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矯正制度發展思路研究論文
時間:2022-09-27 04: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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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應對犯罪的刑事對策,社區矯正的理論意義無疑取決于制度的合理建,尤其在它終于突破理論清談進人制度嘗試階段時,我們更須關注的是社區矯正運作機制的完善、適用對象的重點圈定、矯正方式的多元選擇、不同社區推行該制度的起步條件和可行方案,并明確推行社區矯正的難點所在,正視其可能存在的負效應,從而深人、持久、有效地推進社區矯正的制度化進程。
一
社區矯正在不同語境可以有不同的表述,但是如果將它作為一個制度性概念,尤其是論者想要借此活化整個司法預防的運作就必須有標志性確認。我個人認為,社區矯正不等同于行刑社會化,“矯正”本身也只表達了該制度的核心內容而非全部特征。社區矯正是與場所性處遇相對的概念,它是指在社會環境下,由國家有關部門聯合社區組織與社會志愿人員,對符合條件的犯罪人或有犯罪危險的人進行行為矯治、生活扶助的活動。
1.沿著司法預防圈由外向內劃定社區矯正范圍
根據犯罪學的通說,所謂司法預防包括對犯罪人的刑事處置和對有犯罪危險的人的特殊行政處置。由于剝奪自由刑處于我國刑罰運作的絕對中心地位,特殊行政法在刑法外圍又構筑了勞動教養、強制戒毒、收容教育等預防犯罪的措施,因此,由司法機關組織的犯罪預防方式大多在場所內完成,具有封閉特征。關鍵在于,盡管監禁刑執行直接導致了犯罪惡習的交叉或深度傳染,受刑人存在重返社會的困難,行刑機關仍會為實現報應犯罪而視其為一種必要的代價,這表明社區矯正措施對在押罪犯的行刑而言至多起到補充作用,它的真正有所作為應當是增加限制自由刑刑種的適用和改善緩刑督導制度。另一方面,從理論上看,既然剝奪自由刑所固有的弊端同樣存在于其他場所性處置之中,除必要的封閉性強制治療須與社會康復方式結合外,其他勞動教養(包括收容教養)、收容教育甚至工讀教育的對象似乎更適宜于采用各種社區矯正的方法。①
客觀地說,在現行刑事法或特殊行政法機制中,那些與非犯罪化、非刑罰化和非監禁化改革思路相關的制度嘗試大抵可歸人社區矯正措施。即社區矯正的對象包括:(1)假釋或監外執行的罪犯;(2)被判處管制或緩刑的罪犯;(3)暫緩不起訴人;(4)除毒癮強戒對象以外的受教養人。
2.根據司法預防需要,澄清“矯正”之意
“矯正”字義與強制改造相通,但是目前國內社區矯正的試點做法實際超出了這一特定范圍,據各地經驗,除對受處置人采取行為督導外,限時強制公益性勞動、生活扶助等都是其重要的制度內容,其中強制公益性勞動主要具有社會補償的意義,生活扶助則具有救助、扶持的性質,這本身已經很能說明問題。值得注意的是,社區矯正既然可以針對不同的對象,它必然被劃分為行刑方式、刑的附隨處分和其他保安處分等不同種類,因此,用一套固有做法應對不同情況是不合適的。對此我們不妨從國外學者有關社會處遇制度的理論歸類人手,說明細化和突出各種方式特點的必要性。日本學者把社會內處遇分為假釋、保護觀察、改造應急保護、社區服務命令和損害賠償命令等具體方式。②其中,改造應急保護是針對因無生活來源急需救助的出獄人、免予處罰人、緩刑人、不起訴人予以場所庇護和實施必要的教育、訓練、醫療的一時性保護和繼續性保護;假釋借用的是保護觀察手段,但具有執行刑罰的心理強制特性;保護觀察除作為假釋緩刑督導的方法外,本身可以針對符合條件的犯罪人或違法少年作為終局性處分;社區服務令通過無償勞動替代自由刑執行;損害賠償令作為緩期宣告、緩刑或假釋的條件命令犯罪人向被害人賠償損失。以上多數做法可以交叉適用,但有的做法具有相當的獨立性,比如保護觀察是最普遍的做法,強制無償勞動則只能針對16歲以上受刑人。
