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經濟平等市場地位經濟法研究

時間:2022-11-12 0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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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經濟平等市場地位經濟法研究

摘要:京津冀雄區域非公經濟對我國國家經濟的發展有著重大影響。從具體案例來看,京津冀雄區域非公經濟存在市場競爭地位不平等問題。從經濟法角度分析,京津冀區域非公經濟市場競爭地位不平等的根本原因是政府的過度干預,具體原因是缺乏限制公權力財政法、金融行業對非公有經濟的歧視和公有經濟的壟斷。京津冀雄區域要適用經濟法,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限制公權力,為非公經濟的發展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

關鍵詞:平等市場地位;過度干預;限制公權力;融資歧視;國企壟斷

京津冀雄協同發展是我國一項重大國家戰略,對我國經濟迅速發展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因此必須為京津冀雄區域非公有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營商環境。但是從京津冀雄區域非公經濟的發展現狀來看,因為計劃經濟的影響和經濟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導致非公經濟存在與公有經濟市場競爭地位不平等問題,嚴重阻礙了非公經濟的進一步發展。要解決這一問題,必須完善經濟法律制度,消除對非公經濟的歧視,充分發揮非公經濟的市場作用,從而深化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實現經濟快速增長。

一、對京津冀雄區域非公經濟發展困境的思考

中國電信等企業本是國有企業,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超過90%的市占率導致其他民營企業在市場競爭中處于弱勢,造成非公經濟競爭在市場地位的不平等。而且這些壟斷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為非公經濟的進入設置高壁壘,進一步削弱了非公經濟的市場競爭力,阻礙了非公經濟的發展。非公經濟在融資領域的地位不平等,導致非公經濟融資困難,而融資難問題已經成為影響我國實現城鄉、區域統籌發展和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的不利因素。京津冀雄區域非公企業融資困難,使非公企業尤其是中小型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缺乏資金支持,難以擴大企業規模,甚至在企業成立階段就遭遇資金不足的困境,大大打擊了非公企業的創業熱情。融資難問題已經成為制約非公有制企業發展的瓶頸,甚至是影響我國實現城鄉、區域統籌發展和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的不利因素。另一方面,京津冀雄區域國有企業在某些領域擠壓非公企業的生存空間,使非公經濟在該領域的發展受到極大限制,無形中也抑制了國有企業的活力,不利于經濟發展。要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必須解決非公經濟競爭市場地位不平等的問題。

二、京津冀雄區域非公經濟競爭市場地位不平等的經濟法原因

(一)政府的過度干預。非公經濟與公有經濟競爭市場地位不平等的最根本原因在于政府的過度干預。公有制經濟是指國有經濟、集體經濟和混合所有制中的國有成分和集體成分。而國有經濟簡單來說包括國家各國家機關等使用國有資產投資的企業,因此公有制經濟可以說是政府主導的經濟。在市場競爭活動中,私人占主導地位的非公經濟與政府占主導地位的公有經濟應當享有平等的權利,但是政府濫用對經濟的調節職能過度干預經濟活動,就會導致地位的不平等。政府對經濟活動的控制體現在各個方面,包括運用各種政策手段支持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將國家公共資源大多用于公有制經濟,政府支出也多傾向于公有經濟,使得非公經濟在市場競爭中處于弱勢地位。(二)缺乏限制公權力的財政法。我國目前限制公權力的經濟法律制度并不完善。財政法是規制政府干預經濟的主要法律,其他法律雖然也有談到公權力的限制,但都不是以政府為主要主體進行規制。但是我國并沒有財政法,只有國務院和國務院部門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規章。雖然這些規章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政府行為,但是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通過政府出臺的規章規制政府的行為很難實施的。公有經濟既然是政府主導下的經濟,政府出于自身經濟效益,資源必然向公有經濟傾斜。因此導致了非公經濟在市場競爭處于不平等地位。京津冀雄區域的非公經濟處于我國經濟法法制大環境之下,其非公經濟競爭市場地位不平等的原因同樣是財政法的缺乏。(三)京津冀雄區域金融機構對非公經濟的歧視。貢獻了大部分GDP的民營企業獲得較少的金融投資,而創造較少GDP的國有企業卻能獲得較多的金融投資,這不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規律,體現了非公經濟在市場競爭中的不平等。很明顯京津冀雄區域金融機構對非公經濟存在歧視。京津冀雄區域區域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在銀行信用的獲取方面具有顯著的差別。中國銀行將大部分信貸資源都提供給了經濟效率相對較低的國有企業,而盈利能力更好的私有企業卻難以得到銀行貸款。金融機構在此影響下認為公有經濟以國家資本作為后盾在經濟活動中更具有安全性。因此在審查融資資格時,不遵循市場規律,簡單粗暴的將資金向公有經濟傾斜,造成非公經濟在融資領域的市場競爭地位不平等。(四)京津冀雄區域國有企業存在壟斷。國有企業在某些行業形成壟斷,排斥非公經濟的進入,使非公經濟與公有經濟的競爭中處于極其弱勢的地位,完全無法與公有經濟抗衡。市場是平等的市場,也是競爭的市場。如果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導致某些企業壯大,某些企業被淘汰,這是正常的經濟發展進程。但是如果在行政力量的干預下導致國有企業形成壟斷,擠壓非公經濟的生存空間,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京津冀雄區域國有企業在某些領域的壟斷之所以會造成非公經濟市場競爭不平等,原因在于國有企業的壟斷不符合市場競爭規律,是政府在經濟轉型過程中為維護國有經濟的利益,將資源大量向國有企業傾斜造成的國有企業在某些領域的絕對支配。

