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性質與法律特征論文

時間:2022-08-12 11: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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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性質與法律特征論文

隨著因特網在世界范圍內的迅猛發展,域名問題日趨成為人們關注與爭論的焦點。域名最初的設計目的為了方便網絡用戶之間的信息傳遞,其基本功能是確定網址、實現計算機的網絡化。盡管隨著網頁鏈接、網絡搜索引擎等技術的出現,域名作為一種網絡身份識別符號的重要地位已經有所下降,但作為一種網絡資源定位方法,其重大的社會意義與價值卻是任何人都不能忽視的,尤其是在一些域名衍生出企業“網上商標”的標識性功能之后。

一、域名的含義、性質法律特征

(一)域名的概念

關于域名(DomainName)的概念,立法上并未有統一的規定,學理界對此也有不同的理解,諸如,“域名是指與因特網上數碼地址相應的字母數字混合語符列”;“域名,又稱網址,是一個通過計算機登上因特網的人在因特網上的地址”;“域名是聯接到國際互聯網上的計算機的地址,它們是為了便于人們發電子郵件或訪問某個網站而設計的”;“域名,其實是因特網協議(IP)地址的一種容易記憶的字符串,它對應的是純數字的地址”;“域名就是指Internet用戶用以確定其在網上的位置,并與其IP地址相對應的名稱”等。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的解釋,“從技術上講,域名只是因特網中用于解決地址對應問題的一種方法。可以說只是一個技術名詞……,從商界看,域名已被譽為企業的網上商標”。

上述對域名的理解或者偏重于進行技術性闡釋,或者未能揭示出域名的獨特功能,故均有失準確。筆者認為,從法律角度來講,域名是指域名所有人擁有的用于計算機定位和身份識別的網絡地址。

(二)域名的結構及其主要類型

根據現行域名規則,一個完整的域名通常由左右兩部分構成,左邊是由TCP/IP協議種類(例如超文本網絡協議http)和萬維網代碼所構成的無識別性的通用前綴部分,右邊是由英文中的句點“.”依次隔開的頂級(一級)、二級、三級甚至四級域名代碼所構成的域名代碼部分,如HYPERLINK""(北京大學域名),HYPERLINK""(微軟公司域名)。一個域名中最后一個“.”右邊的部分稱為頂級(一級)域名代碼,最后一個“.”左邊的部分稱為二級域名代碼,二級域名代碼左邊的部分依次分別為三級、四級等域名代碼。一個域名從整體上看,從右向左、由循序降級的多級別域名代碼所組成,域名的區別性或識別性主要來于注冊人的自用域名代碼,如HYPERLINK""中的三級域名代碼pku和HYPERLINK""中的二級域名代碼microsoft等。根據現行域名管理規則,頂級域名代碼主要有二類:一類為國別域名代碼,分別對應各個國家或地區,如中國為cn,美國為us,日本為jp,中國香港為hk等;一類為類別頂級域名代碼,具體分為com(工商業實體)、net(網絡服務實體)、org(非營利組織)、mil(軍事機構)、edu(教育機構)、gov(政府機構)等。在類別頂級域名代碼下注冊的域名通常為兩級域名代碼結構,而在國別頂級域名代碼下注冊的域名通常三級或四級域名代碼結構。根據《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在中國的國別頂級域名代碼下,對應有6個二級類別域名代碼和34個二級行政區域域名代碼,前者分別為ac(科研機構)、com(工商、金融企業)、edu(教育機構)、gov(政府部門)、net(互聯網、接入網絡的信息中心和運營中心)及org(非營利組織),后者則分別對應著34個省級行政區域單位,如bj(北京)、sh(上海)、mo(澳門)等。

(三)域名的性質

關于域名的性質,即域名是否為一種獨立的權利?一直存在著較大的爭論。迄今為止,尚無一個國家的立法對此有明確規定。與立法上的不確定狀態相適應,理論界就此問題也未達成過一致意見,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幾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域名是一種商務活動標識,它與商標、商號有聯系又有區別,不能概括地說它是或不是一項單獨的權利;

