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動態(tài)流轉占有本權保護論文
時間:2022-06-10 04: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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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主要從羅馬法和日耳曼法上的占有;市場經(jīng)濟條件下占有保護同本權保護的協(xié)調原則;財產動態(tài)流轉中的占有保護同本權保護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占有概念起源于羅馬法、占有首先是一種事實而非權利,占有同本權之間并無必然的聯(lián)系、在日耳曼法上,占有不是一種單純的事實,而是一種物權、從財產歸屬主義到財產利用主義的轉變、從強調對財產靜態(tài)權屬關系的確認和維護,演繹為對交易安全的尊重和保障、占有權能和占有的區(qū)別與聯(lián)系、非法占有人(包括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可基于占有產生占有權、穩(wěn)定原則、善意購買人原則、時效取得原則、法律擔負著促進物最大化利用的使命、情況一:本權人→……→惡意占有人、情況二:本權人→……→善意占有人等,具體請詳見。
一、羅馬法和日耳曼法上的占有
占有概念起源于羅馬法。在羅馬法上,占有首先是一種事實而非權利,占有同本權之間并無必然的聯(lián)系。在占有同本權發(fā)生沖突的情況下,大法官在權利確定之前往往維持占有現(xiàn)狀的命令,即占有令狀。本權人必須提起訴訟才能恢復占有,也就是說,即使占有狀態(tài)同法律上的應然權利狀態(tài)相去甚遠,法律也不允許私力擅加侵害。在“物件返還訴訟”中,由主張所有權的原告負舉證責任,若原告不能舉證,作為被告的占有人即可勝訴,從而繼續(xù)維持其占有。即使所有權人能夠舉證,善意占有人在一定條件下仍然可以主張時效取得,且取得時效的期限較短,除土地之外,一般僅為一年。如若善意占有人還是不具備主張時效取得的條件,也可以僅憑其善意而無需返還孳息,對占有物的毀損滅失也不負賠償責任。
在日耳曼法上,占有不是一種單純的事實,而是一種物權,權利被包裹在占有之內,并藉占有來體現(xiàn),因此,占有被喻為“權利之衣”。由此可見,日耳曼法上的占有同本權并無實質性沖突。正是基于日耳曼法上透過占有即可推定本權的存在這一理念,近代的權利推定效力,動產善意取得乃至時效取得等原則和制度才得以產生,而這些制度和原則在解決占有同本權沖突方面起著巨大的作用。
二、市場經(jīng)濟條件下占有保護同本權保護的協(xié)調原則
古往今來,商品經(jīng)濟獲得了長足發(fā)展,世界范圍內的民商法亦經(jīng)歷了全方位的變革,主要體現(xiàn)在兩個方面,一是從財產歸屬主義到財產利用主義的轉變;二是從強調對財產靜態(tài)權屬關系的確認和維護,演繹為對交易安全的尊重和保障。在物權法上,也形成了以所有權為心,所有權分離的權能構成他物權體系的一種權利架構。面對這種情況,我們說在物權法上建立占有制度已經(jīng)成為共識,但首先需要解決的難題就是如何協(xié)調占有保護同本權保護之間的沖突,先看一下問題到底是怎樣產生的:
依上述關系圖可看出占有權能和占有的區(qū)別與聯(lián)系。占有權能是所有權的權能之一,它可以與所有權相分離而屬于非所有人。非所有人的占有依據(jù)有無占有權能分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無權占有按占有人的主觀方面可分為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合法占有可基于所有權權源,也可基于有占有權能的他物權權源。合法占有也就是本權占有。
非法占有人(包括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可基于占有產生占有權。善意占有人的占有權較為廣泛,包括即時取得權,時效取得權和使用收益權等,在一定條件下可對抗本權。筆者認為,對于惡意占有人,法律也應承認其享有一定的占有權,不過其占有權僅限于占有物上請求權。理由很簡單,當占有物面臨毀損滅失的危險或遭遇他人侵奪的時候,沒有人比占有人能更快地作出反應,若不承認其享有一定的占有權,占有人就可能陷入愛莫能助的境地。
該關系圖也揭示出了占有保護同本權保護發(fā)生沖突的必然性。法律給占有以相當于本權的保護,它從推定一切現(xiàn)實占有為合法占有出發(fā),首先宣布對占有人以普遍的法律保護,再根據(jù)占有的樣態(tài)作出相應的法律規(guī)定。這樣的邏輯起點不同于所有權和他物權制度,按所有權和他物權制度的要求,民事主體必須先以法定的方式取得某種物權之后,才能按該種物權的法定內容對標的物進行實際支配。不過應該看到,兩種機制對基于本權的合法占有的保護是一致的,而對于非法占有中惡意占有人負返還原物及其收益的責任亦是殊途同歸。此時,就需要法律對占有利益和本權利益進行價值衡量和取舍。要正確合理地協(xié)調占有保護同本權保護的沖突,需要確立以下幾個原則;
第一,穩(wěn)定原則,即占有現(xiàn)狀應當穩(wěn)定,禁止任何人隨意改變占有現(xiàn)狀。這是從羅馬法上得到的啟示。占有現(xiàn)狀本身構成了一定的社會生活秩序,即使是真實權利人,也必須依照合法程序行使權利,若采用敲詐、搶奪、盜竊等手段,同樣為法律所禁止。事實上,“尊重占有”的意識早已深植于一般社會觀念之中。物上存在的占有外觀,對于一般人來講,至少表明該物上已有他人意志存在,而占有人作為與物最密切的人,被認為是物上他人意志的代表,這種觀念符合人類最自然的思維方式和習慣。因此,尊重占有就是尊重人類自身。
