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式民法教學分析
時間:2022-11-28 09: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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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教學的現狀、問題及出路
(一)民法教學的現狀。1.民法的課程設置。課程是高等學校教學的基本單元,是高校教學計劃的核心內容,課程的性質及其組合方式不但影響高校教學活動與教學過程,而且直接影響到高校的人才培養目標與規格。[1]297因此,法學專業的課程體系設置,對于法學專業人才培養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民法學作為教育部確定的法學專業的核心課程,且民法學內容繁雜,難以在一個學期完成講授,故民法學內容也涉及到系列子課程的安排、必修課與選修課的搭配等問題。據筆者調研,綜合性大學法學院或法學專業的民法學必修課,多分為民法學(一)與民法學(二)兩門課,共6-8學分;另設合同法、侵權責任法、擔保法等選修課。而政法院校則將民法學課程拆分為:民法學(一)、民法學(二)、民法學(三)、民法學(四),必修課約為12-16學分,另設民事案例或民法總論案例研習、物權法案例研習等案例分析課程。民法學課程的教學內容,主要為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念、現行民事立法的基本制度,所用教材多為國家統編教材或由民法權威學者主編或獨著的教材,教材多以理論教授為主,少有案例分析和難點研討。2.民法的教學方法。所謂教學方法,是在教學中為完成一定的教學目的和任務所采取的教育學相互作用的活動方式總稱,是以解決教學任務為目的的師生間共同進行認識和實踐的方法體系。[2]335高等學校的教學方法大致分為課堂教學與現場教學,而課堂教學法又包括講授法、討論法、問題法、案例分析法等。所謂講授法,是教師通過口頭語言向學生描繪情境、敘述事實,解釋概念、論證原理和闡明規律的教學方法,是教師向學生傳授知識、技能的重要方法。[3]306因此,講授法是教學成本最低、受眾最廣的教學方法當前,民法學課程多為課堂教學,采用的主要教學方法為講授法。這一方面是因為講授法是教師傳授體系性知識、學生接受間接知識的有效途徑;另一方面是因為我國為傳統成文法國家,民法雖為舶來品,但其仍采用法典化、成文化的方式制定。在我國法學教育培養目標尚不明朗的前提下,以知識傳授為目標的講授法成為民法課程教學的主流方法。此外,民法教師也有意識地通過引導案例、教學案例激發學生們的學習興趣。近年來,以診所教育為標志的實踐教學、教育部主導的卓越法律人才計劃,對民法教學方法的豐富,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二)民法教學中的主要問題。近年來,有關法學教學究竟是通識教育還是職業教育的爭論不斷,但逐步達成法學教育為職業教育的共識。[4]因此,民法學課程也肩負著培養法律職業人才的重任。當前民法教學以民法知識的傳授為主要目標,使得學生們掌握了大量的“惰性知識”,而不能有效地解決考試案例,更無法有效應對現實的民事糾紛案件。此外,民法教學中存在另一個重要問題是,忽視民法方法論的講授和民法思維能力的培養。民法方法論,主要包括對現行民法條文的解釋適用、法律條文規范性質的識別、法律漏洞的填補等,這是法律人最為基本的方法。而民法思維是旨在培養學生基于現行民法的內在價值理念,運用請求權基礎的分析方法,去尋找適合案情的大前提,尋找請求權規范、輔助性規范及抗辯權規范,解析、補充請求權規范的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進而認定案件的要件實事,得出案件結論。因此,民法方法論和民法思維能力的培養,對于法律職業人才的培養,甚為重要。(三)民法教學的出路。1.民法教學應契合職業法律人才培養。基于法律職業人才培養的目標定位,民法作為專業基礎課,更應踐行對學生民法知識、民法思維以及民法爭議解決能力的培養。[5]1具體而言,民法知識能力的培養需要著力做到掌握民法概念體系和民法規范體系,并熟悉民事指導性案例以及其他典型案例;民法思維能力的培養,則需要借助實例分析、案例研究、司考真題等方式,使得學生掌握和運用民法解釋技術和“目光在規范與事實之間流轉”的民法適用方法;而民法爭議解決能力的培養,需要學生切實領悟民法之意思自治的精髓,依據民法規范,訓練合同書撰寫、民事爭議風險防范以及民事訴訟等技能。2.提高法學教學針對性和實效性。理論講授教學法盡管弊病重重,飽受爭議,但未見有人力主將其棄用。在“微時代”之下,傳統的教育載體和方法被打破,其自身的評價、轉發等功能使大量未經篩選的信息迅速傳播,使教育工作者喪失了信息優勢地位和信息源控制能力。而用戶群體趨于普通化,人際交往更趨于平等化,學生更愿意接受真實的表達,教育方式追求互動式、探討式。在民法課程中引入探究式教學,以問題為導向,有利于激發學生學習的積極性,訓練其法律思維。此外,案例教學法已為教師廣泛使用,但存在“為案例而案例”的應景或生搬硬套,若與探究教學相結合,以問題引導案例的設計和分析,將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探究式民法教學的界定。探究式教學,緣起于教育界對灌輸式教學的反思,是指學生以各學科,或現實生活中的問題或任務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在教師指導下進行形式多樣的探究性活動,以獲取知識和技能,培養探究能力和應用能力,獲得積極情感體驗為目的的學習方式。