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矯正與恢復性司法結合研究論文
時間:2022-09-27 04:58:00
導語:社區矯正與恢復性司法結合研究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內容提要:荷蘭的社區矯正與恢復性司法實踐活動,類型多樣,效果顯著。而社區矯正與恢復性司法的結合,對保障社會安全很有助益,將是未來發展的方向。
一、荷蘭社區矯正的法律框架
“社區矯正”是指處以具有非拘禁性質的處罰措施,在英美法系國家,包括緩刑令、社區服務令、附條件不起訴以及附條件不執行監禁刑判決。犯罪人留在社會上,受一定期限的監督,并有義務遵守判決所附條件。判處犯罪人遵守一定條件,往往是為了治療和矯正犯罪人的缺陷,如藥物或酒精成癮、無家可歸、沒有工作等。在荷蘭刑事司法制度中,社區矯正既可對成年人判處,也可對未成年人判處。
(一)對成年人的社區矯正
2001年以來,對成年人可以判處的社區矯正有兩種類型:為社區提供無償勞動與教育刑。“為社區提供無償勞動”,即社區服務令;教育刑始用于未成年人,后出現主要為成年人設計的教育刑項目,如“酒后駕駛課程”。但對成年人判處的社區矯正類型主要還是社區服務令。
為社區提供無償勞動的項目由緩刑局管理和組織,但不得與正常社會工作發生競爭。犯罪人所做工作必須有用、有必要且有意義,服務于公益目的,只是這些工作因故一直未做,如修繕公園和街道陳設、疏浚排水溝渠、修剪林木、翻新社區中心和兒童看護中心等。社區矯正可由法官判決,也可由公共檢察官裁處。
法官可判處的社區服務令,最長時限為240小時,教育刑最長也為240小時。對于所有犯罪,凡可處拘禁刑、可處罰金刑的犯罪人,均可處以社區矯正。社區服務令與教育令可并處,但兩者相加,最長不得超過480小時。
未執行社區矯正的,易科拘禁刑,每2小時社區矯正折抵易科拘禁刑1日。若公共檢察官認為犯罪人未執行社區矯正,便有權命令執行易科拘禁刑,但應向犯罪人發出易科拘禁刑執行通知令:犯罪人如有異議,可將之提交法官審查酌定。若公共檢察官認為犯罪人因自身責任以外的原因而無法或不能執行判決的,也可為犯罪人選擇另外的工作項目。但公共檢察官無權變更法官判處的工作時數。
為使犯罪人免于受到起訴,公共檢察官可與犯罪人達成“結案交易”,但僅限于法定最高刑為6年監禁刑的犯罪。以結案交易處理的案件,檢察官可裁處社區矯正,最長時限為120小時。
(二)對未成年人的社區矯正
荷蘭的社區矯正,始自未成年刑事司法。1981年,針對鹿特丹市青少年到處亂涂亂畫與流浪不歸,啟動了“替代”項目,要求青少年作案者修復被損害的物品。這一項目很快在全國推廣,適用于12歲至18歲的犯罪人。未成年人參加“替代”項目是自愿的,若已完成應做工作,便可不被起訴。①至2005年12月,全國每年適用“替代”項目的案件總數為13,000例,在數量上已成為適用于未成年人的最主要的社區矯正類型。
社區服務令與教育令也適用于未成年人,判處方式與成年人相同,但時數最高分別為200小時,若社區服務令與教育令并處,則最多不得超過240小時。針對未成年人的社區矯正,可以是修復因犯罪而造成的損害。這比為社區提供無償勞動更具體、更有側重。
法官判處的100小時以下的社區矯正,必須在6個月之內完成;100小時以上的,則應在1年之內完成。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完成社區矯正的期限,也可由公共檢察官予以延長。公共檢察官也可對未成年人裁處社區矯正,作為不起訴的條件,但檢察官裁處的社區矯正最長不得超過40小時,并應在裁決下達后3個月內執行。
(三)統計數據
2004年被處社區矯正的成年人總數為52,530人,其中,檢察官裁處的為14,290人,法官判處的為38,240人。這占當年荷蘭所有法官與檢察官所處刑事處罰總數(460,573人)的十分之一強。
