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關系內在矛盾解決措施論文

時間:2022-08-26 09: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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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關系內在矛盾解決措施論文

摘要:我國的夫妻關系,觀念上存在理想與現實的沖突;法律制度上存在夫妻人身別體與財產一體的沖突。建構婚前協議制度和夫妻財產分別制度,能夠較好地消除上述沖突。

關鍵詞:婚前協議離婚夫妻人身關系夫妻財產制度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由單一的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逐漸過渡到多元化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憲法確立了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國家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由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政策轉為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并對;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的政策,私營經濟也由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發展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此相對應的是,計劃經濟條件下,公民個人財產極為有限,男女結婚成家后,夫妻財產在“過日子”之后所剩無幾,財產關系極為簡單,財產類型大多限于簡單的生活資料。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發展和完善,社會生產力得到了極大解放和長足進步,個人財產、家庭財產迅速增長,夫妻財產的種類、價值、內容等均發生了重大變化,夫妻財產關系日趨復雜。夫妻的財產權利意識空前高漲。離婚案件中,夫妻財產糾紛已成為雙方爭執的焦點和法院審理的重點、難點。據筆者2004年3月對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2003年所審理的5O宗離婚上訴案件調查發現,上訴請求和理由中,涉及到不同意離婚或請求判決離婚的僅7宗。對共同財產的認定與分割不服的有34宗,對夫妻債權、債務的享有、負擔不服的有l4宗。法庭上,許多當事人指責對方有婚外情,對家庭不負責任,經常實施家庭暴力,把離婚的原因歸咎于對方。試圖獲得損害賠償或多分共同財產;或者指責對方在離婚時隱藏、轉移、毀損夫妻共同財產,偽造債務,試圖達到對方少分或不分共同財產的目的;或者向法庭提交許多欠條,要求法院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而雙方對彼方所提交的欠條均矢口否認。

雙方在法庭上互相攻詰對方,彼此視若仇敵,法庭氣氛緊張,令人窒息,充滿濃濃的火藥味。法院判決后,雙方對財產糾紛的處理均不服,要么對法院認定的共同財產和債權債務的范圍、數量不服;要么對法院關于財產分割的方式、分配原則不滿。究其原因,在于我國的妻關系存在諸種矛盾。

一、我國夫妻關系的內在矛盾

1、中國傳統理想與現實的矛盾

婚姻是人生中最重要、最重大的事情之一,人們對婚姻總是充滿理想。當一對新人步入婚姻的殿堂,人們常常祝福他們白頭偕老,幸福快樂地走完人生旅途。新郎新娘懷著無比喜悅、激動甚至緊張的復雜情感,迎接嶄新的生活,憧憬美好的未來。千百年來,結婚被視為百年好合的大事,夫妻乃人終其一生的伴侶。如果有人在即將結婚之前預防到以后有離婚的可能,進而基于離婚的心理采取一些預測性的措施,則難免受到社會的非議、道德的譴責,甚至被扣上心理不正常的帽子。這種傳統的思想觀念,也得到婚姻法學理論的支持。法學教科書對婚姻的定義往往表述為:男女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以夫妻的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結合。

根據<新約全書·馬太福音》第19章所載,有法利賽人詢問耶穌,是否出于什么緣故都可以休妻,耶穌答道:“夫妻并非二人分立,乃是合為一體。上帝使之結合在一起者,不可人為拆散。”自公元1O世紀開始,婚姻一旦成立便不可離異成為數百年里遵行不渝的神圣信條。在中國古代,婚姻乃視為“天作之合”,新郎新娘被譽為“天生一對,地造一雙,”提倡一旦結婚便終身不改,尤其要求婦女“從一而終”。婦女一旦結婚,生便是夫家的人,死亦是夫家的鬼。今天,“寧拆十座橋,不拆婚”仍是國人普遍的信條。理想是美好的,美好的理想往往成為人們追求幸福、克服困難與挫折、忍受苦難與不幸的強大的精神動力。然而,理想并不等同于理性,片面強調理想的婚姻。反而不能使人們理性地對待婚姻,容易導致人們忽視客觀存在的現實情況:每天都有婚姻基于人為原因在解體,許多人基于各種原因不能相伴一生。美國每年有100多萬對夫妻離婚,占當年婚姻總數的一半以上。我國1990年有8o多萬對夫妻離婚,1995年有105萬對夫妻離婚,2000年有121萬對夫妻離婚。馬克思在‘論離婚法草案》中深刻指出:“在自然界中,當任何存在物完全不再符合自己的職能時,解體和死亡自然而然地就會到來,當一個國家離開了國家的觀念時,世界歷史就要決定其是否還值得繼續保存的同題。同樣一個國家也要決定在什么條件下現存的婚姻不再成為婚姻”恩格斯指出“如果感情確實已經破裂或者已經被新的熱烈的愛情所排擠,那就會使離婚無淪對于雙方或對社會都成為幸事了。這只會使人們省得陷入離婚訴訟的無益的泥污中。”

