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功能研究論文
時間:2022-09-01 09: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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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從學理和法理的角度闡述比較了水土保持、水土流失的不同概念表述,進而對執法中如何正確理解和適用“水土保持功能”這個專門的法律概念提出自己的觀點。
關鍵詞:水土保持水土流失水土保持功能
《水土保持法》及其《實施條例》中沒有出現“水土保持功能”的術語,但是在水土保持法律文件中,水利部《關于水土保持設施解釋問題的批復》第一次采用了“水土保持功能”的術語,表明了“水土保持功能”正式從一個學理概念轉變和提升為一個專門的法律概念。該批復規定,水土保持設施是指具有防治水土流失功能的一切設施的總稱。《實施條例》第21條第2款中所稱的‘補償’,是指對損毀或侵占水土保持設施所造成的水土保持功能的喪失或降低所必須給予的補償。正確理解和適用“水土保持功能”這個專門的法律概念,對于開展水土保持執法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
1、解釋水土保持功能必先解釋水土保持
1.1水土保持在學理上首先指一種自然狀態或自然規律
在學理上,水土保持首先是指巖石土壤圈、水圈和生物圈相互作用和保持生態平衡下的水和土相互依存、自我更新的一種健康和諧的正向演替的狀態和規律。從巖石到成土母質,從成土母質到土壤,都是在光、水、生物的作用下的一種健康和諧的正向演替的狀態,最終土壤厚度不斷增加,土壤肥力不斷提高,給植物提供源源不斷的養份。大氣水、地下水、土壤水、地表水之間保持循環和相互補充,最終通過土壤水源源不斷地給植物提供生態用水和養份。1957年頒布的《水土保持暫行綱要》有“…禁止濫伐林木,破壞水土保持”的表述,1982年頒布的《水土保持工作條例》也有“嚴禁濫伐林木破壞水土保持”的表述。這里的“水土保持”都指一種林木被覆下的水土資源不斷自我維護和提高的自然狀態或自然規律。
1.2水土保持在學理上還指人們一種有目標的思想、行為或技術
在學理上,水土保持還指人們在正確認識水土保持規律的前提下對人為活動進行調控,以糾正人為活動對水土保持狀態所造成偏差和紊亂。這里的水土保持指人們這種有目標的水土保持思想、行為和技術。1981年國務院學科委員會明確,水土保持學科范圍是“研究水土流失發生的原因和規律,水土保持的基本理論,據以組織綜合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維護和提高水土資源和土地生產力,從而有利于發展生產,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改善環境條件和自然面貌的一門綜合性為其特點的應用技術科學。”1992年《中國大百科全書·水利卷》提出,水土保持學是一門水土流失規律和水土保持綜合措施,防治水土流失,保護、改良和合理利用山丘區和風沙區水土資源,維護和提高土地生產力,以利于充分發揮水土資源的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綜合性技術應用科學。1996年關君蔚主編的《水土保持原理》提出,水土保持指防治水土流失,保護、改良和合理利用(山區、丘陵區和風沙區)水土資源,維護和提高土地生產力,以利于充分發揮水土資源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建立良好生態環境綜合性技術科學。有意識地通過人力力所能及的手段,改變一部分環境因子,促使外力的破壞力減少,土體的抵抗力增強,終將使外力的破壞力小于或者等于土體的抵抗力,就控制了水土流失,也消除了水土流失對生產和生活上的危害,進而可以保護改善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維護和提高土地生產力,建立良好生態環境,達到有益人民生活和生產的目的。這是水土保持最基本的原理。
1.3水土保持在法理上只能指人們與水土保持有聯系的行為
在法理上,水土保持只能指人們與水土保持有聯系的行為,包括消極行為和積極行為。但是不能包括與水土保持有關的思想、理論或者觀點。因為法律是一種調整人們社會行為的規范,它的調整對象是人們的行為。因此,水土保持工作中,人們的水土保持思想觀念問題是水土保持法律規范本身無法解決。《水土保持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水土保持,是指對自然因素和人為活動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預防和治理措施。”
