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民法總則》中遺囑指定之規定
時間:2022-11-28 09: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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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國《民法總則》頒布之前,我國民法規定中取得監護人資格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法定監護,另一種是指定監護。而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對于通過遺囑的方式取得監護權的規定,在我國尚屬首次。但從世界范圍來看,有些發達國家或法治文明先進的國家,通過遺囑的方式取得監護權早已存在并已被其本國公民適用。而我國司法機關要適用這一法律規定進行裁判或公民要充分行使這一法律賦予的權利,則需要對這一規定進行充分的了解,掌握其內涵所在,釋明其法理要求,明確其內容規定。只有這樣才能在適用該規定時盡量避免或減少出現問題。
關鍵詞:民法總則;遺囑;指定監護人
關于監護人資格取得的方式,在我國《民法通則》中規定了兩種方式,一種是法定監護,另一種是指定監護。在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除了法定監護和指定監護外,又新增了一種取得監護權資格的方式,即遺囑指定監護人。《民法總則》第二十九條規定: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關于此條法律規定,雖然字數不多,但在適用時需在了解其立法背景的情況下深刻挖掘其內涵,讀懂其在法理方面的內在要求,才能適用準確。
一、關于行為主體的規定
此法條規定的行為主體,即立遺囑人必須為被監護人的父母,因此被監護人的其他近親屬無法成為行為主體。父母的范圍既包括與被監護人有血緣關系的親生父母,又包括與被監護人存在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和與被監護人存在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二、關于被監護人的規定
被監護人為民法規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被監護人的范圍為未成年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三、關于行為方式的規定
根據此法條規定,行為人指定監護人的行為方式為通過遺囑指定,這就需要“遺囑”必須符合《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即遺囑的訂立程序和內容必須符合《繼承法》的規定。一是根據此法條與《繼承法》的規定,被監護人的父母在訂立遺囑時必須是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二是遺囑的內容中必須要包含關于指定監護人的意愿和具體信息;三是遺囑的訂立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受欺詐、脅迫的情況。
四、關于被指定為監護人的成立與救濟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認為,立遺囑人如果通過口頭或書面的方式通知了被指定人,則認定指定成立。如果被指定人對此表示不服,應當在接到遺囑人口頭或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系處理。被指定人如果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維持或撤銷指定監護的判決。如果撤銷了遺囑的指定,可以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此觀點雖然規定了被指定為監護人的人的救濟途徑,但救濟途徑是唯一的,即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這就無形中增加了人民法院的訴訟壓力。有關被指定為監護人的人的救濟可以分為兩種,一種為司法救濟,另一種為自我救濟。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遺囑分為口頭遺囑和書面遺囑。口頭遺囑一般是在立遺囑人處于危險狀態時所立。如果立遺囑人正處于病危狀態或其他危險狀態時,被指定為監護人的人處于立遺囑人身旁,立遺囑人指定其為監護人,此人可能出于安慰立遺囑人的心理并未明確反對指定,但此人內心可能并不愿意。在此種情況下,被指定為監護人的人可以通過司法途徑進行救濟;自我救濟是指定監護人的成立須經被指定人同意。如果立遺囑人處于平和狀態,通過書面訂立遺囑,在遺囑中指定了被監護人的監護人,則應經被指定的人認可方可成立。一方面,遺囑系立遺囑人處分其個人財產的單方法律行為,接受財產的人只需默認即可得到財產,因此除附條件的遺囑外,可以說遺囑具有使他人純獲益的性質。如果立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了他人為被監護人的監護人,除此以外并未給予其任何利益。在這種情況下,若未經被指定人的同意,則屬于單純的為被指定人強加義務,有失公平;另一方面,如果未經被指定人的同意,僅以告知為生效要件,若被指定人不符則會增加人民法院的訴訟壓力。
五、關于遺囑指定監護人不一致的規定
在實際中,有可能存在父母二人的遺囑指定的監護人不一致的情形。對于這一情況的處理,應當注意兩個方面。一是要征求被監護人的意見,按照對被監護人最有利的原則確定監護人;二是一般以后死亡的一方的遺囑指定的監護人為準。
作者:李彬 單位:中共唐山市委黨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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