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職業化建設問題與對策
時間:2022-11-12 05: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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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中央審計委員會的成立,黨和國家的監督體系日漸完善,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也逐漸增強,這一發展使得國家對審計隊伍有了高的要求。同時隨著審計全覆蓋的不斷推進,審計全覆蓋的縱深拓展也需要一支專業化的審計隊伍,基于這兩點原因,審計職業化的建設更為迫切。
一、引言
1.審計職業化含義。審計職業化是指國家審計人員依法行使審計監督權,并以此作為專門職業,行使職責時具備與之相匹配的職業意識、技能和道德,在履行其職能時享有確保其依法履行職責所需的職業地位和職業保障。2.研究現狀。目前我國學術界一致認為審計職業化建設迫在眉睫,并對審計職業化的概念和內涵都進行了大量的探討,并以此為延伸,針對審計職業化建設過程中的問題和解決路徑進行了研究,提出了審計職業化建設中仍然存在相應機制不完善、人員能力不足的共識性問題,并且針對這部分問題提出了對應性的提高職業能力與能力及完善機制的解決路徑(秦之泰、馬富權、田周超等),但是我國審計職業化還存在其他阻礙。王愛國(2016)認為審計職業化還存在“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行政化管理的問題,泛化完善頂層設計才是解決國家審計職業化阻礙的路徑。還有學者認為解決審計職業化的問題應該從“職業資格”入手(程安林等,2017),強調職業意識與職業規范,優化審計職業化運行的大環境??v觀學者對國家審計職業化的研究,在建設問題及解決路徑上都有一定的共識,但是隨著政治經濟的發展,尤其是2018年中央審計委員會成立,審計職業化建設的環境已經發生了變化,審計職業化建設中的問題與解決路徑也有了相應的變化。
二、審計職業化進程滯緩問題
審計職業化是推動審計全覆蓋、完善國家審計體制的重要舉措,也是推動國家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必不可少的部分,但是目前我國審計職業化仍存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主要表現在職業能力與機制、法律不健全這幾個方面。1.職業能力與審計職業化發展需求不適配。審計職業化的職業能力取決于我國政府審計從業人員的整體職業能力。近年來,國家對審計的重視程度提高,政府審計發揮作用的范圍擴大,具體業務外延拓展到了扶貧、自然資源等相關領域,我國政府審計的任務日益增多,再加上大數據技術帶來的影響,對我國政府審計人員的職業能力要求也更高。然而我國政府審計人員缺口較大,審計人員老齡化的問題十分嚴重,新生審計力量不足,尤其是在部分欠發達地區更為突出,無法滿足審計職業化的職業能力需求。從專業教育的角度來說,以前審計還未作為單獨的二級學科,相關從業人員接受的基礎審計知識教育并不全面,這就導致了審計人員在從業時所必須的專業知識并不完備。而且,隨著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不光對政府審計人員專業勝任能力的要求有了顯著提高,對復合型人才的需求也有所上升。政府審計人員除了掌握基本的審計知識之外還要掌握額外的經濟知識、法律法規,甚至是計算機專業知識。目前審計機關的從業人員在大數據方面的專業知識尤為缺乏,在大數據環境下無法利用好相應的專業技術,諸如,對數據的挖掘、處理、分析,就需要對計算機科學相關知識進行過專門學習。然而現有審計隊伍無法滿足這種需求。2.配套機制不健全。審計職業化推進中的問題不是單獨加強審計人員的職業能力就可以解決的,它還需要各項機制相互配合。完善的機制不僅可以吸引人才提高整體職業能力。審計與政府其他工作性質并不相同,其工作中除了一般的行政能力之外還需要專業能力,這一因素使得審計人員區別于其他政府工作人員,尤其隨著職業化建設,審計人員更偏向于“技術型”人員,因此需要不同于一般行政人員的配套機制。但在目前,我國政府審計的相關機制和政府其他公務人員適用的一致性,使審計職業化不光要對頂層審計相關制度需要進一步探索,也要從準入機制到激勵和升遷機制,管理中的保障機制和追責問責機制以及繼續教育機制和作為評價標準的執業資格評定機制等進行研究。(1)頂層制度尚在探索。