水土保持法律關系的客體一般只有水土保持設施(即物)和人們與水土保持有聯系的行為(即行為)。根據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原理,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中作為權利義務對象的物,必須是人們可以影響和控制的、具有環境功能的自然物。在水土保持法律關系中這種物就是水土保持設施,如森林、草地、荒山等。而這些行為則如林業采伐、整地造林、撫育幼林、墾復油茶、油桐等經濟林木、開發建設項目的生產建設等。
2、解釋水土保持功能必先解釋水土流失
水土流失的概念在學理上有多種表述,但是在法律文件中沒有法律概念上的表述。水土流失學理概念表述典型的有水土流失過程論、水土流失結果論等,以不同的學理概念表述為基礎來理解法律概念上的水土流失,會造成《水土保持法》的適用上的不同法律效果。
2.1水土流失過程論
水土流失過程論,這里列出兩種典型。1981年科學出版社《簡明水利水電詞典》提出,水土流失指“地表土壤及母質、巖石受到水力、風力、重力和凍融等外力的作用,使之受到各種破壞和移動、堆積過程以及水本身的損失現象。這是廣義的水土流失。狹義的水土流失是特指水力侵蝕現象。”土壤侵蝕指“土壤在各種自然因素和人為因素的影響下發生破壞和搬運的現象。…土壤侵蝕有時僅指受水流作用,這與水土流失相似。”1990年王漢存編的《水土保持原理》提出,“土壤侵蝕就是在外界自然力量和人類不合理的經營活動影響下,土壤、母質、風化物、甚至基巖被剝蝕破壞、搬運和沉積的全過程。我國通稱的水土流失,嚴格地講應屬土壤侵蝕中的水力侵蝕,而且除指土壤、母質的流失外,尚包括水的損失。不過習慣上,人們常將‘水土流失’與‘土壤侵蝕’兩詞等同起來使用。”
水土流失過程論雖為學理解釋,但是通俗易懂。在水土保持科學知識宣傳普及中采用,能產生較好的效果。特別在南方丘陵山區的人們在生產生活實踐中對水土流失(水力侵蝕)有類似的感性認識,對此更好理解。根據水土流失過程論的定義,判斷是否為水土流失的標準有三條:一是水土流失的對象是土壤、母質、風化物、基巖和水;二是水土流失的原因是外界自然力量和人類不合理的經營活動;三是水土流失的過程是破壞、搬運和沉積三個環節。但是水土流失過程論的定義有兩點缺陷:一是對“水的損失”沒有闡述清楚,是指土壤水的損失,還是地表水的損失,或者是地下水的損失?怎樣理解水的損失?一般的業外人士都認為降雨轉化為地表徑流、地下滲流和地表蒸發,最終匯入江河湖海,水循環怎么會有損失呢?二是單純強調具有破壞、搬運和沉積三環節的全過程,只是從現象上進行定義,沒有從本質上進行定義。既容易導致概念的泛化,又對于認定特殊形式水土流失現象有一定障礙。如有的同志主張,舊城改造中舊磚房被折除過程,不負責的環衛工人在打掃垃圾時向城市排水管口倒垃圾,都是造成水土流失,這是典型的概念泛化。如有一塊四周高的荒地,地面較平整,擬房地產開發,開發商提出他們進行基礎開挖,土壤也不存在位移,不存在破壞、搬運和沉積三環節的全過程,因而不存在水土流失。作為水土保持執法人員如果也嚴格按此定義還真不好駁倒。這就需要水土流失結果論的定義了。
2.2水土流失結果論
1996年關君蔚主編的《水土保持原理》提出,水土流失是在陸地表面由外營力引起的水土資源和土地生產力的損失和破壞。土壤侵蝕是陸地表面,水力、風、凍融和重力等外力作用下,土壤、土壤母質和其他地面組成物質被破壞、剝蝕、轉運和沉積的全過程。
顯然,水土流失結果論,比起水土流失過程論,更宏觀、簡潔,也更接近水土流失的本質。根據水土流失因果論的定義,判斷是否為水土流失有三條標準:一是水土流失發生的場所是陸地表面,除了海洋外的地球表面都有可能發生水土流失;二是水土流失產生的原因必須是外營力,最主要的外營力是水力、風力、重力和人為活動;三是水土流失產生的結果是水土資源和土地生產力的損失和破壞。
但是水土流失結果論也有其不足:一是更抽象,對于業外人士不好理解,需要作進一步的闡述。要解釋外營力這個地學術語,要解釋水土資源和土地生產力的損失和破壞。比如水的損失主要指降雨落到地表后,由于蒸發和蒸騰、地面徑流和土體內滲流、向深層滲漏,從而造成對生產和生活不利的現象。二是容易導致水土流失概念的外延的無限擴張。單純從“水土資源和土地生產力的損失和破壞”字面上理解,任何環境污染現象似乎屬于水土流失的范疇,比如土壤污染、水污染,都導致水土資源和土地生產力的損失和破壞,都離不開水和人為活動的外力作用。
2.3水土流失的法律概念
雖然在法律文件中沒有水土流失法律概念上的表述,但是可以從《水土保持法》總則部分,特別是第一條和第二條看出,《水土保持法》采用的學理基礎是水土流失結果論的概念。進一步分析《水土保持法》總則部分,可以得出水土流失的法律概念有以下兩個構成要件:
