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論宗教信仰影響法規

時間:2022-09-27 05: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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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論宗教信仰影響法規

本文作者:王偉光周露露工作單位:南京工業大學法律與行政學院

一、關于宗教信仰自由的立法原則

(一)立法要和和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相適應

這一原則也就是要在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對統治階級的統治有有利作用,對社會的穩定及經濟發展有促進作用的時候,統治階級對這一權利所采取的措施就是保護;反之,統治階級對這一權利所采取的措施就是限制。很多國家的新政權在剛剛建立的時候,為了對就政權的殘余勢力進行鎮壓,就會把對自己不利的宗教予以取締,代之以對自己有有利作用的宗教,之后,一旦新政權得到了鞏固的時候,又會對各種已經存在的宗教以及教派采取寬容的態度,從而來是社會秩序得到穩定。

(二)立法要符合自由的相對性

自由是不可能有絕對的,在各個國家的宗教信仰自有法律條文當中,總是能夠看見這樣那樣的一些限制性條款,這一原則是把正義作為準則,把他人的權利作為限制,把自然作為原則以及把法律作為保障。

(三)立法要做到權利和義務的統一

法律權利指的就是國家通過立法規定,來對人們能夠自主進行一些行為以及不能夠進行一些行為做出限制和認可,也就是說,沒有無義務的權利,反之也不應該有無權利的義務。

(四)立法要符合國情和歷史傳統

從世界上一些國家對宗教信仰自由的規定不難看出,對宗教信仰自由的主張都是要把不同的宗教情況以及歷史傳統進行考慮,都是對國家的實際情況進行考慮,如果宗教在某一個國家的社會進步會起到阻礙作用,那么,就會對它進行抑制,尤其是對于那些政教合一的國家,更應該這樣。

二、國家關于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護和限制

(一)法律保護的規定

在涉及信教自由和不信教自由的時候,絕大多數國家都是從正面對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進行了規定。對于不同的宗教來講,他們在政教合一以及國教的國家地位的確立既是平等的又是不平等的,首先,地位的不平等是國教只有一個,對于其他的宗教來講,它們的地位和國教相比較起來,地位相差甚遠;而說他們之間是平等的是有些國家有這樣的規定,也就是一切宗教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反過來,在不是政教合一或者是沒有把國教的國家地位進行確立的國家來講,不同的宗教的地位使基本上平等的,這樣說是因為每一個國家的國情、每一個國家的宗教歷史傳統都是不一樣的,一些國家在對實際情況進行充分考慮的基礎上,會對個別的宗教進行限制和禁止。在信教者以及不信教者這兩者之間的地位的平等問題上,出了有個別的國家之外,世界其他的國家都規定了他們都有平等的地位及權利,可以說,兩者和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是差不多的。

(二)法律限制的規定

世界各國對關宗教信仰自由的限制性的規定是各不相同的,但總的來講,主要內容有對某一種宗教的禁止性規定,對新建教會的禁止性規定,有關特殊主體在宗教信仰方面的一些特殊規定,對宗教、教會以及信教者的一些言行的新執行規定,以及對信教者不能夠享有特殊權利等等這些方面的內容。對于對某種宗教予以禁止的這些規定,它主要是針對那些被國家的統治者認為是對宗教派別之間的和諧有破壞作用的,并且對社會的穩定有不利作用的宗教或者是派別,或者是一些帶有邪惡性的宗教。雖然,在每一個國家都會有對公民信教自由以及不信教自由的相關規定,但是有一些國家會對某些特殊的民事主體以及公民進行一些特殊的規定,就比如一些國家會對未成年人的宗教信仰加以限制等等,在這些國家的憲法中,體現出了對宗教信仰的主體可以進行一些特殊的規定,但是對宗教信仰者來講,不能夠享有特權。對于對宗教、教會以及信教者的言行的限制來講,在各個國家的憲法以及法律中都是比比皆是的,對于這一系列的規定來講,它是自由的并不是絕對性的原則的一個具體體現。

三、結語

總之,宗教是人類文明史上的一朵奇葩,正常的宗教信仰自由是現代法治的一個基本要求所在,而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它在宗教信仰自由領域應該要把自身所應該具有的價值予以充分體現出來,對于一個國家來講,把宗教信仰自由納入到社會法治化的進程當中,將會有利于整個國家、整個社會的和諧穩定。但是對于我國來講,在宗教信仰自由這一方面的法律和法規還很欠缺,需要進一步的完善,一些不法分子或者是邪教組織的擾亂社會的現象仍然層出不窮,所以,我國應該要借鑒世界各國對宗教信仰自由的先進立法經驗,來對我國的相關法律和法規加以完善,從而使我國的宗教工作得以走向正常軌道,進一步使得我國的宗教工作能夠切實保護好公民的信仰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