2、夫妻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的矛盾

我國婚姻法律制度關于夫妻關系的沖突集中體現在夫妻人身關系的別體主義與財產關系的一體主義。對夫妻人身關系的規制,法律的邏輯起點和價值元點是個人,即夫妻人格獨立、平等、自由。婚姻法第l3條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l4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第l5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對夫妻財產關系的規制,法律的邏輯起點和價值元點是夫妻兩人,即婚后所得共同所有為我國夫妻法定財產制。婚姻法第19條規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除法律明文規定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外,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雖然法律也規定了夫妻約定財產制,但由于內容極其簡略,操作性較差,又沒有相應的制度、措施予以配套、引導,長期以來,夫妻約定財產制形同虛設。據有關學者詞查。我國9o%以上夫妻完全不曾涉足約定財產制。

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人的自由實現程度依然主要取決于經濟條件。恩格斯談到財產關系對婚姻的重大影響:“結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滅了資本主義生產和它所造成的財產關系,從而把今日的對選擇配偶還有巨大影響的一切派生的經濟考慮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實現。雙方的家庭情況,一方是否工作。從事何種工作,一方收入狀況,一方的學習情況,一方參加社會活動的情況,通過夫妻共同財產的紐帶,勢必與另一方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

因此,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必然深刻影響到夫妻人身權利的享有與行使。一方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往往成為另一方干涉的對象。共同財產制成為一方妨礙另一方生產、工作、學習和參加社會活動的原因。一方勤儉治家、艱苦樸素,而另一方揮霍奢侈,共同財產制勢必導致蠻橫無理者得益,老實忠厚者吃虧。更為嚴重的是,夫妻財產共有,導致一方的人身自由和權利受到另一方侵害時,無法及時、有效、充分地進行救濟。近年來,家庭暴力問題日益引起人們的關注和重視。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從救濟的途徑、法律責任等方面加大了反對家庭暴力的力度。但由于家庭法定財產共同制,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責任很難落實。被害人若要求追求施暴者的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則被害人勢必一人擔負維持家庭的重任,與施暴者共同承受由此帶來的經濟損失。被害人若要求追究施暴者的民事賠償責任,除非同時解除與施暴者的婚姻關系,否則,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護。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9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婚后所得共同制在客觀上縱容了家庭暴力的發生。

二、對策

1、婚前協議制度

婚前協議是指準備結婚的雙方就未來婚姻財產、扶養權利等問題所簽訂的契約。在美國,起初。婚前協議主要由即將再婚的老年配偶簽訂,他們想通過協議控制婚前原有的財產。現在婚前協議被越來越多的年青配偶使用。社會學家和法學家認為,許多人在結婚時都抱有過分樂觀、浪漫的想法,討論婚前契約有助于澄清和公開夫妻結婚的目標和對他方的期待。婚前協議有以下積極作用:(1)公開交流,并成為今后解決夫妻共同生活中問題的方法;(2)預定目標,指導家庭生活;(3)消除沖突,提供處理婚姻家庭生活中出現的爭執和分歧的理想方法;(4)提供預測和保障,指導夫妻關系趨向和諧安定,離婚時。有利于解決夫妻財產糾紛。婚前協議的內容可以包括:(1)目標和期待。如一方期待從對方獲得感情支持、繼續完成學業、取得事業成功等等。(2)財產和扶養。如婚前財產的數量、質量、歸屬及如何處分、管理;婚后財產的歸屬;有關家庭生活是由一方行使管理權還是共同行使管理權;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的給付問題等等。(3)工作及社會活動。如是否由一方工作賺錢養家,另一方從事家務勞動,或雙方均參加工作,分擔家務勞動;雙方或一方參加社會活動的時間、種類,雙方的宗教信仰問題等等。(4)家庭住所和家庭職責。如對家務勞動的分工,對子女的主要照料責任,子女的姓氏問題,夫妻性關系等等。(5)子女。如雙方是否希望生育子女,生育子女的時間,節制生育的措施。(6)財產繼承。約定對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中屬于自己的部分由誰繼承。(7)上述問題發生爭議時允許和希望采取的行動,解決問題的方法和途徑。公務員之家:

2、構建與夫妻人格獨立、平等、人身自由相協調的夫妻分別財產制度

夫妻別體主義.指夫妻在婚姻生活中享有各自的權利、承擔各自的義務,尤其是財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分別財產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夫妻對各自所有的財產獨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并以其全部個人財產承擔個人債務的清償責任。分別財產制是人類社會在反對夫權,爭取男女平等過程中產生的,是最典型的夫妻平等的財產制度,能最大程度上保證已婚婦女獨立的財產權,是個人為法律上的單位在婚姻家庭法域最徹底貫徹。因為夫妻財產分立是夫妻人格獨立的物質基礎。建立在財產依附、依賴基礎之上的夫妻人身自由、人格獨立是難以真正實現的。分別財產制也最有利于維護交易的安全,貫徹意思自治,體現自己責任,保護配偶方的合法權益。每個人只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而無需對他人的行為承擔責任,每個人也必須對自己的行為承擔全部的法律責任。分別財產制是合理主義所產,其對于夫妻財產關系之處理,正符合市民自由、平等、獨立之理念,故稱為市民社會之典型的夫妻財產制。基于婦女在事實上與男子經濟平等遠未實現,肯定家事勞動的社會價值之必要,以及婚姻的倫理屬性,兼顧弱者權益,衡平社會正義、公開,在建構分別財產制度的基礎上,可以吸收共同財產制思想的價值,這一點,德國夫妻財產關系法的凈益共同制、瑞士夫妻財產關系法的所得分配制,值得我國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