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際經濟法學研究定位

時間:2022-08-15 11: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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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際經濟法學研究定位

國際經濟法學是法學體系中年輕的分支學科,其研究除秉承法學共有的規律與方法外,還需要體現特定的利益立場:立足于本國的實際,以本國利益為核心,重點研究本國對外經濟交往中產生的法律問題,做出符合本國權益的分析和論證。[1](P3)對于中國國際經濟法學而言,“超功利”而忽視中國利益立場的研究定位和泛論“國際化”而缺失特殊的中國問題意識的研究方法,是阻礙其突破現有困境并不斷向縱深發展的內在原因。

一、現有問題

中國國際經濟法學研究起步于改革開放初期,歷經了從無到有、由淺入深的發展階段,為促進中國對外經濟的發展、中國國際經濟法律制度的形成以及中國法學的繁榮與創新作出了突出貢獻。但是,三十多年來,中國國際經濟法學研究始終難以擺脫理論與實踐的雙重困局。

(一)理論困局:難以突破西方語境長期以來,無論是作為實在法的國際經濟法律制度現實層面,還是體現為研究成果的國際經濟法學理論層面,都持續呈現出一個明顯的特征:圍繞西方語境展開——國際經濟法制規則依西方價值標準設定,國際經濟法學范式依西方學術體系建構。西方發達國家在國際經濟法學領域的絕對話語優勢突出體現在:首先,在實在法領域,現有國際經濟法律體制都是由歐美發達國家根據西方國際經濟關系和法治理論發起組建并確立游戲規則。其次,在法學研究領域,從國際經濟法學的起源來看,西方系列國際關系理論和國際法學理論構成國際經濟法學的基礎;從國際經濟法的總體發展進程來看,西方自由主義國際經濟秩序以及具體法律制度設計的理論始終占據主流陣地;從國際經濟法學的學術范式來看,其建構、轉換乃至變革均由西方學術界所引領。最后,近年來,伴隨著中國的改革開放和迅速崛起,中國話題成為西方發達國家學界所關注的重要課題,并由此展開專門針對中國的理論攻擊(諸如“中國威脅論”、“中國崩潰論”、“中國責任論”等),從而使西方發達國家在占領理論、學術制高點的同時,形成意在制約中國經濟發展的國際環境。然而,在這樣的話語壟斷面前,中國國際經濟法學理論準備不足:很多研究盲目追隨西方話語,而且,由于缺乏對于經濟全球化及其法律規制走向的規律性提煉和前瞻性預見,既無法針對西方既有理論提出建設性意見或積極應對措施,也沒有基于中國的特殊問題,從中國視角來建構、發展自身的理論體系。

(二)實踐困局:應對中國問題不足中國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不斷地對國際經濟法學研究提出各種新課題,既有理論的,也有實踐的。而隨著中國經濟的高速發展以及中國國際地位的不斷提升,國際經濟法律關系中的“中國現象”與“中國問題”更顯突出。例如,由于特殊的經濟體制、發展水平以及法制狀況等因素,在國際經濟法律關系中,中國的主體地位如何界定,就是國際經濟法學研究所面臨的前所未有的復雜問題,例如:既要推行市場經濟體制又不能完全享受市場經濟國家的法定待遇,既要恪守多邊法律規則下的義務又無法避免因為對中國意識形態和社會制度的不解、錯讀乃至偏見而可能產生的風險,既要參與多邊游戲又沒有事先參與討價還價的主動空間。然而,面對類似實例,中國國際經濟法學研究遠遠不能滿足中國積極、有效參與國際經濟競爭的迫切之需。

二、外部影響與內在根源

變幻莫測的國際經濟關系格局及其中不斷呈現的特殊的中國問題對中國國際經濟法學研究雙重困局的形成產生了重要的外部影響。

一方面,就全球層面而言,國際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環境均有利于西方國際經濟法學研究固守其壟斷地位。首先,“民族國家”、“主權”等一系列構成國際法律關系核心要素的概念均植根于西方文明的土壤,國際經濟法調整的國際經濟關系的重心始終位于西方社會。其次,迄今,就世界總體格局而言,無論是經濟發展水平,還是社會體制模式、意識形態在世界的覆蓋范圍和影響程度,西方社會都處于優勢地位。現代國際經濟法學不僅在理念上更多地傾向于西方的價值標準,在內容上更多地反映西方政治、經濟的體制要求,而且在研究視角的取舍上也更多地定位于有利于西方的利益立場。

