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下共享經濟研究
時間:2022-02-23 03: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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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共享經濟是通過改變傳統商業運行邏輯,實現供應鏈組合的方式,降低邊際成本,盤活存量資源的新型經濟模式。共享經濟模式的發展要求國家在提高立法效率,順暢溝通機制和監督機制的基礎上,創造公平化的市場競爭環境。本文主要從經濟法視角入手,對共享經濟模式進行了分析。
關鍵詞:經濟法;共享經濟;監管機制;法律規制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互聯網信息技術的進步,已經讓互聯網平臺所提供的豐富信息和精準化的配對服務成為了推動共享經濟發展的動力。現階段共享經濟發揮出了盤活閑置的人力資源、設施和資金的作用。在經濟法視角下分析以共享經濟為代表的新型經濟業態,可以為共享經濟的健康發展和國家法律體系的優化提供一定的幫助。
一、共享經濟發展的歷史性與必然性
人類社會的發展歷史是文明形態漸進化演變過程的反映。在超越時空限制的趨同性和穩定性和內生動力的作用下,人們的生存方式和生活方式會逐漸發生一定的變化[1]。隨著生產力的不斷發展,技術創新成為了構建新型經濟組織結構,改變人類生存的失控狀態的重要因素。自第一次工業革命以來,生產力的快速發展已經成為了推動世界資本主義發展的動力。互聯網技術的出現,讓互聯網經濟對傳統資本主義結構性產業突變成為了新時期技術創新的主要特點。互聯網技術所具有的分布性特征和點對點的特質,可以讓一些以社會企業和產銷者為代表的小型工商業參與者共同組建全球性協同共享系統。互聯網技術所具有的協同性特征也可以為社會協同共享提供堅實的技術基礎,因而互聯網革命所引發的產業突變可以被看作是共享經濟發展的歷史性的表現。共享經濟發展的必然性具有著多樣化的特點,一方面,共享經濟可以在促進資源平滑共享的基礎上,降低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共享經濟可以在降低邊際成本的基礎上,提升消費者的剩余水平。
二、共享經濟的特點與運行狀況
(一)共享經濟的優點。互聯網技術的應用,可以讓供需雙方構建一種無需轉移所有權的共享機制。這種經濟模式雖然會對傳統的經營機制帶來一定的沖擊,但是并不能完全取代傳統經濟模式,二者之間可以形成一種互補關系。相比于傳統經濟模式,共享經濟可以借助互聯網信息技術將一些暫時二分散的供需信息或人員信息進行整合。這種經濟模式的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共享經濟可以發揮出促成短暫且分散的意愿雙方的共享行為。在共享經濟模式下,共享企業可以借助互聯網技術為雙方提供所需信息,進而在降低雙方交易成本的基礎上,實現社會資源的優化組合。傳統經濟模式中難以解決的臨時性分散雇傭與就業問題也可以在共享經濟中得到解決。共享經濟中的網約車(專車)經營就具有著臨時性分散雇傭的特點。第三,完善化的共享經濟模式可以為閑置社會資源的盤活提供一定的幫助,也可以在增加就業崗位的基礎上,促進財富的再分配。(二)共享經濟中存在的缺陷。法律監管缺位問題是現階段共享經濟發展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共享公司在共享經濟模式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在國家未對共享公司進行法律約束的情況下,共享公司會出現違背法律底線及威脅社會經濟安全的行為[2]。從經濟法的角度來看,消費者權益保護和責任分配的缺失問題是現階段共享經濟模式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建立在互聯網技術和新媒體技術基礎之上的共享經濟交易模式并不能讓消費者對消費內容的安全情況進行準確評估,因而在享用共享經濟的過程中,消費者可能面對著意外風險。現階段共享經濟的進入門檻和退出門檻相對較低。過低的準入門檻往往會讓一些在傳統市場中難以承擔責任的非專業人士進入到共享經濟市場之中。在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下,這些非專業人員往往難以為消費者的權益提供有效保障。這些業余人員對他們與消費者之間的關系所涉及到的法律體系缺乏了解,也對經濟法中規定的一些法律責任缺乏了解,因而消費者權益保護和責任分配方面的缺陷可能會讓共享經濟成為違法犯罪活動的滋生土壤。除此以外,在勞動安全監管機制信息反饋、信任機制方面,共享經濟體制仍然存在一定的漏洞。共享經濟模式下的網絡化市場模式可以讓價格機制和雇傭方式的靈活性得到強化,雙方處于短暫貿易需求,會忽視勞動法的限制,對勞動法、經濟法中涉及公共安全的內容的忽視,可能會給消費者帶來一定的傷害。出于各自的利益需求,雙方可能會弱化差評交易,這樣一現象會給共享經濟的信任機制帶來嚴重破壞。
三、經濟法視角下的共享經濟監管策略
