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公司制改革產權問題研究論文

時間:2022-11-23 09:24:00

導語:國企公司制改革產權問題研究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國企公司制改革產權問題研究論文

摘要:國有資本權利主體的特殊性及其產權關系的復雜性,決定了產權改革問題仍然是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革中具有理論和實際價值的重要問題。對產權問題的認識首先是科學、正確地理解“產權清晰”的基本含義,其次是認識產權改革在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革中的作用。在由國有企業改造而來的公司中,國有資本產權清晰的關鍵在于法律對國有股權主體權利、義務和責任的規定是否明確;法律對公司權利、義務和責任的規定是否明確。這不僅是建立規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前提,而且也是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得以發揮其作用的重要條件。

關鍵字: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革產權產權清晰產權改革

在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革中,國有股權主體設計和創制的困難最易引起人們的重視,也容易被理解為是操作上的問題。但這歸根到底是由國有資產權利主體的特殊性及其產權關系的復雜性所決定的,因此,產權改革仍然是國企改革中具有理論和實際價值的重要問題。

對產權問題的認識至少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如何科學、正確地理解“產權清晰”的基本含義,二是如何認識產權問題與國企改革的關系。筆者的觀點是,產權清晰就是在現代企業形態管理和經營國有資本的過程中,國有資本管理經營系統中各機構作為國有資本的產權主體(投資主體,經營主體)必須同時是權利主體、義務主體及責任主體。而產權清晰對于國有企業通過公司制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轉換經營機制,提高效益,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一、什么是產權?從目前國內學者的諸多論述看,應當說這一概念使用的范疇相當寬泛,但凡提及財產或財產權利問題,特別是在討論國有企業改革中的所有制、所有權、經營權等問題時,總會出現對這一概念在不同學科領域內、在不同意義上的使用。單就法律角度而言,我國法學界對產權的認識就各不相同:如認為產權是所有權;產權是物權;產權是經營權;產權是有關財產的一切權利,包括所有權各項權能、現代經營權以及知識產權等〔1〕。

從西方產權經濟學派對產權理論的研究來看,R.H.科斯的《社會交易費用問題》、H.登姆塞茨的《關于產權的理論》及A.A.阿爾欽的《產權:一個經典注釋》等產權學派的代表作均對產權的定義及其功能作了概括和論證〔2〕(P.97、P.166)。由于財產運行制度本身的特點,產權學派的研究及其結果不僅僅局限于經濟學領域,而是深入到了法學領域〔3〕。如果以筆者的粗淺認識對產權經濟學家的觀點作一簡單的綜述,那么,產權是具有明確歸屬的財產在運用中形成的一系列權利,它可以按效益最優原則進行不同安排,而這種安排將影響處于其中的不同主體的行為方式,因此產權是現代社會資源運用的規則。

進一步的問題是,何為產權清晰?在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產權清晰是作為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提出的。實際上,這是將產權理論運用于企業制度分析的結果。按照產權經濟學家的觀點,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價格)機制運轉的前提是“交易人必須對所要交換的物品有明晰的和專一的可以自由轉讓的權利”〔4〕(P.5),而當企業作為價格機制的替代物出現時,對資本的良好及高質量經營管理的動力,來源于經營者對財產的關切度,由于產權(權利)的界定和安排在經濟交易中的重要性〔5〕(前言P.4),因此經營者對財產的關切度又直接取決于資產產權的清晰度,即所謂權利的安排和界定的明確程度。既然問題已經細化到了對運用財產的主體的權利安排和界定,應當說,問題就已超出了經濟學范疇而進入了法學研究的領域。因此,如果用法律語言來表達上述觀點,筆者認為,產權是因財產的存在及利用而產生、并由法律認可和保護的不同主體對財產享有的一系列權利的總稱,產權體現了財產所有權人在有效利用其財產過程中所形成的、由法律調整的諸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責任關系。據此,筆者得出以下結論:

1.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任何一種財產的有效利用,都離不開法律對財產管理和運營過程中所形成的不同主體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確認和調整。建立在深化國有資產產權改革基礎之上的法律規范,是提高國有企業管理和經營水平的基礎和保障。

2.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任何產權主體的權利、義務、責任都是高度統一的,產權的安排,即產權模式的選擇及法律對各產權主體權利、義務、責任的規定,對主體的經濟行為有著最直接、最重要的影響,這已經為私有財產運用的情形所證明。根據我國憲法及有關法律對國家所有權的規定〔6〕〔7〕〔8〕,考察國有企業管理和經營的現狀,所謂產權不清并不是指國有資產的所有權主體不明確,而是指國有資產在具體管理和運營過程中,沒有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的要求(即沒有按效益最大化的要求),形成具有明確的權利、義務、責任的產權主體,或者是改革過程中雖形成了產權主體,有關法律也對其權、義、責作了規定,但由于眾所周知的原因,產權主體在實際上是權利不明、責任不清,國有資產在實際上處于無人負責的狀況,即所謂產權主體“缺位”。因此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產權清晰就是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以現代企業形態管理和經營國有資本的過程中,國有資本管理經營系統中各機構作為國有資本的產權主體(投資主體,經營主體)必須同時是權利主體、義務主體及責任主體。

二、行文至此,筆者認為應當指出法學界在股權和公司法人權利的性質及其與國家所有權的關系問題討論中所陷入的某些誤區。自我國法律確立國有企業法人地位開始〔9〕,為了明確企業與國家的關系,關于國有企業法人對其所運用的財產是否享有所有權的爭論就隨之展開。在股份制試點初期中,由于對公有制的多種法律實現形式在理論上沒有形成統一認識,人們對公司制度運用于國有企業而導致國家對企業財產的所有權轉換為國家股權和公司法人權利存在不同看法。一部分人認為,國有企業的公司制改造將使國家喪失對這部分企業財產的所有權,從而瓦解社會主義公有制,于是在經濟學界開始了股份制姓“社”姓“資”的討論,而在法學界,股權和公司法人權利的性質則成了熱門話題。迄今為止,學者們并未就兩權的性質達成共識。但筆者在研究過程中卻感覺到一種潛在傾向:即似乎如果在理論上不承認股權或公司法人權利具有所有權性質,公司中國有資產的產權就不明晰。對此筆者不敢茍同,理由如下:

1.在公司形成及運轉的過程中,投資者的所有權向股權和公司法人權利的轉換,不僅形成了公司制下特殊的產權關系,即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而且使公司法在對這種權利義務進行界定的過程中形成了股權與公司法人權利之間極其密切的、不可分割的聯系。這不僅是我們認識和理解公司制的前提或基礎,也是公司法之所以對股權和公司法人權利做出這樣或那樣規定的原因。因此,一定要將相互聯系的一系列產權分開、定性的作法是值得切磋的。

2.投資者的所有權在公司中必然轉換為股權與公司法人權利,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但這一轉換首先是基于投資人作為所有權主體追求其財產更有效運用的意志,同時,這一轉換的程度,即公司法對股權和公司法人權利的具體規定及其發展變化自始至終要受到這種意志的制約。正是由于對投資效益的追求,所有權轉交公司不僅以公司定期向投資者支付其收益的大部分為代價,同時還必須以保持投資者對公司活動的有效制約為條件,否則,投資者勢必因其利益得不到保障而放棄向公司投資的財產運用方式,所謂公司或公司法人權利就將無從談起。其次,投資人所有權在公司中轉換的結果,必然是股權與公司法人權利的相互獨立與制衡〔10〕。再次,從公司法對股權和公司法人權利規定的具體內容上看,盡管學術界對股權和公司法人權利的性質尚存不同看法,但仍可肯定,股權是在新的經濟條件下由傳統所有權轉換而來、又與之不同的新的財產權利,其中股東對證券化股份的占有和處分權及共益權尤為突出地體現了股權中所包含的符合時代精神的創新因素,標志著股權在總體上對傳統所有權的超越;而對于公司法人權利而言,無論學者們如何認識或解釋其中所包含的所有權屬性,“一物一權”的大陸法系傳統所有權觀念從一開始就注定這種解釋將陷入自相矛盾。因此除非對大陸法系傳統所有權觀念及學說進行變革,否則股權或公司法人權利皆不能被納入大陸法系傳統所有權的范疇。

