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探究論文
時間:2022-10-18 06: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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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有法學和經濟學兩個層面的含義。目前中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存在的缺陷,究其原因與體制有關。如果要建立規范的公司治理結構,就要把公司看成是利益相關者的共同體;同時結合宏觀和微觀方面的條件,予以綜合配置。建立與規范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在國內外公司管理的實踐中早已存在,但它在我國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與重視則是近六七年的事。不過,在公司治理問題上至今為止并不存在一個可以被普遍接受的答案。筆者僅就其中幾個方面抒以管窺之見。
關鍵詞: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對策
一、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內涵
法人治理結構又譯為公司治理(CorporateGovernance)是現代企業制度中最重要的組織架構。狹義的公司治理主要是指公司內部股東、董事、監事及經理層之間的關系,廣義的公司治理還包括與利益相關者(如員工、客戶、存款人和社會公眾等)之間的關系。公司作為法人,也就是作為由法律賦予了人格的團體人、實體人,需要有相適應的組織體制和管理機構,使之具有決策能力、管理能力,行使權利,承擔責任。這種體制和機構被稱之為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也可以稱之為公司內部管理體制。這種結構使公司法人能有效地活動起來,因而很重要,是公司制度的核心。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由四個部分組成:
1.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由公司股東組成,所體現的是所有者對公司的最終所有權;
2.董事會,由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對公司的發展目標和重大經營活動作出決策,維護出資人的權益;
3.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對公司的財務和董事。經營者的行為發揮監督作用;
4.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是經營者、執行者。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四個組成部分,都是依法設置的,它們的產生和組成,行使的職權,行事的規則等,在公司法中作了具體規定,所以說,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以法制為基礎,按照公司本質屬性的要求形成的。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建立應當遵循的原則是:
1.法定原則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關系到公司投資者、決策者、經營者、監督者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凡是法律有規定的,應當遵守法律規定。
2.職責明確原則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各組成部分應當有明確的分工,在這個基礎上各行其職,各負其責,避免職責不清、分工不明而導致的混亂,影響各部分正常職責的行使,以致整個功能的發揮。
3.協調運轉原則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各組成部分是密切地結合在一起運行的,只有相互協調、相互配合,才能有效率地運轉,有成效地治理公司。
4.有效制衡原則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各部分之間不僅要協調配合,而且還要有效地實現制衡,包括不同層級機構之間的制衡,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制衡。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從經濟學的角度來講,指的是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基礎上,不同組織形式的股份制企業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班子、職工等利益相關者之間有關公司經營與權利的公司組織制度與運行機制。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從法學的角度來講,則是指為維護股東、公司債權人以及社會公共利益,保證公司正常有效地運營,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有關公司組織機構之間權力分配與制衡的制度體系。
二、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存在的問題
1、“一股獨大”情況突出,對控股股東缺乏有效監督,給公司治理帶來負面影響。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平均持股比例達半數左右,尤其在國有企業改制上市的公司表現突出。并且相當數量的上市公司前十位股東中存在關聯關系。大股東的絕對控制,使中小股東缺乏參與公司治理的途徑,對公司的決策和治理無法施加有效影響,不利于中小股東參與公司治理。股權過分集中,容易形成“內部人控制”和大股東干預上市公司日常決策。股權高度集中于國有股,易形成政府過多干預公司的運作,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的痼疾也源于此,近期進行的上市公司大股東占款調查報告結果顯示,84.98%的被調查者認為問題的癥結在于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缺陷。
2、股東大會保護中小股東利益不夠。
大股東通過控制會議程序,限制中小股東的發言權、質詢權、知情權。制定有利于大股東的制度,限制中小股東的表決權。董事會中由于沒有流通股股東派出的代表,擬訂的分配方案、融資方案等有可能損害到流通股股東的利益;致使小股東“用腳投票”(即當公司績效甚差時,股東為維護自身的利益,出售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引起股價下跌,招致敵意接管,該公司的董事、經理將被撤換);機制尚未發揮出應有的作用,大部分上市公司經理對股票市場的價格變動麻木不仁。