第二種觀點認為,域名可以成為知識產權的客體,但目前將之獨立作為一種權利的依據還不充分。理由為:與商標等相比,域名的價值僅在于作為一種計算機容易記憶的字符串,其本身自始即缺乏顯著的區別性,其構造至今仍是一種純技術領域的問題,其標識作用主要來自于其在現實社會中的商標性使用與廣告宣傳,而非其本身單純地在網絡環境下使用的結果。

第三種觀點主張,域名是一項獨立的知識產權,可稱之為域名權,應對之予以獨立的法律保護。其理由為:域名是經過人的構思、選擇或創造性勞動產生的智力成果,其構成并非都是像通訊地址或電話號碼一樣具有機械唯一性,即使是那些創作高度很低的僅翻印公司或個人名稱的縮寫字母也有其特別的含義,與著作權、專利等傳統知識產權相比,域名構成知識產權的條件以區別性要求并不違反現有知識產權原理,故可將之歸為一種新的知識產權。

第四種觀點認為,域名不享有權利,因為法律尚未對其作出專門性規定。

按照我國法學界的主流觀點,權利的核心是利益,是一種法律可以并應當保護的利益,特定利益的存在是相應權利產生的前提與必然結果。就域名而言,由于網絡空間本身是一種資源,故域名不論是僅作為一種網絡地址還是同時作為一種網上商標,其持有人均因其而享有一定的獨立利益。所以,域名作為一種獨立的權利應當是毋庸置疑的,關鍵在于它是否屬于一種獨立的知識產權?上述諸種理解中,觀點一一概地否認了域名所蘊涵的獨立利益,觀點二否認了域名本身所具有的區別性與標識性,觀點三忽略了域名與傳統知識產權在地域性等基本特征上的明顯不同,觀點四則過分圄于現行法律的規定,故均有失偏頗。

筆者認為,域名是一種獨立的權利,但并非全部屬于知識產權的范疇,域名可分為二類:一類是不具有普通網絡用戶而非計算機所理解的識別性的域名,此類域名與傳統經濟活動中民商事主體的通訊住址或電話號碼在本質上并無二致,缺乏作為標識性知識產權受保護所需要的最基本條件——區別性(大部分域名均屬于此類),故不應歸為知識產權,而應比照住所權等進行保護;一類是具有普通網絡用戶所理解的識別性的域名(只有少數域名屬于此類),此類域名應當歸為知識產權范疇并應予以獨立的法律保護。

(四)域名的法律特征

域名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三:

(1)標識性。域名的設計與使用初衷是為了用識別性標記來區分網絡上的計算機,以方便網絡尋址和信息傳輸,故標識性應為其基本特征之一。但域名的標識性與與商標等傳統標記的標識性又有不同,后者存在有較高的顯著性要求,域名的識別則為計算機識別,只需存在細微的差別即可,體現了較強的技術性特征。

(2)唯一性。域名的唯一性是絕對的、全球性的,這是由網絡覆蓋的全球性和網絡IP地址分配的技術性特征所決定的。商標、商號等傳統標識可因行業、商品等的不同而存在不同主體擁有相同標識的情形,域名的唯一性則不因行業、商品等的不同而有任何不同。根據世界上達成的TCP/IP通信協議的規定,因特網上的每臺計算機都有一個全球唯一的統一格式的地址,即IP地址,每個IP地址對應的域名也是全球唯一的。

(3)排他性。域名的排他性是其唯一性的延伸與保證。在任一個注冊機構注冊的域名均具有全球的通用效力,同時,“先申請先注冊”的域名注冊原則保證了一個域名只能被成功注冊一次,這些使得域名必然產生全球范圍內的排他性。

