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避的合理性分析論文

時間:2022-01-26 11: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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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避的合理性分析論文

一、法律規避制度價值辨析

法律規避制度是國際私法中一個古老的制度,是指在涉外民事領域,當事人為利用某一沖突規范,故意制造出一種連接因素以避開本應使用的準據法,使對其有利的另一國法律得以適用的行為。對于法律規避的效力一直以來都有很大爭議。

(一)法律規避制度中的偏見

大陸法系學者關于法律規避無效論的理論依據就是古羅馬的一句格言“欺詐使一切歸于無效”。只斥責或否定當事人的規避行為,而絕口不提其所規避的法律是否正當、是否道德的片面觀點,極不利于法律的進步和發展。

另外,籠統地說當事人規避法律都是“欺詐行為”,把“欺詐”簡單地、不講理地扣在規避當事人的頭上,不用同一概念去審視當事人所規避的法律是否正當,這種雙重標準本身就是不公平、不正當、不道德的。

(二)法律規避制度中的缺陷

從法律規避無效理論依據來看,持法律規避無效論的學者也認定,當事人的主觀欺詐,是法律規避行為的構成要件之一。因此,要判斷一個行為是否屬于法律規避,首先要判斷當事人的主觀意圖。這就涉及了對當事人內心意思的侵入,僅以對當事人內心意思的主觀判斷來認定其行為性質,違反了客觀歸責這一最基本的法律原則。

此外,既然沖突規范承認可以適用內國法,也可以適用外國法,那么,內國人為使依內國實體法不能成立的法律行為或法律關系得以成立,允許此種法律關系的國家設立連接點,并未逾越沖突規范允許的范圍,行為上并無違法性。

二、法律規避的效力判定

就法律規避而言,當事人都是利用了雙邊沖突規范的指引。既然國家制定了這種作為本國整體法律一部分的沖突規范,制定出來就是為了讓居民利用的,不能說這種利用違反了制定國的法律。至于當事人最終規避了制定國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范,而使對自己有利的準據法得以適用,這正是沖突規范指引的結果。

因此,制定國的法院以此認定和裁判,不能說沒有適用自己國家的法律。一國的法律體系是一個整體,若以當事人規避制定國實體法為由認定規避行為無效,那么,制定國的沖突規范本身是不是還適用呢?它還是不是法呢?

(一)關于法律規避的立法規定與司法實踐

按照私法自治原則,市場經濟活動及其他民事活動,應由處于平等地位的當事人自由協商決定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非基于正當的重大事由,國家不應加以干涉。

英美法系國家,法院一般不承認法律規避問題。在立法上,幾乎沒有關于法律規避制度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當事人規避內國法的行為,英美法院一般通過其他方法,如對沖突規范做出某種解釋,以排除外國法的適用。

大陸法系國家的這些理論在立法上有所體現。從20世紀30年代起,法律政策作為公共利益的代名詞開始進入包括契約法在內的所有私法領域,契約活動與國家政策緊密聯系起來,從而使私法自治的絕對原則被徹底打破,公序良俗作為與誠實信用原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契約法的一般規則得以確立。根據這一原則,契約只有在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才能夠實現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后果。

(二)關于法律規避的效力分析

一般認為,法律規避有幾個構成要件:⑴從主觀上講,當事人規避某種法律必須出于故意,也就是說,當事人有逃避適用某種法律的意圖;⑵從規避的對象上講,當事人規避的法律是本應適用的強行性或禁止性規定;⑶從行為方式上講,當事人規避法律是通過有薏改變或制造連接點來實現,如改變國籍、住所、行為地、物之所在地等;⑷從客觀結果上講,當事人規避法律的目的已達到。

筆者認為,對涉外法律規避的效力分析,應從規避主體、規避行為、規避理由以及由此引起的法律關系等方面來判定。

1.規避主體是否存在主觀上的惡意。判定當事人主觀上是否存在惡意,要看其規避當時是否想要擺脫良法善俗的規制并對其想要規避的法域的公共秩序產生特別重大的不良影響,而不能僅僅看其追求對自己有利的法律適用。

2.規避行為是否預示或促進法律的進步。既然法律有不正當的法律,則當事人規避法律的行為就有可能是正當的。只要能夠充分地判定其所規避的法律是不正當的,就可以充分地肯定其規避法律的行為是正當的,而且也說明其所規避的法律有需要改進的地方,這就也同時說明當事人的規避行為預示著或將有可能促進所規避法律的進步。

3.規避的理由是否正義。各國的法律也是它們各自主權的象征。這就要求每個國家的法院要平等地對待他國法律、尊重他國法律,只要他國法律是正當的。各國在現代司法實踐中,多以這種標準來判定當事人的規避行為是否正當、合法。這是有實踐基礎的。所以,無論內國法外國法,只要其不正當,當事人都有規避的理由和邏輯基礎。

三、法律規避之道德判斷

沖突規范也是一個國家法律的組成部分,制定它就是為了讓當事人遇到利益沖突時對法律有所選擇。沒有什么不當的問題。當然,若國家在立法上明示堵住了某種選擇,則他作出這種選擇時就可能是錯誤、不當的。但是,如果立法上沒有設置某種“安全閥”,那就是立法者的過錯,是法律的漏洞,絕不能把這一失誤歸結到規避當事人的頭上。另外,從一個國家法律體系的完整性和整體來說,司法者不能不適用同樣是法律組成部分的沖突規范。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迅速發展,國際市場的競爭日趨激烈。對于發展中的中國說,參與國際經濟合作是中國經濟發展無可避免的命運和選擇。在高法出臺司法解釋,明確涉外民商事合同糾紛適用法律的客觀背景下,如何不帶偏見,運用智慧,正確對待涉外經濟糾紛中的法律規避問題,追求法律的公平與正義,是每個法律工作者義不容辭的責任。

摘要:200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外民商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通過法律規避進行價值辨析,提出對法律規避不應一概否定。可通過對當代各國關于法律規避的立法與司法實踐,從規避主體、規避行為、規避的理由三個方面論證法律規避存在的合理性。主張規定涉外經濟糾紛中的法律規避無效,不利于國家間的正常交往和國際關系的和諧健康發展。

關鍵詞:法律規避;效力;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