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對民事權利尊重論文

時間:2022-09-01 09:09:00

導語:行政程序對民事權利尊重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行政程序對民事權利尊重論文

民事訴訟中經常遇到如何對待具體行政行為的問題,對此,目前的態度比較統一,即應給予充分的尊重。具體表現在: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對具體行政行為提出異議的,民事審判不能否定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可告知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如民事審判必須以行政訴訟的結果為依據的,中止民事訴訟,待行政訴訟的裁判生效后,以此為依據作出民事判決。如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堅持不提起行政訴訟的,采納具體行政行為作為定案依據。這充分體現了行政行為的公信力、公定力、確定力和拘束力的法律效果,體現了對行政職能的尊重。那么,反過來考慮一下,行政程序中,是否也應該體現對民事行為、民事權利尊重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又如何在實踐中予以體現和保障?民事行為雖沒有行政行為的上述法律效果,但在當事人間具有相對的拘束關系,反映了當事人的意志和利益。行政的目的,一方面是保障和維護公權力的運行,另一方面,也承擔著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當然涵蓋了對社會成員合法權益的保護。保護公民合法的民事權利與依法行政并不沖突,相反是依法行政的目的之一。因此,在行政程序中也應體現對民事權利的尊重和保護。

一、行政程序中對民事行為、事實的審查與認定

行政執法中涉及事實認定部分,大多牽涉對民事行為的審查、認定,如房地產、車輛、投資款物因民事交易、合同行為而發生的權屬變更登記行政行為及行政裁決中,就涉及對民事交易行為、民事合同等的審查、認定問題。行政程序中對民事行為、事實的認定至少產生兩方面的意義:其一,由于對該事實予以認定,確認了該行為、事實的真實性、關聯性,這涉及到對相關證據的采納和認定標準問題;其二,在認定該行為、事實基礎上或以該事實為依據、前提作出決定、判斷,又肯定了該行為、事實的合法性,對該行為、事實的相關當事人的民事權利、義務會產生一定影響。

我國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全面審查,包括對法律適用的審查和事實認定的審查。法院對于事實的審查范圍和認定標準影響決定著行政程序對事實的審查范圍和認定標準。從國外法院的審查來看,在英美法系中,英國上訴法院、高等法院對行政程序中的事實認定實行全面審查,即審查其合法性、合理性、正確性;美國法院雖根據事實涉及的權利不同性質有六種從強到弱的審查標準,但最普遍的是實質性審查標準。大陸法系的德國也實行全面審查標準,同時認為事實的判斷是認知問題而非意志問題,認知的問題應只有一個確定的正確答案存在,事實的發現與認定的目的是發現客觀存在的真正事實,行政機關沒有判斷的意志作用,法院有權以職權探知、調查證據。另外,WTO對行政行為的要求是客觀、公正和合理的實質性要求,倡導的是實質意義的公正。從總體的發展趨勢看,法院對行政行為中的事實認定是逐漸加大審查的力度。

目前,行政訴訟中對兩方面的討論較多,一個是關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可以看作是橫向方面,另一個是審查深度、標準方面,可以看作是縱向方面。這些都是從整體范圍來考察的。事實上,對某個具體的行政行為,也存在著橫向與縱向審查的問題。根據前述分析的行政程序對民事行為的影響及法院審查范圍、標準的趨勢,筆者認為,行政程序中對民事行為、事實的審查與認定也應考慮橫向與縱向兩個方面。所謂橫向,是指行政程序中應當考慮哪些事實,是否考慮了不該考慮的事實或者遺漏了應當考慮的事實,應有一定的范圍限制;所謂縱向,是指對事實的認定應采用何種審查標準,是嚴格的實質審查標準,還是一般的形式審查標準。行政程序最常關注的是前提性事實,如過戶登記中的買賣行為,但卻對有些雖然可能與行政程序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卻影響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權利的關聯事實未給予充分、必要的重視。試舉例說明:

