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發(fā)展研究論文
時間:2022-10-22 03: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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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經濟法曾是中國法學界的“顯學”,如今卻似乎有淪為“冷門”之勢,本文從法律秩序發(fā)展的源流角度,以法哲學的思考分析了經濟法的發(fā)展路徑和在當前的中國與西方不同地位的原因,并得出了經濟法在中國只是暫時的低谷,最終必將復興的結論。
關鍵詞:經濟法發(fā)展路徑發(fā)展前景
一導言
經濟法,作為調整國民經濟運行中的經濟關系的部門法[1],其產生的時間的與歷史背景,學術界尚存在不同的看法。楊紫烜教授認為,經濟法產生的時間是古代社會。[2]而漆多俊教授則認為,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即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只能出現在生產社會化以后的19與20世紀之交。[3]但無論如何,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在中國獲得巨大的發(fā)展,是近20年的事情。這20年來,在企業(yè)組織管理、市場管理、宏觀調控和社會保障等方面,都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規(guī),初步形成了一個有中國特色的經濟法體系。而經濟法學科,作為一個新興的法學學科,也伴隨著經濟法部門的蓬勃發(fā)展而取得了迅猛的發(fā)展。可以說,經濟法學科在20世紀80年代,成為了法學界的一門“顯學”。正如漆多俊教授所指出的,“經濟法學科在中國80年代已成為學科隊伍最為龐大、受到社會各界熱情關注的法律學科。”[4]但在進入90年代以后,特別是黨的十四大提出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來,民商法逐漸升溫,而經濟法則有由熱而冷的趨勢。在立法上,民商法立法成為熱點、重點,而經濟法立法則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冷落,包括作為經濟法基礎的經濟法綱要的立法。在司法上,從最高人民法院到基層人民法院的各級法院,都撤消了經濟審判庭,而將其原有的審判職能劃給民事審判庭。在學科發(fā)展上,民商法的研究吸引了更多人的關注,一些原來從事經濟法研究的學者也把自己的研究領域轉向民商法或是其它領域。
經濟法是一門新興的、發(fā)展中的學科,在發(fā)展中遇到這樣的問題,是完全正常的。對于這些問題進行反思,有助于中國經濟法從理論到實踐的新的突破,使之進入一個新的發(fā)展階段。而這樣的反思,首先就應該從哲學的角度入手。“任何階級和學派的法學都以某種哲學作為其理論基礎。”[5]在法學的發(fā)展路徑背后,必然存在著哲學的源流。而過去的中國經濟法研究,正是過分突出了經濟學色彩而忽略了哲學,本文將試圖從哲學的層面來思考中國經濟法發(fā)展的問題,對于改變經濟法學在哲學上的“貧困”現狀做出一次新的嘗試。
二文明的主線
人性是什么?人性本善還是本惡,人是利己的還是利他的?這是一個令古今中外無數智者魂牽夢縈、上下求索的命題,也是一個至今也無法得到徹底的破解的“斯芬克斯之謎”。霍布斯認為,人就好像一架由各種部件組成的可以運轉的生命機器,人所做的一切,都服從機械運動的客觀規(guī)律,即趨利避害,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滿足。[6]而盧梭卻認為,自然人完全按照本能的秉性行事,自愛心與憐憫心是兩種并行不悖的自然情感,原始的自愛心將會產生出對他人生命的關照、對周圍人的憐憫和愛護。[7]如果人的本性是利己的,那個人的發(fā)展、個人利益的實現就成為了人類活動的本質目的,而群體、社會、國家也就成為實現個人利益的手段。因此,強調人的利己性,就產生了個體主義,宣揚個人對于社會的優(yōu)先性。而如果人在本性上是利他的,那么,通過理性的指導,人類就可以追求社會整體利益的最大化,而個人利益只是在追求整體利益的過程中合理的實現。因此,強調人的利他性,就產生了整體主義,將社會整體置于最高地位,要求個人無條件地服從整體。而馬克思則指出,人性具有自然屬性與社會屬性兩種屬性,其中社會屬性是本質屬性。所以,利己與利他并存于人性之中,個體主義與整體主義都有其基礎。而人的個體意識也不是從來就有的,而是在人類的社會生產與社會的歷史過程中逐漸產生的。[8]而在此后,個體意識逐步發(fā)展,然后又從個體回到整體。也就是說,人類從整體中抽出了個體,又從個體聚合到整體,個體主義與集體主義成為了人類文明演進中的一條循環(huán)的主線。正如德國法學家柯勒所指出的,個體主義與整體主義的交錯是文明生活的主要杠桿,法律原則應符合個體主義與整體主義這兩種趨向的運動。[9]縱觀法律發(fā)展史,這一杠桿的作用有著相當明顯的體現,圍繞著這條主線,法律也在不斷的循環(huán)發(fā)展。
