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學方法論探討論文
時間:2022-11-23 09: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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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法論基本問題
方法,一般是指人們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方式、途徑、手段和規(guī)則的總和。方法總是作為一個系統(tǒng)而存在的,一般包括目的方向選擇、途徑選擇、策略手段選擇、工具選擇以及操作程序選擇等五個層面的方法。1
方法是人們實踐活動的產(chǎn)物,并隨著人類實踐活動的發(fā)展而不斷發(fā)展。方法按其適用的領域和層次可分為三類:哲學方法、一般科學方法和具體科學方法。具體科學方法是適用于各門具體科學的特殊方法,它一般僅在本學科或相臨學科領域內(nèi)適用。一般科學方法是適用于諸多學科領域、帶有一定普適性的方法。哲學方法是適用于人類活動一切領域的具有最高普適性的方法。2
方法論是關于方法的理論,它所研究的主要問題包括方法的內(nèi)在結構、方法的本質(zhì)與特征、方法的來源與發(fā)展、方法的分類、方法的功能評價以及方法的選擇與運用等一系列最基本的問題。3
與方法的分類相對應,方法論也可分為三個層次:哲學方法論、一般科學方法論和具體科學方法論。三個層次的方法論之間是一種對立統(tǒng)一的關系,它們既互相區(qū)別、互相聯(lián)系又互相影響、互相補充。哲學方法論在最抽象的層次上研究思維與存在的關系,對人類的活動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一般科學方法論是對哲學方法論的具體化,它在哲學方法論的指導下研究一般科學方法的基本問題。具體科學方法論又是對一般科學方法論的具體化,它在哲學方法論和一般科學方法論的指導下,研究本學科方法的基本問題。哲學方法論可以吸收一般科學方法論的新成果,一般科學方法論也可以吸收具體科學方法論的新成果。三個層次的方法論渾然一體,組成更為深層意義上的方法論體系。
稅法學方法論屬于具體科學方法論,它所研究的是在稅法學研究中所使用的方法的最一般的問題。稅法學方法論需要在哲學方法論和法學方法論的指導下,結合稅法學自身的特點與需要來建構。它所研究的主要課題是稅法學方法的結構、特征、來源、分類、功能評價及其選擇與運用等最基本的理論問題。
二、研究稅法學方法論的意義
稅法學是一門新興的學科,整個稅法學的學科體系和學科建設仍處于不斷完善之中,許多基礎理論問題尚處于空白,許多具體制度問題尚待進一步研究,這一狀況表明稅法學遠未形成一個嚴謹、科學的學科體系。稅法學的學科建構需要稅法學界所有同仁的共同努力,而在這一學科建構的過程中,方法論的建構顯得尤為重要和迫切。科學史上的大量史實證明,任何規(guī)律的揭示、理論的創(chuàng)造都得益于恰當方法的運用,沒有方法的科學運用和創(chuàng)造,就沒有科學的進步。
稅法學目前的研究現(xiàn)狀仍不能令人滿意,在基礎理論研究中尚沒有大的突破與發(fā)展,在具體制度的研究中則明顯暴露出其理論深度之不足、學術視野之狹窄以及研究方法之單一。稅法學研究的現(xiàn)狀不僅與我國稅收法制建設的實踐不相適應,而且也不能滿足納稅人權利意識逐漸增強的現(xiàn)實需要。加快稅法學研究的步伐、拓寬稅法學研究的領域、增強稅法學研究的理論深度成為擺在中國稅法學面前的刻不容緩的課題。
加快稅法學研究的步伐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就是稅法學的方法論問題,稅法學方法論研究的廣度與深度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稅法學研究的廣度與深度。沒有稅法學方法論上的突破與創(chuàng)新,就很難有稅法學研究的突破與創(chuàng)新。沒有稅法學方法論的發(fā)展與成熟,就很難有稅法學學科體系的發(fā)展與成熟。可以說,目前稅法學研究的相對滯后與稅法學方法論研究的缺失有著不可分割的聯(lián)系。近年來,有不少學者已開始關注稅法學的方法論問題,并開始嘗試著運用其他學科的方法來研究稅法問題,為我國的稅法學研究注入了新鮮的血液。這從側(cè)面也說明了,方法論問題在稅法學研究中的重要性,只要在方法論問題上能有大的突破與發(fā)展,那么稅法學研究的發(fā)展與繁榮就會在不久的將來成為現(xiàn)實。
