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會與民法發展進程
時間:2022-04-10 10:5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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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法與市民社會的關系是我國法學界研討的論題之一,民法產生于市民社會,而市民社會的種種又通過民法體現出來。本文通過深入剖民法與市民社會的發展進程,從而揭示市民社會與民法之間深刻的內在聯系。
關鍵詞:市民社會;政治國家;民法;商品經濟
市民社會是一個歷時性概念,從最初的政治社會一體的古代一元論到國家分野的二元論再到國家與市民社會相互滲透,在這一進程中,民法作為其法律表現,也隨之變化。
一、市民社會概念的起源
市民社會并不隨著人類產生而當然產生,馬克思指出:“‘市民社會’這一用語是在18世紀產生的,當時財產關系已經擺脫了古代和中世紀的共同體。真正的資產階級社會只是同資產階級發展起來的。市民社會這一用語或名稱始終標志著直接從生產和交往中發展起來的社會組織,這種社會組織在一切時代都構成國家的基礎以及任何其他的觀念的上層建筑的基礎。”正如馬克思所說,他所理解的“市民社會”的概念與社會的經濟基礎的概念屬性相同,也可稱為“交往形式”。所以馬克思說:“在過去一切歷史階段上受生產力制約、同時也制約生產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會。”①此處的市民社會是指與商品經濟緊密關聯的社會形態。而商品經濟又與自然經濟不同,它是一種以獲取物的交換價值為目的的經濟形態。在商品經濟中,個人與個人之間相互獨立,他們借由因各自需要的物為媒介而構成的商品交換關系,而借由這種商品交換關系發展起來的,即為市民社會,它是以物的關系為紐帶的個人之間的獨立性為基本特征。
二、民法產生的淵源
商品的所有者、商品交換者對商品有、所有權交換者意思表示一致是商品經濟的三大要素。這三大要素,隨著商品經濟在人與人之間,形成的穩定的公平的制度時,權利主體制度、所有權制度和契約關系制度就在民法上體現出來。②古羅馬私法或民法是商品生產者社會的第一個世界性法律。雖然古羅馬是一個奴隸制國家,但調整商品交換關系的法律是羅馬私法的本質內涵,在羅馬私法中,“法人即交換過程的主體的規定已得到闡述”,交換主體獨立的人格權、財產自由權和簽訂合同的自由權都在法律上得到了具體的確認。實際上我認為這與商品經濟的主要要素相互對應,為了規制和保護個人主體之間能自由而公平的進行交換,將這些約定成俗的東西給予規定化強制化,伴之而生的就可謂之為民法或私法。民法或私法是反映商品經濟法權要求的規則體系,是伴隨商品活動發展而形成的產物。由于市民社會是對社會經濟交往這種形式的描述,而民法應這種形式而產生的保護神,所以也可以認為市民社會是民法的基礎依據,而民法是市民社會的法律表現形式。
三、市民社會與民法的三個發展階段
市民社會的發展運動是一個延續性的過程,而民法也是伴之不斷豐富、發展與成長的過程。在這里,我主要認為這一進程有三個階段。(一)前資本主義時期。此時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尚未分離,具有高度的融合性。最突出的是雅典的萬人公民大會,雅典公民利用公民大會這一最高政治權力機關對國家大事進行決斷,亦包括司法行為和法律解釋。而在之后的羅馬共和國時期,羅馬人相對于雅典的直接公民治理,更加注重法律的作用。因自身疆土領域的不斷擴張,其所管理的內容和范圍也日益變化,其中公民權的問題尤其突出。因為法律對于公民權的發展需要依靠法律來推動,所以羅馬法律的調整范圍的擴大就代表著公民權利范圍的拓寬,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的一體化進程就此被加速了。在歐洲進入了中世紀時期后,法律淪為宗教的附庸,但其也有著獨具特色的制度,但在這一時期之中,市民社會的人身性質融入進了政治性質之中,例如莊園主與奴隸。但盡管在這一時期,市民社會依然在強大的政治國家中緩慢發展,自我豐富。(二)近代資本主義時期。在這一時期,人民的財產關系在推動社會發展的過程中起主導作用,市民社會與同政治國家快速分離,市民社會同政治國家的二分性逐漸明晰。