三法律的循環(huán)
法律不是從來就有的,這是得到了廣泛認同的觀點。在生產力水平極其低下的原始社會,沒有國家與階級,自然也不存在法律。但這時的人類社會,仍然有最基本的行為規(guī)范。例如,在原始社會,失去勞動能力的老人,便不再獲得食物,而是被吃掉或是送去荒野等死。又例如達爾文的考察發(fā)現,當土人的小孩不慎把一筐海膽掉進海里時,他所受到的懲罰將是被扔下懸崖,活活摔死。這些今天看來殘忍和野蠻的規(guī)范,之所以能夠存在,就在于它能夠在人類誕生之初維護整體利益,使整個人群得到生存與發(fā)展。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初始的人類社會雖無法律,但其規(guī)范仍是整體主義的,個體無足輕重,連生存權都無從保證。隨著生產力的發(fā)展,在剩余產品的基礎上產生了私有制,個體意識隨著私有制的出現而覺醒。同時,法律也出現了。個體意識與法律的發(fā)展,在東西方世界走上了一條不同的道路。
在西方文明的源頭-古希臘,哲人普羅塔哥拉以一句“人是萬物的尺度”喚醒了人類的個體意識。“從早期的部落時代流傳下來的一個觀念認為,個人對于國家是無足輕重的。古代世界普遍接受了這個觀念。可是到了希臘,它被個人在國家中享有自由權利的觀念代替了,個人出于自由意志為保衛(wèi)國家而戰(zhàn)斗。”[10]個人是自由的,個人具有自由意志,這就決定了個人不是集體中機械式的工具,而是一個獨一無二的萬物之靈,應該享有上帝賦予的權利。但這時,個體享有的權利還相當少,只是整體的力量不能像過去一樣任意施加于個體。
從古希臘前進到古羅馬,羅馬市民與外來人的交往的擴大,產生了萬民法。為什么來自其他城邦的人要遵守本城邦的法律?為什么不同的城邦制定的萬民法可以通用?這顯然不是基于某個城邦的整體利益,而是基于人之所以為人的本質屬性。因此,個人意識在古羅馬得到了進一步的發(fā)展,為了保障個人的權利與自由,也就產生了發(fā)達的民商法。民商法秩序以自由、公平為原則,追求形式正義,有較強的個體主義色彩。但實際上,羅馬法為羅馬公民提供的、用以對抗國家的名義的行為仍微乎其微。[11]并且個人自由只有在法律的前提下才能夠存在,而法律是平等約束一切人的。[12]這說明,在古羅馬時代,個體意識尚未發(fā)展到個體主義,古羅馬的民商法秩序仍然是以整體主義為主,只是開始了向個體主義的過渡。
在整個中世紀,由于宗教神學和封建專制的影響和壓迫,個人完全從屬于上帝而喪失其獨立性,個體性微不足道。在法律秩序上,也是教會法的一元專制。頭頂著神的光環(huán)的整體無情地禁錮著帶有原罪的個體。“個人把自己完全融化并沉浸在共同體之中了-這個共同體是一個大一統(tǒng)的有機體,在這個有機體中,每一個成員都有自己的一份工作,都要履行自己的職責。因此,個人的生存并不僅僅是為了自己。個體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落在個人身上的責任,即:他應做出的貢獻。”[13]文藝復興曙光照亮了中世紀的漫漫長夜,個人被重新發(fā)現了,隨著人本主義思潮的勃興,個體意識再次得到強化。到了17、18世紀的啟蒙思想家那里,個體意識發(fā)展到極端,形成了個體主義。“個體主義在文藝復興時代第一次得到充分的發(fā)展,此后逐漸成長和發(fā)展為我們所了解的西方文明。”[14]這種變化在法律上的反映則是羅馬法的復興,羅馬法幾乎被整個歐洲所接受。作為資本主義社會第一部民法典的《法國民法典》以羅馬法的《法學階梯》為基礎,而作為繼《法國民法典》之后影響最大的一部民法典的《德國民法典》則以羅馬法的《學說匯纂》為基礎,民法法系的形成,其法學理論基礎與體系基礎是羅馬法。[15]這種羅馬法的復興運動最終形成了高度發(fā)達的民商法秩序,在這種秩序中,個人利益被放在最高的地位。個體權利是使社會服從于道德法律的手段,社會的目的僅在于滿足個人的需要,保護個人的權利,使個人能去追求自己的利益。[16]正是這種以個體主義為核心的民商法秩序,以它的個人本位與自由競爭有效地適應了新興的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促進了生產力的,極大地推進了資本主義社會的發(fā)展。這時,“在經濟領域方面,人們所崇尚的理想目標模式是:個體自由的經濟秩序;個體經濟效率;個體經濟權利、地位的公平;以及由上述各方面構成的正義。人們相信通過制定新的資產階級民商法,便可達到該種理想目標。”[17]
