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學研究現狀的認知
時間:2022-08-15 07: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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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次經濟法理論研討會上,筆者對經濟法學的現狀與未來作了20個字的概括,它們是:深化的共識,多彩的個性,團結的隊伍,艱辛的征途,現把它們作為本文的主題,略加闡述,文章也涉及到了在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背景下經濟法的理論創新與制度完善問題,供學界同仁們指正。
一、深化的共識
這里講的共識的深化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這就是:
(一)對經濟法基本范疇的認識形成了共識,并得到了深化經過30年的探索,經濟法學界對經濟法的基本范疇有了基礎性的一致認識,并能夠從較高的理論層面進行較深入的研究,并初步形成了經濟法的自身理論體系。包括對經濟法本質屬性的認定,對經濟法律體系及經濟法學體系分類與概括,對經濟法理念和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分析,對經濟法主體的范圍與分類的詮釋,等等。對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問題,研究者們從不同角度,不同側面,以不同的語義進行了深入系統的探討。盡管各自的表述有所不同,然而殊途同歸,對經濟法基本范疇的論證在形成共識的基礎上得到了深化。
(二)對經濟法體系內部各項經濟法律制度研究的深化學界對經濟法體系內部的有關實體法(經濟法的部門法)的研究更取得了長足的進展。大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根據經濟建設和法制建設的要求對具體的經濟法律制度進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目前,在經濟法學體系內部形成了若干個部門經濟法體系,諸如,金融法體系、壟斷法體系、財稅法體系、資源能源法體系、企業法體系、市場監管法體系,等等。這些部門經濟法又由若干個具體的經濟法律制度所組成,進而構成了經濟法內部的子體系。這里要特別指出的是,大家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經濟法基礎理論與部門法的研究相脫節、總論與分論研究兩張皮的情況。
(三)法學界對經濟法在我國法律體系及法學體系中重要地位認識的深化經濟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獨立與不獨立”的論爭早已成為歷史的陳跡,經濟法學在我國法學體系的百花園中,已成為愈開愈絢麗的一支奇葩。經濟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的地位進一步得到了法學界和政界的承認與肯定,經濟法學在我國的法學體系中的地位也進一步得到了加強。當然,對所有的共識,我們要進一步提煉,使其有更深的理論層次,有更高的概括性。
二、多彩的個性
(一)基本形成了經濟法學研究的若干個學術“流派”,特別是在經濟法基礎理論的理論研究中形成各自的鮮明特色在經濟法基礎理論研究中,人們從不同角度、不同側面在探索著經濟法的本質屬性,在取得基本共識的基礎上形成了經濟法基礎理論的各論。盡管各論對經濟法本質屬性的的揭示沒有根本的區別,但各論均有自己的鮮明個性,各論均有各自的理論特色,有著不同的理論深度和不同的研究方法,也有各自不同程度的信奉群體。真是“五音紛兮,繁繪”。應該講,經濟法學的研究打破了我國法學研究中僵化的僅為解釋法學一家的傳統模式,在自身的探索、探究中形成了百花齊放的大好局面。這在我國法學研究的發展史上是不多見的。
(二)部門經濟法學研究成果顯著在部門經濟法的研究中,其研究成果是豐碩的,這些成果運用法學、經濟學、管理學,特別是經濟法的基礎理論和部門經濟學進行了開拓性的研究。從而形成了經濟法學體系內的金融法學、財稅法學、反壟斷法學、資源能源法學、企業法學、市場監管法學等若干個部門經濟法學體系。在經濟法教學與研究隊伍中,大多數同仁在關注經濟法基礎理論研究的同時,根據自身的情況,選擇了一個或幾個部門經濟法作為自己的研究對象,這些研究是卓有成效的。與此相適應,形成了若干個部門經濟法的教學與研究隊伍,出現了一批部門經濟法學的學科帶頭人,諸如:金融法學專家、財稅法學專家、企業法學專家、反壟斷法學專家、資源能源法學專家,等等。