三、稅法學方法論體系的初步建構
關于稅法學的方法論,目前國內(nèi)尚沒有學者對這一問題進行專門的探討,日本和臺灣的學者對研究稅法的方法多有論述,但尚未把它們上升到方法論的高度來闡述,因此,可以說學界對稅法學方法論的研究基本上處于空白狀態(tài)。加快建構具有我國特色的稅法學方法論體系就成為擺在稅法學者面前的急切任務。本文試圖在借鑒哲學方法論和法學方法論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對我國稅法學方法論的一些基本理論問題作一探討,以期推動我國稅法學界對方法論問題的研究進程。
(一)稅法學方法論的研究對象與結構
稅法學方法論是研究稅法學研究中所運用的各種方法及其所組成的方法體系的理論。可分為總論和分論兩個部分。總論研究稅法學方法體系的建構原則、稅法學方法的來源、內(nèi)部結構、相互關系、應用和操作的基本原則等基本理論問題。具體說來,其研究內(nèi)容包括:從唯物辨證觀上對稅法學方法體系進行整體分析;從理論基礎上探討這一方法體系的性質(zhì)、特點、作用及限度;從體系結構上研究各種方法間的邏輯關系;從方法建構和應用方面研究稅法學方法所應遵循的原則;從效果評價方面思考稅法學方法的操作技術問題等。4分論則研究各種具體方法的特點、使用范圍以及在稅法學研究中的具體應用問題。
總論建立在分論的研究成果之上,是對分論研究成果的歸納、總結、概括與提升。分論以總論為指導,是總論的具體化和在具體問題上的具體運用。
(二)稅法學方法體系的建構原則
稅法學方法論的建構原則是建構稅法學方法體系及研究稅法學方法體系所應遵循的基本準則。它是哲學世界觀對稅法學研究方法發(fā)揮指導作用的中介,它制約和支配著稅法學研究過程的各個階段和各個環(huán)節(jié),如研究課題的選擇,研究手段、方法、工具的選擇和運用,研究途徑、步驟、態(tài)度等。5
在稅法學方法體系建構的過程中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一是實踐原則。它要求在建構稅法學方法體系的過程中要從實際需要出發(fā),以需要解決的問題為導向,以研究對象的特點為出發(fā)點來建構稅法學方法體系。二是系統(tǒng)原則。它要求把各種稅法學方法組成一個有機聯(lián)系的統(tǒng)一整體,用系統(tǒng)的眼光來建構稅法學方法體系,而不是簡單地把一些具體的方法零散地拼湊在一起,要注意它們之間的內(nèi)在邏輯聯(lián)系及其功能互補關系。三是發(fā)展原則。它要求把稅法學方法體系建構成一個開放的、發(fā)展的體系,注意隨著實踐發(fā)展的需要以及研究對象自身特點的變化而改變原有的研究方法、吸納新的研究方法。
(三)稅法學方法的來源和體系
一般來講,稅法學方法的來源主要有以下幾個途徑:一是馬克思主義哲學的基本原理到方法論的實際轉(zhuǎn)化;二是批判地吸收現(xiàn)代西方哲學中的哲學方法;三是從一般科學方法中選擇適合于本學科實際的方法;四是法學研究的基本方法;五是結合本學科研究對象的特點探索新的研究方法。
根據(jù)以上稅法學方法的來源,我們可以把稅法學方法分為三個層面上的方法:哲學層面上的方法、一般科學層面上的方法和具體科學層面上的方法。三個層面上的方法組成了一個有機聯(lián)系的統(tǒng)一整體。上一層面的方法對下一層面的方法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下一層面的方法是對上一層面的方法的具體化。一般來講,哲學層面上的方法都能具體化為下一層面的某種或某幾種方法,而下一層面的每種方法也都能在哲學層面上找到它們的根據(jù)。
在對待三個層面的方法的問題上,我們必須反對兩種傾向:一是唯哲學主義,以為哲學方法可以替代其他方法,這不但否定了后兩個層面的方法存在的價值,也窒息了哲學方法的發(fā)展;二是唯科學主義,認為一般科學方法可以代替哲學方法,這不但否定了哲學方法所具有的指導作用,而且會導致具體科學方法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最終導致具體方法的誤用與濫用。6