然而,世界的發(fā)展并非人們可以完全把握,曾經被認為完美的民商法秩序在新的時代遭到了挑戰(zhàn)。“這個曾經仿佛用法術創(chuàng)造了如此龐大的生產資料和交換手段的資產階級社會,現在像一個魔法師一樣不能再支配自己用法術呼喚出來的魔鬼了。”[18]科技的進步、生產的社會化,使得自由市場的缺陷逐漸暴露出來:不正當競爭和壟斷造成了市場障礙,使市場機制不能充分發(fā)揮作用;市場的唯利性造成了一些關系國計民生的領域無人進入,公共物品無人提供;而市場調節(jié)的盲目性與滯后性,造成了經濟結構比例失調。這些市場缺陷,導致了經濟危機的產生。自1825年英國爆發(fā)第一次經濟危機以來,資本主義社會頻繁出現周期性的經濟危機,并愈演愈烈,以至于出現1929-1933年的世界性經濟危機,對生產力造成了極大破壞。為了應對生產社會化帶來的挑戰(zhàn),人們開始重新思考個體與整體的關系。傳統(tǒng)的個體主義發(fā)生了動搖,整體主義再次上升到重要位置。德國法學家耶林就認為,法律應重視社會利益,個人原則與社會原則應求得平衡;美國法學家龐德更是認為,20世紀的法應是“社會性的法”。[19]整體主義的復歸的法律體現,便是社會本位法-經濟法的勃興。“經濟法理念比民商法理念更加鮮明地體現了法理念的社會化新時代特征……人們相信它可以克服或緩和由生產社會化和壟斷引起的個體與社會的矛盾沖突和傳統(tǒng)法理念的混亂,能夠建立新的理想的社會經濟生活目標模式。”[20]正是因為經濟法能夠協(xié)調個體經濟公平與總體經濟公平、個體經濟效率與總體經濟效率、個體利益與社會整體利益,能夠有效地解決生產社會化帶來的問題,因此在西方國家得到了蓬勃發(fā)展,尤其是戰(zhàn)后,社會本位的經濟法秩序得到確立。在經濟法秩序確立之后,西方社會的法律走過了整體-個人-整體的循環(huán)。
四東方:不同的道路
在東方,尤其是古老的中國,個體主義與整體主義的循環(huán)運動并未出現,而是一脈相承的整體主義。自從漢武帝“廢黜百家,獨尊儒術”以來,儒家思想就在中國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取得了統(tǒng)治地位,法律也不例外。儒家的人性觀是性善,因此人可以通過道德的完善來達到利他而不利己,以合乎整體利益的要求;儒家的倫理觀是以忠孝為核心,強調個體對國、家的絕對服從。在這種思想指導下,個人沒有獨立人格,社會卻可以支配一切。[21]這種思想反映到法律上,就是“諸法合體,民刑不分”的法律體系,可以稱為刑法秩序,屬于絕對的整體主義法律秩序。政治上、法律上、思想上的專制的配合,導致中國形成了超穩(wěn)定的封建社會,個人被淹沒在整體的大海之中,個體意識根本無法萌芽.轉在這種超穩(wěn)定的社會結構被打破之后,中國歷經了上百年的屈辱與斗爭才結束了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歷史,進入一個新的社會-社會主義社會。但是,“1949年以后,在中國建立的是總體性社會(Totalisticsociety)。”[22]在計劃經濟調節(jié)下,經濟個體-企業(yè),被緊緊的束縛在整體計劃之下;在大一統(tǒng)的政治體制下,個人被緊緊地束縛在單位、組織之下。很長一段時間中,個體意識仍是無法發(fā)展,“在應該出現‘公民意識’的位置,當時樹立的是‘馴服工具論’與‘雷鋒精神’,以要求民眾無條件服從國家安排,做一顆‘螺絲釘’,隨著國家機器的運轉而運轉。”[23]此時的中國社會,被控制在整體主義的行政秩序當中,連法律秩序都無從談起。直到70年代末80年代初,經歷了‘’浩劫的中國,決定實施經濟體制改革與政治體制改革。在經濟上,國家的直接干預大大減弱,而以宏觀調控為主;在政治上,行政手段逐步減弱,法律意識增強。在這樣的背景之下,中國經濟法得到了很大發(fā)展,經濟法學也驟成“顯學”。
同樣是經濟法的興起,在東西方背景卻有很大的區(qū)別。在中國,經濟體制的最大問題仍然是市場機制的不健全,經濟法是為市場機制的建立“保駕護航”;而西方國家所要解決的則是市場本身的固有缺陷,經濟法是為了解決這些缺陷。中國是長期的整體主義社會向個體主義過渡的轉型期,而西方卻已經歷了整體主義與個體主義的循環(huán)。這樣的不同背景,就決定中國經濟法的發(fā)展,還必須經歷一個反復的階段。
“1998年的中國學術思想界,最值得注意的景觀之一,就是自由主義學理立場的公開言說。”[24]作為一個向市場經濟過渡的國家,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必然使個體意識得到蓬勃發(fā)展,并上升到個體主義、自由主義這樣的層面,柏林、哈耶克等成為了中國學術界所推崇的人物。而哈耶克這樣的自由主義學者就認為,市場經濟下只要通過民商法保障形式公平即可,而無須通過經濟法來追求實質公平。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市場規(guī)制都無必要,市場會自己做出調節(jié),市場是公平的。在這樣一種個體主義、自由主義思潮的引導下,中國法學界的重心也就開始向民商法這一以個體主義、自由主義為核心的法律傾斜,經濟法自然從“顯學”淪為了“冷門”。可以說,中國現在正處于一個個體主義的“補課”時期,正在補上西方在18、19世紀的發(fā)展階段,即循環(huán)中整體-個體的階段。民商法成為法治建設的中心也是符合了循環(huán)的主線的原則。
五結語