2004年有11,274宗未成年人案件使用了“替代”制裁;由公共檢察官裁處社區矯正作為不起訴條件的未成年人案件有12,391宗,由法官判處社區矯正的未成年人案件有8,052宗,②上合計31,717宗,占2004年所有未成年人犯總數的三分之二強。而2004年,法官對未成年人判處的非社區矯正刑罰僅有2,909宗,公共檢察官裁處的金錢性制裁(monetarysanctions)僅有2,479宗。
(四)組織與監督
公共檢察官負責所有社區矯正的執行,但已有社區服務項目與教育課程的管理則由其他組織負責。對于成年犯,荷蘭現有三大緩刑機構即緩刑局、救世軍③與成癮犯罪人緩刑機構,負責提供工作與培訓場所,并對犯罪人是否參加并完成社區矯正的情況予以監控。針對未成年人的“替代”制裁,由警察提出,公共檢察官監督,國家“替代”制裁協作官執行。未成年犯的其他社區矯正則由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及其“青少年緩刑”官籌備、組織與監督。
被判處的社區矯正執行完畢以后,上述機構向公共檢察官提交完成通知書;若犯罪人不參加或未完成被判處的社區矯正,上述機構將向公共檢察官提交不參加或不完成通知書,并在隨后對未參加者與未完成者執行易科拘禁刑。
二、成年犯社區矯正的效果
近來一項研究④對成年犯社區服務令的效果進行了調查分析,調取了以下三組犯罪人群的數據:從未參加任何項目的人、接受了面試但從未完成社區服務令的人、已完成社區服務令的人。2002年以來,在這三類人中,已完成社區服務令的數量最多,在2003年和2004年均有近75%的社區服務令得以完成。當社區服務令作為結案交易方式被犯罪人接受后,其完成率比法官判處社區服務令的案件還高。犯罪人接受社區服務令作為結案條件、社區服務令的執行比較迅捷、犯罪人群易置于工作項目中等,都是其取得巨大成功的原因。
在社區服務令的成敗因素、犯罪人的特性等方面,研究的結論是:(1)被判處社區服務令的犯罪人,84%為男性,16%為女性,盡管男性占絕大多數,但女犯完成社區服務令的比例高于男性;(2)能夠完成社區服務令的比不能完成社區服務令的人,平均年齡略高;(3)有工作、有家庭或伴侶因而具有社會責任的犯罪人比獨身、無業者,更有可能完成社區服務令;(4)酒精成癮不影響社區服務令的完成,但硬性⑤成癮可使不能完成社區服務令的風險提高50%;(5)身體疾病與精神疾病使不能完成社區服務令的風險提高;(6)重犯完成社區服務令的比例低于初犯;(7)酒后駕車犯罪人與簡易審犯罪人完成社區服務令的比例最高,其中酒后駕車犯罪人完成社區服務令的比例達86%;簡易審犯罪人完成社區服務令的比例則高達90%;(8)小額盜竊犯完成社區服務令的比例較低,約為62%;(9)此前被處社區服務令并已完成的犯罪人,完成社區服務令的比例高于此前被處社區服務令但未完成的犯罪人;(10)與此前未受拘禁刑的犯罪人相比,此前多次被判處拘禁刑的犯罪人,遵守社區矯正的規定的情況要差一些。而從社區服務令內容來看,社區服務時數越多、必須完成社區服務的期限越長,則不能完成社區服務令的風險越高。
犯罪人能成功完成社區服務令的最重要因素是參與勞動力市場;使社區服務令不能完成的最重要因素是硬性成癮:“最易完成社區服務令的犯罪人群是那些未曾遭遇到與法律相沖突的麻煩、有穩定工作或正在求學的人群,以及作為結案交易的條件而裁處的社區服務令”。⑥這類人群完成社區服務令的比例高達96%。但是,即使是那些沒有工作、硬性成癮、有重新犯罪史而社區服務令的完成比例最低的犯罪人群,其完成社區服務令的比例亦達41%。可見,社區矯正項目監督者的作用很重要,如果他們能經常性地激勵犯罪人努力工作,犯罪人就能夠完成社區服務令。
三、針對未成年人的教育令
