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的法律防治

時間:2022-06-12 09: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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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的法律防治

摘要:近年來,我國城市生活垃圾污染日趨嚴重,就城市垃圾污染問題而言,需要法律對污染行為進行規制。本文針對我國城市垃圾污染日益嚴重的現狀,通過對我國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進行探討,試圖為我國城市生活垃圾污染法律防治工作提供些許建議。

關鍵詞: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法律對策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增長及城鎮化的發展,越來越多人涌向了城市,這為城市提供發展資源的同時,也給城市的發展帶來了不小的壓力。垃圾包圍城市成為我國許多城市發展面臨的一大難題。根據環境保護部《2015年全國大、中城市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年報》數據顯示,我國2015年生活垃圾產生量約為16816.1萬噸,已經成為重要的污染源之一。

一、城市生活垃圾的概念

城市垃圾作為城市生產生活所產生的固體廢物,歸屬于一般廢物,指在人們從事日常生活中的活動或者是從事服務于日常生活的活動,如商業活動,旅游活動和娛樂活動等,因為這些活動而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或是政策法規中視為城市垃圾的廢物,人們最常見的生活垃圾有廚房廢物、垃圾殘渣、灰塵、人畜排泄物等廢棄的物質。[1]根據我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生活垃圾按照其來源可分為居民垃圾、商業垃圾和街道清潔垃圾等,居民垃圾是指在從事日常生活活動中居民所丟棄的廢物;商業垃圾是指機關、企業事業和社團組織等單位產生的廢棄物;街道清潔垃圾來源于清掃馬路、街道路面時產生的灰土、樹枝樹葉及產品包裝物等廢棄物。大量的生活垃圾不僅影響著市容市貌,還會產生很大的危害,就我國的生活垃圾而言,其特點主要包括:第一,多樣性。隨著人們生活物質的不斷豐富,城市生活垃圾不僅包括紙類、塑料、金屬等可回收垃圾,廢棄的燈管、廢舊電池和溫度計等有害垃圾,還包括剩飯菜、易腐食品、樹葉花支等可堆肥垃圾。[2]第二,資源性。眾所周知,垃圾是被放錯位置的資源。垃圾可通過一系列技術手段獲取新的價值,變廢為寶。第三,危害性。生活垃圾的大量聚集,不但會對土壤產生污染,還會對水體和空氣產生污染,這最終又會影響到的人自身的健康,因此加強對生活垃圾污染的防治迫在眉睫。

二、我國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法律規制上的不足

目前,國內就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已構建起比較完整的法律系統,但在這些立法中還存在著很多問題,制度的不健全,程序的漏洞,嚴重影響著對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工作。就我國目前的立法而言,其仍存在如下問題:

(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效用低

20世紀90年代,我國開始嘗試垃圾收費制度,垃圾收費制度不僅可以解決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經費問題;同時有助于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實現生活垃圾資源化;最重要的是,其可以培育環境衛生服務市場,在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作用上,吸納足夠的資金推動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產業化發展和資源化利用。就垃圾收收費制度,我國立法中還存在很大了不足。首先,征收城市生活垃圾的法律依據欠缺。目前,我國關于垃圾收費的主要依據還來源于四部委聯合的《關于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該通知僅屬國家政策,效力層次低;沒有全國性的關于垃圾收費的具體法律規定?!锻ㄖ分幸幎?,垃圾處理費的具體征收辦法可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對具體的征收額度沒有明確的規定,這容易滋生政府隨意定價、亂收費等現象。其次,城市生活垃圾收費的標準較低。本應按照垃圾清理、運輸和處理過程中的成本確定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費用,但是,由于我國尚未建立完善的垃圾收費體系,這使得收取的垃圾處理費還不足以彌補垃圾處理的成本。最后,收費方式不科學合理。目前我國對垃圾費的征收方式上主要采取的是定額征收,也就是以戶或者人頭的方式來征收,垃圾排放量的多少不是計費標準。這樣的計費方式對減少垃圾排放作用不大,無法體現出垃圾收費制度的公平性。我國立法上關于城市生活垃圾收費制度的種種弊端,使得垃圾收費制度在規制廣大民眾的“扔”垃圾的行為上難以產生高效能。

(二)城市生活垃圾資源化公眾參與制度不足

城市要謀求發展,就必須通過發展循環經濟來解決日益枯竭的資源問題。將垃圾轉化為資源的過程中公眾是不可或缺的主體。但公眾參與到垃圾資源化的過程中還存在著一些問題:首先是垃圾回收法律制度的缺失。關于居民生活垃圾分類回收問題僅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中有著模糊的規定,這使得在現實生活中公眾缺乏垃圾資源化法律意識,在參與資源化的態度上并不積極。其次,公眾參與垃圾資源化管理的法律制度不足。從2007年6月的北京市六里屯事件、2009年11月,廣州市番禺垃圾焚燒發電廠事件到2012年1月北京西二旗事件,越來越多的公眾開始關注和試圖參與城市生活垃圾資源化的管理,但法律中參與主體不明確、參與途徑單一化使得公眾在參與資源化管理中往往采取抗議、游行示威、靜坐等方式來表達自己的不滿。[3]因此,就垃圾資源化的公眾參與而言,我國的法律還需要進一步的完善。

