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美國司法審查制和司法獨立的關聯
時間:2022-01-20 03: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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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美國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司法審查制的國家。美國司法審查制是在繼承英國普通法的司法傳統和探索實行分權制衡政體的實踐中形成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審理著名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的判決是該制確立的標志。美國司法審查制使西方司法獨立理論體系更加完整,同時也在實踐中為西方各國司法制度乃至憲政制度提供了有益借鑒。
關鍵詞:司法審查制;司法獨立;分權制衡
在世界法制史上,最先將司法獨立確立為憲法基本原則始于英國,但賦予司法獨立原則以完整內涵并真正予以實施的卻是美國。美國獨創的司法審查制在西方司法獨立的憲政實踐中具有里程碑的意義。在美國,司法審查制指的是法院在審理具體案件中,對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的法律、法規或執法活動進行審查,宣告違憲的立法和行政行為無效的一種制度。1803年2月24日聯邦最高法院審理“馬伯里訴麥迪遜案”的判決使美國司法審查制得以正式確立。
一、司法審查制的根基
從歷史角度看,司法審查制是美國繼承發展英國司法審查傳統的必然結果。在英國殖民地獨立前,英國樞密院有權對殖民地立法機關頒布的法律進行審查,凡被認為違反英國法律和政策的立法均被宣告為無效。據統計,英國樞密院審查北美殖民地法律多達8563件,其中被宣布無效的有469件。北美各殖民地在制定“根本法”或“憲章”中,也承認殖民地法院可以對殖民地議會制定的法律進行審查,并可宣布違憲的法律為無效。美國獨立后,一些州先于聯邦政府采用司法審查制,他們在州憲法中承認各州法院有“裁定國會立法是否符合憲法和判定違憲的制定法無效的權力。在1780到1787年間,至少有8個州的判例直接涉及到維護司法審查權的問題。1789年,聯邦國會制定的<司法條例》授權聯邦法院有廢止違反聯邦憲法和法律的州憲法和州法律的權力。這表明,導源于英國的司法審查觀念和傳統早已被美國人民所接受和認可。
從現實需要上看,司法審查制是美國人民堅決抵制歐州封建專制,探索適合北美的新憲政模式的有益嘗試。美國獨立后,在憲政道路上經歷了由各州獨立到結成松散邦聯,最后定位于聯邦制的艱難選擇。在憲政問題上,美國人民最關心的是新政體不能重復歐洲君主制,必須確保北美人民已爭取到的人權和州權。在1787年制憲會議上,來自各州的制憲代表經過激烈的爭論權衡,終于找到了能為美國“政治情況、習慣、輿論所能接受的最佳方案”——實行聯邦制的總統共和制。聯邦制和總統制被視為美國憲法“最杰出的發明”前者使美國在最大限度地保留州權基礎上建立起前所未有的中央政府;后者則在確保人權、民主和法治前提下實行權力合理分工和制衡的國家管理形式。在新政體中,獨立的聯邦司法權是確保聯邦制和總統制正常運轉的關鍵所在。因為,“沒有他們,憲法只是一紙空文。行政權依靠他們抵制立法機構的侵犯,而立法權則依靠他們使自己不受行政權的進攻。聯邦依靠他們使各州服從,各州則依靠他們抵制聯邦的過分要求。”司法權所具有的上述制衡權威,主要出自于法官擁有不應用在他看來是違憲的法律的權力。由此可見,美國憲法所設計出的獨立司法權是美國人民認可新政體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司法審查權又是維系司法獨立的必然要求。
從理論基礎上看,司法審查制是美國啟蒙思想家漢密爾頓創造性地發展洛克、孟德斯鳩分權理論,提出更為完整的分權制衡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漢密爾頓認為,實行聯邦制的共和政體,應該“把權力均勻地分配到不同部門”。在分立的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中,司法機關是最弱的。因此,應增強司法權力的堅定性和獨立性。除了保證其人員和薪俸固定外,還應授予其解釋法律和違憲審查權力。他特別強調:“憲法有意使法院成為人民與立法機關的中間機構,以監督后者局限于其權力范圍內行事。解釋法律乃是法院正當與特有的職責法院必須有宣布違反憲法明文規定的立法為無效之權。密爾頓上述主張,除違憲審查思想外,全部被美國憲法所采納。但違憲審查作為司法獨立原則的重要內涵,是人們正確理解美國憲法所依據的“分權制衡”原則的有機組成部分。事實上,集中體現漢密爾頓憲法思想的《聯邦黨人文集》一直是對沿用至今的美國憲法的精辟說明,聯邦最高法院也常以此為違憲審查制進行辯護。美國所有的政黨和個人都承認和接受法官擁有違憲審查權力的理念和現實。