三、解決京津冀雄區域非公經濟問題的建議

(一)適用經濟法充分發揮市場作用,政府適度干預。由于歷史原因造成了我國政府對經濟的過度干預,以行政力量介入非公經濟和公有經濟的競爭,對非公經濟市場地位造成不良影響,這與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是不相符,與經濟法的法律價值是相沖突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強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國家進行宏觀調控。適用經濟法解決政府過度干預,非公經濟市場地位不平等的問題,就要從經濟法的二元結構出發。從經濟法的“二元結構”角度看非公有制經濟和公有制經濟,二者確實存在公權和私權的矛盾。當市場失靈時,政府才進行宏觀調控,維護經濟的穩定發展。即將政府干預放在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合理框架內,需要政府干預的才干預,不需要政府干預的由市場充分發揮其基礎性配置作用。(二)制定限制公權力的財政法。經濟法應該發揮的最大作用是限制公權力干預經濟的范圍和方式。國家應當制定財政法,將政府的主要經濟職能限制在保障公共利益方面,限制公權力對國有企業的過度支持,鼓勵和扶持非公經濟,平衡公有經濟與非公經濟不平等市場競爭地位。制定財政法,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出發,才能更好的發揮其作用。財政法應當將所有的政府資金納入到法律的管轄范圍內,不允許存在法外資金。財政法涵蓋所有政府資金,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有利于防止政府濫用權力。財政法應當規定政府收入和支出的具體權限。政府的行為必須受到法律的規制。財政法規定政府收入和支出的權限,符合經濟法法無規定即禁止的準則。財政法為政府行為劃定一個界限,超過這個界限的行為即為違法行為,有利于防止政府過多的干預經濟行為。(三)放寬金融機構市場準入和增強金融機構對非公經濟的信任。金融機構對非公經濟存在歧視,原因之一在于金融機構基本上都是由公有經濟占主導地位,排斥非公經濟的進入。放寬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有利于非公經濟因素進入金融機構,消除對非公經濟的排斥,縮小非公經濟于公有經濟之間的地位差異。之前設立金融機構的多是國家資本,即帶有公有經濟色彩。隨著近些年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金融機構準入限制明顯已經不符合實際,《意見》只是國務院對金融機構設定新標準的大體概述,其具體執行方法還是要各地方在《意見》的范圍內自行解讀。京津冀雄區域要結合自身地區的實際情況靈活適用《意見》第18條,鼓勵和引導非公經濟進入金融服務領域。放寬金融機構市場準入的具體適用有一個共同的就是允許民間興辦金融機構。京津冀雄區域根據自身特點,可以具體分為對于農村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兩個方面。對于農村銀行,民間資本可以通過設立或參與兩種方式。而對其他金融機構即其他商業銀行則多采取參股的方式。(四)放寬非公經濟市場準入,打破國有企業的壟斷。為了打破國有企業在某些領域的壟斷,放寬非公經濟的市場準入是很有必要的。只有允許民間資本進入這些領域,打破公有經濟絕對支配地位,才能更好的實現反壟斷法的價值,解決非公經濟市場地位不平等的問題。京津冀雄區域非公經濟發展的重點也在于放寬市場準入。京津冀雄區域的任何經濟舉措都會對我國經濟重大影響,一旦該區域的公有經濟造成壟斷或者濫用市場優勢地位對地區甚至全國的非公經濟都是致命打擊,因此對于反壟斷認識應當更加深刻。京津冀雄區域放寬非公經濟市場準入,使民間資本進入基礎產業領域和市政公用事業領域等之前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領域,不僅僅是反壟斷的要求,也是發展京津冀雄區域非公經濟的必要條件。

四、結論

京津冀雄區域的非公經濟存在競爭市場地位不平等的問題。解決這個問題,必須適用經濟法。經濟法本身存在公私二元結構,尋求二者的平衡是其法律價值的體現。因此適用經濟法為京津冀雄區域非公經濟提供良好的營商環境是有必要的。從經濟法角度來看,京津冀雄區域區域非公經濟地位不平等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對經濟的過度干預,具體原因有法律制度不完善、金融融資領域對非公經濟的歧視和國有企業的壟斷。解決問題的方法在于充分發揮市場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防止政府過度干預,以此消除金融機構對非公經濟的歧視和打破國有企業的壟斷,增強非公經濟的市場競爭力,保障經濟平穩發展。

注釋:

徐夢洲.論完善保障非公有制企業融資的金融法治完善[J].法學家,2005(3):19.

張軍.破解“兩個困境”提振民營企業發展信心[J].北京觀察,2010(2).

陳耿,劉星,辛清泉.信貸歧視、金融發展和民營企業銀行借款期限結構[J].會計研究,2015(4).

王麗君.民營企業脫困的經濟法思考[J].理論研究,2011(3):115.

張國龍.經濟法和民營企業[J].法治與經濟,2011(285).

作者:吳會瓊 單位:天津工業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