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議行政法律救濟制度中的啟發

時間:2022-12-17 11: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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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議行政法律救濟制度中的啟發

一、美國行政指導的法律救濟制度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美國作為一個戰勝國一直以來對日本的行政指導制度嗤之以鼻,作為一個典型的自由主義經濟政策國家,美國將日本的經濟模式稱為“異質性經濟”。但上世紀70年代世界性的經濟危機造成經濟大蕭條,失業率上升,人們不得不對那種凱恩斯主義的財政、貨幣干預政策進行深刻的反思,這種強制性政府管理經濟模式在當前的世界看來是不符合發展趨勢的。而相對于其他國家的衰落,日本的經濟在這個空隙中變得日益強大,國際貿易比重逐年上升,看起來絲毫不受經濟危機的影響。世界上一股學習日本的熱潮也越演越烈,從不屑一顧轉變為迫切希望了解日本,學習日本。美國也加大了和日本的聯系,行政學專業的學者也開始走訪日本,學習日本的制度。在對日本通產省的產業政策進行了細致的剖析,得出的結論是日本的行政指導制度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正如美國著名學者C·約翰遜所言,美國要想在世界競爭中取得勝利,就必須要學會日本的行政指導制度,現實生活中美國也在朝著這個目標前進,現在在美國經濟生活中到處都能看見行政指導的影子,對小企業的行政指導,制定產業技術政策,通過行政指導扶持農業等。這種溫和性,協商性的指導方式獲得了長足的發展,從一定的角度來看促進經濟與社會的和諧發展。在美國,克林頓總統上臺后提出的“第三條道路”理念,力圖在保守主義和民主主義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發展成為一種“新經濟”,這種經濟要求政府認識到自己角色的有限性,將更多的經歷專注于個人不能涉足的領域。這和行政指導的理念不謀而和,在美國的近幾年的立法文件中涉及行政指導不下數百件,尤其在環境保護,教育等領域最為突出。作為英美法系的代表國家,美國不只是注重判例方面的行政指導,也非常注重立法的完善,但是與日本不同的是美國的程序法中并沒有對行政指導作出明確的規定,可以說行政指導的法律規制和救濟變得很復雜。《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第703條規定:“因行政行為而導致權益受損的相對人,或受到有關法定行政行為的不利影響的人,均有權訴諸司法審查”。這是“有損害必有救濟’原則在行政法領域最明顯的運用。在最近的司法實踐中,也逐漸出現了幾個行政指導引起的典型案例,例如,“新聞稿糾紛案”、“內部信函糾紛案”,等。從這幾個案件中我們可以看到美國對此類案件基本上都納入了司法審查的范圍,不同的是該法院關注更多的是行政指導造成的損害,而不是行政指導本身,這就說明了一點,不能盲目的將一旦有相對人不接受的行政指導就進行撤銷,要關注是否造成損害,以及損害的程度。

二、德國行政指導的法律救濟制度

作為典型大陸法系國家的代表,德國作為行政法學的母國,其不論是理論還是實務都是走在世界的前沿。學界對非正式行政活動的研究更加的細致和精確。目前在德國采用較多的行政指導方式主要是非拘束性行政計劃,像提醒和警告等,他們都是行政機關出于期待和幫助之意,向不特定的或特定的公民作出的。德國的行政法學理論可以說是最寬泛的,幾乎所有的行政行為都能受到行政法院的審查,與一般國家對事實行為的調整不同,在德國事實行為也是法院規制的對象。從這點來說行政指導毫無疑問可以提起訴訟以謀求救濟。這也是基本權利保護原則的宗旨要求,相對人只要對行政指導不服的,就有權提起確認之訴或者在受到損害的時候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三、瑞典行政指導的法律救濟制度

瑞典行政指導侵權法律救濟制度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監察專員制度,是世界上最早的由議會專職監督行政和司法機關的制度。監察專員制度是指由代議機關任命的行政監察專員對行政機關等特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之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寬泛的監督并對有關行政相對方予以救濟的制度,它發端于瑞典的議會監察專員公署制度。議會行政監察專員制度具有監察專員地位的權威性,監察專員資質的特定性,監察專員職權的獨立性,職責范圍的廣泛性,工作方式靈活等特點。它不失為行政指導侵權法律救濟的一種有效手段,也大大彌補了行政指導法律救濟方面的不足。是值得我們去推敲的一種新的行政指導救濟方法。

四、域外行政指導法律救濟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通過對四國的行政指導救濟的介紹,我們可以看出,大陸法系國家較之英美法系國家更注重行政指導的作用,在行政目的優先的理念下,對行政指導采取了更為積極的態度,建立起一些行政指導的程序規范,而英美法系看重市場的自主發展,因而行政指導的理論和實踐發展都相對滯后。從行政指導的立法規范來看,日本關于行政指導的法律規范較多且全面,例如其行政程序法以專章對行政指導做出了集中規定;德國、美國現在也有少量的有關行政指導的規范,但尚無日本那種專門的集中立法。從行政內部監督救濟機制來看,在日本,通過行政苦情處理制度等行政內部監督救濟的方式,由行政機關受理一些程度較輕微的行政指導糾紛案;而在德國、美國無相應機制。從司法救濟制度來看,日本和美國都由普通法院受理行政指導行為引起的訴訟和賠償糾紛,其中日本法院是依據公法和私法原則以及信賴保護原則來審理,是制定法優先,且出現了大量行政指導訴訟案件;美國法院是依據相對人受損程度來審理,是以判例約束為主;德國則由專門的行政法院依據制定法來評判并給與救濟;英國則是通過正當期望和信賴保護原則進行救濟。我們可以看出如何將行政指導納入現代行政法治的范疇,特別是如何克服其缺陷和負面效應,建立有效的救濟機制,已成為各國行政指導理論與實踐的重要課題。在我國,對于行政指導能否獲得法律救濟以及獲得何種法律救濟的問題上,學界莫衷一是,只有少數學者明確持肯定態度,例如郭潤生與宋功德認為:由于行政指導正成為或必將成為現代政府的施政的中心手段之一,因此行政指導也必將成為司法權制約行政權的重要組成之一,對行政指導的救濟成為必須。大多數學者認為應當具體案例具體分析,例如應松年教授認為:對行政指導的救濟一般通過承認錯誤、賠禮道歉、責令履行、補償損失等方式來進行,至于能否提起行政復議以及行政訴訟則要具體分析。國內外的行政法治經驗證明,一概否定或刻意排拒行政指導行為對相對人權益造成的損害,而不注重行政指導的救濟問題,是不現實、不理智、不可取的。我們應積極借鑒其他國家的經驗,完善我國行政指導的救濟制度。

作者:郭蕊單位:許昌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