另一方面,就中國層面而言,新問題、新現象的大量涌現、交織轉換,不僅使及時研究、深入分析面臨重重困難,也難以短時間內形成規律性把握與體系化提升所必需的學術沉淀。首先,就中國自身而言,作為國際經濟法律關系中的后來者,其所面對的都是改革開放后出現的新問題,沒有現成方法可供遵循。其次,從全球角度來看,中國特殊的發展模式及其高速發展的經濟水平,都是前所未有的新現象,沒有現成經驗可供借鑒。最后,中國的涉外經濟法制正經歷變革,這種不發達的國際經濟和商事法律實踐無疑決定了中國國際經濟法學尚未成熟,更何況中國國際經濟法學要比西方少近30年的學術積累。[2]需要指出的是,外部環境不利固然構成制約中國國際經濟法學發展的重要成因,但法學研究存在的自身定位不準與方法失當,更是中國國際經濟法學研究難以突破困局的內在根源。

(一)導向錯位:法學研究的“立場先定”問題與其他人文社會學科相比,在意識形態的價值屬性方面,法學往往被人為地添加更超然、更中立的色彩。基于法自身應當體現公平、正義價值的前提,人們認為,比起經濟學家,法學家更關注各種權利主體的關系,因而也就更加容易成為追求公平時代的社會代言人。一些法學研究者習慣于“超越功利”的定位,并排斥基于特定利益角度的“立場先定”。實際上,有關社會科學研究的立場或價值先定問題,國內外理論與實踐均已達成基本共識:人文社會學科無論如何也無法完全回避“人”的主題,為此就無法完全回避具體的社會實踐生活中的價值判斷。[3]法律活動領域是無法完全避免價值判斷的,法學思考是有價值導向的。即使是被視為技術性的“法律詮釋”也總是和一定的利益要求及對該種利益要求的規范調整相關的,從而決定了法律詮釋與意識形態必然關聯。[4]更何況,論點確定與論據取舍無不體現出研究者的主觀偏好與感情色彩。此外,法律本身就是利益沖突與協調的產物,其學術研究也不可能有超越所有利益的純粹“公正”和“中立”,國際法更是如此。國家利益、民族利益始終是所有國家的國際法學家研究的出發點和立足點。實踐表明,根據西方語境下所謂“客觀公正”、“普適標準”或“道義立場”而建立的國際經濟組織內部充滿西方利益,當它們有利于美國等發達國家時,它的運轉就很“高效”,否則它就可能“名存實亡”。[5]因此,對于中國來說,除了自己,沒有任何可以依靠的利益代言人。

(二)方法失當:法學研究的“問題意識”問題長期以來,中國的法學研究存在著兩個值得關注的問題:一是缺乏作為“骨髓”的命題或基本觀點,[6]即我們通常所說的問題意識。目前,我們有一些法學論著不是圍繞問題而展開論證的——沒有發現問題或者發現的不是問題,因而也談不上解決問題,并由此產生了一般介紹、簡單重復、泛泛而談之作。國際經濟法學研究也不例外。二是脫離中國社會的現實需要,即“中國問題意識”缺乏。恰如顧培東教授所言:“中國法學正依循著‘知識——文化法學’的進路前行;法學研究越發成為疏離社會現實而自閉、自洽和價值自證的文化活動。受此影響,中國法學對法治實踐的貢獻度和影響力正不斷減弱。”[7]表現在國際經濟法學研究領域,就是“分析中國相關問題的文章確乎存在,但真正能為政府在外交中提供理論支持的并不多見,大多數論著與現實聯系不緊密,或者說貌合神離。”[8]

三、應然路徑

如前所述,中國國際經濟法學研究受制于理論上突破西方語境無力與實踐中應對中國問題不足雙重困擾的根源,在于盲目追崇、推介西方學說與研究范式卻忽略其立足于本國實際、以本國利益為核心、重點研究本國對外經濟交往中產生的法律問題這一實質。由此,對于當代中國國際經濟法學研究而言,“譯介和研究當代西方國際經濟法學術熱點和學術前沿”固然具有重要意義,但是,定位于中國視角——從中國利益立場出發,樹立中國問題意識,才是“開啟當代中國國際經濟法學術成長和學術繁榮之路,進而,為中國也為世界作出既具中國問題意識又有全球視野的學術貢獻”[9]的必由之路。堅持中國視角,不僅能夠使中國國際經濟法學研究直接助力于中國的對外經濟法律活動,而且能夠以“中國元素”為全球國際經濟法學理論注入新鮮元素,拓展更為廣闊的發展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