3、“三分開”、“兩獨立”不到位,公司缺乏應有的獨立性。
上市公司實際運作中,人事任免、交叉任職受大股東影響,如董事長候選人是由大股東組織人事部門提名,高管人員需組織部門任命,并有行政級別。部分公司董事長有交叉任職,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也有兼職的情況。
財務缺乏獨立性,如將資金存放在控股股東的財務公司或結算中心帳戶,業務接受控股股東財務部門的指導,財務決策需由控股股東審批等。
資產方面,辦公場所和生產經營場所沒有嚴格分開,出現和控股股東簽訂生產經營場所、土地使用權的租賃等關聯交易合同。
業務方面,特別在持續性關聯交易如材料采購和銷售方面缺乏獨立性,購銷活動需要通過控股股東進行,必須采用控股股東的商標,租用控股股東的輔助生產設備和配套設施的情況。
4、董事會構成不合理,董事勤勉盡責不夠。
董事會構成存在控股股東“一股獨大”。董事長由控股股東提名,董事人選由控股股東或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大股東提名,清一色的董事會構成使得董事會決策難以保證公司利益最大化,有利益沖突時會更多的考慮控股股東的利益。
董事會成員中存在勤勉盡責不夠的問題,有董事既不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會議的情況,不能履行職責,履行其對公司的注意義務、忠實義務等也存在較多問題。
5、監事會監督作用發揮不夠。
監事會成員中,股東代表監事主要由控股股東委派或董事長提名,職工代表監事通常是公司的下屬職員,因此監事會難以保證相對的獨立性。
監事會對董事會和董事、經理的監督作用不夠,監事會難以否決董事會決議,難以發現并糾正公司財務報告問題,難以發現并糾正董事、經理履行職務時的違法違規的情況。監事會成員責任意識不強。
三、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建議
1、加快建立各項公司治理文件的出臺,從制度上加強對控股股東行為的制約。要加快推出《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的一系列配套文件,使公司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建設以及行為規范方面有規可依。據統計,自黨的十五大以來,證券監管部門先后共出臺了200多部關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法規條文。十六大以后,關于規范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要求又更加深入,《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指出,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推進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真正形成權力機構、決策機構、監督機構和經營管理者之間的制衡機制。意見全面細化了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關于積極推進中國資本市場建設的總體部署,并對規范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提出了高屋建瓴的指導意見,為上市公司的規范運作和穩定發展指明了方向,這也是我們從事公司治理結構研究的指南。
2,加強領導,提高認識
在“中國資本市場與公司治理論壇”研討會上,尚福林主席說,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規范上市公司運作,是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基礎。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能夠保護股東和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同時能夠提高公司競爭力,培育市場信心,吸引投資者。2005年底,中國證監會了《關于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意見》,提出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上市公司要嚴格按照《公司法》、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和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完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制度,形成權力機構、決策機構、監督機構與經理層之間權責分明、各司其職、有效制衡、科學決策、協調運作的法人治理結構。股東大會要認真行使法定職權,嚴格遵守表決事項和表決程序的有關規定,科學民主決策,維護上市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董事會要對全體股東負責,嚴格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把好決策關,加強對公司經理層的激勵、監督和約束。要設立以獨立董事為主的審計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并充分發揮其作用。公司全體董事必須勤勉盡責,依法行使職權。監事會要認真發揮好對董事會和經理層的監督作用。經理層要嚴格執行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決定,不斷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經營業績。這次新的《公司法》完善了監管執法機制和監管責任制度,強化執法權威和執法效率。修訂后的法律,增加了證券監管部門執法手段,加大了監管權力,為進一步提高監管有效性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時,也明確了相應的監管責任,對建立證券監管部門行政執法的約束機制作了規定。目前,我國公司治理結構已經出現了可喜的變化。表現在:(1)、國有股的股權結構逐步改善,股權多元化步伐加快。國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占主導地位,這是由于我國上市公司大多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有其特定的歷史因素。隨著證券市場十多年的規范發展,民營企業控股和外資成分控股的上市公司逐步增多,投資主體多元化的步伐正逐漸加快。除了改制上市以及再融資等方式,使上市公司大股東股權稀釋外,上市公司還通過吸納非國有經濟參股、控股,控制權逐步向民營企業轉移。