第二,善意購買人原則,即動產占有人以動產所有權移轉或其他物權的設定為目的,移轉動產占有于善意購買第三人時,即使該動產占有人無處分動產的權利,善意受讓人仍可取得所有權和他物權。善意購買原則的適用結果是善意第三人取得動產的所有權或他物權,而原權利人喪失其權利,這正反映了法律在保護占有和本權之間做出了價值評判和取舍。不過,為平衡利益,善意購買原則的適用條件是極其嚴格的。
第三,時效取得原則,無權占有人在法定條件下占有他人之物,持續(xù)經(jīng)過法定期間,即依法取得該物的所有權。時效取得制度同樣也是協(xié)調占有保護同本權保護沖突的有力工具。時效取得實際上承認了“事實創(chuàng)造權利”。占有同本權分離的現(xiàn)象很常見,不過這種分離不會長久持續(xù),因為根據(jù)一種必然的傾向,當一種事實持續(xù)時,它就會在一定條件下自動轉化為權利。時效取得的構成要件有:1、占有人對他人的財產須為自主占有、和平占有和公然占有。2、占有人的占有須持續(xù)經(jīng)過法定期間。符合上述條件,即可實現(xiàn)從占有事實到占有權的轉化。法律之所以如此規(guī)定,一方面是為了維護業(yè)已建立的眾多法律關系,另一方面也帶有懲罰原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色彩。
上文提及。世界范圍內的民商法經(jīng)歷著從財產歸屬主義到財產利用主義的轉變。那么在財產利用方面,法律又該如何協(xié)調占有保護同本保護的沖突呢?筆者認為應貫徹物盡其用原則,再輔之以區(qū)分善意、惡意的立法手段,以達到利益平衡的效果。
法律擔負著促進物最大化利用的使命,應為民事主體依正當方式生財提供最大限度的可能。在資源短缺的當今社會,這點顯得尤為重要。然而依照傳統(tǒng)所有權理論,秉承所有權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則,只要所有權人不損害社會和他人的利益,就可以任意行使所有權甚至于濫用,他人不得干涉。再加上所有權的彈力性,即與所有權分離的權能最終要回復到所有權,使所有權恢復圓滿狀態(tài)。這樣一種理念的流行。使物盡其用受到限制。法律何不尋求一種兩全齊美的方法,一方面促進物效用的發(fā)揮,另一方面也可達到衡平當事人之間利益的效果。筆者認為,區(qū)分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并規(guī)定不同的權利義務范圍,便是一種很好的立法選擇。
三、財產動態(tài)流轉中的占有保護同本權保護
法律的意義不僅在于說明問題。更在于解決問題。上文歸納的幾個原則,是否具有實際操作性,能否在權利動作過程中各司其職,相得益彰呢?現(xiàn)在就將該問題置于財產的動態(tài)流轉中加以說明,且把復雜的交易簡化為兩種財產流轉模式。
(一)情況一:本權人→……→惡意占有人
在這種情況下,原為本權人占有的動產直接或間接流轉到惡意占有人手中。不論財產流轉程序如何,也不論惡意占有人以何種方式取得動產占有,只要心存惡意,本權人即可向其主張所有物返還或占有物返還,惡意占有人不得拒絕。此時,占有制度對占有的保護同所有權、他物權制度對本權的保護,可以說有異曲同工之效。在實體方面,本權人享有對惡意占有人主張返還原物及其收益的請求權。若基于惡意占有人的原因使占有物毀損滅失的,可向其主張賠償全部損失的責任。但在程序方面,仍應貫徹穩(wěn)定原則,本權人須尊重占有現(xiàn)狀,提起本權之訴,在訴訟中亦由其來承擔證明其權利真實和占有人為惡意的舉證責任。
(二)情況二:本權人→……→善意占有人
在這種情況下,原為本權人占有的動產直接或間接流轉到善意占有人手中。因占有人為善意,法律傾向于保護其占有利益,這也正是占有保護同本權保護沖突的焦點所在。法律為善意占有人提供了多種有效救濟手段:
首先善意占有人可主張善意取得,此即為善意購買原則的適用。不過,此時財產的流轉程序應為所有權人一無權處分人(但合法占有)一善意占有第三人。善意第三人須以交易的方式從無權處分人處取得動產的占有,且無權處分人的占有是基于所有權人的意思而為的占有。條件符合,善意占有第三人即可取得物之所有權。實際上,即時取得的目標之一,是意在通過維護交易安全,使受讓人取得所有權,從而實現(xiàn)物盡其用原則。這一法律目標含著這樣的假設,善意第三人對物的直接利用將優(yōu)先于原權利人。
其次善意占有人可主張時效取得。相對于善意取得來說,時效取得的適用并沒有財產流轉程序和取得方式上的嚴格限制,善意占有既可以直接從所有人手中取得占有,也可以是無償取得占有。但其占有須在時間上保持一定的持續(xù)性和穩(wěn)定性。
善意取得和時效取得的適用皆以犧牲原權利人的利益為代價,因此,它們的適用條件權為嚴格。那么,在不符合條件即不能主張即時取得和時效取得的情況下,善意占有人是否無計可施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可以說,法律給予了善意占有人以無微不至的關懷。例如,善意占有人僅憑其為善意就可以享有使用收益權,雖負有返還原物的義務,但僅需返還現(xiàn)存利益,且無需返還孳息。對于非因其原因而導致原物的毀損滅失,亦不負賠償之責。又如,若善意第三人是在公開市場買受的,則本權人除非向第三人支付相應的價金,否則不得請求返還原物。再如,若該項動產為金錢或不記名有價證券,本權人一律喪失原物返還請求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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