2018年中央審計委員會成立之前,我國政府審計獨立性不足,隨著中央審計委員會和各省市審計委員會相繼建立,國家審計體制頂層架構的改革,強化了黨的統一領導,審計機關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的干預,省以下的審計機關開始探索人財物統一管理,其獨立性和權威性大大加強,然而改革才剛剛開始,理論和實際建設都還存在許多空白,而且現有的頂層體制還處于起步探索時期。審計職業化需要一個穩定健全的制度環境,現階段顯然無法滿足這一需求。(2)準入機制考核沒有針對性。目前我國政府審計的準入考核和國家其他公務員崗位一樣,都是通過國家公務員考試來進行選拔,采取初試與復試結合的選拔程序。在政府審計相關崗位初試考核時,對專業課的審查并不深入,大多數崗位只是在招錄條件對報考人員的專業進行一定的限制以此來提高專業能力,在筆試和面試中更加看重對基礎知識和能力的考察,缺乏深入地對審計專業知識的針對性考察,這對于審計這一專業性較強職業能力要求高的崗位來說是不適合的。而且審計這一行業需要在專業化教育后加上大量的實踐經驗積累才能加強其專業勝任能力,提高其職業能力,現有的新生的專業性較高的審計力量顯然無法滿足這些經驗需求,這意味著政府審計人員的職業能力無法適應審計職業化需求。(3)缺乏明確的激勵制度和升遷機制。目前我國大多數畢業生在進行擇業時首要考慮的還是薪資問題。政府審計對比社會相關行業的從業薪資并無優勢,同時受制于政府體制的升遷機制,很多從業人員的工資未來漲幅并沒有社會相關從業者預期高,因此很多畢業生在擇業時更傾向于選擇社會審計或相關行業。激勵制度與升遷機制是擇業時對未來從業前景展望必須考慮的因素,這兩個機制的不明確將使得許多對政府審計從業持觀望態度的職業素養較高的人才放棄這一選擇,不利于提高整體職業能力。而且激勵機制和升遷機制是從業人員工作時的動力,這兩項機制的不完善會導致審計體制內缺乏動力,不利于提高從業積極性,對職業化建設造成阻礙。(4)沒有完善的保障和問責機制。審計職業化的保障機制不光是指對審計人員權利的保障,還包括對其在執行審計任務時應有的權力保障。雖然在審計法中規定:“審計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審計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不得打擊報復審計人員?!钡窃谌粘徲嫎I務的開展過程中,受制于沒有完善的保障機制和后續明確的處理問題的問責機制以及我國現行的行政管理體制,這一項法律的實際執行效果并不很好。在職業保障權利這方面,政府審計人員和其他公務員共用一套保障體系,并沒有實現職業化的區分,其中職級、編制和待遇等保障機制問題都是審計職業化建設中需要解決的問題。(5)缺乏相應的執業考核機制。專業的執業資格考試可以為業界提供標準化和規范化的參考。目前,我國缺少政府審計從業人員專門的執業資格考核,而審計又是一項對專業技能要求比較高的工作,沒有相應的考核標準,無法明確審計人員應具有的業務水準,也沒有辦法規范審計職業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條件。對執業資質條件的要求直接關系到國家審計人員的職業能力,也關系著審計職業化的建設。(6)缺乏后續教育機制。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環境都在變化,知識和技術更迭快速,一成不變的知識體系和專業技能是沒有辦法適應不斷增長的職業能力要求,目前我國政府審計部門是有開展后續教育活動的,但是這部分活動只是針對某一專題或會議而進行的精神和內容學習,沒有對更新快速且實用性廣泛的領域諸如計算機、會計等進行有規劃的系統性的學習,這無疑是無法提高整體審計隊伍的職業能力。而且后續教育關系著審計職能的發揮效果,加強后續教育,建立完善的后續教育機制可以增強審計的監督作用。3.法律不健全。任何工作都需要在法律法規的指導下開展,審計也毫不例外,目前我國審計法律體系由《憲法》、《審計法》、相關行政法規和審計準則及其他構成,但是其中尚未有明確的關于審計職業化相關規定。在《審計法》中僅對審計人員的職業資格和權利運用做出規定,但缺少明確的職業化要求。在相關法規中雖然有針對審計職業化的內容,但未明確審計職業的具體任職資格、保障等。而審計準則中對審計人員的任職資格進行了規定,但未能突破上層法律的規定。近年來,國務院出臺了《關于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對于審計人員的任職條件和準入資格、職業化要求進行了進一步的規定,是對現有審計法律體系中審計職業化內容的補充,但是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將其具體化、明確化,提升至法律條文層次予以明確。在立法上的不健全也帶來了另一個問題,審計的重視程度并不夠。政府審計作為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部分,為國家政治經濟發展保駕護航,其重要程度不言而喻。然而因為在立法上沒有達到應有的高度,導致審計在社會及政府體制內的重視程度并不夠,這些都為審計職業化的建設帶來了阻礙。