(一)完善立法。共享經濟理念在優化社會經濟生態的同時,也給人來社會的趨勢和經濟發展邏輯帶來了一定的轉變。從經濟法視角來看,針對共享經濟的先天性缺陷和其在與現有的經濟法體系相融合的過程中所表現出來的問題,法律領域相關人員需要對共享經濟的立法體系進行完善。在立法體系的建構過程中,相關人員需要在加強頂層設計的基礎上,提升立法效率,進而在對溝通機制和監督機制進行完善的基礎上,利用法律規則和指導意見優化立法頂層設計。以共享經濟中的專車為例,由于專車所要負擔的稅費成本低于出租車正常稅費,加之出租車駕駛員、傳統出租車經營企業收益降低。自2015年以來,國內多數城市出現了出租汽車駕駛員罷工及出租車駕駛員與專車司機之間的沖突事件。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出租車或專車數量過多會讓這一行業表現出發展不景氣的問題,數量過少會難以滿足人民群眾的出行需求。國家加大對新興網約車市場的管控力度,不是單純維護傳統出租車行業的自身利益,緩和二者之間的矛盾,亦是在對網約車數量進行控制的基礎上,降低這一新興行業中可能出現的發展后勁不足的問題。如網約車數量無序發展,這一行業中可能會出現金字塔模式,少數先期進入市場、服務水平、駕駛技術高的駕駛員會在網約車體系中獲取更多的收益,大多數駕駛員,特別是新加入的駕駛員會出現收入過低,或在市場中難以生存的問題。目前國家已經在2016年出臺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這一規定對網約車的車型、排量等因素進行了規范,相比于網約車新政出臺以前,新規所規定的準入車型可以讓網約車乘客獲得更為舒適的乘坐體驗。但是在駕駛員考培機制和非法運營車輛處理方面,這一發揮還存在著一定的缺陷,如一些地區的網約車駕駛員理論知識考試內容難度過大[3]。因而這一制度在未來一段時期仍需得到不斷完善。加強立法監管的措施可以讓共享經濟領域更好地提升行業服務質量水平。在法律法規的許可下,適應共享經濟業態的立法訴求,可以讓互聯網反饋機制、信用機制和監督機制在共享經濟領域得到強化。(二)明確監管目標。從經濟法的角度來看,行業監管目標具有著多元化的特點。在共享經濟領域、司法人員不僅需要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隱私安全和信息、財產安全以外,也需要在協調利益各方之間的關系的基礎上,維護市場秩序的公平性。面向共享經濟的監管行法律法規需要有效協調共享經濟各方的利益。以共享經濟中的家庭酒店為例,相關人員需要對其與本地房屋租賃市場的平衡關系,出租人與房屋業主之間的利益和酒店、含食宿項目的洗浴場所與網絡家庭酒店之間的競爭環境的平衡性進行關注。(三)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共享經濟的出現,是社會文明發展進步的表現。共享經濟與社會信用體系之間存在著較為密切的聯系,利用法律手段推定基礎信息的基礎設施建設、增強共享經濟從業人員的誠信意識,可以有效促進共享經濟的健康發展。(四)明確共享公司的法律結構與規制方向。服務對象非特定對象是公司的主要特點。客戶群體的不確定性讓企業借助互聯網技術消除影響雙方合作的信任障礙,因而共享經濟平臺公司對供需雙方的自律監管能力已經成為了事關共享經濟市場發展的重要因素。對于法律人而言,借助法律法規增強監管制度的時效性,是控制共享經濟負面效應的重要措施。對供需雙方的法律責任和分擔風險進行確定,是法律人在共享經濟模式發展過程中所要面對的重要問題。以共享經濟中的專車服務為例,在經濟法領域,平臺公司對供方具有完全的支付法律責任,但是在平臺公司存在違法經營行為的前提下,企業被執法部門查封、企業破產或個人違法行為給企業帶來的連帶影響會給共享經濟模式帶來一定的風險。對于專車經營企業而言,駕駛員在工作過程中出現違法犯罪行為,如交通肇事逃逸,猥褻異性乘客等行為,平臺公司在經濟補償部分需要承擔一定的連帶責任。針對駕駛員與乘客之間存在的個人信息和隱私權保護問題,在經濟法領域,駕駛員與乘客個人之間的侵權行為的處理過程需要遵循責任自負原則。企業需要協助承擔舉證責任,如果是企業層面出現的泄露乘客個人隱私問題,專車經營企業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處罰責任,這一方面的內容涉及到了刑法中的內容。從共享企業的外部結構來看,國家需要處理其與同行業競爭者及傳統行業競爭者之間的過程中充分尊重市場創新的原則[4]。這一原則與政府部門規范網約車發展的措施之間并無沖突。(五)對監管體系進行完善。合作監管與自律監管相結合的監管模式是適用于共享經濟中的一種理想模式。尊重市場經濟體制的運行需要,是監管模式構建過程中所要遵循的原則。不作為、制定法規、約談和訴訟是現階段共享經濟的主要監管模式,規制對象的行業屬性和法律結構是規制手段應用過程中所要關注的問題。
四、結論
互聯網革命所引發的產業突變可以被看作是共享經濟發展的歷史性的表現。在加強頂層設計的基礎上,提升立法效率,進而在對溝通機制和監督機制進行完善的基礎上,利用法律規則和指導意見優化立法頂層設計。從經濟法的角度來看,信用體系和監管體系的完善,也是不可缺少的措施。
[參考文獻]
[1]陳乃新,季任天.經濟法促進共享經濟發展的正能量解析———經濟法調整以勞動力為客體的經濟關系的探索[J].南華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7,18(02):10-15.
[2]李真.共享經濟的勃興與挑戰———經濟學和法律視野下的分析[J].當代經濟管理,2016,38(08):6-13.
[3]劉奕,夏杰長.共享經濟理論與政策研究動態[J].經濟學動態,2016(04):116-125.
[4]彭岳.共享經濟的法律規制問題———以互聯網專車為例[J].行政法學研究,2016(01):117-131.
作者:劉格彤 單位: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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