目前國內社區矯正的試點中,責令被矯治人參加公益性勞動似乎較為普遍,其用意可能是:無償勞動可以替代監禁成為新的行刑方式;社區通過勞動時限可以有效控制特定對象的活動;通過公益勞動,行為人可以對社會做出一定程度的補償;通過公益勞動,矯治對象可以增強自身的社會連帶意識和責任意識等等。問題在于:(1)社區矯治的對象不限于受刑人,至少對緩刑罪犯附加強制公益勞動的必要性有待論證。無償勞動既有公益性補償作用也有一定的懲罰性質,它用以一種對被判處管制刑或者監外執行罪犯的執行方式不存在多少爭議,但緩刑是一種非刑罰性處置方式,它與管制刑執行的質的區別似乎不能采用無償勞動的時限差別予以體現。(2)即使針對受刑人,一律責令公益性勞動也未必合適。目前已經有人從現行刑法規定的角度對強制假釋罪犯進行公益勞動的做法提出了置疑。③而從理論上看,假釋雖是監禁刑的變更執行方式,附條件的提前釋放卻有著與其他執行方式不同的涵義:附條件指受刑人通過自己的守法行為順利重返社會,提前釋放意味著假釋人處于基本正常的社會生活狀態,鑒于假釋人須致力于恢復正常的社會生活,增加其強制勞動的懲罰內容可能過多干預假釋人的再社會化進程,因此,對假釋罪犯的行為督導理應采取更加有效的方式。
此外,在處理有直接被害人的嚴重違法或犯罪案件時,以被矯治人對被害人做出損害賠償為條件啟動緩刑、相對不起訴制度或替代場所性教養,并予以必要的行為督導和生活扶助,對于修復犯罪侵害和緩和社會緊張關系來說,有著比強制公益勞動直接積極的社會效果,它同時能夠體現法律對個人權利的優位保護。至于采取金錢賠償還是勞動賠償方式,確定什么樣的賠償力度,可以根據不同的損害程度、對象特點與可能條件具體擇定。比如針對嚴重違法或犯罪的未成年人,選用勞務方式對被害人做出一定程度的補償可能會收到較好效果。在這個意義上看,通過社會提供有償勞動實現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賠償,是值得做出制度嘗試的。所以,社區矯正制度的基本特征應是行為督導、生活扶助,強制無償勞動和對被害人的損害賠償分別適用于不同的對象。
二
無論在哪個國家,社區矯正法律機制都是公法機制中最具綜合特性的部分,它集中了國家、社會與個人共同抗制犯罪的資源和能量,但在貌似相同的運作方式背后有著不同的支配力。如果社區發育較為成熟,來自民間的主導作用足以讓政府充當扶助角色,如果社區矯正活動尚須依賴政府推進,規范國家管理部門和司法機構行為,促使其有效分工合作,就成了啟動權力機制良性運作的關鍵環節。
1.國家司法行政系統承擔社區矯正管理的主體部分
在我國,由國家司法行政系統承擔社區矯正管理的主體部分既有現實起點也有歷史根據。社區矯正所以能夠有計劃地在較大范圍試點推行,直接得益于國家司法行政部門有關建議對宏觀決策思維的積極影響。社區矯正的合理性原本不存在理論疑點,刑事法學者對行刑社會化和社會綜合治理的價值論證程度甚至讓人已有陳詞濫調的感覺,但即使如此,社區矯治仍然很難成規模地進人操作層面,相反刑事政策對犯罪處理的態度存在某種程度的分裂,一方面“打防結合、以防為主”被明確為總體指導思想,另一方面,透過歷次“嚴打”和專項犯罪的治理,我們所看到的是以打為防的具體思路。這對刑事法運作產生的影響是實質性的,只不過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動中,傳統重刑理念被包裹上一層西方報應主義的外衣,所謂法律公正異化為這樣的結果:定罪量刑始終是刑事法運作的重心,行刑制度越來越走向封閉、僵化。對于決策者和大多數國家管理部門來說,通過一次性定罪量刑表達他們對犯罪的否定立場明顯比建立再犯罪預防機制要簡單得多,盡管他們也知道社會綜合治理才是長久對策,但對其社會預防犯罪的起步條件、具體組織過程、成本投入量和收益期等等心中無底,國家司法行政管理系統主要承擔剝奪自由刑執行和勞動教養、收容教養執行等具體職能,其對司法預防效益和再犯罪抑制的關注程度要大于其他部門。近年來,監獄系統為加快監獄文明化和行刑開放化進程致力于推行罪犯分類制度,卻始終沒能取得突破性進展,原因在于制度嘗試缺乏必要的外部條件;勞教管理部門完善執行制度的種種努力也因其前期運作的不合理而無力扭轉頹勢;更嚴重的是“嚴打”所造成收容場所的擁擠現象,已使得整個執行系統處于超負荷、低效益運作狀態。因此,司法行政部門對推行社區矯正的必要性論證和提出可行性方案,既是爭取更有利的外部條件,又符合社會發展的長遠利益。
自2002年初以來,上海、北京等地先后進行了社區矯正的試點工作,從試點地區的矯正管理體制看,由政法委牽頭,公、檢、法、司部門聯手協作,重在解決矯正對象的選擇和協作分工;常設辦事機構設置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門,后者具體負責組織矯正工作和落實矯正責任。④