在馬克思看來,隨著商品經濟在中世紀之后的不斷發展,個人為逐利而越發的競爭激烈,為此市民社會自然地喪失了其原本自帶的政治特征,而私人等級,也就是構成市民社會的基本要素的政治意義也隨之消失。近代政治革命對政治等級轉變向社會等級的轉變,以及對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的分離都起到了顯著的加速作用。從十七世紀七十年代起,因商品經濟發展而累積一定資產的莊園主或商人,日益迫切的需求一系列的政策來保護其自身利益,而為其形成桎梏的封建主義,已然嚴重阻礙其道路,為了自身利益的滿足,即對私人利益的不斷追逐,必然會產生對代表封建的政治國家的戰爭,而之后的法國大革命等政治革命,不斷地促進這前資本主義時期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的分離,使市民社會的等級差別完全變成了沒有政治意義的私人生活的差別。在這一時期,人生而平等,沒有高低貴賤之分,只有經濟上的差別。市民社會中的種種都秉持著利己主義原則,而以私權本位、私法自治和身份平等為價值取向的民法規定與市民社會的原則有著內在的聯系,其本質所追求的具有統一性。③在市民社會中,每個堅持著利己主義的人才是現實的,他們的生活以私有制為基礎,且人與人之間相互隔絕,他們對政治和法律的要求都在這個場所中自然產生著。他們迫切需求能夠代表他們在政治國家中為自己爭取利益的代表,因此代議制構成了市民社會的政治形式。與此同時市民社會中財產關系的變化體現為了私法的發展。私法的發展則是市民社會財產關系的法律表現,為了適應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徹底分離的這一重大社會現象,與之相對應的體現近代私有制運動及商品經濟關系的法律法規應運而生,近代私法及民法制度蓬勃發展。同時,封建君主為爭取資產階級的支持,制定法律保護其利益,由此羅馬私法開始復興,并與資產階級法律緊密結合,畢竟其本質都是為了維護私人利益。資產階級在政治舞臺上的地位日益重要,而其代表的市民社會也與政治國家日益分離。(三)現代資本主義時期。最后一個階段就是當下的時代,也就是二十世紀以來的現代資本主義時代。此時,商品經濟不斷地從自由競爭向壟斷轉變,導致了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不斷融合,彼此接近。此時的顯著特征是,公法的不斷私法化以及私法的公法化,人們在追逐私人利益的同時,開始注重社會利益。由于不加控制的自由經濟導致的世界性經濟危機,造成了對社會人民的巨大傷害,對此各國政府利用公權力來調節市場經濟,但隨之而來的是行政權力的濫用,利益集團和跨國公司對公共政策的重大干預,以及福利國家的出現等種種問題的出現,所有的這些現象都顯示出國家與社會之間界限的模糊。但是,公共權力與私人權利的日漸分開,公法私法化與私法公法化的現象日益突出,此時社會利益一般準則要求逐漸向私法制度的價值選擇轉化著。同時,立法者不再僅僅只是注重制定法律的形式主義,而是向法律的實質主義進軍,如公序良俗原則、情勢變更原則的誕生。在這一階段之下,立法者與司法者更關注具體案件的特殊性,并為之設立一個能更好表現共同或社會利益的解決方法。伴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私法領域也愈發的重視社會或公共利益的保護。
四、結語
實際上,作為私領域保護著市民個人私權和利益的市民社會,與作為公領域利用公權力控制私領域的政治國家,有著不可調諧的矛盾,而為了調和這種矛盾,不讓公權力肆意的干涉私人領域,民法就由此產生了。其所代表的私權自治,公平自由等價值要素與市民社會中的種種因素一一對應,最終民法也就成了平衡市民社會私權利與政治國家公權力的最佳工具。
[參考文獻]
[1]公丕祥.民法與市民社會關系述要[J].江蘇社會科學,2007(04):126-132.
[2]薛永林,申強,張萌.淺論民法與市民社會的關系[J].法制與社會,2009(14):211-212+214.
[3]李文娟,謝鴻昆.論市民社會與民法的關系[J].哈爾濱學院學報,2012,33(03):37-41.
作者:陳婷 單位:南京師范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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