自1981年啟動“替代制裁”以來取得的成功,激發了人們繼續拓展社區服務令的熱情。1989年,荷蘭刑法典規定了社區服務令。至今,用于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的社區服務項目已無本質區別,差異僅體現為最長期限不同。在未成年刑事司法領域,最值得研究的是教育令。針對未成年犯的教育令的判處數量一直在穩步增長。
教育令是指判處犯罪人必須參加一項教育項目,對未成年犯判處的時數最長為200小時,但絕大多數教育項目都遠少于200小時,且必須滿足下列條件:(1)必須與未成年犯所實施的犯罪行為性質或致罪因素具有本質關聯;(2)必須對所實施之罪給予明確關注;(3)激勵犯罪人提高社會交往技能,幫助其在未來減少犯罪行為的發生;(4)使犯罪人的行為發生改變,幫助未成年人有積極的社會表現。教育令應針對犯罪行為的性質和原因對犯罪人施加個別化影響。目前荷蘭已有的教育項目種類豐富,既有全國性的項目,也有地方性的項目;有的側重教育與認知技能的培養,有的側重社會交往和實踐技能的培訓,譬如對如何在應聘面試中舉止得當進行培訓。另有重返學校項目,方便改變職業之需。與犯罪性質及致罪原因有明確而密切關聯的教育項目有:(1)性教育課程。通過性教育與培訓強化未成年犯與異性進行正常交往的能力。(2)聚焦被害人項目。目的在于提高青少年犯的被害人意識,幫助他們避免在未來成為犯罪的被害人。(3)“使用與犯罪”項目,針對因使用成癮物質如酒精和其他非法而實施犯罪行為的青少年犯罪人。在鹿特丹,有兩種“使用與犯罪”項目,一種專門針對酒后實施暴力的犯罪人,課程時長為28小時;另一種針對輕罪犯罪人,時長為20小時。(4)為輟學者與無業犯罪人提供日間活動的項目。該項目種類繁多,可為犯罪人創造一個激勵環境,使他們重拾教育、習慣工作與休閑的標準生活節奏,強化社會交往技能與實踐技能。
近三年在阿姆斯特丹,社區服務令的判處數量十倍于教育令,為2000比200。但教育令在減少累犯方面比社區服務令更為有效,被判處社區服務令的犯罪人群重犯率為25%,而被判教育令的犯罪人群重犯率僅為15%。⑦
四、刑事司法中的犯罪人、被害人與社會
違反社會規范的犯罪人會與社會形成緊張關系,這一緊張關系依犯罪的性質以及被其違反的規范的重要程度而輕重有別。犯了罪的人是否仍信守社會共同體希望維系的社會規范?從規范的視角,犯罪人已與社會拉開距離,甚至因實施他不允許別人實施的行為而凌駕于社會之上。但犯罪人仍與社會保持多種聯系:仍為社會的成員,擁有家庭、戀人、同事,或為某學校的學生等。因此,犯罪被發覺后,犯罪人重新融入社會的問題主要是一個規范性問題,即在何等情況下會認為犯罪人又成為可受平等信賴、享有平等機遇的“我們中的一員”;為了彌補他已犯下的罪錯,他應當做什么,他本應做什么。
傳統刑事司法認為,犯罪人應受刑罰之苦;待其服刑以后,再重新接納他,恢復其平等權利,令其成為受到同樣尊重的公民。這正是報應主義的要求,即要求犯罪人承擔應盡義務,對其施加刑罰,判處監禁刑。然而,犯罪人在監獄中服刑期限越長,釋放后就越難重新融入社會,也越難重新適應自由社會中的生活。信賴問題,是釋囚在社會交往中面對的最突出問題。他們很難找到工作,很難形成新的穩定的社會關系。
傳統刑事司法無法在犯罪人與社會之間重構規范性信任,在犯罪人重新融入社會方面效果不好。而社會活動者之間的規范性信任正是所有具有融合性、富有成效、可成功構筑的社會關系的基石,因為每個人的社會意愿都由“誠信”(goodfaith)主導著。被動接受刑事訴訟與懲罰的犯罪人想盡一切辦法減輕責任、減輕刑罰,這不利于信賴關系的重建;但即使犯罪人承擔所有責任,并因之被判長期監禁,當他獲釋后,信賴與誠信問題仍會對其社會交往產生困擾。長期監禁刑的副面影響很大。