(三)政府在生活垃圾處理污染防治中的職責不明

我國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上主要采用的是政府運營模式,政府在城市垃圾污染防治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鑒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污染防治工作非常復雜,政府各部門職責明確和嚴格執法就成了污染防治工作的必要前提。但我國目前立法中對各級政府和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所履行的職責范圍并沒有具體明確規定,幾乎也沒有關于政府及政府部門間合作的相關事項,立法中僅對各政府職能部門相關的責任和義務進行了規定,并且這些規定都較為籠統,沒有具體工作內容和范圍的界定,在進行垃圾污染防治管理的過程中極易出現各個部門各自為政、互相推諉的情況。[4]以上的情形使得我國在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方面比較被動。

三、完善我國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法律規制的建議

(一)實施全面可行的垃圾收費制度

建立生活垃圾收費制度,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城市生活垃圾收費政策的實施,這樣不但能解決政府治理城市生活垃圾的資金來源問題,還可以加強我國居民的環保意識。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的完善需要做到的幾點:第一,應當完善垃圾收費制度的相關立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垃圾收費制度。以法律的形式明確我國垃圾收費制度的具體征收范圍、征收額度和征收標準。在此基礎上,政府可以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征收范圍、征收額度和征收標準等。第二,制定科學合理的收費方式。實現由定額收費向按量收費的轉化。對于城市生活垃圾按量收費需要著重考慮以下幾方面的因素:首先,要充分考慮垃圾處理的成本。如果處理成本過低,會直接影響垃圾處理商的利潤,從而影響垃圾處理的市場化。其次,要考慮各地居民的經濟收入水平。定價過高,會影響居民繳費的積極性,甚至可能出現“非法傾倒”的現象;定價過低,又會出現難以彌補垃圾處理成本的問題。

(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資源化的公眾參與制度

1.建立具體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回收制度

雖然我國目前在各城市中也有實行生活垃圾分類,但是其成果并不顯著。要盡快制訂出相關的生活垃圾分類制度來,使城市生活垃圾的分類管理有制度的保障,從而更好更有效地管理垃圾分類工作。首先,創設回收標志。政府可以要求商家在生產商品時,對那些可以回收的商品在其包裝上設置有回收的標志,這樣消費者就清楚明白那些商品是具有有回收價值的,有利于垃圾的分類回收利用。其次,宣傳提倡生活垃圾分類,實行獎懲制度。政府要加大垃圾分類宣傳力度,使廣大居民認識到垃圾分類不僅可以保護生活的環境,也可以得到實質的優惠。其次,在法律中設置相關的獎懲制度,對遵守垃圾分類的居民進行獎勵,而不遵守垃圾分類的居民則進行相關的懲罰。

2.完善公眾參與垃圾資源化管理法律制度

首先,政府可以以座談會的方式了解民眾對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意見。其次政府應當完善涉及垃圾污染防治方面的聽證制度,比如說垃圾收費價格聽證制度。在明確具體的參與主體、完善參與路徑和參與程序的基礎上,讓公眾能夠切實得參于相關政策的制定中。加大公眾的參與,使垃圾收費制度公開化、透明化。調動市民參與討論的積極性,制訂科學合理的垃圾收費政策。

(三)明確政府垃圾污染防治的管理職責

城市垃圾污染的防治工作重大而復雜,完善的立法體系必不可少,但更需政府及相關部門等做好其本職工作。這就需要進一步的明確政府垃圾污染防治的管理職責。關于細化政府具體職責的規定方面,首先應當通過立法的途徑對政府職能進行細化,以法律的形式明確政府的權力和義務;其次,還應當通過立法明確政府部門間相互合作、相互配合時的具體職權范圍。只有明確政府部門在配合時各自具體的職責范圍,才不至于出現各個部門各自為政、互相推諉的情況。[5]

作者:蘭巧麗 單位:廣東培正學院

參考文獻:

[1]陳泉生.環境法學基本理論[M].北京: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2004:13-25.

[2]石靜.我國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立法研究[J].法制與社會,2013(3):280-286.

[3]王樹文等.中國城市生活垃圾公眾參與管理與政府管制互動模型構建[J].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14(4):142-148.

[4]盧靜.中美城市垃圾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比較研究[D].東北林業大學,2014.

[5]王敬敬.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立法問題研究[J].法制與社會,2014(4):5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