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校經濟法學雙語教學

時間:2022-08-15 07: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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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校經濟法學雙語教學

國際經濟法學雙語教學含義之辨析

雖然,“雙語教學”在我國各高校目前已經如火如荼地展開了,但是,“雙語教學”的科學含義是什么?包括法學教育界在內的學界對此卻一直存在不同觀點。例如,有學者認為“雙語教學”可以成為提供我國新時代外語教學質量的重要策略,其本身也不是單純的教學方法問題。[1]有學者將“雙語教學”定義為:它是在學校包括課堂教學在內的各種教育教學活動,以及學生的日常生活中,不只使用母語,同時廣泛使用外語的一種教學活動。還有學者根據外國字典中的定義將雙語教學理解為:“雙語教學提出的最初目的主要是通過這種教學模式實現多元文化的共存。”[2]客觀地講,這些觀點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都忽視了“雙語教學”一詞在我國的演進歷史和法理基礎,因而缺乏建立一個準確解釋“雙語教學”含義的根基。

國家教育部[2001]4號文件《關于加強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提高教學質量的若干意見》第8項題目為“積極推動使用英語等外語進行教學”,該項全文如下“按照‘教育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要求,為適應經濟全球化和科技革命的挑戰,本科教育要創造條件使用英語等外語進行公共課和專業課教學。對高新技術領域的生物技術、信息技術等專業,以及為適應我國加入WTO后需要的金融、法律等專業,更要先行一步,力爭三年內,外語教學課程達到所開課程的5%~10%。暫不具備直接用英語講授條件的學校、專業,可以對部分課程先實行外語教材、中文授課,分步到位”。這是我國高校實施“雙語教學”的法理基礎,脫離此基礎分析我國“雙語教學”的含義是錯誤的。按照以上規定,目前在我國高校進行的“雙語教學”,是指除外語課程外,采用外文教材,并用外語授課的課時占該課程課時的50%以上(含50%)的課程。由于英語是我國所有普通高校本科生的必修外語,所以,教育部所稱的“雙語教學”實際就是使用英語進行專業課程教學。而國際經濟法學雙語教學就是指在高校國際經濟法學專業課程的本科教學中使用英語授課的課時占該課程總課時的50%以上(含50%)。

國際經濟法學雙語教學之必要性

第一,我國對外經貿活動中急需大量既熟悉國際經貿法律和國際慣例、又能熟練運用外語的涉外法律人才,這是實行國際經濟法雙語教學的現實基礎和根本出發點。外語(主要是英語)作為工具,在經濟全球化和法律全球化時代愈加重要,法律職業者要熟練地運用外語處理法律文書、用外語直接交流,而不能再借助于翻譯。這樣,法律實務要求法學教育必須與之相適應,其雙語教學勢在必行。[3]伴隨著經濟全球化的迅速發展,我國的對外經貿活動日益頻繁,特別是在2001年12月正式加入WTO后,我國已經成為世界貿易大國,現在每年的進出口貿易額一直在2萬億美元以上。與此同時,我國和其他國家間的貿易摩擦和爭端也急劇上升。國際經濟法學是教育部確定的高等院校法學專業必須開設的核心課程之一,其主要內容包括國際貨物買賣、國際投資、國際金融、WTO和國際商事爭議解決等方面的國際法律制度,是一門理論和實踐密切聯系的學科。

第二,國際經濟法的法律淵源包括許多國際經濟條約和國際商事慣例,它們幾乎貫穿了國際經濟法的始終,除此以外,各國的涉外立法也是國際經濟法的重要淵源。這些法律的原始文本通常都采用國際通用語言—————英語,然而,由于語言本身所具有的符號性、民族性和文化性等特征,使我們在將這些法律文本翻譯成中文時,譯文總是難以完全表達原意,甚至難以理解或曲解原文的含義。最直接的辦法是使用英文原版法律規定,按照英文原版詞義和語境去理解。用英文傳授該部分知識比中文教授更為準確。

第三,實踐中的國際經貿糾紛往往發生在英語環境中,案情異常復雜。國際經濟法學實施雙語教學能使學生在雙語環境的培養和熏陶下,了解到原汁原味的外國法律以及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在提高學生英語水平的基礎上培養了學生運用相關法律解決國際經貿糾紛的能力,為將來從事涉外法律實務工作打好基礎。

國際經濟法學雙語教學實施之困

目前,我國開設法學本科專業的400多所大學大多開設了國際經濟法學雙語課程。但從各高校國際經濟法雙語教學的具體實施情況來看,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的困難:

第一,選擇何種雙語教學模式之困。實踐中,各高校采取的國際經濟法學雙語教學模式大致有三種:1.全外型模式,亦稱浸潤型模式,即所開設課程采用英語原版教材,課堂講授、案例分析討論、課程考核等環節完全用英語進行;2.混合型模式,采用英語原版教材,課堂講授、案例分析等環節用英語與中文相結合進行;3.半外型模式,即采用英語教材,中文講授的方法。后兩種模式統稱為過渡型模式。目前,多數學校采用過渡型國際經濟法學雙語教學模式,用英語學習專業名詞和進行簡單解釋和表達,重點的描述和解釋用中文,導致了國際經濟法學雙語教學效果反而不如中文教學的尷尬局面。[4]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有二:一是學生們的英語水平整體教差,學生英語水平差是制約國際經濟法學雙語教學開展和發展的瓶頸之一;二是各高校國際經濟法學雙語教學師資力量普遍較薄弱。目前各高校承擔國際經濟法學雙語教學任務的教師主要是本國教師,其中許多教師原本是外語專業人才,他們仍然照搬外語教學方法用于國際經濟法學教學中,[5]使國際經濟法學雙語課程成了外語翻譯課。