刑事訴訟程序為犯罪被害人提供了“邊際角色”(marginalrole)。刑罰并不能滿足被害人,也不能令他有安全感,他可能始終不明白為何犯罪人對他下了手。除非被害人從犯罪人那里得到確切的答案,否則,被害人將一直處于焦慮狀態,甚至形成精神創傷。了解犯罪背景,尤其是從犯罪人的角度了解之,會對刑事被害經驗的“結束”有很好效果。犯罪人還可通過各種形式補償因其犯罪所造成的痛苦與損失,對犯罪后果予以補救。被害人無以言表的焦慮與恐懼,會使被害人與“他們的”(their)犯罪人長期尖銳對立,而實際上雙方本有可能和好。
五、恢復性司法
“恢復性”的含義就是指刑事犯罪實施以后賠償損失、恢復良好社會關系;對已致損害積極進行彌補與賠償則是實現“司法正義”的核心。就結果而言,“恢復性司法是指通過修復犯罪已致損害、以實現司法正義為目的而發起的每一項活動”。⑧修復犯罪造成的損失、對犯罪造成的惡害以向善的方式進行處理,便是恢復性司法追求的結果。而就過程而言,“恢復性司法是因一具體犯罪而關涉到的各方當事人如何處理犯罪善后及其對未來的意義而提出解決對策的過程”。⑨
(一)主要程序
修復損害、補救惡害的目的在于令已知犯罪人承擔受道德譴責的義務。當然,在犯罪尚未查清、犯罪人未知的情況下,賠償被害人、彌補其因犯罪而致損害的義務自然落在國家機構肩上,這些機構必須履行其對被害人的支持與關切。
(二)被害人——犯罪人和解
“被害人——犯罪人和解”(VOM)或稱“被害人——犯罪人和好”(VORP)項目,是恢復性司法的主要實踐活動,它將被害人與犯罪人帶到一起,由獨立調解者主持解決犯罪善后問題,補救與賠償犯罪所致損害,修復各方關系。
在荷蘭,未成年犯必須參加和解項目。但其參與是自愿的,而且,恢復性調解會僅對那些承認犯罪基本事實、愿意直面犯罪、補償惡害、修復損害、承擔責任的犯罪人開放。被害人有權拒絕參加。被害人與犯罪人的和解結果可以是口頭協議,但一般采用書面協議,載明犯罪人承擔的責任如補償犯罪所致損失、修復損害、賠償被害人無法修復的損失等。這些協議常被帶人傳統刑事司法程序中,由法官對協議予以允準。
(三)被害人、犯罪人與社區會議
“與犯罪相關的各方當事人”并不僅僅指被害人與犯罪人。對如何處理犯罪感興趣的還有社區。犯罪對社區亦造成損害,社區代表也需要參加到恢復性司法程序中來。“家庭或社區團組會議”(familyorcommunitygroupconferences)是恢復性司法的另一主要實踐活動,使社區代表有機會參加到恢復性司法程序之中。
在社區矯正的背景下,恢復性司法實踐活動吸納社區代表參加,將更為廣泛的人員涵括進來,具有重要意義:第一,家庭團組會議除被害人與犯罪人參加以外,雙方的家庭成員以及愿意參加的“重要他人”(significantothers)如親朋故友等都受邀參加,共同對究竟發生了什么事、如何幫助被害人與犯罪人妥善解決犯罪善后問題等發表意見,展開討論。第二,社區團組會議不僅對家庭成員開放,還使重要社區成員如教師、體育教練、牧師等參加進來。只要是被害人或犯罪人的熟人,對犯罪背景以及犯罪對被害人造成的損害有所了解的,均可參加。社區團組會議人數可以很多,但會議主持者的作用保持不變,只是若參會的人數越多,主持者的任務便越復雜,對調解者的要求也越高。第三,召開家庭或社區團組會議的目的在于就犯罪善后達成具有共識性的解決方案,這與僅在被害人與犯罪人之間“一對一”調解相比,所達成的協議更具綜合性,可能包含犯罪人以外的他人的義務,譬如在未成年案件中,調解協議可能包含其父母的義務。
(四)正式與非正式的社區代表
社區成員并不只是指“非正式”代表,即在國家機構或組織中沒有正式地位的參加者。在荷蘭,針對未成年犯的“家庭團組會商”的法律制度規定參加者中需要有一名警官、一名青少年權益保護者和一名社會工作者。他們每人均具有正式的身份,代表不同機構、組織或社會的利益,參與會商討論。社區正式代表的參與,可以建設性地使用機構資源,使機構可以處理沖突、認識犯罪背景、掌握致罪原因類型。
(五)通過恢復性會議而提升社區矯正