二、域名與商標、商號、企業名稱的關系

(一)域名與商標的關系

域名之所以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肇始于它與商標的潛在沖突。盡管二者在標識性、排他性等方面具有一些共同點,但二者的不同仍是主要的,后者決定了二者沖突存在的必然性。二者的不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二者適用對象不同。商標是用于區別商品或服務的標識,使用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務上,并只能用于特定的商品或服務上。如我國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域名是用于解決IP地址對應的一種方法,是為了方便人們使用因特網而創設的,它并不直接與商品或服務相聯系,且不能離開因特網而獨立存在。

2、二者具有的標識性與排他性的基礎不同。商標的相互區別性與排他性是以商品或服務的相同或相似為基礎的,不同的商品或服務通常不會產生這種要求(馳名商標除外);因此,同一國家或不同國家的不同法律主體就相同商標分別享有相互獨立的權利是常見的現象。而域名則具有全球范圍內的絕對唯一性,不因法律主體、商品或服務種類、國家或地區的不同而有任何區別,不存在不同國家的法律主體就相同域名分別主張權利的可能性。此種唯一性是其絕對的排他性的基礎,并由因特網上域名系統的技術性特征所決定。

3、二者取得的原則不同。商標取得的原則主要有三種:(1)注冊在先原則,(2)使用在先原則,(3)前二者的折衷。不同的國家或地區可能采用不同的原則。而域名的注冊則采注冊在先原則,先申請、先注冊,不注冊就不能在因特網上使用,此原則為各國所普遍遵循。同時,商標的注冊機構在注冊時通常負有檢索責任,而域名的注冊機構則不負檢索責任。

4、二者的顯著性要求不同。商標的構成以具有普通人主觀上能夠判斷的顯著性為前提,否則難以起到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而域名構成的顯著性要求明顯低于商標,任何形式的不完全相同或任何程度的相似、只要計算機能夠識別即均可注冊為獨立的域名。

域名的全球唯一性等特征決定了其商業影響的全球性,域名一經有效注冊并投入使用,世界上的任何人、在任何地點或時間都可能在網上點擊到該域名,并由此進入注冊該域名的廠商網站,從而可能給其注冊人帶來可觀的商業利益。也正因如此,實踐中,一方面,企業通常將自己知名度較高的商標或商號注冊為域名,使域名成為商標或商號在互聯網上的延伸;另一方面,域名注冊人又往往會將其知名度較高的域名申請注冊為商標或商號。前者可稱為商標、商號的域名化現象,后者則可稱為域名的商標、商號化現象。對于前者,只要不存在注冊在先的相同域名,申請人的目的很容易實現;而對于后者,情況卻要復雜得多。以域名的商標化為例,域名注冊人若想使其域名發展成為商標,必須在域名設計階段及域名注冊后實施適當的步驟,如域名構成本身必須符合法律并具備商標法所要求的顯著性,域名的注冊與使用須不侵犯他人的在先權利,域名所有人須有依法將域名用作商標的使用行為等。

(二)域名與商號、企業名稱等的關系

域名客觀上具有的商業標識功能,決定了人們可將之用于廣告宣傳、產品包裝、服務標記等各種場合,并可以之表明域名所有人與特定商品或服務及其他域名使用人之間的特定關系。這一功能與商號、企業名稱、原產地標記等現有知識產權的標識性功能并無本質不同,

但與域名和商標之間的關系類似,由于域名與商號等其他標識性權利所遵循的授予、維持、管理及保護規則存在較大差異,該等差異造成不同的規則體系之間存在重復與沖突的可能,導致一方面域名申請人可能將他人的商號、企業名稱或原產地標記等傳統知識產權搶注為自己的域名,另一方面商號等傳統知識產權人也可能反向劫持(reversehijacking)他人依法注冊的知名域名,故立法上對這些情形有必要予以及時地調整和規范,否則,勢必影響到既有法律關系和社會秩序的穩定,阻礙經濟活動的正常進行,也不利于對相關權利人合法利益的保護。