(三)積極服務于經濟建設、法制建設、法學教育與法學研究從事經濟法教學與研究的同仁,緊密結合經濟建設、改革開放和法制建設實際,深入到現代化建設和法制建設的第一線為其提供各方面的服務。這方面的工作即為國家、為社會作出了貢獻,也極大地提高了教學和研究質量,提高了經濟法學研究的水平。
三、團結的隊伍
(一)經濟法內部的團結海納百川,有容乃大。有團結,才能有和諧,團結是實現和諧的重要條件。在經濟法學的隊伍中,有不同的觀點,提高一點講,也存在著不同的學術流派,有不同的聲音,但雜音不多,有點兒雜音,由于沒有“市場”,也很快在團結和諧的氣氛中慢慢“蒸發”了。經濟法隊伍的團結首先表現在,經濟法隊伍內部的團結,包括新老隊伍的團結、院校際之間的團結、南北東西之間的團結。
(二)經濟法學界與整個法學界隊伍的團結也大大加強了我們與別人無謂的爭論減少了,我們對別人的說三道四能聽得進去了,我們能夠主動地吸納有關法律部門的研究成果,吸納有關學科的理論與知識體系,更重要的是,我們能主動地加強與有關同行們的聯系與接觸。有例為證,2010年10月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北京大學法學院、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北京市經濟法研究會在京聯合舉辦“在宏觀調控背景下熱點法律問題高層論壇”,我國著名法學家王家福教授、江平教授、吳志攀教授、王保樹教授、劉文華教授、王利明教授、王衛國教授、張守文教授等一并出席了大會。許多知名的經濟法學家、民商法學家與會共同研討宏觀調控的法律問題。這在近年我國法學界的發展歷史上還是不多見的。
這個高層論壇,使筆者聯想起在1983年12月由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舉辦的經濟法理論學術討論會。那也是一個高層論壇,會上匯聚了我國法學界,主要是經濟法學界、民法學界和行政法學界的學者,有學術泰斗,有年富力強的中年學者,更有不少正在攻讀不同學位的年輕人。筆者作為兩個會議的參加者和會議的見證人,感慨萬千。如果說1983年的討論會強化并推動了經濟法與民法的學術論爭,那么去年的論壇則把兩大法律部門的學者為了一個共同的目標結合在一起了。這是法學界的一件幸事!喜事!更耐人尋味令人欣喜的是,在同日召開的北京市經濟法研究會的年會上,還增補了兩位公司法和證券法的學者(郭峰教授和施天濤教授)為該會的副會長。這一情況,在我國經濟法學發展史上也是不多見的。這一情況說明的問題,大家可以去品味。但它起碼可以證明一點,即,經濟法的隊伍是團結的。同時,經濟法的團結也促進了法學界的團結。
四、艱辛的征途
所謂的艱辛就是經濟法賴以存在和發展的基礎——政治、經濟形勢嚴峻,經濟法學界所面臨和承擔的歷史任務繁重、艱巨。我們要研究和解決的問題很多,現擇其要者略陳一二。
(一)增強災難意識,加強應對災難經濟法律制度的研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指出“:十二五時期,世情國情繼續發生深刻變化,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呈現新的階段性特征。綜合判斷國際國內形勢,我國發展仍處于可以大有作為的重要戰略機遇期,既面臨難得的歷史機遇,也要面對諸多可以預見和難以預見的風險挑戰。”我們面臨什么風險挑戰呢?筆者認為,在本世紀內,主要面臨著四大不可避免的風險挑戰。這些不可避免的風險挑戰某種意義上就是給人類社會和經濟發展帶來的不可避免的災害。這四大災害是:一是生態惡化,自然災害頻發;二是社會動亂及各類公共突發事件不斷爆發,且成多米諾骨牌現象;三是金融危機、經濟危機頻頻爆發,且連續不斷;四是局部戰爭持續進行,乃至更大規模的戰爭很難避免。