(1)水土流失的后果,或是水土資源的破壞和損失,或是加重水、旱、風沙災害,或是惡化生態環境,或是影響生產,四者居其一則可滿足。《水土保持法》第一條規定了立法宗旨,即為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風沙災害,改善生態環境,發展生產,制定本法。法律所要保護的,自然就是需要預防的水土流失所可能造成后果;(2)水土流失的原因既可以是單純的自然因素,又可以是單純的人為因素,還可以自然因素和人為因素的共同作用。水土流失是否有人為因素參與在所不問。
3、如何在水土保持執法中適用水土保持功能的法律概念
3.1水土保持功能的定義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功能有兩種含義,一是事物或方法所發揮的有利的作用;另一種是效能。而效能指事物所蘊藏的有利的作用。因此,功能是指事物所發揮或蘊藏的有利的作用。那么,什么是水土保持功能呢?筆者認為,水土保持功能指陸地表面的各種類生態系統所發揮或蘊藏的有利于維護和提高水土資源和土地生產力的作用。為避免了循環論證,這個定義沒有用“水土保持設施”,而準確地采用了陸地表面的各種類生態系統。因為生態系統是一個適用任何范圍或任一等級的一個很廣泛的概念,它可以具體指一個池塘、一塊農田、一片森林,也可以指最大的生態系統生物圈。這里土地生產力是一個衡量和判斷水土保持功能是否降低的重要指標,不能用政治經濟學上的生產力概念來理解,只能采用生態學上的生態系統的生產力的基本原理來理解。
3.2森林、植被的水源涵養作用是水土保持功能的重要表現形式
森林和植被水源涵養作用指森林和植被覆被地面,截持降水,調節和吸收地面徑流,固持和改良土壤,保護和滯蓄下滲水分,抑制蒸發,提高水分有效蒸騰,均勻積雪,改變雪和土壤的凍融性質,并能促進降水增加等有利人們生產和生活的效能,其本質是森林對水資源的有益影響,這種有益影響不僅局限于森林所在地區,而且對鄰近地區,特別是江河下游地區影響更為突出。因此,在江河的水源區必須充分發揮森林水源涵養作用,做到“蓄水于山”和“蓄水于林”。因此,濫伐森林,毀壞植被、陡坡開荒等行為,從影響水源涵養作用意義上說,就是降低水土保持功能。
3.3生物生產力是表征水土保持功能的重要指標之一
生物生產力是一個生態系統中最基本的數量特征。生態系統內能量流的起點是綠色植物光合作用對光能的固定。世界上生物和人類生活的全部活動皆取決于植物光合作用中所獲取的能量。植物在單位面積和單位時間(通常一年)內積累光能合成的總量稱總生產力,通常用有機物質干重g/m2/年表示。通常情況下,按總生產力從大到小進行排序是森林、農田、疏林和灌叢、草原、荒漠。在其他環境因子如光照、水分、溫度等條件相同情況下,植物數量和分布越少,總生產力越低,也就是水土地生產力越低,說明水土保持功能降低。這也就從理論上論證了人為生產活動挖掘、破壞地表和傾倒土(石、渣)占壓地表,破壞植被,從而降低水土保持功能的命題。試問原來的植被都被占壓和毀壞,何來光合作用和光能利用率,何來生物生產力?
3.4土壤水是是反映水土保持功能的重要指標之一
水分是土壤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不僅影響土壤的物理性質,制約著土壤中養分的溶解、轉移和微生物的活動,是構成土壤肥力的一個重要的因素,而且本身更是一切作(植)物賴以生存的基本條件。土壤中的水分或者被吸附在土粒表面,或者處在孔隙中,并且和外界的水一樣,也以固態、液態、氣態三種形態存在。土壤水分從形態上,大致分為化學結合水、吸濕水和自由水三類:(1)化學結合水:要在600℃~700℃溫度下才能脫離土粒。(2)吸濕水:是土粒表面分子力所吸附的單分子水層。(3)自由水:可以在土壤顆粒的孔隙中移動。自由水又可分為:膜狀水,毛管懸著水,毛管支持水,重力水。從生產意義講,化學結合水和吸濕水在土壤中不能自由移動,故不能被植物利用;膜狀水僅能作極緩慢的移動,且含量很少,遠不能滿足植物的需要;毛管懸著水和毛管支持水是供植物吸收利用的最有效的水分,重力水因只能暫時存在,不能持續為植物利用,而且過多時,常又會造成土壤通氣不暢,影響植物生長。
地表水和地下水必須適時適量地轉化成為植物根系吸水層(可供根系吸水的土層,略大于根系集中層)中的土壤水,才能被植物利用。地下水只能通過毛細管作用上升至根系吸水層的,因而地下水位必須維持在根系吸水層以下一定的距離。這就可以解釋,井下采礦疏干排水往往影響井下開采區地表土地的土壤水的有效持續補充,降低水土保持功能,在干旱季節和年份尤為突出,表現為有的地方井下開采區地表的水庫、山塘、水田、水井無法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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