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與民商法關聯
時間:2022-04-17 03: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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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思自治民商法強調意思自治,經濟法強調限制意思自治。民商法作為私法,要求任何市場主體在經濟活動中僅依自己的個人意志決定行為的內容,排除任何形式的意志強制。它具體表現為:一方面,在許多情形下,當事人可以通過自己的意思排除法律的適用;另一方面,法律責任的追究要以當事人主動行使訴權才能實現。經濟法則以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利用國家權力對一切不利于社會公共利益的市場行為給予限制,總是表現為以限制個人自由去爭取社會整體自由,拓寬社會發展的空間。實質上,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過程就是法律以個人權利本位到社會權利本位的過程,而社會權利實現的手段就是對個人權利的限制。
(二)市場主休保護民商法強調對所有的市場主體都予以平等保護;經濟法強調對部分市場主體予以偏重保護。民商法一般不考慮不同市場主題的強弱關系,對各種市場主體都予以同等力度的保護。對每個人都賦予相同的權利,設置同樣的義務。而經濟法則認為市場主體在具體人格上是有強弱之分的,不同的市場主體在市場交易、市場競爭中的地位和實力是不同的。為了平衡協調不同市場主體實力關系,以實現實質上的公平、正義,經濟法對不同市場主體給予了不同力度的保護。
(三)經濟層次民商法側重從微觀、從經濟發展所需動力方面,通過保障自由交易、自由競爭以提高效率來促進人們的利益;而經濟法則側重與從宏觀、從利益協調方面減少社會經濟震蕩造成的破壞和優化經濟結構,從而提高效率來促進人們的利益。也就是說,在微觀經濟活動中所發生的大量經濟關系,是企業等活動個體相互之間的平等經濟關系,這些應歸民商法調整;同時,經濟法應側重規范宏觀領域,弱化政府對企業等經濟活動個體的直接干預。
(四)目標內容民商法主要重視經濟目標,經濟法不僅重視經濟目標而且還重視社會目標和生態目標。民商法作為典型的私法,在法律本位上奉行的是個人權利本位,它僅僅關注個體的交易安全和利益追求,在民商法的視域內,只有個體而沒有整體,市場主體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各自追求個人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它主要重視經濟目標。而經濟法作為現代法,奉行的是社會本位觀,它除了追求經濟目標外,還必須立足與社會整體,立足于人類長遠利益,將經濟與社會、生態的協調發展納人其研究框架之內,以實現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五)穩定程度民商法的穩定性較強;經濟法的穩定性較弱。民法的淵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羅馬法,迄今已有2700多年的歷史,如果從公元528年開始編纂《查士丁尼法典》算起,也已有1400多年的歷史。悠久的歷史積淀成就了民商法理論的完善和成熟,一方面,民商法通過創設一系列晦澀的抽象概念、然后以此為基礎范疇構建出民商事主體在市場交易和市場競爭中的基本活動規則,再輔之以彈性極強的民商事原則,從而使其研究框架極為穩固,但另一方面,正是這種理論的完善和成熟才強化了其部門法的封閉性,使其在現代化過程中對新概念,新理論的吸收存在著固有的排斥力。而經濟法由于年輕,沒有歷史包袱,因此它對新觀念、新理論具有強勁的吸納能力,從而使經濟法的理論體系不斷充實、完善,也導致了經濟法的不穩定性。
二、經濟法與民商法的深層區別
任何立法者在立法前都會對立法所要規范的對象進行假設,再基于這種假設進行制度設計。假設不同,立法必然有差異。經濟法之所以與民商法有上述表層區別是因為它們產生于不同的背景而對規范的對象作出的基本假設不同。
(一)市場主體的假設民法起源于古羅馬的市民法,當時作為市場主體的市民實際上是規模不大、實力相當的小商品生產者。近代民商法產生和實行的背景就是與其適應的18世紀末19世紀初的社會和經濟基礎,當時是一個充滿著小商販、小手工業者、小作坊主的典型的小商品生產社會。因此,民商法將其所規范的市場主體均假設為平等、勻質的經濟人。而經濟法產生的歷史背景與民商法是不同的。
它產生于18世紀末19世紀初,資本主義由自由競爭過渡到壟斷的時期,當時由于產業革命在各資本主義國家的相繼完成,推動了生產社會化,生產力得到突飛猛進的發展,原先的手工作坊業逐漸被象征工業文明的機器大工業所取代。期間,市場主體也出現分化,一些擁有強大經濟實力的大公司、大財團紛紛出現,他們在市場交易和市場競爭中處于顯著有利地位,而另一些技術落后、設備陳舊的公司企業則倒閉、破產,經濟巨人和經濟侏儒已經客觀產生。同時,各種社會問題頻頻發生,市場的缺陷開始呈現。因此在這種歷史背景下,經濟法應時代要求而產生,他將其所規范的市場主體均假設為不平等、不勻質的經濟人兼社會人,這些市場主體之間存在著經濟實力的差別,在交易和競爭中是不平等、不公平的。因此,經濟法假設的人性標準明顯高于民商法,它是具有高尚情操的“君子”,即個人不僅要做到利人利己,而且還要損己利人。