為此,我們必須強化災難意識,政府和社會各界要對復雜的自然和社會現象,提高針對經濟危機、社會動蕩、自然災害的預報和分析能力,減少決策失誤,提高對危機的應對與管理。作為法律工作者也應該從法律角度對災害的報告和分析加強研究。與各類災害緊密相連的,就是因其導致的經濟緊急狀態。我們強化規范應對經濟緊急狀態行為的經濟緊急狀態法律制度研究與制定。對當今域內外,對經濟緊急狀態及經濟緊急狀態法的研究也僅僅才起步,對它的研究也未引起人們的足夠重視。應該講,經濟緊急狀態和經濟緊急狀態法的制定是經濟建設和法制建設中必須認真面對,而且是迫切需要研究并解決的重大課題。面對四大災難的嚴峻形勢,應該講我們的法律制度是缺失的,我們雖然傾舉國之力積極奮力地加以救助,但在一定程度上是處于兵來將擋、水來土掩的被動應付局面。我們缺乏對災害的科學預測與分析,應對時又沒有完備的法律予以規范和保障。為此,必須使應對緊急狀態的措施有法可依,即,為執法者的執政行為設定法律依據,把經濟緊急狀態救助納入法制軌道,使經濟緊急狀態的救助規范化;建立完整的經濟緊急狀態救助體制,使經濟緊急狀態救助體制化;面對各類危機的頻發,使緊急狀態的經濟救助常態化。為實現上述目標應該解決好以下幾個問題:
1.各級領導要把這個問題作為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加以思考,加以研究,應該充分認識到四大災害互相影響可能帶來的社會危機,提高對應對四大災害重要性的認識。同時,要建立從中央到地方應對經濟緊急狀態的救助體制,通過立法建立、健全對各類災害的預測、預警、報告、宣告、救助的保障機制。
2.要建立應對經濟緊急狀態的資金保障體制,包括資金的來源、資金的配置、資金的使用及資金來源、配置和使用的法定程序,對上述問題的安排必須與相應的法律、法規銜接和配套。例如,與預算法、稅法、行政法等法律制度的協調。
3.完善規范經濟緊急狀態的法律制度。該項法律制度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它涉及到國民經濟活動、行政管理,特別是國家宏觀調控的各個方面,因此,經濟緊急狀態法律制度的建立與健全采取何種立法形式有待深入的探討與研究。我們考慮大體有三種模式:一是統一立法,即建立經濟緊急狀態的基本法,同時輔之以相關的配套法律制度;二是針對不同的災害和不同的經濟緊急狀態分別立法;三是在現有的相關法律制度中充實經濟緊急狀態救助的相關內容。
(二)做好經濟法律的填平補齊、修改立廢工作,使其日臻完善今年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鄭重宣布,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建成。就經濟法而言,筆者認為還有許多工作要做。首先,當前的經濟法律制度中還有許多漏項。即,在經濟法律體系中,尚有一些應該制定、必須制定而尚未制定的重要的經濟法律制度。同時,已經制定的經濟法律制度中,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場經濟的發展,還有一些不夠完備、需要補充、需要修訂的經濟法律制度。另外,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已經進行了30多年,在現有的經濟法律制度中,有的經濟法律是在經濟體制改革初期或中期制定的,相當一些法律已經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應該加以廢止,并制定新的經濟法律制度加以取代,等等。因此,我們在看到我國立法,包括經濟立法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時,也應該注意到建成完備的經濟法律體系所面臨的任務。為了上述各項任務的基本完成,還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必須從加快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和調整產業結構的大的宏觀背景下,來考慮和安排經濟法律體系的完善。在“十二五”期間,是我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產業結構的關鍵時期。在此期間,我們要改變“四重四輕”的長期形成的傳統發展模式。即以徹底改變重國際市場輕國內需求、重低成本優勢輕自主創新能力、重物質投入輕資源環境、重財富增長輕社會福利水平提高的發展方式。我們必須以此為經濟法律制定、修改、廢止的重要指導思想。
2.經濟法的完善,必須與國家的產業政策很好地相互銜接、協調、配套。產業政策本質上講是一種具有很強計劃性的政府行為,它把國家為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促進市場機制、市場結構和優化產業結構的國家意志從更高層次注入到市場機制中去,以便更有效地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我們在制定、修改和廢止經濟法律時必須把國家的各項產業政策很好地加以體現,同時要安排好整個產業政策之間的緊密聯系與協調,這樣才能把握好公權力介入市場機制的度,來彌補市場失靈的缺陷,以此來促進市場機制的完善和經濟結構及整個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
