以讓每個人遵守準則,社會得到和諧的發展。

作者:孟小軍 單位:渤海大學經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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