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模式與制度構建探討

時間:2022-08-08 10:5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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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模式與制度構建探討

[摘要]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與發展,我國越來越注重地方立法的問題,充分發揮地方法律體制的指導與規范作用,為人們日常生活以及生活生產等諸多領域提供法律指導與保障。完善地方立法體系,提高立法質量,是地方立法探究與解決的重要課題。為此不斷突破創新,重視地方立法評估模式制度構建顯得尤為重要。基于此,文章從多個角度與層面就地方立法評估的立法模式與制度構建進行了深入探究,以期保證地方立法評估的權威性與正當性,更好地服務社會發展需求。

[關鍵詞]地方立法;立法評估;立法模式;制度構建

加強地方立法,提高立法質量與水平,不斷完善立法體系,建立合理科學的立法評估模式,是當前地方立法的重要課題。地方立法評估需要經過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制定,我國的法律是由全國人大代表以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為了實現地方立法評估的制度化與統一化運行,必須依照《地方立法評估法》對立法各個環節與層面進行科學、合理性設置。比如地方立法評估的對象、主體、內容以及程序等基本要素,創建符合社會發展需求與時展潮流的地方立法評估制度。

一、現行地方立法評估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地方立法評估法律制度缺乏相應的權威性。法律制度最顯著的特征就是具有權威性,只有具有權威性的法律才可以規范與指導社會生活實踐與人們的行為習慣,權威性是法律得以在社會生產以及實踐中實現與實施的基本要求與重要保障,也就是說具有權威性的法律才會有威懾力與影響力,才可以在社會生活實踐中得以實施與實現。法律制度的權威性會受到多方面因素影響,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立法主體,一般情況下,法律制度制定的機關地位與權力越大,其所制定的法律制度的權威性相應就越高。地方立法評估標準的指標體系是非常復雜的,這里所說的指標體系包括某個具體指標的設定以及其量化,這些內容或多或少帶有一些主觀色彩,也就是說人為因素比較大,并不能真實、客觀地反應地方立法評估指標。地方立法評估統體系標準必須秉著實事求是的態度,盡量減少人為因素的干擾,最大限度地保證地方立法評估客觀公正,正確分析與考慮地方立法評估的具有評估對象與評估目的,才可以設定出合理、科學、理性的地方法評估標準與體系。比如,我國最高權力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其所制定的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機關、團體以及個人都要遵守其法律規定,具有最強的法律約束力。由于地方立法主體層級較低,其所制定的地方立法評估法律制度的權威性就相對弱一些。此外,每個地方立法機構都是根據當地的經濟、政治以及文化等多方面因素而制定相應的立法評估制度,這樣就無法避免地出現不同地方法規規章不一致甚至相抵觸的情況,同樣對地方立法平湖法律制度的權威性造成不利影響。①(二)地方立法評估法律制度的正當性缺乏認可度。法律制度是保證社會公平公正的中堅力量,是維護社會穩定發展與規范人們生活行為與實踐活動的基礎準則,法律制度之所以會受到人的擁護與認可,就是因為法律制度具有正當性,這也是人們遵守制度的前提與基礎。法律制度的正當性也會受到多方面因素的限制,關鍵是由形式理性與程序正當所決定,這是法律制度正當性的必然訴求與內在要求,也是維護法律正當性的必然方法。從程序法上分析,要想保證法律正當性就需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則與相應要求。其中回避制度就是程序正當的主要表現之一,地方立法評估法律制度是對地方立法制度的規范與指引,這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制約著地方立法權,導致地方立法評估法律制度應有的功效無法真正發揮出來。(三)耗費大量的立法資源。立法工作是一項復雜、綜合性較強,而且周期十分漫長的工作,法律制度的出臺與應用需要花費很長的時間,從提請、立項、草案、審批以及傳閱等各個環節都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財力等諸多資源,所以,立法活動應該充分貫徹資源借鑒的理念,即立法工作涉及多方部門的協調配合,立法、執法以及相應司法部門都需要參與到立法活動中去,而這些部門要秉持節約國家資源的理念,降低資源消耗,以最小的資源成本創造出最大的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現階段,我國立法力量與一些發達國家相比,還存在較大差距,立法資源相對更為稀缺,地方立法評估法律制度的制定存在大量的重復立法現象,使得大量的立法資源被浪費。③