荷蘭的研究表明,在由未成年人實施的嚴重暴力犯罪案件中,社區服務令、強度大的教育課程、監督嚴格的緩刑,均屬于較具有效性⑩的制裁類型。(11)而當對犯罪人個人具體問題給予更加個別化的關注時,效果更佳。總之,有助于提高效能的因素主要有:(1)否定性處罰與肯定性處罰相結合,對好行為給予肯定與鼓勵;(2)犯罪與制裁之間具有清晰的聯系;(3)視犯罪人為有能力做出合理反應、可以給予教導的正常人;(4)重視并闡明處罰理由和處罰意義;(5)在處罰者與被處罰者之間建立有影響的關系。
在荷蘭刑事司法框架中,具有積極性意義的社區矯正仍置于“刑罰”名義之下。但社區矯正屬于嶄新的制裁措施,它不因施加痛苦而判處,其目的在于社會建設性,以推定犯罪人同意自愿受此制裁作為基本條件。這一推定完全不同于傳統刑罰,因為傳統刑罰無需犯罪人的同意,而以機構的意志強制性地判處。
在荷蘭,人們對運用恢復性司法實踐使被害人與犯罪人達成恢復性協議(restorativeagreement)的興趣愈益濃厚。但以和解與會商為代表的恢復性司法實踐與社區矯正有何關系?適用社區矯正時,對犯罪人的自由給予一定限制,但犯罪人仍留在社區,該社區的正式或非正式代表對社區矯正的執行予以協助。這就可以避免拘禁刑所產生的隔離與疏遠感。在對未成年犯社區服務令進行的研究中發現:近一半未成年犯與其曾經服務過的組織一直保持聯系,其中以非正式方式進行聯系的,占34.6%;13.7%的未成年犯繼續留在那里作義工。為未成年犯提供工作場所并接納他們留下工作的人中有85%報告這些當事人有令人肯定的表現;12%的人認為他們對犯罪人的印象更好了。(12)這表明社區矯正具有拘禁刑在結構上所缺少的融合性潛質。
在社區矯正中,被害人的地位并不重要,但針對青少年的“替代制裁”是一個例外。在過去,替代制裁官也很少組織被害人與犯罪人和解,主要還是以警官為主導;自恢復性司法活動開展以來,替代制裁官在和解與會商方面都受到培訓。因此,盡管“替代制裁”在本質上僅具有部分恢復性,并不召開被害人——犯罪人和解會議,目的就是修復犯罪所致損害,然而,“替代制裁”項目的發展趨向將更加具有恢復性特征。對未成年人使用“替代制裁”,即意味著父母的知曉和參與,并同意使用替代制裁。
將恢復性司法與社區矯正聯系在一起,可將重要的社區成員、父母、朋友、教師、社會工作者、青少年權益保護者等吸納進來,對犯罪所致損害以及如何彌補惡害進行充分討論。而被害人獲得參加整個過程的機會,可以講述其感受。參加恢復性司法活動的正式代表可向其他參加者告悉現有社區矯正的各種類型,可以幫助犯罪人選擇與犯罪性質、犯罪的個人背景與社會背景以及犯罪對被害人和社會所致后果最為適合的項目。若犯罪人經濟條件不好,無法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則可選擇有償勞動,通過一定時間的勞動以勞動報酬賠償被害人。
令社區代表參加到設計或選擇具有高度個別化的社區矯正類型,不論對于正式社區代表還是非正式代表,都暗含會商模式(conferencingmodel)。當然,在某些案件中,僅有被害人與犯罪人參加和解會議可能更為妥當,更加可行,所達成的協議中可以包括社區矯正。
首先,發動那些可予犯罪人以積極性、規范性、有效性影響的家人與親朋好友來影響犯罪人。家庭成員與親朋好友對兒子、女兒、友人實施的犯罪亦感震驚,也受傷害,如果將這種痛苦與犯罪人面對面表達出來,其所傳達的對犯罪人的道德譴責十分強大,遠大于法官判決所承載的道德譴責。如有被害人參加,他們可以更加生動而直觀地描述犯罪對他造成的惡害,這比檢察官在法庭審理階段所做陳述更令人信服。這種面對面本身就已屬于制裁犯罪人的一種方式,而且通過更多地了解犯罪人的背景和歷史,有助于選擇最為恰當的犯罪反應方式。恢復性協議的設計可以用來滿足被害人、社區與犯罪人的特定要求和利益。恢復性協議含有損害賠償、為社區勞動和接受教育的內容。因此,將犯罪人的親友納入恢復性司法活動中,不僅含有道德倫理意味,還有功能性與工具性之需。正如最著名的恢復性司法倡導者博瑞斯威特所言:“與刑事司法制度相比,故交至親能以更加強烈、更加敏銳、更具推動力的方式促使犯罪人自覺自愿不再重新犯罪”。(13)圍繞犯罪人周圍的“關愛社區”(communityofcare)可以幫助犯罪人執行恢復性協議條款,幫助他成功履行協議所規定的義務。