二、司法審查制對司法獨立的意義與影響
美國是西方最早建立司法審查制的國家。該制的主要特點是,美國聯邦法院(也包括州法院)在審理具體案件中,“有權以政府的行為與憲法相抵觸為由而宣布其無效。這種權力的適用范圍不僅包括聯邦行政機關和國會的行為,而且也包括各州政府的活動。該制在美國200多年的憲政實踐中,成為維護憲法尊嚴、強化法院獨立地位、保護公眾合法權益、調解行政與立法機關矛盾、“捍衛美國式民主的最好方式”。
(一)司法審查制從理論上豐富了西方司法獨立的理論體系
西方司法獨立理論是在權力分立學說中逐漸形成的。中世紀意大利思想家馬西利在反對教會專制斗爭中,最早提出立法權與行政權相區別的思想。在近代英國反對封建王權的斗爭中,許多思想家提出了限制、分解王權的設想。直到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才完整地提出“三權分立”和司法獨立的思想。孟德斯鳩分權思想中最有偉大創新意義的是將裁判權從立法機構中分離出來,并毫不含糊地授予國家的一般法院。他還提出了實現司法獨立應注意兩個問題:一是法官一定要遵守法律的文字;二是法院應堅持司法程序。
美國的啟蒙思想家漢密爾頓等人在前人分權理論的基礎上,將司法獨立理論發展到新階段。其創新之處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首先,漢密爾頓分析了處于分權格局中的司法權特點。他認為,同立法權與行政權相比,司法權“具備的干擾與為害能力最小”。它“既無軍權,又無財權,不能支配社會的力量與財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動的行動。”它是“分立的三權中最弱的一個,”容易招致其他兩權的侵犯、威脅與影響。故應確保司法獨立。其次,漢密爾頓提出了實現司法獨立的具體措施:一是“以行為正當作為法官任職條件,在任何政府設計中,此項規定均為保證司法穩定性及公正不阿的最好措施”。二是法官一經任命應保持其任職固定,“只要行為正當即應繼續任職堅定、一貫尊重憲法所授之權與人權乃司法所必具的品質,絕非臨時任命的司法人員所能具備。”而短期任職法官,則“使其獨立精神受到影響”。三是為維護法官獨立,還應使其“薪俸固定”。他分析“就人類天性之一般情況而言,對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權,等于對其意志有控制權。在任何置司法人員的財源于立法機關的不時施舍之下的制度中,司法權與立法權的分立將永遠無從實現。”四是限權憲法“必須通過法院執行,因而法院必須有宣布違反憲法明文規定的立法為無效之權。”如無此項規定,憲法條款將形同虛設。此權力“在美國的一切憲法中具有極大重要意義。”五是“解釋法律乃是法院的正當與特有的職責。而憲法事實上是,亦應被法官看作根本大法。所以對憲法以及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的解釋權應屬于法院。”第三,漢密爾頓闡述了司法獨立的作用。他認為,獨立的司法權在保衛憲法、捍衛人權以及限制立法權等方面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他指出:“法官之獨立對保衛憲法與人權亦具同樣重要意義。”當立法機關在社會多數派的輿論慫恿下侵犯憲法之時,法官應盡保衛憲法之責。當某一不公正或帶偏見的法案對個別階層人民權利傷害時,法官在消除與限制不良法案方面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法院是人民與立法機關的中間機構,其職責是監督后者局限于其權力范圍內行事。第四,漢密爾頓還從加強法院責任、防止司法專橫方面,提出了對法官實行彈劾監督制。他認為“法官的行為不檢得由眾議院提出彈劾,參議院加以審判;如判定有罪,可予以撤職,不得再行敘用。”此規定“與維護司法獨立的精神一致。”
