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突發事件法律責任探討
時間:2022-04-10 09: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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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二孩政策的普及,學齡兒童人口基數不斷增加,在校學生的數量也逐漸增長,帶來各式各樣的學校教育問題,其中校園安全是重中之重。近年來,校園凌辱、校車車禍、食品衛生、意外猝死等校園突發事件層出不窮,這其中去的事故賠償都會涉及到學校一方。因此本文旨在針對責任不明確類別的校園事故中職業院校是否應當承擔賠償進行探討,并提出建議。
關鍵詞:校園突發事件;學校;法律責任
當今社會,校園突發事件層出不窮,同時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例如新聞上的幼兒園教師虐童事件、學生宿舍矛盾致死、校園暴力凌辱、學業負擔過重自殺、體能測試猝死等這些發生在學校內部突然事件都將學校推向了責任主體或是賠償責任方,然而其實學校究竟是否有責任卻并不明確,似乎受害者及家屬總是抱著“孩子在學校上學,是在學校發生意外的,就應該由學校負責”的思想認定學校責任的。
一、校園突發事件
校園突發事件,簡稱“校園事故”,又稱為“學校事故”“學生傷害事故”,是指在校園內毫無征兆發生的,對師生生命和財產造成巨大傷害的,對學校、家庭和社會引發不可估量后果,需要學校主體和行政管理不能迅速反應的危機事件。《學生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指出了校園事故的基本要素:學校活動、學校場地、在校人員,即學生或教師,在學校內或學校組織活動中發生的人身傷害,都被判定為校園事故。校園突發事件除了具有自身的突發性,還有廣泛的傳播性和深遠的影響性。在當前的信息時代,網絡新聞傳播速度超乎想象,一則小小的新聞在很短的時間內就可以傳遍全國各地。教師虐童、校園暴力、殺害舍友等,在短短的幾小時內就被網友大量轉發轉載,不僅是事件描述,還有視頻資料。而其深遠的影響不僅僅在受害者及其家屬身上,同時影響著事故方及其家屬,不僅如此,還會引發社會矛盾。例如馬加爵事件引起的網絡語“跪謝舍友不殺之恩”,這看似調侃的一句玩笑話其實也暗藏了許多人害怕的心理。又比如近年來網絡上的幼兒園教師虐待兒童視頻,許許多多的家長看完之后心有余悸,不少家長為了防止自己孩子有相同的遭遇,偷偷給自己的孩子帶錄音筆記錄學校生活,引起了家校之間的不信任,導致教師正常教學開展不順利,甚至教師不敢批評學生。長此以往容易引發家長和教師、家庭和學校之間的社會矛盾。滿足校園突發事件這個概念,就要求同時符合以下五點:1.時間條件:學校實施教學活動時間內或學校所組織校外活動過程期間;2.空間條件:學校場地范圍內,包括教學場地與生活場地;3.身份條件:在校學生,具有本校學籍信息;4.損害發生:有損害后果發生并且具有確定性;5.因果關系:因學校教學行為或校外活動對學生產生的具有傷害性的損壞后果。
二、學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
責任的劃分需要梳理雙方的法律關系。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較為復雜,研究者通常將其分為行政法律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兩種。行政法律關系的建立是從學校管理學生角度確立的。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與政府的相關規定,學校對在校學生具有管理的權利,形成了縱向管理的行政法律關系。學校擁有對學生在文化學習管理、德育思想管理、畢業證書發放、學位證書發放等權利。對于有學術造假、考試作弊等惡劣行為的學生,學校有權撤銷其學位,拒發畢業證書。在職業院校,特別是未滿18周歲的中職院校學生,學生在校期間的監護關系從一定意義上講已經由其父母轉移給學校。因此,學校對其具有管理控制的監護義務。對于學校的管理決定,學生或家長存在異議可向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投訴,這也是典型的行政法律關系的特征。不同于行政法律關系的管理角度,從民法角度來看,學生與學校也存在民事法律關系。學生是民法通則中規定的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自然人,學校作為事業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兩者在民事活動中都享有民事權利與民事責任。學生通過繳納學費獲得學校的教學服務與設施使用權利,從商品經濟角度出發可認為學生是教育的消費者,通過貨幣等價交換得到教育服務,兩者是典型的民事法律關系。校園突發事件可以歸結于民事侵權的特殊情景,屬于學生與學校兩個平等主體間的民事糾紛,可通過協商、民事調節或民事訴訟解決。有研究者認為,“學校不應是‘無限責任’單位”,校園突發事件的法律糾紛很大一部分起因是法律對于教育管理職責劃分的不明確造成的,這導致了學生的安全責任被無限轉移到了學校與教師的身上。從法律角度來說,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造成了校園突發事件中學校一方法律責任難以認定。
三、職業院校突發事件責任認定困境