通過股權轉讓,非流通股股權有所分散,減少了地方政府的直接行政干預,促進了政企分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日益多元化和合理化,有利于形成股東之間的制衡機制,維護中小股東的權益,為公司治理結構的規范化奠定了基礎。(2)、公司“三會”運作基本規范有效,保護流通股股東法規逐步落實。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是公司規范運行的基礎性工作。各上市公司依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建立了能夠確保股東充分行使權力、保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促進規范運作的“三會”運作機制,建立起了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各司其職、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結構,并制定了相應的議事規則。《關于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于2004年12月7日施行,其中關于分類表決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流通股股東的話語權。重慶百貨增發方案遭流通股東否決,顯示出了分類表決制度的威力,有利于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對于遏制上市公司惡意圈錢具有警示作用。(3)、獨立董事制度建立,積極作用得到發揮。各公司按照《指導意見》建立了獨立董事制度,選聘了符合要求的獨立董事,大學教授、技術專家、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占了大多數。獨立董事在對公司重大生產經營決策、重大關聯交易、對外投資、征集投票權、高管人員的選聘、各專業委員會運作等方面起到了監督咨詢作用。(4)、激勵約束機制逐步建立。
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使得股東和經營者利益的不一致而產生了委托-關系,這就要求公司必須建立良好的激勵約束機制,確保投資者在企業中的資產得到應有的保護和獲得合理投資回報。為此,不少上市公司采取年薪制、股權激勵等措施發揮經營者的積極性,促進上市公司的發展。
3、優化股權結構,是推進公司治理結構不斷完善的基礎。
按照《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的要求,規范公司非流通股份的轉讓行為,解決公司股份中尚不能上市流通股份的流通問題,吸納外資、民營資本,切實優化股權結構。
4、健全股東大會制度,切實保護中小股東權益。
從首旅股份配股議案的涉險過關,到華北制藥以股抵債獲高票通過,直至重慶百貨增發議案遭遇“滑鐵盧”,幾宗分類表決案均表現出了兩個明顯特點:一是參加表決的流通股股東比例很少,因此很難言及在流通股股東中的代表性;二是參加表決的流通股東中,機構投資者占據絕大多數,表決事項的決定權仍由機構投資者左右,此次重慶百貨增發議案遭“一票否決”更是達到極致。因此,還要進一步完善與分類表決相關的法規,為中小投資者網絡投票提供技術等方面的保證,使得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得到真正保護。
5、建立和完善股東訴訟制度。
建立股東集體訴訟制度,可以采取委托訴訟、法律援助、基金會代表等方式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建立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盡快啟動司法程序,保護股東權益。
6,加強誠信教育,做好投資者關系管理,實現公司的投資價值源泉功能。
公司要樹立“股東觀念、責任觀念和程序觀念”,加強誠信教育,積極做好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和保證公司持續穩定發展。我們公司近年專門設立投資者專線,開設的電子信箱,充分聽取投資的建議。
我們公司制訂了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時將公司信息準確披露給全體股東,保障全體股東平等的知情權;另一方面公司董事會嚴格執行授權制度,對超過股東大會授權范圍的項目投資以及年度分紅派息方案及年度經營計劃等公司重大事項都要報請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才執行。
7、避免出現“內部人”控制的情況,確保董、監事的知情權
要強調董事特別是獨立董事的的知情履責權。我們中原油氣每月定期出版了《中原油氣》,集中反映公司在過去一個月中的生產經營、財務狀況、重要會議以及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決議的執行和國家重要的政策法規情況,使全體董事、監事對公司情況能夠及時、準確的加以了解,為其決策提供依據。另外,為進一步提高董事、監事的決策水平,及時掌握證券市場的最新發展,我們還建立了董事、監事定期培訓制度,每年都組織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定期參加內部、外部培訓,通過各種形式的培訓,大大提高了決策層的理論基礎和決策能力。同時我們還建立了規范的可以追究董事責任的董事會議事規則,實行集體決策、個人負責。
8、建立獨立董事決策機制,充分發揮獨立董事作用
我們中原油氣按照《上市公司治理準則》成立了“戰略”、“薪酬”、“審計”等三個專門委員會,我們還積極吸收外部專家學者出任公司獨立董事任專門委員會主任,支持具體工作,使決策更加科學、規范、民主;參與董事會決策,為董事會提供有力的決策依據,這些措施都必將進一步提高董事會的決策水平。
9、切實充分的發揮監事會的監督職能,建立董事、高管人員的責任追究機制
監督職能是公司治理中的重要環節,為保障監事會監督職能的充分實現,我們制訂了《監事會監事分工負責制度》,另一方面公司董事會也充分保障監事對公司事務的知情權,《中原油氣》可以使監事及時了解公司信息,董事會會議也邀請監事列席,并在董事會進行重大決策之前充分征求監事會意見。監事會也充分行使獨立的監督權力,密切監督董事會和經營活動,只要發現違規苗頭,就及時預警。
建立落實董事、高管人員責任追究制度。公司按照規定明確制定董事、高管人員履行職務責任追究制度,使責權利相統一,更好維護公司和股東的利益。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12月修訂)
2,《上市公司監管法規匯編》深圳證券交易所
3,張卓元.國企改革建言[M].廣東經濟出版社,2000.
4,何浚.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實證分析[J].經濟研究,1998(5).
5,李劍銘.公司化改造以來我國企業治理結構的實證分析[J].改革.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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