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海事行政執法的風險與建議
時間:2022-10-12 04: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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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隨著國家經濟建設的迅速發展和海事自身改革的不斷深化,海事監管職能領域的擴展,行政權力的增大,促使海事社會地位不斷提高,與此同時也加重了海事行政責任,執法風險也越來越大,對海事執法人員在執法時的規范要求也越來越高。本文就在海事部門在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執法風險的主要表現形式及其對策進行分析,作出初步探討。
海事執法風險產生的因素可分為內部和外部兩類。來源于外部的執法風險因素主要表現為:一是出于發展地方經濟的保護,地方通過行政手段過度對海事行政執法工作進行違法干預,致使海事部門在監管上被動缺位。二是行政相對人對海事監管工作的不理解,抗拒海事執法,致使雙方產生激烈的沖突,有時甚至會危及行政執法人員的人身安全,且此風險產生的負面影響較大。三是少數外界執法監督部門及輿論媒體,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對海事執法行為的不正常關注,對海事部門執法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產生消極影響。四是隨著海事監管中新情況、新問題的不斷出現,海事行政立法滯后的問題更加突出,海事執法人員稍有不慎,就會成為風險的承擔者。
來源于內部的執法風險可歸納為以下兩個方面:一是海事執法人員因業務不精,違反執法程序或誤用執法依據等導致的執法風險,這是基層海事執法中最常見的一種風險。一些基層海事執法人員由于平時疏于對海事監管及其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學習、了解和掌握,在日常執法過程中,憑借自身以往的一些執法經驗,隨意執法、越權執法及盲目執法,致使其自身承擔了不必要的執法風險。二是由于執法人員自身執法意識和廉潔意志薄弱,出于錯誤的執法目的,如違規收費,查人情案,吃拿卡要等,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而導致的執法風險。
二、海事行政執法風險產生的主要因素分析
“依法治國”是我們當前必須堅持的治國方略,那么“依法行政”也就是現在及將來海事工作中必須貫徹的基本方針。因此,執法風險意識是目前海事執法人員必須提高的素質之一。從行政執法過程中內外因素來分析,能給海事工作帶來執法風險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四個:執法主體的素質、行政相對人的素質、執法依據及執法環境。這些因素可以單個也可以多個組合對海事執法產生風險,本文筆者對上述因素就單個角度進行逐項分析探討其產生執法風險的可能性:
1.執法主體素質高低是產生海事執法風險的潛在因素
海事執法人員素質層次不齊。第一,由于部分執法人員不思進取,得過且過,不深入學習和鉆研海事業務,造成其自身對海事業務不熟,在執法過程中憑感覺、憑經驗執法,不懂裝懂,從而違反執法程序及依據,造成執法風險。第二,執法人員對海事相關法律法規的理解不夠透徹,在執法過程中使用文書或引用法律法規條文錯誤,不注意執法證據的搜集與整理,導致執法質量不高帶來執法風險。第三,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沒有遵循一定的執法規范而導致的風險,如現場執法時未出示執法證或只有單人執法。第四,由于監管意識不強,執法人員的“不作為”帶來的執法風險。第五,執法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亂作為”帶來的風險。
2.行政相對人的過度自我保護使海事執法風險實現成為可能
如果說執法人員的素質是造成潛在執法風險的內因的話,那么,行政相對人的法律保護意識的不斷提高,自我維權意識不斷增強,對自身權益的過度保護使潛在的執法風險有了變為現實的可能。在我國的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的相關法律條文中存在著不告不理這一原則規定,這就使得執法風險是否成為現實,還要取決于行政相對人的態度。隨著我國法律的不斷建立健全,人們的法制意識正在逐步建立,法律保護正當權益的觀念正逐漸深入人心,行政相對人的素質和能力也在不斷的提高,從而也使得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的風險也隨之提高。
3.不完善的監督機制和復雜的執法環境帶來的風險
雖然交通部海事局為了規范、監督和制約海事執法行為,先后出臺了一系列規范執法人員和行為的相關制度和規定,各海事局還結合本轄區的實際制定制約和監管辦法,對規范海事執法行為起到了重要的促進作用,但同時我們也看到這些監督制約機制也有欠缺的地方,并且與制約和監督機制并行的激勵和救濟機制未能得到建立和完善,使得執法人員在執法工作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被挫傷,執法隊伍的戰斗力和凝聚力被削弱,執法觀念逐漸弱化,執法工作的風險也因此增加。
三、規避海事執法風險的主要對策
就降低和規避行政執法風險而言,就是要堅持依法行政、正確使用人民所賦予我們的權利,做到嚴格監管與優質服務并行,到位不越位,補位不缺位,只有這樣,才有可能將海事行政執法風險降到最低。
1.要樹立正確的執法觀念,提高規避風險的意識
第一,必須樹立和強化依法行政觀。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方略在海事監管工作中的具體體現,是海事工作的方針和基礎,執法人員必須時刻緊緊牢記。第二,必須樹立正確的海事服務觀,推進嚴格監管與優質服務并行,提倡優質服務必須以嚴格監管為前提,不能因盲目服務相對人而違反海事法律法規。第三,必須樹立現代海事管理觀,按照海事工作的“監管立體化、反應快速化、執法規范化、管理信息化”的目標要求,實現科技強局與規范管理的有機統一。
2.不斷提升海事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降低海事執法風險
這就要求海事執法人員首先要不斷提高自身政治素質和職業操守,并能始終以“以人為本,依法行政”為其工作指導思想,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其次還要通過制度化的學習使行政執法人員熟悉工作所涉及的法律、法規,系統地掌握執法的范圍、對象、權限和手段,提高實際執法能力,培養其對法律的忠誠與對人民的忠誠。只有這樣執法人員才能承受和抵御住各方面的壓力和誘惑,這樣的執法隊伍才能“拉得出、打得響“,才能有效地降低海事執法風險。
3.建立和完善執法程序制度,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首先,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現行的海事執法程序制度,提高制度和程序的可操作性,從制度程序上對執法行為加以規范和監督,防止權力濫用。其次,要建立海事行政執法全程監督機制。執法的程序制度要科學規范,具有可操作性,使執法行為的每一環節都有章可循,有據可依,防止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現象的發生,同時要進一步強化內部監督機制,拓寬外部監督渠道。再次,海事部門要在監管工作中引入問責制,嚴格約束機制,建立健全廉政措施,加大紀律處分力度,強化執法人員的落實意識、責任意識,規范執法行為。
4.要強化海事法律法規宣傳,打造“陽光”海事形象
我們在海事執法過程中,如果能夠得到廣大行政相對人的理解、支持和配合的話,那樣我們的執法工作的效率必然得到提升,產生執法風險的幾率就能進一步降低。要達成以上的工作效果,海事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在提高執法者素質和規范執法程序的同時,還應做好海事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爭取包括行政相對人在內的社會各界對海事工作的支持、理解和配合,加快海事行政執法工作向程序化、規范化、科學化、法制化的轉變,向以人為本、高效便捷、公開透明的轉變,從而向著實現構建“陽光海事”的目標大步邁進。
面對嶄新局面,海事行政執法任重而道遠,海事執法工作只有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在執法過程中不斷規范和完善執法行為,時刻牢記依法行政的理念,嚴格監管,優質服務,不斷順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不斷創新海事執法工作的新方式、探索海事執法規范化、科學化的新路徑,以此適應新時期海事執法工作的需要,最終才能將與執法行為并行的執法風險減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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