漢密爾頓關于司法獨立的主張,遠遠超過前人在此方面的所有思考,使近代西方分權制衡和司法獨立的理論體系更加完整和成熟。他以嚴謹的邏輯思維方式和切實可行的設計,為美國也為世界提供了一整套如何實現司法獨立的方案。因此,漢密爾頓成為近代西方真正全面闡述司法獨立理論的第一人。在漢密爾頓的司法獨立思想中,授予法院以違憲審查權的主張,是其對英美司法經驗和傳統的科學總結,也是其對近代西方自然法理論的一個新貢獻。因為正是憑借這一權力,司法權才能真正實現獨立,發揮其制約立法權和行政權的監督作用。漢密爾頓司法獨立的思想還有一個重要的特點是具有可操作性的實踐意義。他的各種設計除違憲審查外,均被美國1787年憲法所接受。即使是違憲審查的主張也很快被憲法慣例所肯定,成為美國憲法和司法制度的主要內容。漢密爾頓是西方憲政理論史上一個豐碑式的人物,他的司法獨立理論不僅使美國長期受益,也對世界各國司法獨立理論和實踐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二)司法審查制在實踐中真正地實現了司法獨立,并在依憲治國和制約權力中顯示出舉足輕重的作用
從世界范圍看,英國是最早產生近代憲法并最先確立司法獨立原則的國家。“馬伯里訴麥迪遜案”后,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由于獲得了司法審查權真正登上了“與立法和行政機關平等”的獨立之位。自此,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成為當時世界上唯一的擁有“凌駕于美國國會、總統和各州政府所屬各部門之上的最高司法權”的法院。美國司法機關在捍衛美國憲法、制約其他權力機關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
1、司法審查制使聯邦最高法院成為捍衛美國憲法的最高權威機構
美國1787年憲法是世界近代第一部成文憲法,也是使用時間最長的成文憲法。美國憲法持久的生命力來自于美國人民對憲法的尊重和服從。聯邦最高法院在捍衛美國憲法的尊嚴和權威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這一作用主要是通過行使違憲審查權實現的。聯邦最高法院在護憲的實踐中確立了“憲法至上”的理念:“憲法與法律相較,以憲法為準”,所有與憲法相抵觸的法律都是無效的。他們還通過審理具體案件所適用法律合憲性和對憲法和法律進行權威解釋等渠道,不斷地賦予美國憲法以鮮活的內容,并隨時宣告違憲的法律為無效。據統計,自1803年至1997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已宣告151個法律無效。對美國司法審查制為美國憲法所做的貢獻,法國學者托克維爾早已看到:“聯邦的安定、繁榮和生存本身,全系于七位聯邦法官之手。沒有他們,憲法只是一紙空文。”美國學者施瓦茨也認為:“實際上沒有司法審查就沒有憲法,司法審查是憲法結構中必不可少的東西。”美國第l1位首法官查爾斯?埃文斯?休斯曾深刻地總結出司法審查權對憲法的重要作用:“我們在憲法下生活,但憲法是什么意思,卻是法官們說了算。”由此可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正是憑借司法審查權,才“成為捍衛憲法方舟的最高權威機構。”如果抽掉司法審查這個特別的鏍栓,美國憲法這部機器就化為碎片。
2、司法審查制使聯邦最高法院成為有效制約立法權和行政權的監督者和平衡者
美國是西方最早實行三權分立制約平衡原則的國家。憲法對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的分工與制約做了原則上的規定。但該原則的最終實現是以聯邦最高法院獲得違憲審查權為標志的。聯邦最高法院依靠終身制、高薪制、獨立審判制和違憲審查制與人多勢廣的國會和帝王般的總統進行抗衡,有力地約束了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在法治軌道內行使權力。
在制約立法權力方面,聯邦最高法院通過事后審查方式,即對其受理案件所適用的由聯邦國會或州議會制定的法律進行審查,如發現違憲,將裁定其違憲而使其失效。雖然每年聯邦最高法院審理的案件并不多,被宣告違憲的法律與同期立法數量相比也微不足道,但司法審查制的存在,無疑是防止立法機關濫用立法權,監督其在憲法范圍內行事的外部監督制約機制。
在制約行政權力方面,美國形成了一整套完備的司法審查制。在1946年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第7章中,對司法審查的原因、方式、適用范圍、臨時救濟及行政法官均做了詳細的規定。自1803年以來,司法審查制一直是深受公眾依賴,具有傳統權威性、最主要監督行政權力的方式。在美國歷史上,一些有作為并強硬的總統在擴張行政權力時,無一不受到聯邦最高法院的嚴格審查和限制。