[6]2探究式教學的研究肇始于美國,在法學教育領域體現為案例教學和蘇格拉底教學法。本文將探究式民法教學定位為對知識講授型民法教學的矯正和補足。所謂探究式民法教學,指的是以民法條文、學理及案例中的問題為基點,由教師引領學生運用民法教義學和請求權基礎的方法,尋找解決爭議問題所需信息、自主分析和解決爭議問題的教學方法。(二)探究式民法教學的目標。民法傳統教學的知識灌輸,無法有效激發學生自主學習和培養學生民法思維和爭議解決能力。民法教學的關鍵已不是知識占有的多寡,而是獲取知識和解決問題的方法。因此,在民法教學中,以民法理論爭議和實踐疑難問題為導向,激發學生的求知欲,進行以問題為導向的探究式學習,整合現實與網絡多種師生、生生互動資源,成為民法乃至整個本科教學改革的重要著力點。(三)探究式民法教學的模式設計。要實現法律職業人才培養目標,需要綜合利用學理、立法和案例三個教學資源,并將學生從單純的民法知識學習上“解放”出來。通過實例分析和案例討論等形式,帶著問題去運用民法解決實際問題,從中培養民法思維能力。而在民法課程體系上,應當各有側重、分工協作。具體而言,《民法一》和《民法二》的必修課,著力培養學生的民法知識能力,適當運用教學案例和司考真題去理解民法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熟悉民法立法體系;而在《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民法系列選修課程中,應進行民法專題教學,圍繞民法理論尤其實踐中的突出問題,從立法、學理和判例等角度去探究;而《民法案例研究》和民法實訓課程則需要培養學生案例分析能力,圍繞2-4個貫穿民法各編的典型案例,引導學生撰寫案例分析報告,并組織討論課,綜合錘煉學生的民法思維和爭議解決能力,進而倒逼民法知識能力的提高。本文秉持探究式教學的基本原則、教學模式和程序設計,并結合民法教學之實際,將從民法課程體系出發,按照必修課、選修課、實訓課、素質拓展課、小學分課程以及微課程等課型性質和課時安排,系統劃分各課型的功能定位和教學目標,確定探究式教學在不同課型中的比重和程序安排,并整合網絡教學平臺上的課程論壇、省級精品課程網站、教研博客、課程微信公眾平臺、鼎麓書院學術訓練平臺等探究式師生、生生互動資源。為克服探究式教學的無序性和低效率,項目組將設計課程教學管理體系、過程性與結果性相結合的課程考核評價體系以及探究式教學質量保障體系。
三、探究式民法教學的實施策略
(一)探究式民法教學的整體思路。探究式民法教學應以問題為導向,在MOOC和SPOC等互聯網教學環境下,合理框定學生為主體、教師為主導的師生關系,以改變原來的單純課堂互動模式,消解課上與課下互動的傳統機制,形成體系化、高效率、個性化的多介質民法探究式教學模式,并實現理論教授、案例教學與實踐實訓等教學環節有機整合,形成真實課堂與網絡課堂、課內與課外的生生互動、師生互動、職業共同體互動。(二)探究式民法教學的路徑設計。首先,探究式民法教學,需要厘清民法教學重點、難點與疑點,合理配置不同的教學方法。基于應用型法律人才的培養目標,民法課程體系涵蓋了必修課、選修課、實訓課、微課程等眾多課型,因此依據民法教學內容和教學目標,將不同的教學內容配置到不同的課型中,按照知識結構、能力要求和素質要求配置民法課程梯次,合理安排探究式教學在不同課型中的比重。項目組在擬定民法探究式教學方案后,將在民法教研室主導下,在民法必修課、選修課、實訓課、小學分課程、微課程以及素質拓展課程等課型中進行教學實驗,并及時采集實驗數據和各方信息反饋,在經項目組和外聘專家研判的基礎上,拿出切實可行的調整方案。在3-4年的教學實驗基礎上,形成最終的民法探究式教學實施方案,并制定各網絡互動平臺的技術標準和運作規程。其次,在網絡互聯網時代,教師逐漸喪失對民法知識的壟斷,學生通過互聯網媒介可以迅捷地獲取民法學術前沿和司法最新實踐。項目組將基于探究式教學理論、調研數據、民法課程體系(必修課、選修課、實訓課、自主課等)定位,將探究式教學法與理論講授法、案例教學法有機整合,以問題為導向,設計民法探究式教學在不同課型中的教學模式,以激發學生求知欲,培養法律知識、法律思維及爭議解決能力。(三)探究式民法教學應借助互聯網突破班額限制。隨著高校擴招,法學教學多以百余人的大班化教學為常態。如何解除大班化教學與課時局限,有效地開展探究式教學、個性化指導,需要有機整合現實課堂、網絡平臺課程論壇、課程教研博客、學生自治學術組織等教學形式,切實解決傳統課堂教學互動“一對多”狀態下難以實現的應用型人才培養問題。建議將常規的教學內容拍攝成SPOC,供選課學生提前預習,并完成課程指定的作業,然后以單雙周的方式進行翻轉課堂教學。具體而言,學生單周進行民法SPOC學習,完成其中的視頻聽講和習題演練,老師在線上答疑;在雙周則民法老師針對學生所提問題進行解答,并通過教學案例,由學生運用民法解釋學和請求權基礎的分析方法去分析案例爭議問題,并尋找請求權規范和抗辯性規范,在案例事實和法律規范的相互闡釋之中,分步驟完成案例分析。
四、結論
探究式民法教學并不是對講授式民法教學的否定,而是在微時代,將講授式民法教學通過SPOC完成,在現實課堂進行民法學理與案例中的重點、難點的問題探究。這就將通過互聯網完成講授式教學與探究式教學的分工與協作,形成混合式民法教學。此外,探究式民法教學應注重學生的法律規范識別、民法解釋適用為核心的法釋義學以及請求權基礎分析方法的訓練,使得學生通過探究式民法教學養成自主學習的能力和優良的法律解釋和爭議解決能力。
作者:紀紅心 單位:山東政法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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