3.經濟法的完善也必須增強災難意識。本世紀內,人類要面臨著上述四大不可避免的風險和挑戰。面對這種嚴峻的形勢,國人必須增強災難意識,我們在制定產業政策,制定并完善經濟法律制度時,必須考慮到這些災難給我們帶來的各類政治、經濟和社會的諸多問題。在制定、修改、廢止經濟法時,必須把經濟安全放在重要地位,作為立法、執法的重要指導思想。比如,在資源能源法律制度中要妥善地安排好資源能源的戰略儲備,資源能源的平時開發、利用和節約,以及在緊急狀態時,有充足的能源加以必要的保障。
4.經濟法的完善,還必須注意與相關法律制度的協調。完備的經濟法律體系應該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基礎,由所有的經濟法律規范構成,分門別類而又是有機聯系的經濟法律體系的統一體。它是我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必須以國家的憲法為基礎,與相關的法律制度相銜接、協調。我國的法律體系較為龐大,做好經濟法與相關法律制度的銜接與協調是個大的系統工程,這是一項非常細致和重要的工作。
(三)嚴峻的經濟形勢催生嶄新的經濟理論、政治理論和法學理論,來改變現今一直未克服的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經濟法離開經濟就談不上它的存在和發展。目前,甚至在相當一段歷史時期內,我們所面臨的經濟環境和法律環境是十分嚴峻的。2008年次貸危機以來,整個世界被金融危機(進而導致的經濟危機)、社會動亂所困擾,與此同時生態危機、各類自然災害也紛紛襲來,再加上不同形式、不同規模的局部戰爭的進行,世界政治、經濟格局必將發生新的重大變化。研究經濟法,必須從認識、了解、分析經濟狀況入手。經濟狀況惡化主要表現在:國家干預乏力。美國近四年的適度寬松量化的救市貨幣政策未能解決高失業率和低迷的經濟狀況及愈演愈烈的國債危機、歐盟諸國的主權債務危機、中國的四萬億的投資導致的一直擺脫不了高度的通脹壓力,等等。
宏觀調控失靈。近四年來,發達國家和新興經濟體各國運用了幾乎所有的貨幣政策工具,使出了渾身解數,發達國家也未能擺脫經濟低迷的狀況,我國的經濟過熱狀況仍在持續,盡管出臺了若干房市政策,然而房價依然高居不下,政府、開發商、投資者或投機者及硬性房屋需求者的博弈仍在進行,誰勝誰負還難預料,等等。市場監管缺失。食品安全、生產安全、種子安全、交通安全等事故頻發,假冒偽劣商品充斥,各類詐騙特別是金融詐騙屢禁不止,等等。
金融監管法律邊緣化。各國的金融監管法律起不到應有的作用,巴塞爾協議應對全球銀行業危機凸顯乏力:號稱世界上最嚴格監管的多德?弗蘭克法案也未能擺脫山姆大叔的困境。再加上奢靡之風強勁,相對貧困化加劇,公權力與私權利緊密結合,公權力日益成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形成了經濟危機、政治危機、生態危機和局部戰爭的大合唱,真有逐步演變為整個社會危機的危險局面。嚴酷的事實擺在世人面前:歐美的政要,無論是奧巴馬,還是薩科齊、帕潘德里歐,或是薩帕特羅等,諸多政治家使出了渾身解數,未能擺脫經濟上的困境,陷入了嚴重的經濟危機、政治危機的泥潭而不能自拔。有影響的銀行家、投資專家、金融大鱷使出了各自的招數也無濟于事。經濟學家也針對危機,在這里演講,那里論證,他們并沒有拿出一種像樣的理論和一俱治病良方。法學界也參與其中,出主意、想辦法,開會、寫文章不可謂之不多,其效果顯得很蒼白無力。事實證明,在上個世紀挽救了資本主義經濟危機的凱恩斯主義失靈了、過時了,新凱恩斯主義更無能為力。人們在期盼一個全新的理論的出現,呼喚著21世紀的“凱恩斯主義的誕生”,人們也盼望出現一位21世紀的“羅斯福”來挽救當前世界面臨的危機。形勢在催生一個全新的理論,只有理論的創新,再通過政治家的努力來引領人們走出困境,擺脫危機。但愿這個奇跡出現在正在崛起的中國。法律及法學的滯后性決定了我們要有足夠的耐心來等待、來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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