在調節立法權與行政權的矛盾方面,聯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權顯示出獨特的平衡和監控能力。美國是既實行分權原則又采取兩黨制的國家。政黨政治往往使兩大政黨控制下的立法權和行政權之間矛盾激化,從而影響美國政治的穩定。聯邦最高法院此時可發揮重要的調節和平衡作用。例如“水門事件”的解決。“水門事件”是在1972年總統競選中,共和黨人潛入水門大廈通過安裝**,搜取人競選情報的事件。這在美國本是政黨斗爭司空見慣的伎倆,但居國會參眾兩院多數席位的人則利用此事件,向連任成功的共和黨人尼克松總統發難。國會要求總統交出白宮錄音帶以接受調查,尼克松卻以事關國家安全和總統享有行政特權為由予以拒絕。于是國會與總統之爭訴至聯邦最高法院。聯邦最高法院隨即審理此案,并以8:0表決裁定:只有聯邦最高法院才能解釋憲法;在任何情況下,總統都不享有絕對的不受限制的行政特權;為了保證司法系統的完整性,尼克松必須交出錄音帶。結果,上交的錄音帶證明尼克松曾參與了掩蓋水門事件活動。為了避免國會已經啟動的彈劾追究,尼克松被迫引咎辭職,成為美國歷史上第一個辭職的總統。通過此事件,我們可以看到,聯邦最高法院利用司法審查制最終解決了國會與總統之間的對峙,并對日益擴大的總統權力予以嚴格的限制。這表明,獨立的司法權在維系立法權與行政權平衡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司法審查制對世界憲政和司法制度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首先,美國司法審查制探索出一條真正實現司法獨立的成功之路。英國是最先走上探索司法獨立改革之路的,美國則是完成這一改革事業的國家。美國對司法獨立原則最大的貢獻是,使法院獲得了違憲審查的權力。該權力與法官終身任職制、高薪制、獨立審判制相結合,真正實現了法官獨立或法院獨立,也即司法獨立。獨立的司法權在捍衛憲法、保障人權、限制其他權力擴張方面才可以發揮制約抗衡的作用。美國司法獨立原則的完整內涵,為世界各國確立司法獨立原則的價值取向、范圍界定及運作機制等方面均提供了有益經驗和參考。
其次,美國司法審查制提供了一種新的監督憲法實施的模式。這種模式的特點是,由法院對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的法律、法規或行使權力的行為進行審查,對違反憲法的法律或行為宣告其為無效。這種審查不是一種主動的事前審查,而是通過審理具體案件時針對此案適用法律所做的事后審查,但它依然是對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進行有效監督的審查。這一制度的存在,對于維護憲法尊嚴和權威,實現依憲治國,無疑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當然,作為司法機關,法院本身也必須遵守憲法,而決不允許司法專橫,這是美國司法審查制確立之初就已明確的原則。美國憲法存續200多年并成功地有效實施,司法審查制發揮了決定性的作用。
最后,美國司法審查制對世界各國憲政產生了積極深遠的影響。這種影響表現為兩種情況:
一種是直接全面學習仿效美國司法審查制。自19世紀下半葉以來,隨著中南美州國家的獨立,許多國家(墨西哥、阿根廷、巴西等)在制憲時,將司法審查寫進憲法。如巴西聯邦憲法第10條規定:聯邦最高法院對違反憲法、聯邦條約或法律規定者,有權宣告無效。在亞洲,日本二戰后也確立了違憲審查制。日本憲法第81條規定:“最高法院為有權決定一切法律、命令、規則以及處分是否符合憲法的終審法院。”在英美法系內部,澳大利亞、加拿大等國則完全仿效美國模式,實行司法審查制。目前,世界上大約有64個國家采用這一制度。wWw.gWyoO.
另一種情況是間接地部分借鑒美國經驗,實行多種模式的司法審查制。此種情況多發生在大陸法系國家。在二戰前,歐洲大陸法系國家因受盧梭、孟德斯鳩的“人民主權”、“議會至上”等思想影響,基本上沒有建立司法審查制。二戰后,各國在反思法西斯利用議會實行專制獨裁的教訓中,認識到發揮司法權制約監督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作用的重要性,于是分別建立了符合本國國情的司法審查制。其中較為典型的有德國的憲法法院模式和法國的憲法委員會,前者是在立法、行政、司法三個機關外專門成立憲法法院,審理各種違憲案件,并對憲法做出解釋;后者是一個兼有監督選舉、違憲審查、咨詢磋商多職的機構。憲法委員會在行使違憲審查職能時,具有事先監督、專門審查、秘密裁決等特點。受德、法模式影響,歐洲有20多個國家建立了專門的憲法法院或憲法委員會,來行使司法(違憲)審查職能。這表明在美國司法獨立原則上生成的司法審查制具有普遍指導和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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