通過與圍繞犯罪人周圍的“關愛社區”共同承擔社會“控制功能”,可以避免將犯罪人轉人另外一個世界,即犯罪人成為被調查的對象,受到法律專業人士的控制。此時,對犯罪人最“重要的他人”變成心理學家、精神病醫生、社會工作者等,傳遞給犯罪人的“自我形象”便是具有“犯罪人身份”(criminalidentity)。“犯罪人身份”意味著人們認為這個人會一直犯罪。其風險是:犯罪人改變其原有生活的權利被剝奪,他只能與法律專業人員相周旋,逃避自己的責任。(14)
和解與會商可以激發犯罪人承擔責任,激活其親社會傾向,犯罪人可從罪錯中汲取教訓,可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并可在社會中重新贏得尊重。總之,使社區矯正比其他制裁方式更加有效的上述諸特征可通過會商模式得以強化。
(六)恢復性司法與富有建設性的處罰
恢復性司法的首要目的不是懲罰犯罪人,而是彌補犯罪給被害人造成的損失。若犯罪人不愿承擔責任,則將由法官審判之,以判決強制犯罪人履行賠償損失的義務。恢復性司法成功的關鍵不在于對犯罪人的影響,而在于損害可在何等程度上得以賠償。犯罪造成的損害既有道德上的,也有其他符號意義上的,還包括對犯罪人本人的損害,因此,最好的恢復性程序就是促使犯罪人積極參與的程序。當然,即使犯罪人參與的積極性不高,在很多案件中,仍可達致恢復性結果。
恢復性司法訴諸于那些與犯罪及其后果直接相關的人員,邀請他們共同進行對話,對犯罪進行評說。可以說,當恢復性司法使犯罪人認識到犯罪事實并為犯罪后果承擔責任時,恢復性司法便在構筑著處罰,表達著對犯罪行為的申斥。
正因為恢復性司法秉具參與性、對話性或敘事性特征,因此,恢復性司法程序將改變對于個人發展而言具有重要意義的概念。這些概念將影響犯罪人在未來選擇其他行為方式的可能性。這些概念是:自我、問題性行為、他人、關系。
恢復性司法的前提是犯罪人自愿參與程序性調查,使其“自我”與“他人”相連。恢復性司法要求人們創造條件,使犯罪人真心實意的參與成為可能;同時需要犯罪人做出決定,將公眾的合法利益融入到他的判斷與決定中,這時,人們也表達了恢復被犯罪侵害的社會關系的需要。
與刑罰所秉具的排除理念不同,恢復性司法秉具的是團結理念。將個人納入到富有意義的社會活動與社會關系網絡之中,以便組織并維系對犯罪行為的規范性反應,是恢復性司法的恒久追求。至于團結的方式,可在會議進程中予以設計,而未來的團結性和諧關系的構筑,將從恢復性計劃的執行開始。令犯罪人自覺參與,實踐證明,是一枚解決重犯痼疾的金鑰匙。
(七)社區矯正、恢復性司法與社會安全
“身處人身與財產不受傷害、亦無意傷害他人人身與財產之地,并以此感到正當合理,則此地便有公共安全”。(15)安全社區的創建,仰賴于社會團結性關系“自然存在的維護者”(naturallyoccurredguardians)的工作。“自然存在的維護者”包括朋友、妻子、孩子、雇主、緩刑官等。美國明尼蘇達州矯正局局長凱·普蘭尼斯說:“欲創建安全社區,公民們必須積極參與,重新參與到決定共同遵循的規范、信守這些規范、并對違反規范者以何等不致增加社區安全風險的最佳方式予以處理的過程之中”。(16)若社區矯正欲更有助于公共安全,則它與恢復性司法在文化上、程序上的結合乃是其未來發展的必由之路。
注釋:
①可見,“替代”項目自誕生之日起,便兼具恢復性與轉處性特征。
②Blom,M.,VanderLaan,A.M.,Huijbregts,G.L.A.M.(2005).MonitorJeugdterecht.WODCCahier2005-17.DenHaag.pp.32,34,35.