案例一:甲系某出租車的所有人,在車輛管理部門進行了登記。后甲將該車的一半所有權轉讓給乙,雙方簽訂了轉讓合同。乙付清了價款,但未到車輛管理部門進行相關登記。不久,甲欲將該車轉讓過戶給丙(丙知道有一半所有權是乙的),并同丙一起到車輛管理部門申請過戶登記。在車輛管理部門審查過程中,乙向車輛管理部門提出了書面異議,但車輛管理部門認為甲乙之間的糾紛屬民事糾紛,行政程序中不予理涉,仍將該車過戶至丙的名下。乙雖可向甲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卻無法依民事優先權而取得車輛所有權。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車輛在車輛管理部門登記僅是行政管理的需要,并非確定車輛所有權的惟一根據,法律并未禁止車輛的自由轉讓,登記也并非所有權轉移的必要條件。甲乙之間的轉讓行為合法有效,但因車輛管理部門的行為,導致乙因共有而享有的優先權受侵害,這種損害并非是權利人的意志或過錯造成,而是行政主體不當處理所致,且這種損害并非不能克服、不能避免。這是行政程序中對與前提性事實有關的關聯事實排除考慮而造成民事權利救濟受到不當限制的情況。

案例二:某直管公房的合法承租人是A,卻被B非法占用。適值該房拆遷,因拆遷雙方協商未成而至行政裁決。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裁決:對A進行公房安置;考慮到B是實際使用人,B仍居住在該安置房內。而根據現行拆遷政策的規定,并非所有實際使用人均是安置補償對象,裁決機關的裁決使B原本不合法的占用變成了合法使用,而A的合法使用權受到不當侵害,又難以救濟。這是行政程序中考慮了不該考慮的因素導致民事權利受害的情況。

在縱向審查方面,我們也不能滿足于形式審查,而應適用實質審查標準。對行政程序中必須認定的民事事實,不僅審查其形式合法性,還要審查認定這些事實的證據是否合法(包括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是否達到了明顯優勢的證明標準等等。橫向與縱向審查,實際是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都是要求對民事行為給予更廣泛、更深入的關注,實質也就是對民事權利的尊重,體現實質正義。

二、行政程序中對民事權利尊重的方式

行政改革不斷進行著,減少行政審批手續、提高行政服務效率是目前重要的改革措施,這與我們這里討論的問題是否有沖突?筆者認為并無沖突,應從整體的社會效能來考慮。行政與司法是兩大社會調整機制,兩者只是分工的不同,不應是對立和沖突的,而應相互協調、配合。司法應考慮行政的效率和職能,行政也應考慮司法的效率和救濟,不能為了追求行政效率而過多地投入司法資源來補救,這不是一種良性的互動關系,在社會整體資源上是種浪費,最終也必將影響行政的形象和效能。當然,除類似于司法性質的行政裁決外,一般而言,行政程序中對民事爭議不應也無權理涉,這里討論的行政程序對民事權利的尊重,并非要求行政程序對民事爭議、民事行為均納入審查、認定范圍或相反全部予以排除考慮,而是應根據不同情況,采用不同方式,在行政程序運行中充分注意民事權利的存在和救濟,確切地說,就是行政主體應自覺地接受民事權利的約束,體現權利對權力的限制。

行政程序中遇到的民事行為或事實一般有三類:前提性事實、關聯事實和非關聯事實。行政程序中對民事權利的尊重體現在對這些事實的不同處理方式上。對于前提性事實,應適用較為嚴格的實質性審查標準,避免相對人非真實意思的表示或非法行為的得逞。關聯事實是指與前提性事實相關并為行政主體所知曉的事實。對于這類事實,因行政機關無權審查和認定,但又涉及第三人的權益,行政主體應對該權益予以充分關注,留有全面救濟的余地和途徑,可告知民事爭議當事人先行解決該爭議,暫時中止行政程序的運行。非關聯事實是指與前提性事實無關而也為行政主體所知曉的事實。對這類事實,在行政程序中應堅決排除考慮,以免畫蛇添足,超越職權,如房屋拆遷裁決中對原產權人已去世而需對繼承人進行安置補償的,對繼承權的有無、遺產的分割、份額,裁決機關不應去理涉。歸納起來就是:行政程序中對前提性民事事實實行較為嚴格的實質審查標準,對關聯性民事事實因民事爭議而擱置行政行為,對非關聯性民事事實予以排除。

行政程序中對民事權利的尊重,對行政主體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民事權利的全面保護和尊重提供了新的保障,也將是行政法治化建設邁出的可喜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