概括有關學者的研究成果,在哲學層面的方法主要有唯物辯證法(具體包括實事求是、矛盾分析、普遍聯(lián)系、永恒發(fā)展等觀點和方法)和歷史唯物法(具體包括歷史本體論、階級分析、群眾路線、歷史主義等觀點和方法);在一般科學層面上的方法主要有數(shù)學的方法、系統(tǒng)論的方法、控制論的方法、邏輯學的方法等;在具體科學層面上主要有價值分析法、實證分析法、經(jīng)濟分析法、制度分析法、社會分析法等方法,當然在這些方法之下還有許多更為具體的方法。
在稅法學研究中,特別有價值的研究方法包括經(jīng)濟分析法、政策分析法、系統(tǒng)分析法、社會分析法、個案分析法、規(guī)范分析法、實證分析法、比較分析法和歷史分析法等。在稅法學研究中,既需要根據(jù)研究對象的不同特點分別運用某種方法,更需要多種方法的交叉和綜合運用,以期更全面地把握被研究對象。
多學科交叉研究已經(jīng)成為一種為學術界普遍采用的具有重大價值的研究方法,稅法現(xiàn)象在現(xiàn)代租稅國家中的重要性及其復雜性導致對稅法現(xiàn)象必須采用多學科交叉研究的方法。可以說,局限在稅法的領域來研究稅法現(xiàn)象是導致目前稅法學研究沒有大的突破與發(fā)展的重要原因之一,稅法學要發(fā)展,就必須進行多學科的交叉研究。
關于進行稅法學研究的具體的方法選擇問題,許多學者已作了有益的探討。如日本學者金子宏認為:“稅法的研究方法,主要有以原理解釋或以解釋理論的闡明和形成為目的的法解釋學或?qū)嵱梅▽W的方法;有社會學角度觀察從稅法的立法到稅法的解釋與適用過程,以客觀探明其現(xiàn)狀為目的的法社會學的方法。在實際的研究中,這兩種方法多是相互并用的。”7日本學者北野弘久認為:“稅法學已具有綜合社會科學的典型特點。在對作為社會現(xiàn)象之一的稅法現(xiàn)象進行全方位研究時,必須要綜合政治學、行政學、財政學、經(jīng)營學、會計學等一切社會科學加以分析。這種綜合分析方法是研究現(xiàn)代法學的共同方法。當然,它們彼此之間在具體運用過程中存在著差別。研究稅法學應具備很高的會計學,尤其是各種計算知識的素質(zhì)。在這一點上,稅法學與其它法學存在著明顯的差別。”“在稅法學的研究上,吸收相關領域的社會科學研究成果是非常重要的。例如,近年就有將經(jīng)濟學等領域的研究方法原封不動地引入到稅法學的研究中來的傾向。這種引入,無論是從法解釋論方面來看,還是從立法論方面來看,在稅法學上將之與法律規(guī)范理論加以互換和展開都是最低限度的學術要求。”8臺灣學者陳清秀認為:“以稅捐作為探討對象的學術科目,不僅是稅法學而已,也包括從經(jīng)濟學的觀點,研究稅捐問題的財政學的租稅理論,稅捐政策學的租稅理論以及企業(yè)經(jīng)濟學的租稅理論。此四方面的租稅理論應互相合作與互相補充。”“此外,稅法學也應理解稅法的制度沿革,以求從中正確了解現(xiàn)行稅法規(guī)定。”9我國也有學者指出:“實際上稅法與法理學、憲法學、民法學、行政法學、刑法學、訴訟法學、國際投資法學、沖突法學等部門法學的關系非常密切,稅法學應該善于站在法理學和憲法學的高度處理稅法問題,稅法學也應該吸收和借鑒民法學和行政法學中的具體概念、原則、制度等研究成果,此外,作為宏觀調(diào)控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經(jīng)濟法的國家依法調(diào)控經(jīng)濟之理念也應隨時指導稅法學的研究和實踐。總而言之,稅法不是一個孤立的學科,它必須借鑒其他法學學科乃至于政治學、經(jīng)濟學、社會學的成果才能不斷發(fā)展和完善。”10
以上學者的論述大多強調(diào)要運用其他部門法學的方法以及與法學相臨近的其他學科的方法來研究稅法問題,這對于我們拓寬研究稅法的理論視野、挖掘研究稅法的方法資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稅法學的研究方法仍不局限于以上學者所談到的方法,哲學層面上的方法以及一般科學上的方法、其他社會科學甚至自然科學中所使用的方法都可以而且應該嘗試著在稅法學的研究中加以運用和發(fā)展。稅法學的研究既沒有什么固定的方法,也沒有什么不可改變的模式,稅法學的學科體系以及研究方法體系都處在逐漸形成階段,因此,發(fā)展與創(chuàng)新的空間很大。學者可以在這一空間中嘗試著建構具有中國特色的稅法學方法體系。