3.20世紀以來,隨著市場經濟、特別是證券市場的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權利逐漸向能夠控制公司經營的大股東及經營管理階層集中、公司越來越脫離股東走向獨立的現象也引起了不少學者的關注。從國內一些論著對國外資料的引證,我們可以了解到這一點〔11〕(第5章)。但是國外學者的研究對各國公司立法的意義并不體現為在公司法中以文字形式確認公司法人享有所有權或股權是什么性質的權利,而主要表現為對上述現象所引起的股東與公司關系的變化進行調整,即補充和完善公司法,修正公司法對股東和公司(以董事會為代表的經營管理階層)之間的權利、義務、責任的具體規定,特別是補充大量的強制性規范。例如:對大股東表決權的限制,對經營管理階層責任的強化,在特定情形下否認公司法律人格等。一句話,通過不斷協調股東與公司的關系,使其在新的經濟條件下達到新的平衡,進而使公司作為財產運用的重要工具繼續保持其旺盛的生命力。盡管在學術界對股權和公司法人權利的性質存在不同的學說,但這并不影響公司產權的清晰綜上,我們不妨從產權的角度將投資者所有權、股權及公司法人權利作為一項財產在運用中產生的一系列產權主體及產權關系看待;從公司法的角度將法律對股權和公司法人權利的具體規定理解為法律對不同產權主體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調整。那么,結論就是,在由國有企業改造而來的公司中,國有資本產權清晰的關鍵不在于公司法中是否明確規定股權或公司法人權利的所有權性質,而在于法律對國有股權主體的規定是否明確、法律對國有股權主體以及公司的權利、義務、責任的規定是否明確。

三、在討論了產權及產權明晰的基本含義之后,再進一步的問題是,國有企業產權改革的含義是什么?它在目前的國有企業改革中占有什么樣的位置?

勿容置疑,由于公司制運行受阻,國有企業及其改革也面臨困境,人們對產權問題的討論和產權改革在企業改革中的作用產生懷疑?!敖鼛啄陙?,每當人們提及產權制度改革還要深化時,就有人出來善意地提醒:產權的變革不是唯一的,關鍵還在于轉換企業的行為機制”〔12〕。這里,人們顯然注意到了,由于企業經營機制沒有改變而帶來的企業行為的不合理、企業經營效益低下、銀行呆帳壞帳增加、國有資產流失等諸多需要解決的問題。那么如何才能改變企業經營機制?這里首先要搞清,企業經營機制取決于哪些因素。應當說,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所概括的“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對此作了明確回答。即總起來看,在以公司制作為國有企業改革的基本法律形態的前提下,企業經營機制能否轉換取決于企業是否具備上述四個方面的要素。但是,由于我們在前文提到的國有資產的特殊性,就必然地導致上述四個方面在邏輯順序上的不同:

首先,國有資產所有權的行使只能通過國家機構(或其授權機構)的活動來體現和實現,因此造成了國有資產管理和經營過程中必然存在多層次、不同性質的經濟關系,這使國家在管理、經營國有資產中所形成的產權關系較之其他形式的產權關系更加復雜。

其次,國有資產產權的特點還在于其產權關系清晰在經濟體制及法律制度上的困難。迄今為止的歷史證明,社會為私有財產的占有和有效利用提供了一個相對有效的體制及法制的空間,“交易人必須對所要交換的物品有明晰的和專一的可以自由轉讓的權利”〔4〕(P.5)已經體現為一整套完善的法律制度。但對國有資產則不然。由于所有權主體的特殊性,國有資產所有權的行使方式與國家對經濟的管理體制有著極為密切的聯系,在否定商品經濟的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下與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所形成的國有資產產權關系是截然不同的,而在不同的產權關系下,各主體的行為機制(包括行為的方式、目標等)也完全不同。