2.落實公、檢、法等部門的職能聯動
按往常做法,采取綜合管理機制展開司法活動能夠產生運動式效果卻很難形成制度。遠一點說,勞教審批委員會在名義上是一個綜合機構,實質由公安部門代行職責,近一點說,這些年來社會綜合治理措施很難落實到位,多少也要歸咎于“綜合治理、誰也不理。”照此看來,如果由政法委牽頭,公檢法司部門聯合辦公的做法,最終變成司法行政部門的一家之事,尾巴支配一切的結果就不言自明了。因此,在法律有待完善之時,宏觀協調機構如何利用政策杠桿有效整合現有的司法資源,是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
首先,公安司法部門都負有刑罰和其他強制人身罰的執行職能,依照現行法律規定,司法部門主要負責場所內的矯正,公安機關負責管制、緩刑、假釋、監外執行和所外執行勞教人員的監督管理活動。司法行政部門由場所執行向外延伸,必然與公安機關的執法職能發生交叉,這在公安部門治安任務極為繁重、警力不足的情況下,雙方配合可能會大于磨擦,但是社區矯治畢竟對任何一方來說都意味著責任的加重。隨著社區矯正中種種困難的出現,責任不明就可能導致雙方的推誘,從而影響社區矯正的后續性發展。
其二,刑事審判機關的先行活動是帶活整個刑罰執行制度的關鍵,法院對再犯罪預后的關注程度越高,行刑方式就越靈活。比如法院對緩刑、管制刑的適度適用,根據需要相應降低減刑適用率,對臨近出獄的罪犯普遍適用假釋做法,都將把更多的罪犯放在社會環境下服刑,這是實現社區矯正制度化進程的前提條件,而換個角度看,審判機關的重刑立場如不改變,缺乏積極介人行刑活動的意識,行刑社會化的最大障礙可能會來自司法機制本身。⑤其三,從執法便利角度看,檢察機關在決定啟用暫緩起訴制度后,可由主訴官負責考察特定對象的行為表現。目前河北、南京已有兩起暫緩不起訴案件引起了較大的社會反響。它們采取社區矯治方式雖不很成熟,有些經驗還是值得推廣的。此外,檢察機關如何在法律監督環節,支持社區矯治制度的發展,也關系到法律完善與機制成熟的有效磨合。
總之,社區矯正是在現行司法機制中配置的新功能系統,它超出了任何一個司法機關的能力范圍,宏觀協調部門介人具體實務活動,至少目前可以解決現實問題。
3.利用和保護民間力量參與社區矯正
在我國,居委會和村委會既有群眾自治特征,又有“準國家管理”性質,它們無疑是社區矯正依靠的力量。此外,有組織的純民間力量進人社區矯正程度目前只是象征性的參與,其自發因素較少。社會慈善組織把更多精心和有限資源放在希望工程和各種社會救助上是可以理解的,況且它本身還有維系生存的需要。但與政府單方行為相比,社會慈善力量積極介人矯正,對被矯正人產生的感召力更大,對中國傳統罪孽觀念的沖擊更大,因而更能喚起民眾的連帶責任意識。從國外行刑歷史與現狀看,如果沒有早期圣公會教友會的積極支持和監督,美國近代的監獄改革實踐無從談起,如果沒有數量可觀的社區志愿人員的傾力支撐,西歐各國的社區矯正不會如此深刻的影響到整個行刑格局的變化。純民間力量如果能與群眾基層自治組織共同介人社區矯正似有更便利條件,這一共同體應具有兩方面的法律作用:第一,有權監督政府行為;第二,能夠落實矯正措施。這顯然需要打破整個司法預防的神秘和專屬色彩,政府在一定程度上轉變執法觀念。當然,我國社會民間力量自發矯正違法犯罪人行為,存在另一些方式。家庭甚至家族對被矯正人的規導作用較大,學校次之。它們是社會志愿人員的重要來源。這些力量也應以同樣方式進人以上共同體。
三
目前社區矯正的難點在于本身制度化程度不高,矯正方法有待逐步完善;由于社區條件有限,對被矯正人的行為督導必須付出極大的努力;而公眾對矯正個案的失敗缺乏必要的容忍度也會影響社區矯正的持久推進。因此,社區矯正制度化須注意以下問題。
1.完善觀護手段,落實行為督導
目前關于強制無償勞動的時限與具體組織方式,各地已有了一些制度方案,公安部《假釋、緩刑、管制、監外執行罪犯的管理條例》為其行為督導提供了具體法律依據。但社區矯正包括行刑社會化和教養社會化,它的原意是通過社會化處遇讓不同對象順利回歸社會、減少犯罪,如果矯正方式用之不當,潛性擴大行刑范圍就會與這一取向相背。比如強制公益性勞動有公開示辱的特性,它的適用面應當受到嚴格限制,而且即使是對受刑人來說,直接在本社區從事無償勞動可能影響其融人社區,一般情況下隔區安排無償勞動會更好一些。這一點已有成功范例,2001年5月河北石家莊市長安區檢察院曾對一樁暫緩起訴的案件適用了社會服務令,犯罪人被責令在另一社區從事規定時限的無償勞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這里,我個人雖對本案適用社會服務令的合理性存有異議,但具體的操作方法是值得借鑒的。