(二)市場整體的假設民商法所假設的市場整體源于古典經濟學,即市場整體是市場個體的簡單相加,市場個體利益的增加即意味著市場整體利益的必然增加,經濟法所假設的市場整體,則是市場個體的有機組合,市場個體利益的增加并不必然導致市場整體利益的增加,民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體現了個體主義與團體主義精神在現代社會生活條件下的沖突與藕合。民商法是個人權利本位法,突出個體交易安全和個體交易自由,無數個別交易安全的市場,就是民商法對市場整體規范的價值關懷。經濟法作為社會本位法,突出強調市場整體的系統安全,以期實現社會整體效益的最大化。他并不是不關L"個體利益,而是試圖限制、禁止與整體利益沖突的個人利益,鼓勵支持與整體利益一致的個體利益,以追求整體與個體的協調。
(三)政府與市場關系的很設民商法建立基于政府是外在于市場的假設,強調市場萬能,政府無能。市場機制的自我機能,可以使經濟恢復正常狀態,外部干預,特別是政府干預只能破壞市場機制的充分作用,不利于市場的充分運作。要實現經濟的理想狀態,就必須實行自由放任,而經濟法卻認為政府是內在于市場的,是經濟生長的內生變量。政府經濟行為不僅會影響市場結構,而且它本身就是市場機構的組成部分。而經濟法強調市場與政府都不是萬能的,都是有缺陷的,都是有可能失靈的。經濟法的任務就在于彌補市場與政府的雙重缺陷、雙重失靈。
三、經濟法與民商法的聯系
(一)調整范圍交叉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市場調節和國家千預都覆蓋全社會,即市場調節的范圍和國家調節的范圍都顧及整個市場。所以,與市場調節對應的民商法和與國家干預對應的經濟法,在調整范圍上必然有交叉。即民商法主要調整微觀經濟關系,經濟法即調整微觀經濟關系,也調整宏觀經濟關系,只不過經濟法對微觀經濟關系的調整僅是對民商法中因過于強調個人私利而對社會利益造成損害的部分的調整。
(二)職能互補民商法是市場經濟常態性的法律,多是通過其任意性規范,體現無形之手的要求,強調市場機制的內部化,同時也少有強行性規范,以期最大限度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實現帕累托最優。而經濟法是市場經濟非常態的法律,他多是通過強行性規范,強調市場機制的外在化,提供具有干預性、宏觀性、整體性、政策性、公共性的規則,解決市場失靈,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地發展。由此可知,當市場經濟處于正常進行狀態時,基本上沒有經濟法適用的余地,市場交易、市場競爭依靠民商法調整就足夠了,只有當市場經濟的運行出現了紊亂,市場缺陷開始顯現,單純依靠民商法無力解決時,經濟法才有大顯身手的契機和舞臺,因此,經濟法與民商法是保障市場經濟有序運行的兩只手,在職能上互補,只有通力配合,才能發揮最大的效能。
(三)取向趨同現代民商法的發展表明,民商法的現代化即私法的社會化、公法化,其價值取向與經濟法的價值取向日趨一致。以近代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則為例,《法國民法典》的頒行,確立了近代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則—所有權絕對原則、契約自由原則、過錯責任原則。這與當時新興的資產階級要求政治權利,反對封建專制以及啟蒙思想家倡導的天賦、人權、自由、平等、博愛等理念是相適應的,同時也的確促進了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壯大了資產階級的力量。但隨著人類社會跨人現代,生產的社會化以及各種社會問題的不斷出現,使得絕對奉行這三大原則已變得不合時宜。于是,在現代社會,所有權的絕對性被打破,契約自由受到限制,由追求形式正義轉向追求實質主義,對經濟上的弱者給予保護,在侵權法領域,出現了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以至于有的學者發出了“契約的死亡”、“過錯的死亡”的驚呼!因此,現代民商法已不是那種純粹的、徹底的個人權利本位法,它也開始關注社會,在價值取向上與經濟法是具有趨同性的。
四、結語
在法律自身和它所吸收的經濟成分之間存在著某些不可分性。現在把法學和經濟學結合起來研究已普遍存在。那種怕在法律的基因上播種經濟的染色體,或者怕在經濟的基因上播種法律的染色體都是違背客觀事實的。現在是法學家和經濟學家攜手共進的時候了,應當在經濟現實與法律規范之間架起一座互通彼岸的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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