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立法完善

時間:2022-01-10 09:15:10

導語:淺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立法完善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淺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立法完善

摘要:現階段我國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相關法律建設,仍然不夠完善,導致受害人在大多數情況下都很難獲得完整的賠償,其民事權益無法得到真正的保護。本次研究針對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立法現狀分析問題,確認其在被害人權益保障方面的局限,提出有效的完善立法的建議,從而促使社會的穩定得到維護。

關鍵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立法完善;被害人;民事權益保障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問題在不同的法律環境下有著不同的定義,但從本質而言,它都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平而對單純的法律條文所進行的補充。我國現階段,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相關法律制度的建立尚不夠完善,不符合時展的社會背景。因此通過對這一問題進行分析研究,為補充相關法律研究的不足、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提供有效的理論支持。

一、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立法現狀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概念。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簡單來說,就是不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同時也損害被害人的個人利益的行為。就其解決的問題而言是民事糾紛中的物質損失賠償問題。但一方面,這是由犯罪行為所導致的賠償,而另一方面,它被提起的場合是刑事訴訟的過程中。因此,解決附帶民事訴訟問題時,所依據的法律具有復合性特點,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0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外,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1]。(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主要的依據內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主要范圍包括如下幾個方面: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情況。(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性質。現階段我國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性質的認識,主要有兩種說法,其一是認為二者可分可合,能夠共同受理也能夠分開受理;其二是將民事訴訟置于刑事訴訟之下,仍然將之歸類為刑事訴訟。但嚴格來說,雖然民事訴訟缺乏獨立性,但并不意味著需要完全成為刑事訴訟的附加內容,它決定了賠償的負責人,因此仍然存在一定的獨立性,將之單純視作刑事訴訟的附庸,從嚴格意義上講不夠客觀[2]。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被害人權益保障上的局限

(一)當事人范圍的局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局限首先體現在當事人的范圍上。首先在“公民”概念上就存在一定的局限,因為這種說法將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士的利益忽視了。其次它與民事訴訟的主體范圍存在差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無法列第三人,致使第三人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最后在賠償責任人的范圍中也存在不足,沒有將在逃的被告人列入索求賠償的被告人范圍中,導致對被害人的補償不夠及時。(二)被害人賠償范圍的局限。對被害人賠償范圍的局限性,主要體現在精神損害的賠償方面。我國《刑事訴訟法》77條明確規定了,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這直接影響到了被害人權益的保障。而間接損害很難確認為是否是必然會遭受的損害,因此也無法得到賠償[3]。(三)被害人選擇權的局限。由于現階段我國針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理解仍然存在一定的爭議,因此無法采用民事訴訟的特點,令權利人自由運用權利。因此當被告存有嚴重精神問題、重癥、潛逃等問題時,被害人幾乎無法獲得民事賠償。這種被害人沒有程序選擇權的情況,毫無疑問的增加了被害人的損失、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四)案件不成立下被害人權益保障的局限在某些案件不成立的情況下,法律對被害人的救濟賠償完全為零。此時被告的刑事罪名不成立、民事部分不得不另外起訴,而證據規則運作上的不合理,導致被害人無法要求合理的民事賠償,所有損失只能夠自行承擔,進而直接影響到了社會的公平和穩定。

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保障被害人權益的立法完善

(一)擴大當事人的范圍。擴大當事人的范圍,主要在于首先擴大被害人的概念,不僅限于公民、法人和組織,令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士也能夠得到保護;同時令第三人也能夠列席,令受害者可以針對第三人要求合理的賠償,以保證被害人的權益;最后需要完善當被告人在逃時,對受害人權益的保護[4]。(二)精神損害賠償立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方面,需要針對精神損害方面進行立法,令被害人能夠獲得合理的精神賠償。國家對罪犯的追責行為屬于公權性質,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撫慰被害者的精神損失,但無法補償被害人因此而導致的經濟財產損失,更無助與被害人走出陰影。因此我國應當順應世界歷史潮流,將非財產性損失納入被害人可以索求的賠償中,以避免法律規范造成的沖突。(三)被害人求償程序選擇權的保障。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害人應當能夠擁有求償程序的選擇權。在特殊情況下,如嫌犯已經潛逃,抓捕工作面臨困境?;虮缓θ颂峁┑淖C據已經可以達到輸送條件的情況下,民事程序應當優先于刑事程序,同時賦予被害人自主選擇求償程序的權益,以補償被害人的損失。同時應賦予被害人保留民事起訴權的權益,令被害人能夠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進一步維護被害人的民事權益[5]。(四)建立相關社會保障制度。最后,需要建立起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的社會保障制度。這一類案件中的權利人往往是社會中的弱勢群體,很難通過自身的力量保護自己應得的權利。因此,國家需要建立相關的社會保障制度,一方面通過強制的社會保險,加強對權利人的公共援助,同時劃分一定的國家預算,通過國家補償的方式維護其個人權益。

四、結論

綜上所述,我國現階段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問題中,對被害人的賠償和保護范圍上,仍然存在較為嚴重的不足。尤其是在具體的司法實踐過程中,被害人的權益往往并沒有得到全面的保護,因此而導致的社會問題,也會影響法律本身的權威性,為社會穩定帶來一定的影響。本次研究通過分析我國現行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立法現狀,分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被害人權益保障上的局限,指出現階段存在的當事人范圍、被害人賠償范圍、被害人選擇權、案件不成立下被害人權益保障等方面的局限性,進而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保障被害人權益立法完善問題,提出擴大當事人的范圍、確立精神損害賠償立法,進行被害人求償程序選擇權的保障、建立相關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議,加強對被害人合理權益的保護,最終為司法的公正和社會的穩定提供理論支持。

[參考文獻]

[1]劉琳.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制度研究[D].沈陽工業大學,2017.

[2]雷蕾.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調解研究[D].太原科技大學,2015.

[3]張爽.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權利及其保障研究[D].廣西師范大學,2016.

[4]朱丹丹.拓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研究[D].華南理工大學,2016.

[5]崔麗.論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完善[J].法制與社會,2015,12(11):43-44.

作者:陳剛 羅丹 單位:湖南省鳳凰縣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