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誼行為、法外空間與民法研究
時間:2022-11-28 09: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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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堅持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一直是我國的重要發展目標。依法治國是指要“依照體現人民意志和社會發展規律的法律治理國家”。其中,“人民意志”是否可以理解為“法不外乎人情”呢?現實生活中,民法的應用十分常見,且相對靈活。盡管如此,因為情誼行為和法外空間的存在使法理需要容情,但這種容情必須要適度,否則法將不法,從而失去法律的威嚴。本文將以民法學為視角,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探究情誼行為、法外空間與民法對現實生活的影響。
關鍵詞:情誼行為;法外空間;民法;現實生活
中國作為一個國民眾多且以禮儀之邦著稱的國家,不僅講究禮儀的教化,而且特別注重對人情面子的關照。這種關照隨著中國經濟水平的提高、法治進程的推進,在現實生活中逐漸衍生出豐富形式、遍布在“法外空間”的情誼行為。同時,處于“法外空間”的情誼行為在一定條件下又可能會轉化為受民法調整的民事法律事實,從而進入到“法內空間”。因此,需要民法在面對情誼行為時,既要保持謙抑的態度,又要通過相應手段來實現對情誼行為施惠者的寬容、鼓勵及必要引導。
一、情誼行為、“法外空間”及民法的界定
(一)關于情誼行為。以民法學為視角,情誼行為是指情誼行為主導者為實現其與情誼行為接受者之間感情的建立、維持、增進而進行的相互關切、邀請等行為的總和[1-2]。這種單純的情誼行為不需要受到法律約束,且因為情誼行為產生的結果具有直接、無償、利他的特點,這種純粹的情誼行為可以在一定條件下實現轉化,因此,情誼行為是一個居于具體和抽象之間的動態類型式、開放式概念,具有純粹的情誼行為和轉化狀態的情誼行為兩個類別[3]。(二)關于民法。作為一個具有明文條例的法律概念,民法的意義包含實質和形式兩個方面,實質意義指的是部門法的民法;形式上的民法指的是民法典,同時單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規中的民事法律規范也屬于民法范疇。實質定義又可劃分為廣義與狹義兩種。從狹義上來講,由于我國立法采用的是民商合一制,而不是將商法獨立為一個部門,因此,我國民法主要是指廣義上的民法,即實質上的民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第1款的內容,民法的定義可以更妥當地表述為:我國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4]。概括地說,我國的民法具有國家強制(區別于道德等)性、法律規范性,以及民事調解性等特征。(三)關于“法外空間”。在上述民法定義及范圍和界定的前提下,純粹情誼行為與轉換狀態情誼行為在動態變換過程中所產生的民法空間轉化,即純粹的情誼行為,比如,好意同乘、邀人飲酒、承諾幫助別人看管或保管物品,等等,不屬于民法行為且不受民法過多監督,因此處于“法外空間”。但是,一旦純粹的情誼行為發生轉變,比如,好意同乘的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邀人飲酒的過程中或結束后造成受邀飲酒者發生意外、承諾幫助別人看管或保管物品卻發生了物品損壞或丟失問題等,這種情況下,經轉化的情誼行為就成為民事法律事實,進入了“法內空間”[5]。概括地說,情誼行為與“法外空間”和“法內空間”只有一線之隔,情誼行為中的情誼合同、情誼無因管理、情誼侵權行為是純粹的情誼行為的轉化形態,并且均具有民事法律事實,因此,屬于民法的調整領域。
二、現實生活中的情誼行為、法外空間與民法及其影響