二、地方立法評估法律制度的構建

(一)明確地方立法評估法律制度的立法宗旨。地方立法評估法律制度的立法宗旨也就是地方立法評估法律制度的立法目的,法律從根本上是統治階級的意識體現,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我國法律的立法宗旨反映著法律創造與實施的價值追求,規范社會實踐活動與人們的行為習慣,法律不是規范個人的行為進行,而是針對社會上總體的行為進行指導與規范,具有一定的社會性與規范性,構成該項法律所追求的社會理想與社會目的,是保證一項法律系統性、統一性與科學性的前提條件。同時,法律性質是法律意識的具體表現,必須遵循客觀與主觀歷史的統一體,法律意識是一種特殊的社會意識形態,它是人們關于法律的知識、觀念、思想以及心理的總稱,包括對現行法律的要求、評價,對人們社會行為的法治觀念與評價,對法律本質以及作用的看法與評價等多個方面的內容。法律意識的內涵極為廣泛,它包括人們的法律知識、法律感情、法律態度、法律信仰以及法律思維方式,還包括法律心理、法律意識形態、法律思想觀念等多個方面的內容。但是由于受到過去傳統法律文化與政治傳統的影響,而有些思想是與現代法治精神不相符的,也是違背現代法治思想的,這種消極、不合理的法律觀念依舊對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法律還沒有真正成為權力運行的依據。④立法宗旨是法律制度必須明確的首要因素,立法根本目的決定了實現該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進而在這些基本原則的要求下,達到立法宗旨具體規范的目的。而我國地方立法評估法律制度的宗旨就在于不斷提高立法能力與力量,提升地方立法質量,保證地方立法評估法律制度的科學化與規范化。(二)建立地方立法評估的標準。評估標準是地方立法評估法律制度制定所需要使用的具體評價準則與標尺,也就是說評估保準是否科學合理直接影響著地方立法評估法律制度功效的發揮。只有建立民主、科學的地方立法評估保準,才可以客觀、真實地反映地方立法的有效性、科學性以及民主性,才可以保證地方立法評估法律制度真正發揮其價值。現階段,我國還沒有就地方立法評估標準進行明確規定,根據當前國內外對地方立法評估標準進行的深入探究與分析,可以進行參考與借鑒的。具體可以劃分為以下幾方面:第一,通用的基本標準;第二,動態的修正標準;第三,具有多層維度立法標準。地方立法評估標準是地方立法評估法律制度制定不可缺少的基本要素,必須在客觀真實的立法標準之下進行立法活動,地方立法機構還是需要根據自身地區發展需求以及實際情況進行地方立法評估法律制度制定,建立相適應的地方立法評估標準,只有這樣才可以保證地方立法評估工作順利有效開展。(三)地方立法評估法律制度的評估程序。地方立法評估程序是立法活動有效開展的基礎與前提,不僅對于地方立法評估工作的有效開展具有至關重要的影響,還在很大程度上保證立法工作的廉潔性與正當性,可以保障地方立法評估法律制度發揮其應用價值,擴大地方立法評估法律制度的社會效應與影響力。從法律制度基本原理的角度,任何一項法律的制定都必然經過程序的啟動、運行以運行的結果,各個程序階段都是相互聯系不可分割的。所以,地方立法評估程序需要涵蓋程序的各個環節與各個階段,包括地方立法評估的具體運行程序與地方立法評估結果以及需要承擔的法律后果等。

三、結語

綜上所述,我國的地方立法評估法律制度有關的理論研究與實踐研究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相關制度的建立與實施辦法還不夠完善,需要進一步完善地方立法,提升地方立法質量與水平,填補制度的空白點,以此更好地服務社會。

作者:呂惠平 單位:中共包頭市委黨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