上述兩方面的理由,意味著“產權清晰”在決定企業經營機制能否改變的四個要素中具有至關重要的地位:要做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首先必須選擇產權關系模式,其次要明確產權主體,再次要明確各產權主體的權利、義務、責任。對國有企業而言,這幾個“明確”所涉及的不僅僅是以法人治理結構為核心的公司制度本身,還涉及對舊的國有企業、管理體制的變革。應當指出,在確定采用公司制的產權模式對國有企業進行改革的前提下,必須及時對舊的國有企業管理制度和政府職能進行改革,否則,后者對前者的制約有可能導致改革的失敗。目前的情況是,一方面,已經為我們所熟悉的舊的國有資產管理模式正在被拋棄;而另一方面,國家所有權主體進入市場,以現代公司的形式(資本經營的方式)管理、經營國有資產的方式所要求的宏觀及微觀環境,包括法律制度環境的建設仍處于探索之中。由于新的適應公司制的國有資產產權關系沒有建立起來,導致了微觀放開搞活與國家宏觀管理的矛盾、先進的公司制度與落后的企業管理體制和政府管理手段之間的矛盾,由此表現出國有資本“無人負責”、低效運營、乃至大量流失等,也就不足為奇了。因此,這里關鍵仍在于認識產權清晰對產權主體行為方式的影響作用,而其他的改革措施只有在此之下才能充分發揮作用。正如中共中央十五屆四中全會《關于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所指出的那樣: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改革是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環節,“要按照國家所有、分級管理、授權經營、分工監督的原則,逐步建立國有資產管理、監督、運營體系和機制,建立與健全嚴格的責任制度?!币虼斯P者認為,以公司為基本法律形態,建立健全與公司制相適應、并使之能正常運行的宏觀經濟體制環境,仍是當前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革的關鍵環節。而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在現代企業制度條件下,擬制出合格的公司投資者(股東),解決包括股權主體在內的國有企業產權主體缺位的問題仍然是重中之重。具體來說,應當是如何圍繞管理、運營和監督三個環節,建立有效的國有資產管理運營機制。而從法律角度講,有效的國有資產管理、營運、監督機制必須建立在法治的基礎上,它是一種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法律制度適用的結果;同時,有效的國有資產管理、監督、運營機制必須建立在產權主體權利、義務、責任統一的基礎之上。因此目前迫切需要集中力量研究和解決國有投資主體(股權主體)的設計和創制、國有資產管理、營運中的個人責任等重要理論和實踐問題。而這一系列改革的同步進行,不僅是建立規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重要條件,而且也是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得以發揮其作用、最終轉換企業經營機制、提高企業經營效益的前提。

「參考文獻」

〔1〕謝次昌、王經修,關于產權的若干理論問題[J],法學研究,1994(1);唐海濱。有關法人法權的幾個有爭論性的問題[J].中國法學,1994(4)。

〔2〕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產權學派與新制度學派譯文集[C],上海: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3〕[美]羅伯特·考特、托馬斯·尤倫,法和經濟學[M],張軍等譯,上海: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4〕張軍,現代產權經濟學[M],上海:上海三聯書店,1991。

〔5〕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產權學派與新制度學派譯文集[C];R.H.科斯,社會成本問題[M],上海: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6〕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Z],第2條。

〔7〕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Z],第5條。

〔8〕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Z],第73條。

〔9〕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Z],第2條。

〔10〕徐曉松、康德琯,論公司法對國家股權的規范[J],現代法學,1992(16)。

〔11〕王利民,國家所有權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1。

〔12〕康德琯、林慶苗,國有企業改革的經濟學與法學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