為更加具體地探究情誼行為、法外空間與民法對現實生活的影響,該部分將依照實際案例導入、分析與探討、結論與建議的流程來分析現實生活中的情誼行為、法外空間與民法及其影響。(一)好意同乘案例簡介。1.案件經過。2016年6月,張某下班后搭乘同事高某的私家車從東營區前往東營港。因遇大雨天氣,路面濕滑,高某駕駛的車輛在行駛過程中發生側翻,致使張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高某承擔事故發生的全部責任。張某將高某訴至法院,要求高某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7萬余元。2.處理結果。庭審中,被告高某認為其私家車并非營運車輛,原告張某無償搭乘不構成客運合同,是個人行為,對原告的受傷無過錯或重大過失,不應承擔侵權責任。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張某在未繳納乘車費的情況下搭乘車輛,客觀上構成好意同乘。被告人高某雖然沒有獲得相應利益,但作為駕駛員應有保證乘車人生命、健康權不受侵害的法定責任。高某在濕滑道路上未降低車速,為躲避前方車輛撞上護欄發生側翻,主觀上具有過失,應對事故的發生承擔全部責任。原告張某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在乘車過程中佩戴了安全帶,未盡到保護自身安全的義務,且因被告高某是用私家車搭乘原告張某,是社會提倡的好意同乘,應當酌情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最終法院認定,原告張某(免費搭乘人)的各項損失7萬余元由被告高某(駕駛人)承擔80%。(二)案例分析與探討。好意同乘這種情誼行為在現實生活中十分常見,由這種情誼行為而產生的民事行為案件也不在少數。但目前,我國對于好意同乘中出現的轉換形態情誼行為事件的處理尚未有明文的立法規定或規范。上文陳述的這一案例,引起了社會各界群體的爭議。筆者認為,被告高某駕駛私家車并讓原告張某無償搭乘,且經過了張某同意,已形成了好意同乘關系。好意同乘事故的發生不僅是由被告張某主觀過失造成的,也與原告張某未做好自身防護和盡到輔助提醒責任息息相關,因此,事故責任應由兩人共同公平承擔。(三)結論與建議。對于好意同乘事故中產生的民事責任該如何承擔,人們對此爭議不斷。筆者認為,要實現好意同乘事故責任承擔的公平性,并獲得公眾認同,必須有科學確切的法律依據。在這一點上,我國尚未有明確的現行法律規定,這也是導致事故責任劃分產生分歧的主要原因。1.借鑒與參照現有學說,完善和制定相關法律。對于好意同乘發生事故的責任承擔問題的處理應靈活借鑒以下三種學說的建議。第一,風險自負說,即在好意同乘關系確定的前提下,搭乘人明知或應知存在危險性的情況下卻依然選擇搭乘時,其因此受到的傷損不應向駕駛人或好意施與人索求賠償,而應自負責任[6]。第二,適當補償說,即出于道德義務的角度,駕駛人向搭乘人進行適當補償,補償的具體內容由好意同乘雙方協商確定。第三,全部賠償說,即如果在好意同乘中發生交通事故而造成搭乘人損傷的,駕駛人應給予全部賠償。這是因為,車輛相關權利人雖是基于情誼行為而好意施以援手,但其本身仍然有著盡力保證搭乘人的生命、財產安全的義務而不可置之不顧,且搭乘人雖然進行了好意同乘行為,卻未放棄自身的人身財產權利。故,如果發生了交通事故,侵權責任應由車輛相關權利人一力承擔。上述觀點對好意同乘事故中責任的界定及問題的承擔均有其合理之處,但由于人們個體思維邏輯的差異,使人們對情誼行為、法外空間與民法給現實生活帶來的影響產生了不同看法。因此,我國有關民法調整及制定部門需要加大對好意同乘類情誼行為所引起的事故責任承擔問題的研究力度,完善相關處理條例和內容,使責任判定盡可能地具有公平性和公正性。2.宣傳與推廣法律常識,學會客觀地判斷價值。情誼行為、法外空間與民法和現實生活密不可分,息息相關,要減輕情誼行為、法外空間與民法對現實生活的不良影響,需要情誼行為雙方清晰地認識純粹的情誼行為和轉換狀態的情誼行為,以負責的態度發出或接受情誼行為。這也需要有關部門就情誼行為、法外空間進行適度宣傳與推廣,幫助人們形成正確的法律意識,找到正確的情誼行為途徑,并在客觀判斷價值的基礎上通過情誼行為來實現情感的建立、溝通與增進。在情誼行為的價值判斷方面,需要對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沖突利益進行取舍和排序,需要民法對情誼行為的界定和介入進行謹慎調整。因為情誼行為是社會生活的需要,法律過度地介入這一社會生活層面的關系,會破壞社會生活規則。
三、結語
情誼行為、法外空間與民法對現實生活的影響無處不在,通過民法的謹慎調整及對情誼行為、法外空間的監管,可以讓民法適度地介入現實生活,能夠為情誼行為保駕護航,使現實生活因為更具人情味而變得豐富多彩;但民法過度介入現實生活則會引起人們不安,使純粹的情誼行為受到限制。因此,民法對情誼行為、法外空間的監管、保護和介入必須始終堅持適度原則,為建設一個既富有情誼,又實施法治的中國貢獻力量。
作者:洪嘉璐 單位:福建師范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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