針對校園突發事件如何明確責任并進行善后處理工作,我國也頒布了相關的行政條例。教育部在2002年頒布了《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該《辦法》屬于教育行政規章,是國家行政機關制定和的規范性文件。規章不同于法律,僅限于在教育部門內部具備一定的通用,盡管適用于全國,但其效力低于行政法規。司法機關在對此類校園突發事件的判決中,所依據的是全國人大所通過的相關法律,并不參照部門規章。目前主要參照《民法通則》《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侵權行為法》等三部法律文件。而以上三部法律文件中沒有明確條例對校園突發事件進行直接判定,在審判過程中僅能進行法理由推斷。因此,在相同或相似案例的審判上容易形成性質界定不準確,責任主體不明確,審判標準不一致的情況,更多時候傾向于采用調解的方式。無論校園突發事件是否涉及校方責任,學校都會卷入其中。校園突發事件又處于多項法律條例的邊緣地帶,難以選取十分準確適用的法律進行判定。同時,學生個人通常被視作弱勢群體,相當一部分責任就被歸結于校方。職業院校遇此事件更容易產生爭議,特別是中職院校不同于普通高中,學生在沒有課程安排的情況下是允許離開校園的,責任的界定就更加模糊。例如在課表顯示無課時間段,學生自行離校并在校外發生意外。此外,也有一類難以擬定責任的突發事件,即人身安全意識。職業院校學生基本已經年滿16周歲,從法律意義上來說,已經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其自身也已經形成相應的辨別能力與責任意識。然而,在現實生活中,職業院校學生在校期間仍有對自己與他人不負責任的行為,典型案例有二。其一是宿舍安全問題,職業院校有住校生群體,學校對宿舍用電安全不僅進行了學生教育工作,同時也形成了相關規章制度,但仍有學生私自使用大功率違禁電器。許多學生因受經濟能力限制,素購買的此類電器屬于三無產品,質量較差,“熱得快”就是多起校園突發事件的罪魁禍首。其二是在體育課程或專業課程中,學生不按照教師的要求進行規范操作。例如體育課運動前不熱身,或是專業技術課程不按教師所要求的安全規范操作,造成自身或他人觸電、砸傷等。此外,在面對家長和社會的輿論時,許多學校特別是初次遇到突發事件的學校往往不知所措,為了防止事件影響擴大帶來的壓力,都采用支付賠償或者對涉事老師予以處罰的方式以求息事寧人。從客觀發展和長遠角度來看,學校采取這樣的辦法無異于飲鴆止渴,這不僅無法解決問題,還會擾亂學校的正常工作。首先,從學校角度出發。學校經費主要來源于國家財政撥款,其經費用途是應用于師生教學等活動。若教育經費再用于支付不該承擔的賠償費用,就會對原有教學活動的正常財政支出產生干擾,影響其他師生平等使用教育經費的權利。其次,為了達到安撫目的,賠償金額基本會以滿足索賠方為基準,有些人則會利用此機會變相敲詐,提出高額賠償,倘若學校滿足其要求,當事人則會抓住學校不希望擴大影響的心理,以“學校不理虧為什么要道歉為什么要賠錢”為把柄要挾學校。再次,學校選擇把責任歸結于某個一線教師身上,對其進行行政處罰或者是對其工作進行完全否定,這將會導致一線教師擔心此類事件的再次發生,從而產生消極工作的心態,少作為不作為,害怕擔責任。最后,從法律的角度來說,調解的方式雖然看起來維持“和諧”,但這是虛假的現象,這種“和諧”是犧牲了公平和正義的換來的,違背了法治社會的宗旨,不利于國家推行全面法治的進程。
四、對策與建議
立法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目前我國已有《教育法》《教師法》《義務教育法》《職業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基本法律,同時也包括《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此類法律法規形成了目前較為成熟教育法律體系,但它們都不足以解決校園突發事件的問題。上述法律的各項條例中都尚未明確學校與學生各方的權利與義務,對雙方責任沒有進行劃分,也未能確定校方與學生間的法律關系。并且根據國家立法規定,學校對學生的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已經超過了教育部立法的權限,所以對于此方面立法需要立法機關進行推行。對于,該法律而言,需要明確以下幾點:1.明確學校職能;2.明確教育法律的關系;3.明確不同年齡段學生學校的責任;4.推行學校保險制度體系。作為學校,首先要做的就是預防工作,加強對師生的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防范于未然,最大程度的降低校園突發事件的發生概率。其次就是要加強監管,對于可能產生突發事件的跡象進行及時的跟進,確保危機處理到位,杜絕突發事件的產生。最后,及時出現校園突發事件,學校也要秉著公平正義的態度去處理問題,第一時間請司法機關介入調查,保存好相關資料,依據現有的法律法規使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翁小平.學校不應是“無限責任”單位.教育家.2016(17):24-27.
[2]蘭嵐.論學生事故的學校法律責任.基礎教育,2015,12(6):52-60.
[3]武曉燕.學校補充賠償責任實務問題研究.內蒙古大學.2015.
[4]陳俊峰,韓月平.學生傷害事故及其法律責任探究.河北工程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33(2):42-44.
[5]杜路遙.論在校學生人身侵權損害事件中的校方責任.云南財經大學.2014.
[6]黃倩.校園侵權事故中的學校法律責任研究.吉林財經大學.2014.
[7]倪衛娟.校園傷害事故中的學校侵權責任研究.揚州大學,.2015.
[8]滕靜.中學生體育課傷害事故的法律責任分析.湖南師范大學,.2015.
[9]楚海月.高校學生體質測試長跑猝死事故的法律責任與風險防范.沈陽體育學院學報.2015(3):59-63.
[10]黃婷婷.校園運動安全立法研究.首都體育學院.2015.
[11]張書兵.中小學生校園傷害學校民事責任研究.安徽大學.2014.
[12]成懿君.中小學校園傷害事故責任承擔研究.上海社會科學院.2014.
作者:孫 望 單位:廣東技術師范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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