另外,社區觀護有更深的寓意。日本學者認為“保護觀察的主要目的是,通過讓少年回到社會環境里生活,在周圍市民的協助下,給他們以順利適應社會生活的必要援助、指導,監督他們不再重犯。保護觀察的實施者與接受者之間,會產生一種相互信賴的感情紐帶,使少年能戰勝外部的誘惑。”⑥可見,社區觀護制度應當看重的是培養行為人的自律意識,督導者更多是扮演觀察的角色,只在必要時予以行為指點和生活扶助。因此,如何把握行為督導與權利保護的分寸,如何既與被矯正人保持適度距離又不致讓督導者懈怠職責,是一個有待繼續解答的制度性問題。
2.更客觀地建立社區矯正的評估指標,堅持矯正社區化方向
在社會面臨犯罪的嚴峻形勢時,社區矯正的制度化將是一個極度艱難的過程,因為從某種意義上說,社區矯正既是利用社會力量優化預防犯罪效益,又得通過法律示范引導公眾行為。一般來說,社會輿論與公眾在總體上能夠形成綜合治理犯罪的理性看法,但涉及具體案件的社會化處置,其對犯罪的恐懼心理會沖淡理性,他們轉而支持重刑政策,對社區矯正制度的回應要么冷漠,要么反對。尤其是在社區矯正的具體個案處理上,公眾不能容忍哪怕是最低限度的失敗。因此,對于社區矯正的評估須有更切實可行的標準,至少應當給予這一新興事業生長的有利環境。
其實,對制度創新的壓力不只是來自公眾。即使在法學學者內部,有關法律公正與效益的理解仍然存在分歧,一些學者偏重于法律程序技術的立場致使他們對制度創新的審視要多于支持。南京對某犯罪人實行暫緩不起訴案件引起極大爭議就是一個典型例子。檢察官本著犯罪人社會化需要而啟用的相對不起訴制度,被“上綱上線”:檢察官造法、與罪刑法定原則相背,破壞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就難保社區矯正的推進過程中不出現類似情況,“唯輕刑是論”可能就是一頂現成的帽子。其實,既然現行法律給予檢察官相對不起訴的自由裁量權,現行法律確認緩刑、假釋、管制刑等開放化處置的存在,就已經表明刑事法價值的多元取向。關鍵在于司法部門與社會志愿人員對社區矯正制度化付出長久不懈的艱苦努力。
當然即使這樣,社區矯正中出現失敗個例仍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對各試點地區確立的社區矯正指標應具有合理性。
注釋:
①在大多數國家,涉及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限于對精神病人和酒精、麻醉品中毒者的治療,與之相關的是社區康復的概念。因此,社區矯正的適用對象主要是犯罪人或實施了嚴重危害社會而有犯罪危險的不具刑事責任主體資格的未成年人。我國刑法外圍的制度教養具有“準刑罰”和限制人身自由的特性,至少在客觀效果上它與現行刑法的犯罪評價存在沖突,與人權保障的法治理念相距甚遠。因此,把社區矯正的對象限制于犯罪人,這一制度弊端只會日趨明顯。反之,借社區矯正方式改善刑事執行和淡化制度教養,能夠啟動整個司法預防制度的良性運作。
②[日]大谷實.刑事政策學[M].黎宏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258一292。
③天津司法局政研室,實行罪犯社區矯正的可行性研究[J].中國監獄2003,(3)。
④閡征.上海市社區矯治的做法[J].中國監獄學刊,2003,(5)。
⑤我個人認為,賦予法院介人行刑的更積極角色,是推行社區矯正不可忽視的環節。對此,我對行刑管理機制的權力分配在《行刑法律機能研究》中已有詳述。
⑥「日]宮澤浩——少年違法犯罪與違法犯罪少年的處遇,詳見西原春夫:日本刑事法的形成與特色[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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