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東知情權的范圍探索
時間:2022-04-30 11:22:00
導語:中小股東知情權的范圍探索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迫切希望了解公司的運營情況,但我國公司法對此未能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
現代公司制度中,由于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不能直接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致使其難以準確、及時掌握公司的運作狀態,也難以防止董事會、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對股東權益的侵害。
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
就我國來說,雖然修訂后的公司法加強了對中小股東的保護,然而對知情權的規定仍過于原則,缺乏嚴謹、規范的邏輯體系,在知情權的設置、內容、行使方式、保護等方面留下了許多空白。
筆者認為,股東知情權是指股東享有的、了解與自身利益存在密切關聯的公司相關信息的權利。
現實生活當中,很多股東不參與公司的實際經營管理,股東對公司的經營管理也沒有太多的了解途徑,因此,股東與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現象,以致未能很好地保障自己的股東權益。
股東知情權的設立就是想解決這個問題,即股東可以通過查閱公司設立、經營、解散過程中的信息,查閱財務報告、賬簿等相關資料,詢問與上述有關的問題等方式,了解公司經營狀況、監督公司經營管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修訂后的公司法對股東知情權已有規定。
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股東知情權范圍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知情權是一個權利體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行使知情權的方式有查閱和復制,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股東可要求查閱并復制公司章程;
2、股東可要求查閱并復制股東會會議記錄;
3、股東可要求查閱并復制公司決議,包括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但不包括會議記錄;
4、股東可要求查閱并復制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是根據經過審核的會計賬簿記錄和有關資料編制的,并符合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關于財務會計報告編制要求的總結性報告,通常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
在司法實踐中,財務會計報告一般指公司每年終制作的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財務情況說明書、利潤分配表及其附屬明細表在內的報告,股東可以要求公司提供,供查閱并復制;
5、股東可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但不包括復制(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沒有明確可以復制)。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每個公司根據自身的經營狀況不同還會設置其他不同的分類賬簿。但該會計賬簿查閱權的對象中是否包含原始憑證,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并未明確,在司法實務中也存在不同的理解及做法。總結實際案例發現,大部分人民法院對股東要求查閱原始憑證的請求持肯定態度,因此,筆者建議,股東在行使知情權時應加上查閱原始憑證的請求。
尋求公司與股東共贏
法律并沒有對股東行使知情權的程序和條件作出具體規定,但股東仍應向公司提出要求查閱或復制的申請。筆者建議,這種申請應以書面方式為宜,并保留相關證據。因為沒有申請即無所謂公司拒絕,對將來的司法救濟不利。
公司法對公司股東賬簿查閱權的行使程序和條件有較為明確的規定。據此,股東在行使賬簿查閱權時,應首先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查閱目的。在申請未得到滿足時,股東可向人民法院尋求司法救濟。
股東知情權訴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利益。股東知情權訴訟期間,應當適用侵權案件的訴訟時效即為兩年,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在一般的股東知情權訴訟中,法律并沒有要求其說明正當目的,因此對于一般的股東知情權訴訟,只要股東證明其向公司要求查詢而遭到拒絕,股東就完成了舉證責任。而股東行使查詢賬簿不能時,提起訴訟須承擔以下舉證責任:其已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其向公司說明了查閱正當目的;公司在股東提出請求后15天給予答復或拒絕答復。
對于股東查閱賬簿主觀目的不正當的舉證責任,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歸于公司。
除法律賦予股東的法定知情權外,公司章程也是股東知情權的重要來源。公司章程在保障股東法定知情權的前提下,可以擴大知情權范圍、細化行使程序,并具有法律效力。筆者建議,股東應最大限度利用章程的自治作用,對法律未作明確規定的股東知情權相關內容進行補充。
除查閱、復制相關資料外,質詢權也是股東可行使的知情權。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并接受股東的質詢。”
即股東可以要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接受質詢,從而了解公司經營情況,保障股東權益。
股東行使知情權的目的,也是為了加強與公司、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聯系,從根本上保障股東與公司利益的最大化,尋求公司與股東的共贏發展。
- 上一篇:小議知識產權的歸責原則綜述
- 下一篇:地下室地基設計應注重的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