三、解決對策
1.全方位提升職業能力。審計職業化的第一問題就是解決職業能力不足的問題,職業能力可以從審計人員的角度入手。本科生是未來審計職業化的主力軍也是基礎力量,從本科教學入手,在日常學習中加入對實踐內容的學習,以此來增加未來從業人員的實踐經驗,同時可以在相關高校開展專業性較強的專業課,如大數據審計、數據挖掘等相關課程以及以便更好地適應未來就業時面對的專業知識沖擊。這樣不僅可以改善審計人員的知識結構還可以更好地提升職業能力。2.完善立法。立法的完善不光可以明確職業化目標和方向使得審計職業化建設有法可依,還可以從法律層次提高審計的地位,從而提高審計的社會地位,得到其應有的重視。審計立法可以參考類似領域如稅務、監察機關的現有法律體系,因為同為國家監察體系和政府中專業性較強的從業人員,在人員管理和制度設計方面可以提供很好的借鑒。在法律條文中增加對審計職業化的指導,明確審計職業化的目標與方向,增強審計職業化的重要性,同時可以在行政法規和審計準則中加入審計職業化的具體內容,從宏觀和微觀兩個層次解決審計職業化建設中的立法不足問題。在完善審計法律體系的同時,還要做好審計法律同國家其他法律的協調工作,避免出現矛盾、空白的問題,從內容上豐富國家法律體系建設,為審計職業化提供法律保障。3.完善配套機制。從頂層體制建設角度,審計委員會的成立,使得黨直接集中統一領導審計工作,加緊黨領導下的審計體制整體改革建設,完善頂層制度的設計,是審計職業化建設的制度保障。不斷探索黨領導下的新型審計工作制度,明確各級審計委員會的職責分工和工作范疇,從頂層推動審計職業化。在頂層制度建設的同時充分考慮基層實施的可行性,增強頂層設計與基層的互動性。加快推進省以下審計機關人財物統一管理改革,減少政府機關對同級審計機關的干預程度,增強各級審計機關的獨立性,保證審計機關的執行力,更好地建立完善的職業保障機制,擴大審計機關行政管理的自主權。在審計職業保障機制建立時可以借鑒我國其他監察部門的已有成果,建立適合審計機關的保障體系。完善政府審計準入機制。準入機制的建立需要同執業資格考核制度相結合,建立審計執業資格考試制度。在考試中對審計職業需要的基本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術能力進行考察,通過考試與考核等程序擇優錄取,為準入機制提供可適用的評價標準,在準入條件設立時提供客觀的參考,還可以在這一過程中提高審計職業能力,提升審計職業化的程度。在激勵機制建設方面,可以考慮各地區不同職級審計人員的實際需求,建立相應的福利制度和獎勵制度,諸如針對偏遠地區的福利津貼、分配住房、子女教育擇校優惠等,發達地區針對特殊專精人才可以提供住房補貼等吸引政策。除此之外,還要建立相應的考核體系,同激勵制度協同運作,以此來滿足審計職業化的激勵體系需求。審計職業等級制度是升遷制度、人才分類管理制度和問責保障制度的基礎。建立政府審計職業等級制度,明確審計人員的職級和職務,可以明確升遷體制內容的同時明確各級審計人員的責任,還可以充分調動各級審計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在建立審計職業等級制度時,完善審計人才分類管理機制,審計人員分級管理和職業等級確定相輔相成,并將待遇與職級掛鉤,同升遷機制和激勵制度結合,更大的發揮審計積極性。在審計職級建設時,明確不同崗位的任職條件及其權利和責任,在問責時能夠提供明確的標準,減少因規定不明確出現的“越級”問題和逃避責任的問題。在人才分類管理方面,由于受到大數據技術以及審計業務內容細分的影響,可以考慮將審計工作人員依據其從事業務的類型進行分類。在相關崗位招考時就分門別類的招收需求明確的人才,來滿足職業化進程中不同的需求,后續教育也可以有針對性的開展。后續教育機制的建立是為了加強從業人員的應變能力和適應能力。對國家審計人員進行定期教育,并且可以根據當下新技術、新情況、新問題進行不定期的專題培訓,增強其職業能力。
四、總結
綜上,基于審計委員會的相繼建立和審計全覆蓋的要求,對審計職業化建設中因為職業能力與職業化需求不匹配、立法和配套機制不完善的問題進行分析,提出了全面提高職業能力、完善立法和配套機制建設的解決思路,促進審計職業化建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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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關新 單位:南京審計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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