處于“補課”期間的中國,經濟法只是暫時的低谷,在這個過程結束之后,經濟法將會在中國有一個復興的過程。當代世界,兩種經濟體制已趨于融合;在政治上,西方國家打出了“第三條道路”的旗號,吸收了社會主義的一些經驗;在法律上,也必然有一個趨同的過程,經濟法在西方的發(fā)展,證明了其符合現代經濟發(fā)展的要求,因此走向現代市場經濟的中國,也必然將會確立起經濟法主導的法律秩序。但是,這種必然性并不意味著經濟法學者應該消極地等待這個時候的到來,而是應該通過對過去經濟法發(fā)展的反思,對經濟法進行更深入的研究。特別是在中國剛剛加入WTO這樣一個背景之下,更應該思考民商法秩序對中國的影響,如何以經濟法去解決民商法秩序的弊端,去應對不公平的國際經濟舊秩序的挑戰(zhàn)。只有這樣,才能使現在的中國少走西方市場經濟初期的彎路,使未來的中國以其先進的法律秩序領先于世界。
參考文獻:
[1]參見沈宗靈:《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444頁。
[2]參見楊紫烜:《經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8頁。
[3]參見漆多俊:《經濟法基礎理論》(第三版),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44頁。
[4]漆多俊:《經濟法基礎理論》(第三版),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417頁。
[5]沈宗靈:《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7頁。
[6]參見張志偉、歐陽謙主編:《西方哲學智慧》,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00頁。
[7]參見張志偉、歐陽謙主編:《西方哲學智慧》,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01頁。
[8]參見陳興良:《刑法的價值構造》,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45頁。
[9]參見沈宗靈:《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03頁。
[10][美]伊迪絲·漢密爾頓:《希臘方式-通向西方文明的源流》,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9頁。
[11]陳興良:《刑法的價值構造》,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50頁。
[12]參見[英]彼得·斯坦、約翰·香德:《西方社會的法律價值》,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174頁。
[13][前蘇]A·古列維奇:《中世紀文化范疇》,浙江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86頁。
[14][英]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21頁。
[15]參見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7頁。
[16]陳興良:《刑法的價值構造》,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59頁。
[17]漆多俊:《經濟法基礎理論》(第三版),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62頁。
[18]馬克思、恩格斯:《共產黨宣言》,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29頁。
[19]漆多俊:《經濟法基礎理論》(第三版),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1頁。
[20]漆多俊:《經濟法基礎理論》(第三版),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62頁。
[21]參見梁治平:《尋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諧-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10頁。
[22]朱學勤:《書齋里的革命》,長春出版社1999年版,第365頁。
[23]朱學勤:《書齋里的革命》,長春出版社1999年版,第366頁。
[24]朱學勤:《書齋里的革命》,長春出版社1999年版,第38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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