③救世軍,是一種基督教組織,著軍裝,有軍銜,行簡易宗教儀式,以救助窮人而著稱于世——譯者注。
④Lünnemann,K.,Beijers,G.,Wentink,M.(2005).Werkstraffen:succesverzekerd?SuccesenFaalfactorenbijwerkstraffenvanmeerderjarigen.HildeVerweij-JonkersInstituut.Utrecht.
⑤《荷蘭法》(OpiumAct)對硬性(harddrug)與軟性(softdrug)進行了區分:硬性如海洛因、可卡因與“靈魂出竅”迷患藥(以安非他明為基本成分的強效合成興奮藥),對人體健康具有巨大的、無法接受的危害;軟性如大麻,對人體的危害比硬性輕得多。——譯者注。
⑥Lünnemann,K.,Beijers,G.,Wentink,M.(2005).Werkstraffen:succesverzekerd?Succes-enFaalfactorenbijwerkstraffenvanmeerderjarigen.HildeVerweij-JonkersInstituut.Utrecht.P147。
⑦Binnenlandsbestuur.nl:18November2005.
⑧Walgrave,L.(2000)Methetoogopherstel:bakensvooreenconstructiefjeugdsanctierecht.UniversitairePersLeuven.
(9)Marshall,T.(1996).''''CriminalmediationininGreatBritain1980-1996''''.EuropeanJournalonCriminalPolicyandResearch4(4):37。
(10)有效性是指,與其他處罰類型相比,累犯率較低,判處并完成社區制裁以后再次犯罪的時間延后,重新實施的犯罪較輕等等。
(11)VanderLaan,P.(2001).''''Politileenjustitileinterventiesbijgewelddadigeenernstigdelinquentejongeren''''.In:Loeber,R.,SlotW.andSergeant,J.(Ed.).Emstigerngewlelddadigejeugddelinquentie:omvang,oorzakeneninterventies.BohnStafleuVanLoghum.Houten:319-344.
(12)Bol,M.W.,Overwater,J.J.(1984).Dienstverlening.Eindrapportvanhetonderzoeknaardevervangingvandevrijheidstrafinhetstrafrechtvoorvolwassenen.WODC.Staatsuitgeverij.DenHaag.
(13)Braithwaite,J.(1999).‘RestorativeJustice:assessingOptimisticandPessimisticAccounts’.In:M.Tonry(Ed.)CrimeandJustice,AReviewofResearch.UniversityofChicagoPress.Chicago:25:P68.
(14)Little,M.(1990).YoungMeninPrison,Thecriminalidentityexploredthroughtherulesofbehaviour.DartmouthPublishingCompany.Aldershot.
(15)Smith,M.(2001).‘Whatfuturefor‘publicsafety’and‘restorativejustice’inasystemofcommunitypenalties?’In:Bottoms,A.,Gelsthorpe,L.andRex,S.(Ed.).CommunityPenalties.ChangeandChallenges.WillanPublishing.Devon:203。
(16)Smith,M.(2001).‘Whatfuturefor‘publicsafety’and‘restorativejustice’inasystemofcommunitypenalties?’In:Bottoms,A.,Gelsthorpe,L.andRex,S.(Ed.).CommunityPenalties.ChangeandChalleoges.WillanPublishing.Devon:210。
- 上一篇:恢復性司法模式中被害人權利保護研究論文
- 下一篇:社區矯正制度發展思路研究論文
精品范文
10社區行政管理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