三、域名的法律保護

(一)域名搶注及其規制

“域名搶注”一詞最早見諸于國內大約是在1995年底。據有關統計,到1996年,我國已有600多個著名企業和商標在互聯網上的域名被搶注,其中包括長虹、全聚德、榮寶齋、健力寶、五良液、紅塔山等。1997年《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出臺之后,發生在我國的大規模域名搶注行為才逐漸得到遏制,但域名搶注行為仍時有發生。在國外,域名搶注行為的出現還要早上幾年,其中也不乏一些極具諷刺意味的事件,如域名制度創設之初負責全球域名注冊登記的機構——全球互聯網絡信息中心(Inter-NIC)的域名就曾一度被人搶注。

所謂域名搶注(domainnamehijacking),又稱惡意注冊和使用域名,是指注冊人將他人的注冊商標、企業名稱等搶先注冊為自己域名的行為。域名搶注的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域名與商標等在管理制度及法律保護方面存在較大不同,在制度的差異為搶注人提供了可乘之機。比如商標、商號等的注冊機構在授予申請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或商號權之前通常要進行商標或商號的相同及相似性檢索,而域名注冊時,注冊機構并不對是否存在相同的商標及商號等情況進行檢索,該檢索責任由申請人承擔,這就給申請人惡意注冊及使用他人的知名商標或商號作為域名提供了機會;二是現行域名管理系統的技術局限和域名絕對的唯一性、排他性特征決定了域名空間競爭的激烈性遠遠高于商標等傳統標識。現行域名系統是以每一臺聯網主機都對應著一個獨立的IP地址為技術基礎的,與商標可因商品或服務種類之不同以及商號可因地域之不同而存在多個所有人不同,域名具有全球范圍內的所有人唯一性,故對同一個域名可能存在著很多申請注冊人,而該域名只能由一個人所有。因此,競爭要激烈得多;三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域名的潛在商業價值與“搭便車”等利益驅動心理的存在構成了搶注行為發生的基本動因。這些原因共同決定了現實中域名搶注行為的大量存在。

在實踐中,域名搶注主要表現為將他人商標搶注為自己的域名。域名搶注既有對馳名商標所有人域名的搶注,也有對普通商標所有人域名的搶注。由于馳名商標畢竟是少數且各國均普遍對之予以擴大化保護,如大部分國家或地區均通過立法、行政或司法方法確立了域名不得與馳名商標相沖突的原則。故實踐中,域名搶注更多地表現為對普通商標所有人域名的搶注。

對于域名搶注,ICANN(即InternetCorporationforAssignedNamesandNumbers,因特網名址分配公司)于1999年8月通過的《統一域名爭議解決規則》(UDRP)規定,在滿足下列三個條件時,域名注冊機構可認定某域名的注冊屬于搶注,并有權撤銷、變更和轉讓域名注冊,同時規定法院對域名爭議擁有最終的司法管轄權:(1)該域名與異議人擁有權利的某商標或服務標志相同或引起混淆的類似;(2)域名持有人不享有涉及該域名的任何權利或合法利益;(3)該域名已經被惡意注冊和使用。UDRP同時規定了惡意的具體認定標準,包括注冊域名的目的是為了向商標或服務標志的所有人或其競爭對手允諾出售、出租、轉讓該域名,為了妨礙商標所有人將自己的商標注冊為域名,為了干擾競爭對手的正常經營,或者為了獲取商業利益而故意制造混淆以吸引用戶訪問其網站等。

另外,為防止商標、企業名稱等的所有人利用其商標或企業名稱隨意威脅域名持有人及反向劫持域名,UDPR規定以下幾種情形下域名持有人依法享有域名權利及相關權益:(1)域名持有人在收到異義通知之前已經善意使用或有證據證明準備善意使用域名或與域名有關的其他名稱;(2)域名持有人雖未取得商標或服務標志的權利,但作為域名持有人,其域名已為公眾所熟知;(3)域名持有人正在合法地使用域名,該等使用非以商業盈利為目的,并且不具有誤導消費者或破壞商標或服務標志的圖謀。