(四)稅法學方法的選擇、運用與具體操作
方法在主客體的相互作用中是以關系的范疇而存在的,它是溝通主客體的橋梁,是主客體相互作用的中介,也是主客體實現(xiàn)統(tǒng)一的必然途徑。從這一觀點出發(fā),可以說,主體對方法的選擇、運用與操作也是一門藝術。通常,主體對方法的選擇要滿足兩個基本條件:一是主體目的性。方法作為一種主觀手段是為主體活動服務的,因此,符合主體目的是方法選擇的前提條件。二是客體適應性。方法不是外在的形式,而是內(nèi)容的靈魂。也就是說方法并不是純主觀的,它體現(xiàn)了客體的某種要求,因此,方法在滿足主體目的性的同時還必須有助于揭示客觀事物的本質(zhì)與規(guī)律。主體對客體的選擇實際上是對主體目的性和客體適應性的一種綜合思考。11
在方法的選擇和操作過程中要遵循一定的原則,一般說來,這些原則主要有以下三個:一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原則。它要求在具體方法的選擇和操作上要以具體問題為導向,以具體的時間、空間為轉(zhuǎn)移,根據(jù)所要解決或研究的問題的特殊矛盾來進行具體的方法選擇和操作,切不可“一刀切”,不可用一個模式來解決所有的問題。二是方法多元化原則。在研究具體問題時不應只局限于一種方法,而要學會運用多元化的方法,多角度、多視角地來研究問題,發(fā)揮不同方法的功能互補作用。這對于研究運用多種法律規(guī)范對稅收關系進行綜合調(diào)整的稅法而言,具有更為重要的意義。三是創(chuàng)新原則。這一原則要求在方法的選擇和運用上不要局限于傳統(tǒng)的選擇與操作程序,而要善于創(chuàng)新,善于把舊方法運用于新的研究領域,善于用新的操作程序來運用舊的方法,在某些情況下,還要結合本學科研究對象的特點探索新的研究方法。現(xiàn)代西方哲學中的一些方法如胡塞爾的現(xiàn)象學方法、索緒爾的結構主義方法、杜威的實用主義方法、伽達默爾的解釋學方法、皮亞杰的發(fā)生學方法、波普爾的否證方法等都可以嘗試著在稅法學研究中加以運用,這些方法有的可以直接轉(zhuǎn)化為研究稅法學的方法,有的對稅法學研究方法的創(chuàng)新具有重要的啟發(fā)意義。這些哲學上的方法論資源,我們都要學會加以開發(fā)和利用。
稅法學方法體系的選擇與探索既需要學者的遠見卓識與大膽創(chuàng)新,也需要學者為之付出艱苦的努力和持之以恒的毅力。稅法學方法體系的建構任重而道遠,需要稅法學界的所有同仁上下而求索。
參考文獻:
1參見李志才主編:《方法論全書(I)哲學邏輯學方法》,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5頁。
2參見李淮春主編:《馬克思主義哲學全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137頁。
3參見李志才主編:《方法論全書(I)哲學邏輯學方法》,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頁。
4參見繼德尚:《哲學方法論的構建、應用與操作》,載《鄭州大學學報》(哲社版)1995年第3期。
5參見王偉光:《簡論社會科學方法論及其基本原則》,載《北京社會科學》1995年第2期。
6參見宋禾:《論方法》,載《學術交流》1995年第5期。
7(日)金子宏:《日本稅法原理》,劉多田等譯,中國財政經(jīng)濟出版社1989年版,第17—18頁。
8(日)北野弘久:《稅法學原論》,陳剛、楊建廣等譯,中國檢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4頁。
9陳清秀:《稅法總論》,三民書局1997年版,第4頁。
10劉劍文主編:《財政稅收法》(教學參考書),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13頁。
11參見繼德尚:《哲學方法論的構建、應用與操作》,載《鄭州大學學報》(哲社版),1995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