第二,國際經濟法學雙語教材選用之困。理論性和實踐性兼具的高質量教材直接關系到國際經濟法學雙語教學的質量。目前國內出版的能全面涵蓋國際經濟法領域基本知識的雙語教材較少,其中出現的語法錯誤和中式英語表述過多,法律描述的內容和角度也有不少值得商榷的地方。[6]而且,這些教材存在著涵蓋內容出入較大、重理論輕實務、一般性介紹內容多而具體法律規則少等問題。

第三,實踐教學環節和考核的方式之困。我國各高校的國際經濟法學雙語教學仍以傳授系統的和科學的法律知識為主,注重理論教學。國際經濟法學雙語課程一般每周僅有2-4節,這使得教師在課堂教學中無法和學生深入地用外文討論或溝通,大大影響了雙語教學的課堂教學效果。在課堂之外,實踐環節的缺失嚴重影響了學生分析和處理實際涉外法律糾紛的能力。實踐中,不少法學院校也開展了包括模擬法庭、專題辯論、法律咨詢等多種形式的實踐教學。然而這些實踐教學的內容多關注國內民商法、經濟法以及刑法領域,鮮有涉及國際經濟法領域,即使涉及到國際經貿案件,也多是采用中式法律思維模式分析、討論案件,學生難以全面、正確地理解主要源于英美法系的、已判例法為主的國際經貿法律規則。

完善國際經濟法學雙語教學的幾點思考

1.我國國際經濟法學雙語教學應采取全外型教學模式筆者認為,國際經濟法學雙語課程的開設應寧缺毋濫,不要使其成為應付檢查和評估的擺設。如果要開設,必須采取前述的全外型教學模式。當然,考慮到學生的英語能力問題,國際經濟法學雙語課程應安排在高年級的大學生中講授。將國際經濟法學雙語課程作為選修課,僅讓通過英語四、六級考試或其他具有較高英語水平的學生選修。畢竟國際經濟法培養的是專門人才,而非是通才教育。在全外型教學模式下,教師用英語講授、提問,學生也完全使用英語回答和討論,使學生沉浸在國際經濟法律的英語語言環境中。涉及少數學生難以理解的問題,課后教師可以用中文作為輔助語言進行個別解釋。

2.加大國際經濟法學雙語教學師資力量的培養由通曉外國法律的外籍教師實施國際經濟法學雙語教學是最理想的,但由于外籍教師數量有限,費用昂貴,所以,國際經濟法學雙語教學任務主要還是由一些專業扎實、精通英語的本國教師來承擔。因此,各高校要加大對國際經濟法雙語專業人才的培養。一是將英語水平強、國際經濟法學基礎扎實的專業教師培養成雙語教師。具體可以采取為這類教師提供出國深造機會或與國內知名外國語大學聯合培養等方式。二是在外語類高校、高等師范院校中開設以培養雙語教學師資為目標的專業,將專業外語及有關雙語教材納入必修課程。三是引進雙語教師。引進對象應為法律專業的歸國留學人員,他們既有扎實的專業知識,又有較高的英語水平。

3.重視國際經濟法學雙語課程教材建設原則上,國際經濟法學的雙語教學應使用原版英文教材,但原版英文教材存在著購買費用過高、教材內容不能完全適應中國國情以及較少涉及中國有關涉外經濟立法等問題。所以,引進原版英文教材只能是權宜之計,最終國際經濟法學雙語教學仍應選擇我們的自編教材。可以考慮由教育部統一組織編寫既能滿足我國對外經貿活動需要又適合我國學生學習的高質量國際經濟法學雙語教材。

4.強化國際經濟法雙語課程的實踐環節訓練,積極探索有效的雙語教學考核模式在國際經濟法學的雙語教學中應加大實踐環節的比重,創造多種形式的實踐環節使學生盡可能地適應國際經貿法律實務環境。例如,在校內可以開展有關國際經貿案件的模擬法庭、模擬仲裁、國際經濟法專題辯論和疑案辨析等活動;在校外,學校可以與外資或涉外律師事務所、外資企業、政府外經貿部門等合作建立教學實踐基地,定期組織學生進行課外實踐活動。國際經濟法學雙語教學的考核應在堅持結構化考核辦法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細化平時成績,主要以學生在課上參與雙語教學互動的表現、課下完成雙語教學平時作業的質量來衡量,考核點包括英語表達能力、英語聽力、英語閱讀能力、法律基礎知識掌握程度、法律思維、實踐能力等。期末考試試題均采用英語表述,學生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和考試時間確定用中文、中英文結合或者全英文答題。對于完全用英文準確答題的,可以給予一定的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