(二)域名的國際、國內保護措施

1、域名的國際保護

域名因其在電子商務中的巨大商業價值而產生的法律問題,特別是與商標、商號等現有知識產權的沖突,在其產生之初即引起了有關國家或地區的高度重視。由于美國是因特網的起源國及普及程度最高的國家,故美國關于域名管理與保護的制度最為完善并代表著域名國際保護的最新趨勢。

域名系統初創于1983年11月的美國。隨著域名系統應用的推廣,1992年底,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NSF)與私營性的NSI(NetworkSolutions,Inc.網絡解決方案公司)公司簽署協議,授權NSI管理DNS的注冊和數據庫,協議從1993年1月1日至1998年9月30日。此后,美國對于域名的管理工作逐步由政府行為向私營部門的經營行為過渡。由于美國政府對域名系統的控制行為一直受到國際社會的非議,1998年10月美國組建了ICANN,并由ICANN逐漸接管NSI的注冊管理服務,ICANN遂成為現行及今后因特網地址分配和域名管理的最高權威機構。ICANN是一個非盈利性的私營組織,其主要功能在于分配IP地址,管理域名系統及提供穩定的Internet根服務器等。ICANN的目的在于確保Internet的穩定運行,促進競爭,實現全球Internet社會的廣泛參與,并通過一系列措施有效地防止了美國對它的操縱。

NSI與ICANN均將域名視為一種商標權的客體并主要通過商標法對之進行保護,對域名與商標的沖突二者均采取行政程序與司法救濟相結合的方式,不同之處主要在于NSI重點強調對搶注著名商標所有人域名行為的法律規制,ICANN對商標的域名保護則不限于著名商標,而是立足于域名的使用是否會導致消費者產生與商標的混淆及誤認。同時,WIPO作為一個全球性組織,在ICANN的運營過程中,一直在通過向其提供建議的方式發揮著巨大的作用。如為建立全球性的有效的域名糾紛處理機制,WIPO在經過廣泛和深入的磋商及協調的基礎上,于1999年4月30日公布了《因特網域名和地址的管理:知識產權問題》(簡稱《WIPO最終報告》),該《報告》就域名注冊規范程序、統一爭端解決程序及域名排他程序等向ICANN及其成員國提出了一系列建議。ICANN則采納了該報告的大部分內容,并于同年通過了《統一域名爭議解決規則》(UDRP)及其《實施細則》等多個規則,這些規則的制定與實施大大加強了對域名的管理與國際保護力度。

域名的國內保護

1997年5月30日中國國務院信息化工作領導辦公室(下簡稱“國務院信息辦”)頒布的《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和《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實施細則》(下簡稱“《辦法》”及“《實施細則》”)是目前中國域名管理與保護的基本法律依據。根據《辦法》規定,國務院信息辦是我國域名系統的管理機構,負責制定中國域名的設置、分配和管理的政策及方辦法;選擇、授權或撤消頂級與二級域名的管理單位;監督、檢查各級域名注冊服務情況。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ChinaInternetNetworkInformationCenter),作為一個非盈利性機構,根據《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負責管理和運行中國頂級域名cn。

根據《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我國目前對域名注冊實行與商標注冊類似的禁止性條款,如明確規定域名不得使用公眾知曉的國家或地區名稱、外國地名、國際組織名稱,未經批準不得使用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的全稱或縮寫,不得使用行業名稱或商品的通用名稱及其他對國家、社會或公共利益有損害的名稱;不得使用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過的企業名稱或者商標名稱;禁止域名的轉讓或買賣等。在異議程序上,《辦法》規定,當一個域名與第三方在中國注冊的商標或企業名稱相同,且該域名不為該商標或企業名稱所有人所有時,第三方才能提出異議。從確認第三方擁有商標或企業名稱之日起,各級域名管理機構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務,30日后,域名服務自動停止,該期間一切法律責任與經濟糾紛均與域名管理單位無關,相關糾紛留由司法途徑解決。上述規定全面考慮了域名與商標、企業名稱等沖突的可能性,充分借鑒了國際經驗,有利于遏制域名的搶注或惡意注冊行為及促進互聯網的健康發展,不足的是其部分規定過于嚴格,與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相背。如將自然人排除在域名申請人之外的規定違背了民商事主體法律地位平等的基本原則,一概禁止域名轉讓或買賣的規定則有違市場經濟的效益原則;同時,對域名糾紛缺乏行政性救濟措施,不利于及時、快速地解決相關糾紛。

