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權的本質以及法律維護

時間:2022-11-17 05: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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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權的本質以及法律維護

域名(DomainName),又稱網址,即連接到互聯網上的網址,“是指與因特網上數碼地址相應的字母數字混合語符列”。域名一旦被確定,就具有了獨占性、不可更改性以及唯一性。因此更加需要一個合理有效的機制對域名的注冊、使用等行為進行規制,同時對由域名引起的糾紛進行管理。

一、域名權與商標權的關系

作為一項新興的權利,域名權的出現不過數十載。對于域名權究竟是否為一項獨立的知識產權,至今仍無定論。換言之,即域名權應為一項獨立的知識產權,或僅是商標權在網絡空間范圍內的延伸。

(一)域名與商標的聯系與區別

域名與傳統商業活動中的商標有著類似之處,即二者同樣具有易于辨識和容易記憶的商業價值。但二者在某些方面仍具有明顯差異。

首先,在唯一性上,商標依照分類注冊,在不同領域內允許相同或類似商標的存在,但域名是在世界范圍絕對唯一。域名的注冊只涉及先后性問題,不考慮使用領域與類別,使得域名成為更為稀缺的資源。

其次,是地域性的差別。一般說來,注冊商標都是由各國國內法予以保護的,域名的地域性則小的多,由于網絡連通世界的特性,每一域名在全球范圍內都是可以訪問的,這就要求注冊域名要在全球范圍內受到保護。

再次,二者在識別性方面有著很大差別。商標具有明顯易識性,消費者能夠根據圖像、文字的組合一眼辨識出商品或服務提供者。但域名進行分辨由計算機完成,由于其精確性,個別的字符的不同會導致其指向另一個毫無關聯的網站,但消費者并不當然具有如此高程度的辨識能力,這就造成了域名更容易被誤認和混淆。

此外,各國法律對于注冊商標的構成都有諸多限制,如不能使用專有名詞及地名、國家名稱等,但域名無此限制。

由此可見,域名與商標雖然有許多共性,但由于技術原因,我們不能用傳統的商標權保護模式對其進行規制,而應從當科技所及的范圍出發,對域名進行獨立的保護。同時,由于域名保護的立法模式尚不成熟,立法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參考商標權保護立法體制,盡量完善域名保護體系。

(二)域名權與商標權的沖突

實踐中,域名權與商標權可能發生的沖突通常有以下幾種:

1.域名注冊人將他人的在先商標注冊為自己的域名。對他人商標的惡意注冊,是域名權與商標權沖突中最常見立法也最完善的一類。

2.在不同領域擁有相同商標的所有權人之一將其商標注冊為域名。如前所述,商標注冊分類別進行,而域名在世界范圍內絕對唯一,就可能造成數個合法商標權人對同一域名的爭奪。此種情況下,域名注冊人對其商標享有合法權益,注冊、使用的理由正當,即使其他商標權人不能再注冊其商標,法律也很難否認注冊之合法性。其他商標權人只能另尋途徑徑保護自己的經濟權益。

3.商標的反向侵權。商標的反向侵權是指商標權人不合理地擴大自己的商標專有權,要求域名注冊人將其合法擁有的與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域名轉讓自己或放棄,以達到自己使用該域名的情形。這就形成了商標權與域名權的另一種沖突。

二、域名權的國際保護模式

雖然域名權的性質至今仍未定性,但由于域名權糾紛的日益增多,世界各國都開始對域名權進行保護和管理。各國對域名權的性質認識不同,對其的保護模式也各有特色。從世界范圍內來看,域名權的保護模式大致有以下三種較為典型:

(一)ICANN保護模式

互聯網的發展結束了政府壟斷域名的歷史,1998年開始美國政府將域名注冊、保護及糾紛管理的權力移交給一個民間非營利實體,即ICANN。ICANN的性質自成立后就從未停止過爭議,現普遍觀點認為其是一個非營利性國際組織。

ICANN并不直接針對馳名商標進行保護,而是考慮是否可能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可以認為,ICANN將域名作為商標權的一個新的適用領域而對待,客觀上將商標專用權擴大了到網絡領域。

此外,ICANN模式在解決域名與商標沖突時,同時規定了行政救濟方式和司法方式,規定了獨立存在的行政程序,與網絡方便快捷之特征相吻合。同時UDRP為起訴方挑戰被訴方提供了一種快捷而又相對經濟的機制,允許商標權人向ICANN允許的一個服務商提起訴訟,對訴訟的裁決采取專家組模式。由于UDRP規則利用行政手段解決爭議,因而并沒有剝奪當事人將域名搶注爭議訴諸法院的權利。

ICANN創立了一種被各國廣泛接受的ADR模式,并且由于其時效性和便捷性,成為許多國際范圍內域名爭端的首選方法,同時,由其指定的UDRP也成為各國域名相關立法的藍本。可以說,ICANN在域名的國際保護上做出卓越的貢獻。

(二)美國式保護模式

美國是世界上最早的域名開始保護的國家,相關立法較為成熟。美國式立法基本將域名視為商標權的一種新客體給予保護。

美國專利商標局在1998年1月提出了將域名注冊為商標的評審規則,域名注冊人可以通過商標保護法保護自己的域名。在二者競合的領域,由負責登記的NSI公司處理。從NSI的相關規定看來,較為傾向于對商標權人的保護。在域名爭議中,NSI公司并不直接決定域名的歸屬,而是通過法院判決執行。

1999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反域名搶注消費者保護法》,目的是通過規范域名行為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進而保護經營者的利益,。法案的出臺標志著美國對域名爭議糾紛解決形成了較為完備的法律調整體系,在世界范圍內具有借鑒意義。

(三)CNNIC保護模式

CNNIC是由中國科學院計算機網絡信息中心管理和領導的一個非營利性管理與服務機構。2002年3月,CNNIC制定了《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自此確立了我國的域名保護法律機制。

CNNIC將域名權視為商標權的某種延伸,立法上采取了與商標權類似的規定。如不得使用公眾知曉的國家或地區名稱、外國地名、國際組織名稱,不得使用行業名稱或者商品的通用名稱及其對國家、社會或者公共利益有損害的名稱等。同時,還將域名注冊與商標、企業名稱直接聯系,域名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國注冊過的企業名稱或商標名稱。若一域名和我國的注冊商標相同,而該域名又不為商標權人所有時,商標權人可以提出異議。

CNNIC也做出了許多特色規定,包括解決域名爭端的非訴解決模式,有助于當事人以較低成本快速解決糾紛。且此種爭議解決方式適用于與所有有民事權益的名稱或標志之間的沖突,而不僅局限于域名與商標或服務標記權間的沖突。此外,CNNIC禁止域名有償轉讓,從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域名的惡意注冊。

對于域名是否一項知識產權以及是否能夠獨立于商標權而存在,CNNIC采取了擱置不談的方法,既不否認,也不做明文規定,為立法的發展留下了很大空間。

綜上所述,目前在國際范圍內,域名的保護體制并不成熟。域名注冊和保護主要依賴于民間,沒有一個強有力的機構進行保障,此外,大部分的國內保護模式都依賴于現有商標權體制,沒有明確區分商標和域名的區別。在立法體制上,也多是借鑒URDP及WIPO《最終報告》。在爭端處理方面上也主要依賴于民間,有些方式規定了行政與司法救濟的雙軌模式,但在行政與司法結論矛盾的情況下,對效力也未作出明確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