另外,為適應域名糾紛審判實踐的需要,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出臺了《關于審理因域名注冊、使用而引起的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的若干指導意見》,該意見對域名糾紛案件的受理、管轄、案由、法律適用與“惡意”認定以及法律責任做出了原則性規定。之后,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對域名糾紛案件的案由、受理條件和管轄,域名注冊、使用等行為構成侵權的條件,對行為人惡意以及對案件中商標馳名事實的認定等,都作出了規定。該解釋明確規定了行為人注冊、使用域名行為構成侵權或不正當競爭的4個要件:一是原告請求保護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二是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音譯;或者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三是被告無注冊、使用的正當理由;四是被告具有惡意。該解釋同時列舉了4種最為常見的惡意情形:一是為商業的目的將他人馳名商標注冊為域名;二是為商業目的注冊、使用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與原告提供的產品、服務或者原告網站的混淆,誤導網絡用戶訪問其網站或其他在線站點;三是曾要約高價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這個域名獲取不正當利益;四是注冊域名后自己不使用也未準備使用,而有意阻止權利人注冊這個域名。另外,對于被告舉證證明在糾紛發生之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經獲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區別,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證明其不具有惡意的,法院可以不認定被告具有惡意。根據該解釋,法院認定域名注冊、使用等行為構成侵權或不正當競爭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權、注銷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請求判令由原告注冊使用這個域名;給權利人造成實際損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賠償損失。

上述規定充分借鑒、吸收了《WIPO最終報告》及ICANN《統一域名爭議解決規則》中的相關內容,對于促進我國域名糾紛的司法解決及有效地保護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具有積極的社會意義。在法律中尚無相關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上述意見、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出臺及實施,標志著我國在網絡領域中已設置了對商標特別是馳名商標、商號以及合法公平競爭、域名等民事權益的司法保護和相關權利義務關系的司法調整機制。并為日后的域名立法作出了有益的探索與嘗試。

根據WIPO關于域名的定義,參見WIPO《關于馳名商標保護規定的共同建議》。

常敏鄒海林《關于域名和商標沖突的若干問題》,載陶鑫良等主編《域名與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出版社2000年版第242頁。

薛虹著《網絡時代的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96頁。

黃暉《制止網上占地、網上混淆和網上聯想》,載陶鑫良等主編《域名與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出版社2000年版第112頁。

李柳杰《域名與商標的沖突及其解決》,載張平主編《網絡法律評論》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2頁。

參見邱惠君孫麗楊《域名與商標發生沖突怎么辦》,載《電子知識產權》2000年第1期。

此種觀點為國內法學界的主流觀點。

此種觀點以張平、封銳等學者為代表。

唐廣良《域名注冊環節存在的問題及國內外的相關規定》,載《電子知識產權》2000年第12期。

參見梁彗星著《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張文顯主編《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86頁等。

中國網絡風暴[N],見《電腦報》1997年10月14日。

參見孫仲夏《淺析互聯網絡域名與商標權的沖突及解決》,載陶鑫良等主編《域名與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出版社2000年版第267頁。

參見《BriefHistoryofDomainNameSystem》,HYPERLINK"cyber.law.harvard.edu/icann/workshops/la/

briefingbook/dnshistory.html"cyber.law.harvard.edu/icann/workshops/la/

briefingbook/dnshistory.html。

黃暉《制止網上占地、網上混淆和網上聯想》,載陶鑫良等主編《域名與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出版社2000年第11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